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

时间:2023-12-21 21:35:28 作者:HT书生

实施方案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计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执行力,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有效的措施。实施方案的学习和借鉴,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

安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推进药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和加强药械监管工作,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保定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加大药械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巩固xx年以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将药械安全专项和整治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将全县药械安全监管工作提到一个新水平。

围绕四个重点展开,切实解决辖区内药械安全领域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药械安全隐患。

重点查处以下九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不按规定储存药品;

(3)出租柜台、出借证照;

(4)走票、不索票;

(5)挂靠经营、私设仓库;

(6)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

(7)制售假劣药械;

(8)虚假广告;(9)邮购、回收药品。

重点监控以下区域:

(1)农村市场。

(2)县县结合部。

(3)偏远水区和偏僻社区。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五种单位和人员:

(1)农村药店;

(2)县乡个体诊所;

(3)乡镇卫生院;

(4)游医药贩和从事非法邮购和回收药品人员;

(5)制售假劣药械黑窝点。

重点检查以下七类品种:

(1)广告热播药品和医疗器械;

(2)非药品冒充药品;

(3)新特药;

(4)壮阳药;

(5)生物制品(特别是疫苗和人血白蛋白等);

(6)季节性热卖药品;

(7)经营和使用量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大整顿规范力度,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1、全覆盖,严惩处。对批发、零售(含零售连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加大对盛市局列入重点监管品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2、严要求,严监管。一是药械经营企业要落实“十严禁”。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柜台或出借证照;

(2)严禁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产品;

(3)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4)严禁零售搞批发或无证销售医疗器械行为;

(5)严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和购进药品时走票和不索要发票的行为;

(6)严禁药品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私设仓库的行为;

(7)严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非法渠道销售或购进药品;

(8)严禁悬挂或发放虚假药品广告;

(10)严禁非药品和药品混放销售,要设专区、专柜、专门标识。

二是农村市场要做到“四个继续”。

(1)继续深入推进农村药械监督网络和药械供应网络建设;

(4)继续推动农村“两网”建设,维护农村药械市场秩序,确保农村药械质量。

三是使用单位的整治要突出“三个规范”。

(3)要彻底规范医疗机构从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达到持证上岗。

四是药品广告的整治要做到“三个加大”。

(2)加大对广告热播药械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改的,可向省市局建议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产品在本区域内的销售。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要做好“两项工作”。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做好对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做好专项监督检查;

(2)做好市局交办的联查任务,强化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要突出“三个严查”。

(2)严查无证经营药字号试剂;

(3)严查销售和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15日):结合市、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抓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落实和宣传发动。

(二)专项治理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认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加大工作力度,细化落实措施,保障专项行动目标实现。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市局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一是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按照方案一项一项抓好自查自纠和整治落实。要结合中秋、国庆、元旦“三节”进一步掀起专项整治新高潮。二是积极推动建立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完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切实落实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演戏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有效处置,最大限度的消除危害。

(二)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是按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二是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原料、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要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查封。三是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质监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要借这次专项整治东风,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严惩违法分子。违法案件涉及其他执法部门职能权限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严禁相互推诿。对因领导不力、工作失职失察、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群防群治,加强信息沟通和宣传舆论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药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

安全实施方案

为保障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我市开展20xx年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场所安全为目的,确保20xx年清明节期间我市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

二、防范区域。

在清明节前后的群众祭扫高峰期,加强福州市殡仪馆、文林山革命烈士陵园、三山陵园、妙峰山陵园、莲花峰陵园、圣泉陵园、安福陵园和西禅寺等公共祭扫场所及其周边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建立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应急处置清明祭扫活动期间突发事件,成员分别由宣传、文明、城管、卫计、交通、公安、民政、安监、财政、市场监管、林业、民宗、消防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接和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收集、编辑、分析、通报有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的节日安全保障工作。

1.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错峰祭扫。

2.市委文明办: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3.市交通委:加强公交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加大部分站点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4.市城管委:清理违法占道摊位,加大在市区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焚烧冥币、祭品的治理力度。

5.市卫计委:协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医疗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市民政局:加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和监督,提前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制定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应急预案,加强对参战老兵群体相关祭扫活动的关注指导,引导群众有序祭扫。

7.市财政局:落实清明节宣传、安全保障等工作经费。

8.市公安局:制定交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维护祭扫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处理祭扫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案件。

9.市民宗局:加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殡葬用品市场正常秩序。

11.市林业局: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预案做好相应工作。

12.市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市消防支队:督促相关场所、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防范措施,对重点场所、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落实节日各项执勤备战制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灭火工作。

14.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辖区内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积极配合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制定各项保障措施。

2.由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适时组织市公安、城管、卫计、交通等部门,到部分殡葬服务场所实地查看,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安全实施方案

为确保人民群众在“5.1”节期间的食品消费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xx年节假日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的通知》安排和县“5.1”节食品安全督查方案,决定在20xx年“5.1”节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镇政府食安办。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上午8:50分在镇政府院内集中出发。

工商所、中心卫生院、食安办、教办、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环境整治办。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情况;示范县创建工作推进情况;以农家乐、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场所,以生鲜猪肉及制品、鲜活禽畜及制品、禽蛋、食用油、调味料、酒类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群众节日食品消费安全。

这次检查组成一个大组,按职能分工分环节进行。

组长:分管副镇长苏宇。

成员:食安办、工商所、中心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公安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环境综治办各1人。

督查范围:镇辖区内经营、加工制作坊农家乐单位。

联络员:镇安办参检人员。

车辆安排:工商所、派出所各派一辆车。

1、检查人员有证的持证上岗,着制服装,备齐登记卡册表及执法文书。

2、每到被督查户(店)按本次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4、检查中,各参检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和检查。

安全实施方案

疏附县第一中学学校田径运动会安全方案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师生校园文化生活,20xx疏附县第一中学田径运动会将于5月8和9日在校运动场举行。为使本次运动会安全、有序、文明、进步,特制定疏附县第一中学学校田径运动会安全方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制定运动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师生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报警,自助自救,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

1、校运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阿卜杜拉.买买提。

成员:买买图尔荪.巴吾东吐尔孙江.如孜买买提力.玉斯音。

2、医务组:古丽巴哈尔。

3、应急车辆:阿卜杜热希提.纳麦提。

1.学校组委会在运动会前召开一次运动会裁判员、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

会议,布置运动会相关安全事宜。

2.班主任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学校安全预案,提出纪律要求,强调注意安全事项。

3.各班主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对所有参赛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宜做剧烈运动的学生,其原有竞技运动成绩再好也不准参赛。对因盲目追求运动成绩而故意隐瞒参赛队员身体问题,出现意外的,要追究班主任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4.要全方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各班主任在运动会前对本班学生进行田径运动会安全教育。一是要注意交通安全。运动会期间,无教师、家长陪同严禁学生私自出场。上下田径场台阶注意不要拥挤,上下有序。二是要注意比赛安全。班主任老师要教育运动员在比赛中要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教育非运动员在运动会期间,按照指定位置就座,文明观看比赛,不得擅自离开观看场地,严禁非运动员到比赛场地观看、接人、带跑。三是要注意饮食饮水安全。教育学生不买不食三无食品。

5.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一是对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学习本预案,使教师人人都要明确职责,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步骤,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增强裁判、教练责任心。

裁判员比赛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场地和所用器材的安全情况,做好负责维持比赛场地秩序,及时拾捡比赛器材,严格禁止非当时参赛的人员接近比赛场地等;要求各班带赛老师不得远离运动员,对正在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要密切注意其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1.校医室应提前备好急救药品和器械。比赛场地内出现摔伤等突发事件,首先由现场医务人员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由值班车辆就近急送医院进行救治,由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

2.当遇到滋事、火灾、踩踏、斗殴、运动伤害、食品卫生、其它等突发事件时,与会师生应按照预案要求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听从大会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私自行动。

3.比赛场地之外出现突发事件,带班老师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属于医疗急救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拨打120电话;属于其它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拨打110电话。

4.运动会期间全体教师不得关闭手机,确保信息畅通。

5.有关人员如因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其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按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疏附县第一中学总务处。

20xx年5月7日。

安全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xxx总经理6月29日来港讲话精神及公司7月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以“查制度、抓落实、查隐患、抓整改”为主题的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积极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加强对该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成立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

(一)公司内部单位。

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检查各变电所两票、操作票、停送电联系单执行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二)港区外委单位。

1、检查各单位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用电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2、检查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三)港区临时用电单位(重点检查三期工程临电)。

汛措施情况;6、检查施工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7、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1、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各检查对象先自检,然后由工作组进行检查。

2、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达不到安全要求,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坚决关停。

3、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责任用电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从7月1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17日)检查对象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方案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报告报设备部供电科备案。

2、检查阶段(7月18日-7月22日)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组对全港区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整改阶段(7月23日-7月31)各单位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提出长效管理有关措施。

1、全体检查人员于7月18日上午8:15在设备部四楼会议室集合召开检查前专题会议,提出检查要求,强调注意事项,8:30开始对全港各单位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完毕召开末次会议,由各检查组长将问题整理汇总填写《安全用电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公司内部单位及外委单位发现的问题由各组长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港区临时用电单位查出的问题隐患,整理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一)公司内部单位、临时用电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二)外委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加强对安全用电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方案到位、责任到人,检查全面细致,不留任何死角和漏洞。凡检查措施不落实,标准不严格,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引深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落实今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10·26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努力实现今年的安全生产目标,制订本方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化整治,降低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为主题,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强势查处和综合整治,实现遏制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目标,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以查促防、以查促管、治差治劣和从严从快处理的四原则开展整治活动。

(一)以查促防原则——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促进工地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控措施的落实。

(二)以查促管原则——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查找安全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加强监管。

(三)治差治劣原则——通过对安全状况差的施工现场的整治和查处,促进其向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转化,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从严从快处理原则——建立快速处理通道,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运用,从严从快对问题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理,提高违规成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组负责本次整治活动的领导,省安全站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县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活动领导工作。

(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

(三)安全专项措施: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的活动情况;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深基坑、高支模、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大型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一)以城乡结合部、监管薄弱的区域为重点;

(二)以低资质企业、近三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为重点;

(三)以日常监管中重点监控的差工地为重点。

(一)召开一个动员会。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一次本辖区内所有工地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宣传贯彻今年的专项整治、10·26会议及本次整治活动精神,对建筑安全整治进行再发动、再部署、再动员,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综合整治氛围。

(二)进行一次大检查。各市要结合冬季施工检查、全省综合执法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现场实施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在本辖区内的标化试点工地要高标准、严要求,让标化试点工地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省安全站在活动期间,将组成巡回督查组对各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处罚一批违规违法单位和相关人员。各市对本次整治活动检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隐患整改、停工整改、强制培训、通报批评和警告、罚款等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于11月20日前将3—5个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上报,省厅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本次活动结束后,各市要对全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要求于年月日前将总结报省安全站。

安全实施方案

各单位、部门:

为确保20xx年春节期间市政供水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为保证居民用水需求,为了提高企业社会供水服务保证力度,开创水务集团工作的良好局面,经集团公司研究,特对春节期间供水服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20xx年春节是水务集团成立后的第一个传统节日假期,也是市区用水高峰期,做好此期间供水服务工作,是水务集团组建后确保社会用水稳定,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要以“四个满意”为宗旨,以诚信服务、便民服务、树立行业新风气为重点,以强化社会监督解决问题为目的。要以总调度室为龙头,各单位部门要执行调度指令,对待用户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接待、受理、服务、反馈、跟踪的服务规范,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尽最大能力达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政府满意、员工满意,为水务集团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为加强春节期间供水服务组织领导工作,集团公司成立“春节期间供水服务指挥部”,并设立四个行政区供水服务负责制度,即每个区都有集团领导具体负责本区的一切涉水事宜。

总指挥:刘宏伟李强龙一军。

昌邑区负责人:刘宏伟。

丰满区负责人:李强。

船营区负责人:龙一军。

龙潭区负责人:孙大军。

三、具体要求。

属于维修范围的工作,在做好解释清楚的情况下,要站在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帮助解决;4、要有团结协作精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单位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对供水服务交叉区域和交叉工作要服从调度指令,在抢修工作中坚决执行先止水维修,后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坚持“小修不过夜,大修连续干”的原则;5、加强维修工作反馈工作,对总调度室下达的调度指令各单位在完成的情况下要及时反馈,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期限;6、节日期间公司及基层单位受理电话要保持畅通,禁止漏岗、空岗、拒接电话、撂电话和非工作用途长时间占用受理服务电话;7、对可能发生的市政供水过程中突发供水事件(事故)按“公司突发供水事件(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部门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要有规范的服务行为,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要让百姓满意服务质量,要使社会有较高的评价,为创造和谐供水的新局面,打造优秀服务品牌努力工作。

二0xx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实施方案

认真学习《温州市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进学校活动方案》的要求之际,时逢《关于做好第十六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上级两个文件的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旨在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树立良好的健康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行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对小学生的伤害,保障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具体安排如下:

3月21日-4月1日。

强化健康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1、营造关注健康、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学校悬挂一幅主题标语,大队部出一期围绕健康卫生的黑板报;各班出一期围绕安全的黑板报;卫生室布置一期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橱窗。

2、3月21日晨会启动,做一次组织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动员讲话。

3、3月23日各班召开一次健康卫生主题队会,课后全校集中内操场,聆听法制教育讲座。

4、3月25日各班校本课程中开展一次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如:听讲座、看录像、分宣传单等。

5、3月28日防震疏散演练专项指导。

6、3月28日,给学生布置一份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作业。通过“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学校卫生死角我排查”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卫生、安全意识融入学生思想行动之中。3月29日,各班汇总学生作业、整理一份排查结果上交大队部。结合学生的反馈,针对学校实际情况,班主任要加强教育校园安全细节、认真督促。

7、3月30日班队课开展“与爱同行,学会感恩”心理教育活动:一年级为父母做一件事、写一句话;二年级做张感恩卡;三年级讲讲感恩的故事;四、五年级“感恩”班队会;六年级写一封感谢信,材料上交教科室;课外活动由卫生室下发健康知识竞赛卷,上分班答卷上交卫生室评比。

8、4月1日,健康、卫生宣传作品联评。一、二年级创作宣传画,三、四年级创作手抄报,五、六年级写倡议信。各班推荐5份上交大队部,优秀作品展示。

安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查找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我市留庆节期间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海坊市关于认真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确保检查的颇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以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为主线以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和各类生产企业为重点,以强化管理、监督为手段,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素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标,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这次检查从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各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市直各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经贸、公安、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组织个检查组集中开展全市安全大检查。

1、领导重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台帐记录是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5、劳动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7、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8、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9、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负责各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整治措施的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计划和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项检查由分管市长助理负责调度,确保这次检查真正查出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行业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援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检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三严格落实责任。检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疏不漏,不讲情亩,不留死角,并做好检查笔录。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电整改资金落实到手、整改物资落实到位,限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登记建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凡是检查过的地方出了事故,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及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实施方案

我要安全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集团公司部署开展的“我要安全”主题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我要安全、安全为我”意识和自我保护的主动性,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和“销售企业八项纪律”,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生命安全,争创安全最高水平。按照省公司“我要安全”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威海配送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人为本,体现员工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技能、规范安全行为,让安全成为员工的第一需求、自觉行为和应尽责任。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

宣传发动阶段:(1月14日至2月28日)。

【一】、开展“我要安全”大讨论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1月14日至2月10日。

(二)活动目的:树立“我要安全”、“责任在我”的理念,提高全员安全认知水平。

(三)活动内容:

1、召开全体动员大会,宣读“xx石油分公司开展‘我要安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2、组织全体人员围绕“为什么我要安全、我的安全责任是什么、我如何保证安全、谁最关心我的安全、谁可以随时随地来保障我的安全、你愿意你的安全交给别人掌握吗?公司的安全该由谁负责”等问题展开讨论,将自己的观点、看法整理成书面材料以便交流。

3、结合工作实际、岗位操作等,分组谈一谈如何杜绝“三违”现象、反“三违”如何从我做起,写出体会及感想,做好活动笔记。

4、各班组每周组织一次活动,不断巩固讨论效果,并把讨论活动得到的体会、认识和知识,投入到具体工作中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抓实干,力争实现xx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开展“我要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02月14日-02月24日。

(二)活动目的:宣传“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等核心理论,营造“共担安全责任、共保安全发展、共享安全成果”氛围。

(三)活动内容:

1、分别召开班组长、职工“我要安全”活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安全理念;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营造“我要安全”的浓厚氛围。

2、结合威海配送中心特点制作“我要安全”专题黑板报,放置于员工上下班必经之路,供员工观看并引导员工进行学习。

3、制作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口号,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我要安全”“我管安全”的活动氛围。

4、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效果,结合“百日安全竞赛”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多措并举,真正使宣传工作取得成效。

【三】、全员开展重温安全承诺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02月18日-02月28日。

(二)活动目的:提高活动质量,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自觉性。

(三)活动内容:

1、继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工作,推进“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承诺书”的落实,员工要熟记承诺内容,使员工真正处于“岗位安全责任制”和“承诺通则”的约束之中,并充分发挥源头监管的作用。

2、对照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油库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巩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3、把安全承诺活动与隐患排查、日常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管理人员开展观念转变学习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02月19日-02月28日。

(二)活动目标:提高“我要安全”的认识,树立“我要安全”的基本理念,激发对开展“我要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活动内容:

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法治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全面加强法治邮政建设的意见》和省邮政管理局党组、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精神,进一步明确全市法治邮政建设的思路及措施,扎实稳步推进全市法治邮政建设,全面推进全市邮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指导思想:全市法治邮政建设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法治邮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以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为出发点,坚持依法治邮,坚持驱动创新,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有邮政行业的能力,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全市法治邮政建设进程,使法治邮政建设为普惠邮政、智慧邮政、安全邮政、诚信邮政、绿色邮政提供有力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

总体目标:在遵循全面加强法治邮政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力争把市邮政管理局建设成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开放、文明、特色的政府机关,打造一支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邮政行政执法队伍,努力提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具用品生产企业的`依法经营能力,营造全市邮政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全面树立全市邮政行业形象,全面提升邮政行业的依法治理能力,全面推进全市邮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增强行业法治观念。

一是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平台、飞信平台等多种媒介、多种形式加强邮政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宣传和普及,通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每月十问”等主题教育和法治宣传日、世界邮政日等重大节会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效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督促引导企业加入qq群、飞信群,关注门户网站和公众微信号,不断丰富充实宣传内容,建立法律宣传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力量和宣传经费的保障和投入。三是提高企业参与程度,督促企业主体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企业对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的抽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引导企业参与普法宣传,不断增强企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四是强化督促落实。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和执法案例在全市邮政行业范围内的通报,督促企业落实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梳理依法经营的法治理念。

(二)加强行业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邮政建设内涵。

一是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构建知识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体系,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制观念、提升法律素养结合起来,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二是丰富法治文化建设内涵和载体,与行业发展融合,与文化建设融合,与生产生活融合,建设邮政行业文化宣传墙、宣传长廊、宣传专栏和广告橱窗、宣传牌等法治文化阵地;发挥现代传媒作用,创设报刊、电视、广播网站法治专栏,制作法治台历、挂图、书签、桌牌、纸杯和邮政用品用具等宣传品,有效传播法治文化。三是积极发挥邮政行业法治文化委员会的作用,引导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践行法治文化理念。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治邮能力。

一是加快部门职能转变。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努力由管制部门向服务部门、权利部门向责任部门、全能部门向有限部门的转变。二是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学习,不断丰富综合知识储备,不断熟悉行政管理业务,不断熟练行政执法技巧,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演练和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执法队伍专业水平。三是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作风建设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能力。

(四)加强邮政行政执法工作,巩固法治邮政建设成效。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经营、安全隐患较多、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性质恶劣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服务质量差、影响行业情况、令不行禁不止等行为坚决予以整顿。二是规范权力运行,逐步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严格执法行为,不断提高邮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三是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及时公开专项检查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后续督查落实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部门联系方式及举报违法行为渠道,做到执法检查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公开。四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细化各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建立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工作。

(五)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法治邮政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政府监管体系,接受省邮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公安、国安、安监、工商、统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邮政行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充分发挥定西市邮政行业法治文化委员会、电商快递物流协会的规范引导作用,不断提升邮政行业与电子商务业、农牧业、制造业、文化旅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的融合发展能力。三是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积极发挥邮政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报刊、杂志、网站和电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行业文明建设,树立邮政行业法治形象。

一是把法治邮政建设同创建文明行业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二是把法治邮政建设同创建文明单位结合起来,用心监督管理,精心服务支撑,尽心提升发展。三是把法治邮政建设同创建文明企业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邮政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管理水平。四是把法治有阵建设同开展“最美快递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系列活动结合起来,以文明带法治,以法治促文明,不断加强从业人员对邮政行业法治邮政建设的理性认识,逐步完成从学法、尊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理念。四要促进从业人员对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所蕴含的秩序、公平、权利、义务从内心深处认同、信服、尊重和崇敬,形成对法治邮政的信赖感,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信仰。

三、全市法治邮政建设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邮政行业法治文化委员会负责全市法治邮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要成立企业法治邮政建设领导小组,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组织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的实施,全面推动法治邮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市邮政管理局与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动建设机制,根据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相关内容,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发动邮政从业人员投入到法治邮政建设的实践中;建立市邮政管理局与公安、国安、安监、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解决法治邮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终达到提高法治邮政建设水平的目的。

(三)加强评估考核。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考核机制,将本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内容作为评量法治邮政建设的具体标准,准确评估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的进展。做到既要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受教育面,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秩序,以适应法治邮政建设发展要求。

(四)加强奖励惩治。

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树立宣传在法治邮政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开展的“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活动评选时,充分参考各企业法治邮政建设工作的开展程度,并予以优先考虑获得荣誉称号,并对法治邮政建设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

(五)建设长效机制。

法治邮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出成效。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要在法治邮政建设过程中要履行好具体职责,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和交流新经验,促进法治邮政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安全警示实施细则

本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主题是:“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促矿井安全、保平安奥运。”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教育活动面向基层、企业和职工,重点警示我市煤矿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事故,剖析案例,汲取教训,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

工会、培训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各煤矿(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四、活动时间。

本次教育活动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0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至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制定方案,收集事故资料,制作警示教育宣传材料局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动员会议等。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为集中宣传教育阶段,主要是由市煤炭局和各煤矿(公司)分别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巡回各企业和培训中心,进行报告演讲,同时配合漫画展览、安全警示口号发放、安全知识学习等活动。

第三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抽查、验收、总结阶段,主要是各企业对各自活动进行自查总结,然后由市煤炭局进行评比检查,同时做好迎接枣庄市煤炭局抽查准备工作。

五、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主要是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包括警示教育演讲,组织漫画、黑板报、事故剖析牌版展览,制作发放安全警示宣传材料,放映事故警示教育幻灯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影视片等。

六、活动内容。

广告等宣传载体,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对安全生产的关心,要利用橱窗、宣传栏、画廊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漫画等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氛围。

2、搞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各煤矿(公司)要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基础上,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术培训,区队班组安全学习、岗位练兵、安全知识演讲,举办安全讲座等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宣传牌板展示教育活动。各企业要把自xx年以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过、抢救过程、事故现场示意图、有关责任人的处理、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制成图片、幻灯片、书面宣传材料、宣传牌版(长1.4米,宽1米)等,由局统一组织送枣庄市局按照统一部署,巡回各煤矿企业展览,使职工受教育。

4、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教育,局在各煤矿公司搞好自身演讲的基础上,由演讲人员组成报告团,在举行首场报告会的基础上,同时各煤矿(公司)要组织好局警示教育巡回报告团的演讲时间安排。通过活动开展要在全系统范围内形成关注矿工、爱护矿工、关心安全生产的氛围。

5、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搞好安全自查,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对不安全的做法迅速整改。

七、活动要求。

1、各煤矿(公司)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周密安排实施,确保活动开展既轰轰烈烈,又扎实有效。

2、各煤矿(公司)要在8月中旬将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制作的宣传牌版等宣传资料报局安全科以便上报枣庄市煤炭局。各单位在活动期间要以简报的形式,及时上报活动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各企业总结报告于9月上旬前报局,以便作好枣庄市煤炭局检查准备。

安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上级单位文件要求,结合今年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20xx年“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严监管、除隐患、降事故、保安全”这条主题,深入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通过“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各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公司的各项目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导则和规范,对涉及安全技术保障的标准和规范,要加大宣传、执行和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

2、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项目安全分解目标。

3、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促各施工班组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措施落实到位。各工程项目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班前安全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考核和奖惩制度,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求援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2、各施工班组要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尝试运用先进科技产品和手段,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行“暗访”式检查、重点时段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和项目部自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督促各施工现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

1、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禁止使用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

2、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充分依靠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科技,改变传统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模式,对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力求做到底数清、目标明,实现项目安全监管方式的创新。

3、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指导和督促施工班组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触电、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电力施工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把高处坠落、触电、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控重点,加强对各工程项目的高处坠落、触电、施工起重机械等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制度。

2、加强对特种设备、劳保用品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工程项目所进场的特种设备必须做好登记,现场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有无维修、保养记录,劳动保护用品的“三证”是否齐全。

1、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定期组织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知识、标准规范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促进人员素质、依法监督能力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提升。

2、强化公司人员教育培训。对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司人员进行强化教育培训%。

3、严格监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现持证上岗率100%。

4、督促公司落实教育培训责任,抓好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

5、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务求实效。

各部门紧紧围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加强宣传和发动,确保“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落实到所有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在2月28日前将公司“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报总公司审批。

各部门要根据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指导、监督“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的各项活动,并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安技部每季度对各部门及各施工班组“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对“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实效。

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把“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统筹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使“行动”和“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为继续深入开展好“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月报制度、季度总结通报制度。加大对继续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

通过继续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以责任落实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巩固活动成果。

安全爆破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发明火药以后,从10世纪开始就在战争中应用,13世纪开始用于军事爆破。如金天兴元年(1232)蒙古军队围攻金朝南京(今河南开封)时,用牛皮洞子(即轒輼车,以生牛皮制成的形似小屋的一种攻城器具)掩护士兵到城下掘龛和攻城。守军曾以铁绳悬震天雷(内装火药的铁罐)垂于城下,爆破牛皮洞,杀伤攻城的军队。1453年,土耳其人夺取君士坦丁堡时曾采用坑道爆破法炸毁了坚固的城墙。1552年俄国人围攻喀山,中国明崇祯十五年(1642)李自成率领的农民起义军围攻开封时,都曾采用过这种爆破方法。崇祯十六年焦勖编纂的《火攻挈要·鳌翻说略》,就是这一时期运用坑道爆破的经验总结。直到19世纪中叶,黑火药在世界上仍是用于军事爆破的唯一炸药。

19世纪中叶,各种猛炸药相继出现。爆破对象由土石扩展到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金属等各种材料及其结构物;点火(起爆)方法也由简单的火绳点燃法逐步发展为导火索点火法和电点火法,导爆索传爆法也得到运用,为扩大爆破的应用范围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都广泛采用爆破法实施大规模的破坏作业、改造地形、构筑阵地、构筑与克服障碍物等。无线遥控起爆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次革命战争中,广泛运用爆破,完成了大量的战斗任务和工程保障任务。如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百团大战中,广大军民用爆破法在华北敌后战场上破坏了大量的铁路和沿线的车站、桥梁、隧道、水塔等,并炸毁了井陉煤矿的工事,有力地配合了战役的实施。解放战争时期的临汾战役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兵用坑道爆破法炸开了临汾城墙,为攻城部队开辟了两条通路。在抗美援朝作战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用爆破与人工挖掘相结合的方法,构筑了总长度达1280公里的坑道工事。

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国家开始研究核爆破装置并进行试验,认为核爆破装置可构成巨大的炸坑障碍,摧毁大型的坚固目标(桥梁、隧道、堤坝、工业建筑物等),或在隘路地段实施阻绝破坏作业。但由于核爆炸伴生的放射性回降物将威胁己方军队和居民的安全,因而使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食品的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

说明书。

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工作计划。

部署;。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作为企业界代表谈了近几年来一直困扰许多知名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网络谣言问题。据宗庆后介绍,娃哈哈作为当前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网络谣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网络谣言不仅累计造成娃哈哈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也使饮料行业遭受巨大损失。

近年来,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企业及其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别有用心的幕后黑手在网络上蓄意捏造事实,制造攻击他人的谣言,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大肆传播,不仅成本很低,而且传播迅速,追查起来也非常困难。

据介绍,2019年,造谣者开始诽谤诋毁娃哈哈的产品。去年下半年开始,网上又开始散布所谓“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喝饮料会造成小孩得白血病”等谣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上述谣言在网上的转发量超过了1.7亿次,累计造成娃哈哈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宗庆后表示,整个饮料行业也遭受了损失。长期以来,饮料行业每年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幅,但去年下降到只有11.72%,其中四季度仅为0.79%,而今年一季度,行业增长速度也仅为6.32%,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大企业受到了网络谣言的冲击。最终,企业效益下降和行业发展低迷,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对社会经济发展亦有不利影响。另外,网络谣言造成更为深远的危害是在社会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心理,并对中国食品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由于谣言制造者往往抓住了家长关心孩子健康的心理,因此专门捏造所谓“白血病”等谣言,加上铺天盖地的传播效应,所谓“谣言重复1000次就成了真理”,因此大量消费者对谣言从将信将疑到深信不疑,至少也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很多经销商向公司反映,受到谣言影响的消费者,往往根本不听解释,就是认准了不买你的产品。随着谣言传播范围越广、时间越长,消费者的担心情绪就越加剧,并且相互传染,最终造成社会性的恐慌。”宗庆后表示,网络谣言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再不痛下决心大力整治,就会发展成为影响稳定和谐局面的社会性问题。

宗庆后认为,网络谣言之所以会如此猖狂传播主要有两股力量在推动:一是有些企业故意制造或利用造谣来攻击竞争对手。例如在调查中发现,一家名为“广东圣牧公司”的乳品企业要求自己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终端大肆散布上述“肉毒杆菌”谣言,明目张胆地搞不正当竞争;二是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故意制造一些爆炸性的内容来达到吸引关注的目的。宗庆后表示,互联网确实为人们更加便捷、自由地交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是如果这个平台毫无秩序、甚至容忍谣言横行,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受它控制、被它伤害,而且如果谣言泛滥达到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程度,我们还可能丧失这一平台。正如所指出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里面有取之不尽的宝物;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给人类自己带来无尽的伤害。而这几年来的网络谣言事实上已经成为潘多拉魔盒打开后释放出来的社会毒瘤。所以,每一个互联网的参与者首先要有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谣言不仅给企业、行业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同时对执法部门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面对谣言不断传播的状况,国家食药总局和各地各级监管部门纷纷在常规的监督检测之外,增加了额外的抽检力度,而公安机关为调查谣言来源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和财政开支显著增加。尽管如此,网络谣言依然十分猖獗。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主题是聚焦新食品安全法,宗庆后就相关立法和执法问题谈了几点建议。

依法治国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现在很多法律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谣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刑法》亦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规定看起来已经比较全面了,但实际操作中,谣言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

其次,依照现有规定,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查处程序过于复杂,反应速度缓慢,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企业在举证上也难度很大。例如,企业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之后,才知道对于散布网络谣言损害他人声誉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公安部的审批。虽然基层公安也想方设法要尽快追查下去找出造谣者,但因为无法及时立案,很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都无法开展,而且公安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也要通过公安部审批才行。案子这样从杭州到北京跑一圈,网络上的谣言往往已经扩散开来不可收拾了,很多初期的宝贵证据可能也就灭失了,对案件的侦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对谣言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侧重于谣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谣言发生后的到期食品销毁损失等,而不考虑一般退货或者销量下降等损失),或者企业要有停产、停业、破产的证据,这样举证要求对企业来说确实很难。宗庆后呼吁有关公安部门能够急企业所急,简化办案手续,同时对经济损失标准可以考虑谣言发生后企业销售额的下降损失,这样才能对网络谣言案件早立案、早调查,把造谣者尽早绳之以法,维护网络谣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这种社会歪风邪气的蔓延。

另外,网络谣言之所以能迅速传播,借助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传播工具。互联网运营商掌握着强大的信息渠道资源,应当在打击谣言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对谣言传播进行主动监控,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对多次散布谣言者应关闭其账号。现有相关司法解释仅要求其在受害人提出异议后予以删除谣言就可以免责,但对于同样的谣言,首次删除之后在其平台上又反复出现,平台运营商仍然未采取主动监控或屏蔽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宗庆后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和制裁作用。一方面,受害企业对谣言造成的损失举证很难,难以从造谣者身上获得充分赔偿,而现行司法解释仅赋予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下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企业损失而言,这样的损害赔偿不仅是杯水车薪、微乎其微,对造谣者更没有威慑。即便是谣言散布者构成犯罪的,《刑法》才给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刑罚相对于食品安全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实在是太轻了。另一方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谣言散布者可以采取关闭网络账号的明确规定,所以谣言制造者才会有恃无恐。

宗庆后认为,针对网络谣言这种新技术条件下冒出来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都应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源头隐藏比较深、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特点,简化手续从快从重对网络造谣者进行打击和处罚。

宗庆后强调,网络谣言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但它对现实世界所造成的损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没有网络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的安宁生活都会受到影响,而对于食品行业来讲,安全有序的食品生产和消费环境也就无法保障。因此,通过政府、企业、专家学者、舆论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各方共同努力,彻底根除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病毒,才能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关范文推荐
  • 12-21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19篇)
    在写作的过程中,范文范本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思路和选取合适的词语。范文范本5:接下来是一篇关于国际合作的范文范本,展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和
  • 12-21 小学作业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模板18篇)
    一个好的实施方案应该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出实施方案之前,建议大家先了解一些成功案例,以获得启发和参考。作业是中小学有效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 12-21 蛋糕店社会实践报告(实用19篇)
    在写社会实践报告时,我们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材料和事例来支撑我们的观点和结论。小编为大家挑选了一些优秀的社会实践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获取写作的灵感和技巧。
  • 12-21 中学意识形态分析研判报告范文(19篇)
    通过阅读报告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意识形态,哲学范畴词汇,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
  • 12-21 装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实用23篇)
    月工作总结是我们回顾过去一个月整体工作表现的机会,也是改进和成长的契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本站发布通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更
  • 12-21 升旗仪式演讲稿子(热门12篇)
    演讲稿范文是演讲者为了更好地传达自己的意图和信息而编写的一篇演讲稿,它可以帮助演讲者更加清晰和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演讲稿范文包含不同主题和风格的演讲稿,适
  • 12-21 融媒体工作总结(热门19篇)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是提高自己工作能力和发现问题的重要方式,值得我们认真对待。为了帮助大家写出更好的月工作总结,小编特意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范文,这些范文内容全面,表达
  • 12-21 幼儿园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专业20篇)
    规章制度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范文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中有所
  • 12-21 如何干好工作心得体会(优质21篇)
    在工作心得体会中,我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教训,给他人提供借鉴和参考。最后是一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工作心得体会,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 12-21 学校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大全(13篇)
    从自然灾害到社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减少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应急预案的资料和指导,请参考以下的相关链接。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