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论文 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模板5篇)

时间:2023-10-01 21:13:11 作者:FS文字使者 特殊管理药品论文 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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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论文篇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 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专有标志*

麻醉药品专用标志样式(颜色:天蓝色与白色相间* )

精神药品的专用标志样式(颜色:绿色与白色相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职责*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我国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粉共有2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1)可卡因*

(2)罂粟秆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

(3)二氢埃托啡*

(4)地芬诺酯*

(5)芬太尼*

(6)氢可酮*

(7)氢吗啡酮

(8)美沙酮*

(9)吗啡(包括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

(10)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 *

(11)羟考酮*

(12)哌替啶*

(13)瑞芬太尼

(14)舒芬太尼

(15)蒂巴因

(16)可待因*

(17)右丙氧芬*

(18)双氢可待因

(19)乙基吗啡

(20)福尔可定*

(21)布桂嗪*

(22)罂粟壳*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

(1)哌醋甲酯*

(2)司可巴比妥*

(3)丁丙诺啡*

(4)γ-羟丁酸*

(5)氯胺酮*

(6)马吲哚*

(7)三唑仑*

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具体有以一下品种 *

(1)异戊巴比妥*

(2)格鲁米特

(3)喷他佐辛*

(4)戊巴比妥

(5)阿普唑仑*

(6)巴比妥

(7)氯氮(艹卓) *

(8)氯硝西泮*

(9)地西泮

(10)艾司唑仑*

(11)氟西泮

(12)劳拉西泮

(13)甲丙氨酯*

(14)咪达唑仑

(15)硝西泮

(16)奥沙西泮

(17)匹莫林*

(18)苯巴比妥

(19)唑吡坦*

(20)丁丙诺啡透皮贴剂*

(21)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22)咖啡因*

(23)安钠咖*

(24)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25)麦角胺咖啡因片*

(26)氨酚氢可酮片

(27)曲马多*

(28)扎来普隆*

(29)佐匹克隆*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

(1)生产总量控制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 、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 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2)定点生产和销售渠道限制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 ,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委托加工(毒毒麻精,生生中原)。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 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 或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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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论文篇二

一、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毒药和限制性毒药。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能和有关规定,业务熟练和工作认真负责。

二、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坚持二人验收复核,填单要双人核对签字、专帐记录;三、特殊药品应专库(柜)存放,分别堆码,禁止与一般药品混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三、特殊药品要有明显标志,标签按《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要求,麻醉药品的标志为在蓝边白底书写蓝色的“麻”字,毒药标志为圆形的黑底写白色的“毒”字,以兹警示和区别。

四、特殊药品必须定期盘点核对,科主任或护士长应组织监督和抽查,毒性中药材每半年盘点一次,西药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货相符,以防漏洞或差错。发现漏洞、短少、异常应及时向科主任或医务科报告,并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管人员如休假或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监督交接无误后方可调离。

特殊管理药品论文篇三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5、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7、管帐人员交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8、药品过期、损坏申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9、药品销毁管理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报区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0、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1、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特殊管理药品论文篇四

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疫苗、放射药品。

3、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5、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特殊管理药品论文篇五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州药监部门监督销毁。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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