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监测(专业17篇)

时间:2024-01-08 17:49:01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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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监测论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穴)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数量|至|至||至|至|||至|。

名称、规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大坝安全监测论文

第五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总责。

第六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一并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概算。

招标设计阶段应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专题设计,由业主组织审查,部有关部门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

第七条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深入现场,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水库蓄水前应编制好首次蓄水监测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安全监控指标;大坝竣工后,应定期回访,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施工,原则上应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进行,也可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统一负责,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一)应选购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如需要采用替代仪器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业主(或建设单位)认可。

计要求采用临时监测措施。

首次蓄水前,应按设计要求测定各项初始值。

(三)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期的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仪器的检验、率定以及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并会同设计单位提出分析报告等,合同期满时全面移交给业主(或建设单位)。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置监测监理工程师,由具有监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施工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监测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水电厂(或筹备处),应参与该期间的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列入枢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专题验收工作报告一并收入枢纽工程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业主应负责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主要竣工资料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由水电厂负责。

水电厂应编制本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章和制度,并建立本厂大坝安全监测的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妥善保护各种监测仪器设备和附属设施,加强监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及检查,使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每年汛前必须结合大坝防汛检查,对安全监测系统作年度详查。其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审阅系统运行、检查及维护记录,提出监测系统年度详查报告。

建议以及对安全监测系统的改进意见等。

第十六条水电厂应按要求定时对大坝进行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测次和测点,务必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可靠,严禁伪造。

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非常洪水、运行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应增加仪器监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监测项目。监测成果应及时整理,并尽快编写专题报告上报。

第十七条监测资料整理分日常资料整理与年度资料整编。

日常资料整理必须在每次监测后及时进行,其内容包括仪器监测原始数据的检查、异常值的分析判断、填制报表和绘制过程线以及巡视检查记录的整理等。

年度资料整编是在日常资料整理的基础上,将原始监测资料经过考证、复核、审查、综合整理、初步分析,编印成册,同时将监测资料存入数据库。

第十八条运行期监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监测资料分析和长期监测资料分析。

经常性资料分析,水电厂可结合日常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及大坝安全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对确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

长期监测资料分析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长期监测资料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揭示主要监测量的分布规律及变化规律;。

(二)评价大坝工作性态;。

长期资料分析报告由主管单位组织审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

第十九条安全监测工作实行月报、年报和不定期专题报告制度。监测月报由水电厂报送主管单位。年报结合汛前检查报告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作专题报告。

年报、不定期专题报告、监测系统检查鉴定专题报告和长期资料分析报告等由水电厂报送主管单位,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二十条监测仪器设备的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的停测由水电厂提出报告,经主管局审查和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量测仪器设备的零星更换除外)的原则是:

(一)根据有关规程规范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更新改造项目;。

(三)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行自动化监测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由水电厂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采用招标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的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详图两阶段进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原有监测系统的工作状况;更新改造的必要性;更新改造项目及其说明;新的监测设施及其布置;新增监测仪器设备清单以及更新改造的工程概算等。

监测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审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的内容包括:新增监测项目的施工详图,施工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设备订货清单,更新改造的工程预算以及新的监测系统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要重视仪器和仪表的选购,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主管单位(业主)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选购。

第二十六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的施工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负责绘制竣工图及编写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全面移交给水电厂。水电厂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更新改造工程实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测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水电厂进行为期一年的试验性监测。试验性监测完成后,由主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

竣工验收后,水电厂应及时编写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更新改造总结报告,与更新改造设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单位,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监测监控安全保证书

回顾2012,根据公司的宗旨,紧扣“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思想。我部门进行提前安排,及早布置。争取在2012年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为煤矿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经过思考我个人对明年工作作出如下保证:

本人**,自2012年8月参加工作,现从事于监测监控工种,为适应我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本人现做出书面安全保证书,望领导予以监督。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绝不误报、瞒报。

(4)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到位,设备不存在不完好或失爆现象。

(5)绝不无故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保证人:**

2012年12月26日

根据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荣安委办【2015】6号)精神,结合本人岗位职责及单位职能,郑重向矿长承诺:

一、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煤矿“三大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学习煤矿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自己的业务水平,熟悉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能处理监控系统有关故障。

二、及时掌握整个监控系统动态,当生产中发生故障时,认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抢修和处理,力争尽快恢复正常。

三、认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对相应监控数据进行储存。

四、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本班情况交代清楚下一班,下一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提醒接-班值班人员,不留安全隐患。

五、严格遵守监控监测岗位责任。 特此郑重承诺

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我公司安装由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监控系统,型号为kj78n。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我公司保证值机人员和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公司调度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

山西阳泉盂县跃进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

一、 作为一名监控员,我承诺在工作中做到如下几点:

1、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擅自脱岗和窜岗。

2、值班期间不间断浏览、分析系统运行各信息数据和参数、煤矿上传信息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3、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通讯记录、瓦斯超限记录、问题处理记录,以及上级指令、决定、意见等管理日志。

4、严格按照瓦斯监控平台操作流程和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各煤矿监控室值班情况进行监督。

5、每天将瓦斯日报表、运行日报表送通防副总审阅。

6、值班期间不玩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严禁值班时间睡岗。

7、负责打扫清洁卫生,始终保持室内清洁,做到监控室办公用品放置有序。

8、值班期间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确需进入监控室的其他人员必需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9、未经业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改变系统设备工作状态或关闭设备,不得随意切断电源或关机。

10、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和安全保密制度。

11、对由于本人的.失职,造成通风、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安全承诺书期限: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监控员(签字): 年 月 日

通防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一、做为监测工的班长,我承诺在工作中做到如下几点:

1、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3、监测工必须熟悉各种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接线、编号、安装程序及系统线路的布置。

4、本安线路的安装选用要符合本安型电气设备,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对有故障的通道、传感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6、传感器敏感元件应每周更换一次,对受高瓦斯冲击或灵敏度下降的敏感元件及时更换,由地面进行调校。

7、安全监测工更换敏感元件、处理故障有可能导致信号中断的操作时,都应事先和地面机房人员联系。

8、安全监测工不得随意更改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及编号。

9、对由于本人的失职,造成通风、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安全承诺书期限: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监测班长(签字): 年 月 日

通防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必须立足本质岗位,既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带头搞好自主、互助保安;又要坚持原则,查隐患、反三违,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在工作学习中,一方面努力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努力学习掌握电子技术、矿井供电、通风系统基础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生产技能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在安装、撤出监控设备时,一定按照停送电制度和停电申请单要求由专人停电、挂牌、闭锁,操作结束后必须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由停电人送电。一定遵守井口、井下人车乘人制度。岔道行走一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决不盲目跨越轨道。斜坡上下一定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原则。 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努力协助班组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吊挂好监测电缆及信号电缆,严格按标准和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定期进行瓦斯电闭锁的试验,确保系统监控有效,断电装置灵敏、准确、可靠;及时处理监测监控设备、仪器的常见故障和疑难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不断加强监控设备维修、维护,减少待修率。

在安全工作中,充分利用监控网络平台,狠反“三违”,查堵各种重大安全隐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核心理念,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安全生产者、一名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忠实职责。为绿水洞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积极的贡献。

承诺人: 欧居敏

2011年6月12日

大坝安全监测论文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大坝工程安全监测控制实际就是通过各种安全监测控制仪器和设备,对大坝具体运行过程中的实时情况进行检测和监测工作,然后结合实际得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大坝具体运营情况分析,然后根据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加强水利水电工程中大坝工程的安全监测控制,可以确保大坝工程安全检测工程质量的有效提升,最大程度的发挥安全监测工作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对大坝工程运行中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排查和及时避免,对水利水电工程中大坝工程的运行安全大有助益。

1.1在恰当的位置进行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

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工程安全监测工作的主要监测方式就是使用安全检测仪器,通过加强专业安全监测机器对大坝工程具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信息收集工作,以此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工程能够得到基础性、精确性的工作内容保证。为了达到安全检测仪器的最优效果,一定要注重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位置问题。就目前而言,在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工程安全监测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因为考虑到资金压力和施工成本,安全监测设备并没有大面积的在各个大坝工程角落进行安全覆盖[1]。况且,就算在整个大坝工程范围内都进行广泛的安全监测仪器安装,也不能确保安全监测的质量一定会得到有效提升。所以,选择恰当的位置进行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仪器的安全监测效果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选择安全位置的时候,工作人员应该根据检测面和需要进行检测的部分,对整个大坝的结构进行全面的计算和分析,然后得出对应部分应该接受的安全检测等级,之后进行安全检测仪器的位置和覆盖面积的最终决定工作。

1.2对安全监测仪器的类型进行科学把控。

要想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工程的安全监测工作,对安全检测仪器的类型进行科学把控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2]。安全监测工作受安全监测仪器的直接影响,只有使用能够充分发挥其安全检测功效和综合汇总功能的安全检测仪器才有可能会达到安全监测仪器安装的最终目的。在进行安全监测设备的选择期间,应该秉承着优化原则,对作为安全监测体系的重要物质支撑部分的安全监测设备,围绕着科学性和统一性的原则进行安全监测仪器类型选择。选择科学、安全、统一、可靠的安全检测仪器,确保其可以进行储藏数据库信息的有效检测和分析;统一规格安全检测器的使用,可以减少工作人员进行不同设备之间单位的换算工作,有效避免换算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减少无效信息的出现。与此同时,对于之后安全监测设备的升级、更新、维修工作,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在工作效率得以提升的同时,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成本和资金压力。

2.1对监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

在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工程安全监测体系中,除了安全监测仪器之外,对安全监测测量控制工作的加强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实际情况而言,水利水电工作中大坝工程的安全监测工作量一般是日常工作中安全监测设备中数据化的`信息收集和分析,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人力为主的手动进行的人工信息采集。这两项信息监测方式都是较为有效的监测渠道,应该二者相结合,取长补短的进行安全监测测量的工作[3]。尽可能地做好安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收集过程中确保相关信息的精确度和统一性,然后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措施的积极采取。这就要求参与安全监测信息收集分析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素养以及基本的技术处理技能。为监测人员开展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保证工作人员在进行监测工作时,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撑。与此同时,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态度也是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

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测量工作体系,可以使得水利水电工程在大坝工程安全性得到有效的保证。在保证监测过程中信息收集综合过程中的稳定性、信息传送过程中的流畅性、具体问题的分析过程中的深远性的基础之上,确保安全监测设施在监测过程中更具有安全稳定性,对日常监测信息的监测和收集有着积极意义[4]。首先,对于安全监测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相关水利水电部门要积极进行维护,只有保证安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作,不会发生突然损坏的情况,才有可能准确、安全的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为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其次,相关工作部门要对安全监测设备的型号制定统一标准,在不可避免的使用不同型号机器的情况下,制定信息转换的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在转换信息的过程中认真负责、小心谨慎,尽可能地减少错误转化情况的发生;最后,综合收集好的信息建立一个信息数据管理库,为安全监测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3.1设立数据库平台的管理。

除了重视安全监测设备以及安全监测测量控制工作的加强,对安全监测数据控制工作的加强也是大坝工程安全监测控制需要投入关注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对大坝工程中安全监测信息进行及时性的数据总结、分析问题以及对策提出,对大坝工程的顺利运行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工程由多种类型信息综合组成,比如基础定型信息、环境勘测信息、安全监测信息、实际信息等。根据其种类的不同,进行仔细归类,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借此建立一个大数据库平台,其中涵盖基础数据收集系统以及对既有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因果的系统,二者综合起来进行管理运用,帮助工作人员及时的掌握大坝工程的推进情况,掌握一手资料,避免突发状况的发生,保证安全监测工作的有序、平稳进行。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大坝工程的安全监测控制的优良效果,水利水电相关工作单位应该依据安全监测收集到的数据,积极进行监测状况的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可以邀请专业的安全监测机构,对大坝工程安全监测中收集的数据进行评价分析,然后提出相关的意义和看法,以便水利水电相关工作部门根据意见反馈,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改善,达到更好的安全监测效果。建立大坝模型,先把一些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的部分在模型上进行试验,根据对大坝模型变换的观察,直接有效的得出大坝在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然后用在大坝中进行相关部分的改革和推进的过程中,实现大坝工程整体质量的有效提升。

4结束语。

要而言之,大坝工程安全监测控制工作的推进,对提升大坝工程的使用年限和高性能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本文提出了安全监测设备控制工作加强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安全监测测量工作加强的实际解决策略以及安全监测数据控制工作的意见。积极正视大坝工程安全监测中的问题,寻找具体的解决方法,可以确保大坝工程在运行过程中保持流畅、稳定、顺利的状态。

参考文献。

大坝安全监测论文

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很多,据国际大坝会议“关于水坝和水库恶化”小组委员会记录的1100座大坝失事实例,从1950年至1975年大坝失事的概率和成因分析中得出大坝失事的频率和成因分别为:30%是由于设计洪水位偏低和泄洪设备失灵引起洪水漫顶而失事;27%是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基础失稳和意外结构事故;20%是由于地下渗漏引起扬压力过高、渗流量增大、渗透坡降过大引起;11%是由于大坝老化、建筑材料变质(开裂、侵蚀和风化)以及施工质量等原因;12%是不同的特有原因所致。

通过上面的数值可以作如下分析:大坝失事的原因很多、涉及范围也很广,但大致可以分成3类。第一类是由设计、施工和自然因素引起,它没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是一旦大坝建成就已确定了的,如设计洪水位偏低、混凝土标号过低、未考虑地震荷载等;第二类是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如冲刷、浸蚀、混凝土的老化、金属结构的锈蚀等;第三类是上述两种混合情况,即设计、施工中的不完善在运行中得不到改正,或者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运行管理的不力使设计、施工中的隐患发展为破坏。就目前而言,大坝安全监测主要是针对后两种情况。下面将从设计、施工、运行维护3个阶段来讨论,着重强调目前大坝安全监测容易忽视的一些方面。

1.1设计阶段。

众所周知,在设计阶段,坝址的确定决定了地形、地质、地震发生频率及水文条件等;枢纽的总体布置、坝型及结构、材料选择和分区、水文资料的收集及洪水演算、地质勘探等都将影响大坝的安全。1980年6月19日,乌江渡水库泄洪水雾引起开关站出线相间短路跳闸、引出线烧断、工地停电,类似情况1980年6月23日在黄龙滩、1986年9月3日在白山等也曾发生。以上事故的发生引起工地停电和泄洪闸门不能开启的严重后果,均是由于整体布置不合理,对泄洪水雾飘移危害认识不够所致。喀什一级大坝位于高地震烈度区,粘土斜墙坝的抗震性能差,而设计又将防渗膜放在斜墙下游侧,形成潜在的最薄弱滑裂面,因而在1985年大地震时,迎水面滑落库中,其原因是坝体结构设计不合理。综上所述,大坝的许多安全隐患是由设计阶段留下的,特别是水文计算及地质勘探和处理两个方面,如纪村坝基红层问题,前期勘探工作不够是重要原因之一[2]。

1.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能否贯彻设计意图、确保施工质量,特别是有效解决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是确保大坝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混凝土坝的温控措施、土石坝的碾压及防渗排水结构的施工、有关泄洪建筑物的机电安装等都将直接影响大坝的安全。喀什一级大坝在1982年施工中,其坝体及防渗墙都未进行碾压,致使密实度降低,在强震时容易液化和沉陷,这也是1985年地震时引起大坝整体破坏原因之一。

1.3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涉及水库调度、大坝及附属机电设施检查、监测手段及资料分析方法、大坝安全状况评价等,其中每一环节都事关大坝的安全。。佛子岭大坝1969年发生的漫顶事故,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盲目追求灌溉效益,汛期不适当地抬高运行水位所致;陈村大坝出现的105m高程水平裂缝与大坝长期遭遇高温低水位运行工况有关[3];佛子岭、磨子潭和沟后水库等在泄洪闸门开启的关键时刻都出现了电源中断这一严重问题,说明了备用电源及汛前检查有关泄洪设备(施)的重要性,更不用说对大坝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仪器监测和及时的'资料分析了。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联合调度问题,在梯级水库调度中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如石漫滩水库溃坝与上游的元门水库溃坝是密不可分的。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区教育局:

根据**区《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安全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安全工作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关系到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从建校之日起,我校领导就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由金校长亲自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的.安全工作,确定了工作职责,配备了兼职安全员,实行安全责任和信息反馈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安全工作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检查的重点是消防设备设施、食堂卫生、楼梯窗户栏杆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

二、设施制度完善。

为了防火,我校购置了各种消防设备,并建设了加压泵、蓄水池等消防设施。为了防止食物中毒,由校医负责督察食堂卫生,配备了食堂消毒设备(如消毒柜、紫外线照射灯、灭蚊器等)。食堂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关,注重操作卫生,确保餐具消毒,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校至今还没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先后制定《安全工作管理条例》、《防火十则》、《火警处理程序》、《消防器材使用办法》等近10项规章制度。

三、措施得力。

在目前的预防非典工作中,由于我校措施得力,高度重视,动手早,本学期开学初,就成立了以金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预防工作长抓不懈。教室、功能室全天候通风换气,每天用紫外线灯、二氧化氯药液两次消毒,每天一次晨检,每周两次凉茶,为教师两次派发预防药品。同时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尽量减少校园大型集会,禁止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同时加强师生健康教育,利用墙报和广播广泛宣传传染病的危害和预防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此类病情的关注和防治。目前为止,我校还没有发现一例病情和可疑现象。还专门向家长发过两次通知,请家长重视,配合学校工作,并对学校放心。

学校组建了4人组成的保安队伍,均为退伍军人。每天24小时日夜值班巡查,及时制止事故苗头,排除隐患。

我校还对校车接送配备专人,定期培训,加强服务安全意识。

学校饮用水由我校自购双渗透制水机制水,已经过福田区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制水人员人品可靠,专人送到校内各饮水点。

四、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学校安全是长期的。一点也不容马虎。学校通过板报、广播等全方位进行安全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学校还请来了安居防火公司的专业防火员来校普及防火知识。由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得到切实保障。

**大学附中**分校。

2006年4月29日。

文档为doc格式。

蔬菜安全监测制度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们更倾向于健康饮食,从而对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河北省是蔬菜生产销售大省, 2015年河北省蔬菜播种面积约124万hm2,总产量约7560万t,销售辐射的范围遍及全国27个省市区,出口俄罗斯、日本、韩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是由于蔬菜生产环节缺乏有效的安全监控体系,蔬菜农药残留过高,以致2015年河北永年的毒蒜事件震惊全国,同时也暴露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2015年9月河北省启动了蔬菜产业示范县建设,10月启动了环首都经济圈蔬菜基地建设,在河北省向蔬菜强省迈进的同时,质量安全控制成为至关重要的基础问题。

1河北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现状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2015年第4次全年质量安全例检监测结果通报,2015年对全国87个大中城市77种蔬菜、13921个样品检测抽样合格率为93%,河北省的抽样合格率为97.7%,居全国第一位。河北省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1积极推进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

河北省蔬菜管理部门针对原有的蔬菜基地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环境》的要求改造,并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规范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各种污染源。经过不懈的努力,河北省蔬菜基地建设日见成效,形成了张承、环京津、冀东、冀中、沧衡、冀南6大主产区。在各蔬菜基地开展了标准化农村建设,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对各村无公害蔬菜产品进行质量责任制,承诺拒绝使用禁用、限用投入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质量联保监督制度,确保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合格。

无公害蔬菜生产管理部门,严格开展以下工作:产地环评、认定、产品认证、产地(产品)复查换证和获证产地(产品)的监督管理等。1999~2015年河北省获证产地有666个,面积54.36万hm2,年产量703.351万t。先后撤销了81个不合格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对证书到期的18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18个无公害农产品进行了复查换证,并建立了认定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

1.2确保农业投入品源头“净化”

河北省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的一系列禁用、限用规定,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一方面各县(市、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农资市场集中开展拉网式检查,推行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制度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制度,重点检查周边接壤地区和蔬菜集中产区的农药经营单位和非法游商,查处各类禁用、限用农药。另一方面,严格查处蔬菜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加大对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特别是在中低毒农药中掺杂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源头"净化。

1.3加强蔬菜监督检测

首先,对无公害蔬菜的产地环境、产品质量以及标志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做到“四查”:一查是否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二查蔬菜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是否有生产记录;三查是否有蔬菜投入品使用推荐名录和禁、限用投入品名录,是否有禁限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等;四查是否开展了蔬菜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

其次,按照《河北省蔬菜质量监测抽样工作暂行规定》,取消产地代为抽样、送样,由市、县技术人员现场抽样,逐步实现gps定位抽样。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生产基地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河北省无公害管理办公室对其发黄牌警告或摘牌处理。

最后,根据《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河北省充分发挥2个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18个县级质量检测站的职能,每年3、6、9、12月定期对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进行产品检测,同时在重大节日和蔬菜销售高峰期间,对辖区内的无公害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及自立市场生产或销售的蔬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2河北省蔬菜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保定市定州、沧州青县的蔬菜种植散户和青县司马庄无公害绿色蔬菜高科技示范基地的调研,仍然发现在蔬菜生产环节存在以下问题。

2.1蔬菜种植散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感差

蔬菜种植散户在蔬菜种植方面主要依靠种植经验,缺乏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他们在施加农药和化肥的过程中,不太关注蔬菜的质量安全问题,其关注的焦点在于农药、化肥的价格和使用效果,生产出来的蔬菜品相如何。因此在种植过程中,用药随意性大、施药水平低,盲目增加用药量和使用次数等不合理用药现象时有发生。

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十分重视蔬菜质量安全,生产设施比较先进,有严格的生产技术规程。他们将“无公害”作为一个卖点,靠品质增加蔬菜的附加值。

2.2蔬菜收购者对蔬菜质量没有具体要求

蔬菜种植散户生产出来的蔬菜都有固定的收购者,而这些收购者通常只针对蔬菜的外形和蔬菜的口感对蔬菜进行验收,或者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对蔬菜根本不进行验收,当然更谈不上进行农残检测。

2.3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对外来蔬菜把关不严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目前销路较好,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基地一般会将根茎类蔬菜交给散户种植,再由基地回收,在回收的过程中,部分基地没有进行农残检测,直接就以无公害蔬菜的名义销售使用。

2.4蔬菜安检设备少仪器差

河北省多数村镇在蔬菜生产结束进入流通之前,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测。在蔬菜检测方面运用最多的是农药残留速测仪,但村多仪器少,不能保证每村每天生产的蔬菜都能得到检测。此外,部分配备了安检设备的生产基地,由于检测设备落后,使用过时的旧仪器和药水,也很难准确检测农药的残留情况。

3河北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控制对策

3.1建立蔬菜市场准入制度

无公害蔬菜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蔬菜。严格来讲,无公害是蔬菜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蔬菜都应达到这一要求,因此无公害是蔬菜入市的最低标准。在蔬菜的整个供应链中,批发市场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一个重要节点,河北省通过批发市场进行蔬菜销售的比例占总上市量的50%以上。如果能够做到在批发市场进行蔬菜抽检,将不符合无公害标准的蔬菜予以销毁,或者禁止销售。不但可以从蔬菜进入市场的源头对质量安全把关。而且这一市场准入制度,势必会引导蔬菜生产者关注自己所生产的`蔬菜的质量是否达标,蔬菜收购者在收购蔬菜时也会对蔬菜严格检测,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蔬菜批发市场需要通过对菜农或菜贩收取一定费用来维持自身的运行。菜农拥有选择批发市场的空间,蔬菜批发市场尽管已设置检测部门,但是,当批发市场检验过于严格时,将失去客户源。在利益的博弈下,蔬菜批发市场的质检形同虚设。因此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但要加强行政监督、处罚力度而且要同建立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相配合(徐金海,2015)。

3.2建立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沿着蔬菜供应链,对涉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关键环节的信息进行正确的识别、如实记录、有效传递和监控管理,来实现追踪、追溯和预警,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出现,并在问题出现后可以迅速追溯至源头,回收存在危害的尚未被消费的蔬菜,切断源头,消除危害,减少损失的风险管理安全保障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可以明确生产者的生产责任,增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提高企业蔬菜品牌的美誉度(杨信廷等,2015)。

2011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通知,正式确定石家庄等10个城市为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河北省以无公害蔬菜为突破口正在进行积极准备:一是对辖区内无公害蔬菜产地的范围、企业所在位置进行gps全球定位;整理无公害蔬菜产地编码、产地法人名称、产地证书编号、面积、品种、产量、上市时间、销售方向、联系方式等管理信息和蔬菜质量例行监测的检测单位、产地名称、采样时间、品种、检测结果、数据分析、安全预警等蔬菜质量安全信息;统计辖区内无公害蔬菜产地的环境监测机构、产地的水质、土壤大气检测结果、环境评价、趋势分析等资料。以上信息均录入无公害蔬菜信息管理系统。二是积极推行产地编码制度,争取所有无公害蔬菜产地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的蔬菜质量追溯制度。配合市场准入制度,推行无公害蔬菜编码上市、产地编码网上查询,使消费者能够通过产地编码迅速查询到蔬菜的相关生产信息。

3.3加强蔬菜品牌的培育和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上半年,河北省有涉农商标17387件,与浙江的40355件、山东的38416件比相距甚远。2015年河北蔬菜品牌达199个,但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的不多。北京京客隆、家乐福等大型超市的生鲜蔬菜柜台前,很难找到河北品牌菜的踪迹。其实,这些大超市的部分蔬菜实质上是来自河北的,却被打上了北京的品牌标签。忽视了品牌建设的蔬菜销售价格上不去,菜农的整体收益不高,作为蔬菜的经销商也会忽视对所经销蔬菜的品质管理。

加强蔬菜品牌的培育和建设,一方面可以增强经销商严格检测蔬菜质量的责任感,使品牌凝聚品质信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名牌效应增加蔬菜的附加值,提高菜农、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蔬菜的质量(杨璀,2015)。

3.4组建蔬菜安全义工队

蔬菜的质量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各地的农业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去实施管理,不但在人力资源上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很难拉近和消费者的距离。组建蔬菜安全义工队就是由农检站牵头,吸收社会各界的人员参加,利用闲暇时间从事义务劳动。义工队围绕“宣传、服务、监督”的宗旨,在农检站的组织下,向社会推出一系列具体活动,向市民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提高其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市农检站提供农药残留速测仪,义工由站内专家亲自进行现场培训,随时为市民免费提供蔬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咨询与检测服务;并义务对超市、商场等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并向市民公告,增强商家的服务与自律意识。

3.5制定详细的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

作为“中国蔬菜之乡”,近年来,山东省寿光市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完善制度、健全体系,构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投入品监管制度。制定了《农业投入品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办法》,实行镇包村、干部包农资门市部农资质量的责任制。对农资销售建立了定点经营和购销登记制度,对经营户全部建立排查档案,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等行动,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同时,市政府每年设立10万元专项举报奖金,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二是完善检测制度。建立了以田间检测为主、市场检测为补充的药残检测制度。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基地和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检,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基地和市场不定期进行抽检,村头地边市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全部进行普检,确保入市蔬菜质量安全。出台了《蔬菜质量定向定位检测实施方案》,不定期抽签选择两个镇的两个村,对基地和市场进行普检。农业部门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监测信息,建立检测结果通报和追究制度,及时追根溯源,跟踪执法。

三是完善基地准出制度。农业部门设立基地认定前置条件,对达不到标准的基地,坚决不予申报。蔬菜生产者严格执行基地准出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办理产地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销售不合格蔬菜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

四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村头地边市场等市场和蔬菜销售组织、个体购销者等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凡无质量合格证明的不得入市销售。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五是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市政府成立了由任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道)相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农业行政执法中队,配备了工作人员。村一级建立了村委负责制,村两委成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市、镇、村三级全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责任监管体系。

六是健全完善蔬菜标准体系。制定《寿光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汇编》和《寿光市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手册》,将蔬菜生产全部纳入标准化体系。加大标准化生产推广力度,先后推广了35项农业技术标准,全市14万户菜农以及40万个蔬菜大棚都建立了电子或纸质档案。

七是健全蔬菜质量检测体系。投资1000多万元建设了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全市14个镇(街道)、576处批发市场全部设置了蔬菜质量检测室,形成了检测网络。市、镇(街道)、企业、市场共同投资504万元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将全市613处检测室全部纳入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和预警。

八是健全农民合作组织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技术人员等牵头,创办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服务。

九是健全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建设寿光农业信息网,设立农村信息网络服务站,通过网络视频服务等形式,向农户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以市农技培训中心、镇街道农技服务中心和村综合服务大院作为培训基地,开展30万农民科技大轮训工程。市政府与科研单位建立协作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技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第十七条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安全监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话题及个人观点(大约200字)。

安全监测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在安全监测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到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而且还要关注到人的因素,因为人的行为是决定安全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不断总结和体验,我在安全监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心得体会之设立科学的监测机制(大约200字)。

在安全监测中,设立科学的监测机制对于及时掌握安全状况至关重要。我发现,在制定监测计划时,应该考虑到不同的因素,并确定监测的重点。这需要我们了解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依据这些因素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同时,还需要不断跟踪和更新监测数据,并根据数据变化来调整应对措施,以确保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段:心得体会之注重预警和风险评估(大约200字)。

在安全监测中,预警和风险评估是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和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环节。通过经验,我了解到在进行预警和风险评估时,我们需要收集准确的数据,并综合考虑不同方面的因素,如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社会因素等。同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掌握新的监测技术和分析方法,以提高预警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四段:心得体会之加强宣传与教育(大约200字)。

宣传与教育在安全监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宣传和教育,我们可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监测的效果。在我的经验中,我发现要加强宣传与教育,需要从媒体宣传、社区教育、法律制度等方面入手。我们可以通过媒体发布安全信息和案例,提高公众对安全监测的关注度;在社区组织安全讲座和演习,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宣传与教育的方式,我们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监测的良好氛围。

第五段:总结全文及个人收获(大约200字)。

通过安全监测心得体会的总结,我认识到设立科学的监测机制、注重预警和风险评估以及加强宣传与教育对于促进安全监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以更好地参与和推动安全监测工作的发展。通过集思广益,共同努力,相信我们能够创建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并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安全监测心得体会

安全监测是为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监测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重视的焦点。通过自己多年从事安全监测工作的经验,我深感安全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加强安全监测意识,重视防范工作。

加强安全监测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没有足够的监测意识,就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因此,作为从事安全监测工作的人员,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不可掉以轻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紧盯高风险地区,关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要素。只有不断提高警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我们才能确保安全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段:合理使用安全监测工具和装备。

在安全监测工作中,我们需要使用各种工具和装备来帮助我们快速、准确地进行监测。合理使用这些工具和装备对我们从事安全监测工作非常重要。首先,我们需要熟练掌握工具和装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其次,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和使用这些工具和装备,不能盲目购买和使用,避免浪费资源和资金。通过合理使用安全监测工具和装备,我们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度和效率,为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段: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信息收集和分析是安全监测的核心内容。只有及时掌握各种安全信息,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首先,我们应关注各类媒体和信息源,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例如新闻报道、社交媒体、专业网站等。其次,我们要善于分析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受到不实信息的误导。最后,我们需要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有用的信息和规律,为安全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段:加强安全监测技能培训和学习。

安全监测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学习。首先,我们要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安全监测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我们要关注最新的监测技术和方法,学习先进的监测手段和工具的使用。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为安全监测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第五段: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

安全监测工作需要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在安全事件发生时需要各个部门能够紧密配合,共同应对。因此,加强沟通和协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合作合力。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内部团队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紧密的团队合作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做好安全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安全监测是一项重要而有挑战性的工作。通过加强安全监测意识,合理使用安全监测工具和装备,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加强安全监测技能培训和学习,以及加强沟通和协作,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各界都应加强对安全监测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共同为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发挥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应急风险评估是指在受时间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开展的紧急风险评估。风险研判是指在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满足完成全部风险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就现有数据资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的综合描述。

第四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以及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主要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支持。

第五条风险评估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体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信息数据,构建和管理信息数据库,对相关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应当列入风险评估计划。风险评估计划草案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起草,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定后下达执行,同时将国家风险评估计划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风险评估计划实施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可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结合本部门监管领域需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时,需要填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一)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和必要性;

(三)相关检验数据、管理措施和结论等信息;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补充或核实信息、资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依法提出的风险评估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技术机构以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托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根据风险评估任务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其工作方案应当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照规定的技术文件开展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技术指导、监督以及对结果的审核。

第十三条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草案及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保存与风险评估实施相关的档案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风险评估计划:

(一)违法添加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四)现有数据信息尚无法满足评估基本需求的;

(五)其他无法开展评估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作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沟通机制,对于涉及跨部门职责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加强协同联合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级分类有序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公布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和风险交流。

第十九条需要开展应急风险评估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下达应急风险评估工作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并在限定时间内提交应急风险评估报告。

应急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临时专家组审核,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规定,负责组建管理本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按照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步骤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主要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省级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的风险研判,主要为地方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支撑。

第二十二条省级以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目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前,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沟通。对于国家或其他省份的风险评估已有结论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省级风险评估、风险研判结果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适用,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解读和风险交流。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农业部、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xx〕8号)同时废止。

大坝安全概论心得体会

大坝是用来拦截和储存水源的建筑物,它承载着巨大的压力和水力冲击力,因此大坝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一旦大坝发生破坏或溃堤事件,将会造成巨大的灾难性后果,危及到周边地区的人命财产安全。因此,大坝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在学习大坝安全概论课程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大坝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大坝的设计原理、施工技术、监测手段、维护措施等内容,这些知识让我对大坝安全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同时,通过学习大坝溃坝事故案例和防灾减灾经验,我深刻领悟到大坝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保障大坝稳定和周边地区安全至关重要。

第三段:大坝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大坝安全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大坝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投入,一些地区和单位可能会因为经济因素或管理不善而忽视大坝安全工作。其次,大坝安全工作需要跨学科的知识和专业的技能,但目前相关人才的培养还不够完善,缺乏专业人员对大坝安全的重视和了解。此外,大坝的安全工作还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预警,但一些地区和单位的监测能力和设备水平相对较低。

第四段:加强大坝安全需要的措施和建议。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工作,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大坝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其次,加强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大坝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另外,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监测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时监测大坝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最后,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大坝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五段:结语。

通过学习大坝安全概论课程,我对于大坝安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大坝安全是一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加强大坝安全意识,提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大坝的稳定和周边地区的安全。我相信,在不断的努力和改进下,我国的大坝安全工作定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基于LabVIEW的数字化大坝监测管理系统

挑战:利用ni公司的软硬件产品设计一个高度智能化的水库大坝监测管理系统,由它来完成对水库、大坝全方位的准确、及时的'监测,改变传统的监测管理模式,实现对大坝监测的高度数字化的管理。

应用方案:应用美国ni公司的虚拟仪器技术,采用pxi系统,以labview6i为开发平台,建立起了功能强大的水库、大坝监测管理系统。

下载地址。

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大坝安全鉴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进行一次,鉴定材料《大坝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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