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2023-09-14 22:21:11 作者:琉璃 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篇一

1、可控费用日常签字流程:包括水电、通讯、运输、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卫生洗涤费用、低值易耗品等日常费用(包括临时请外援人工费用)

部门经办人——店经理——会计——总经理——出纳付款

特殊情况由出纳请示总经理付款

其中工资流程:

1、所有物资都需办理入库手续,可以按部门直拨。

2、鲜、活、食品等、佐料及辅料申购报账流程:

1.厨房根据销售预计、冰箱库存情况以及库房库存情况提出申购,有供应商的由库房或厨房用于通知供应商,无供应商的交给采购员实施采购。

4、小额零购物品、固定财产申购报账流程:

设备设施、桌椅、厨房用品、前厅用品等,必须办理申购单,由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及使用部门会同购买,执行过程应随时向总经理汇报。

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2013年,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起了有效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机制,保证了我区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对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国家户籍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此,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为平稳过渡,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执行,过渡期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公安、教育等多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关,有效遏制违规报考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籍和实际就读监管实施方案。在每年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学籍管理,落实实际就读,做到籍随人走。要切实落实校长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对于高中学校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就读证明等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严格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修订后报考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高、初中学校。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三条 自治区引进的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以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修订稿)》(宁招委[2016] 21号)执行。中央驻宁企业外派来宁高层管理人员随迁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 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8号)执行。其中第八条调整为“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六条 上述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3〕1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1] 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8号)执行,本条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

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三)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一)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二)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办法》(宁教基[2011] 109号),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四、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年限及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一)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生学籍是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实际就读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明和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学年学生在校学习的写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实际就读。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学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从事管理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企业(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企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从事技术岗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其范围限定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人选、国家“****”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证的科技成果的高级技术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其他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的人员。

(一)考生初中毕业证或初中学籍证明,且初中毕业满三年;

(二)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的相关证明(经翻译和公证后的毕业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对待,如户籍符合我区报名条件,允许其报名并参加考试。

附件3: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

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实行以县级教育考试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本办法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后,按规定提供相关学历经历证明材料,允许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

第三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须于外出就读当年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及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证明等相关证件(明)和本人正面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四条 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须于普通高考报名前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持本人及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证明、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明)和本人正面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 备案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时,须提供《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或《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省级)或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考试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是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如实填写有关数据或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凡在考生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据虚假证明、填写虚假数据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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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篇三

本学期,我校课改工作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紧紧围绕市、县的工作要求,增强发展意识,加强教学研究,发扬全校教师团队合作探究的精神,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新课程改革,深化学校特色建设,努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创县级示范学校而不懈努力。

1、让教师和学生人人得到尽可能大的发展,个个得到尽可能多的关爱。

2、认真学习和领会新的课程标准,扎实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优化教学过程,创新教学方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3、改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建立校本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增强教师教育对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

4、学习新的教育教学评价方法和制度,建立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学校课程实施的评价体系,实施新的评价方法。

课程改革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重大教育变革。它对于从根本上确立广大教师先进的、科学的教育思想,从根本上改进广大教师的教学行为,从而确保基础教育有重大突破,使面广量大的有个性、有创造力的、身心和谐发展的、能肩负起现代化建设重任的一批批人才茁壮成长。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从根本上改进教师的教学行为,为使学校课改工作真正做到领导有力、措施落实,真抓实干,必须要加强领导、建立领导机制,为此,我镇成立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的课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学校实际、学生实际、教师实际,指导各学校重新最新课改精神要求修定《学校课改工作计划》。

本学期,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课改相匹配的内部管理机制,激发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的热情,努力营造课改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我校课改工作向纵深和效益以及常规迈进。

1、本学期,学校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课程改革相匹配的内部管理机制,激发教师参与各种校本培训的热情,努力营造课改良好氛围,不断推进我镇课改向纵深发展。

2、继续实施和完善已形成的以下几项行之有效的教学管理制度,即听课评课制度,集体备课制度、每周开课制度、学校领导随堂听课制度、“六认真”工作月检和即时检查制度、严格考试考核制度等。

3、建立联点带片制度,每个中心学校成员都带一个片区学校,以及时指导课改实验工作。每月组织课改组成员开会一次,具体了解各位教师的课改情况,把握全体的课改实况和进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4、对学校的课改实验情况及时向宣传媒体投递信息,搞好课改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尝试从本学期开始由中心学校每月办好一份课改小报,鼓励全体教师能把自己在课改实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整理成文,共同探讨,共享经验,共同提高。

(二)、抓实校本培训,提升教学理念。

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篇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建筑工程管理在建筑业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工程管理主要涉及的控制因素,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种。

(一)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进度控制

为了实现合同上已经明确的任务、目标等,必须要对建筑工程管理进行进度控制,即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在规定时间达到相应进度,促使工程能够按预先计划顺利完工。建筑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主要是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实施,它应该包括下面几个内容:第一,建筑工程实施前制定进度计划。第二,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进度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前的进度计划实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是指施工前对整个建筑工程的难易度、工程施工方式或者手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总体分析而确定的计划目标、计划内容。建筑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进度控制一般通过对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进行比较而执行任务的。

(二)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质量控制

随着管理科学全面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被广泛应用,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进行有效而良性的质量控制,首先,应对质量管理的内涵和步骤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通过对“设备、人员、物料、环境、工艺”五要素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工程整个过程的分析,依照建筑工程的特征,而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执行标准。其次,应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全程监督管理,配备质量控制人员。在质量控制人员中引进奖惩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而提高质量控制人员的工作质量,最终能促使工程质量的提高。

工程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包括:(1)原材料的质量。建筑工程管理应该严格把握建筑材料的质量,应该认真执行“三把关,四检验”的原则,即原料供应人员、技术检验人员、操作人员的三把关和规格、品种、质量、数量的四检验;(2)操作工人的质量。建筑工程中,手工操作所占的比例最大。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技工培训体系,现在的建筑工程操作员工的技术水平很低,这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影响很大。因此,质量控制应该加强操作工人的培训,促使他们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操作失误。从而保证工程的有效、准时完工;(3)施工工艺的质量。建筑工程中,工艺的水平的高低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必须完善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使工程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工艺标准,加大对工艺执行的检验力度;(4)施工工序的质量。建筑工程过程中,每道施工工作都有着一定的工序,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主要是为了查找实际施工与计划施工的偏差以及分析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些影响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消除,从而将工序质量控制在可观的水平上,让所有的工序都有质量保障。因此,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有着关键的作用。

(三)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成本控制

建筑工程几个阶段都涉及到成本控制,特别是施工阶段,而对建筑工程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对建筑企业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就是指建筑企业在完成工程所有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就是指工程实施中,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活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和其他管理工作等进行计划、实施、监督、调节和控制。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应该遵守动态控制原则。建筑工程控制中的动态控制原则是指在对施工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进行复核、检查时对其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进行差错纠偏,将成本控制在计划可接受范围内。

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其模式应该包括制定成本计划、执行成本计划、成本计划的即时调整,通过此模式来确保成本计划的即时、全面、有效的执行。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应该优先采取技术措施,不同的工程施工方案将会导致工期的不同以及施工机械选用的不同,从而所耗费的费用支出也就各异,所以在施工方案制定过程中应该具体考虑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等,同时制定出好几个方案进行比较后才确定最有效的那个方案。而且,应该极可能的引进最新、最先进的工程技术或工艺,及时的调整工程设计和工程方案,最大努力地促使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的最低化;最后,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成本计划采取分包的措施进行分解,将每个计划贯彻落实到每个部门甚至班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成本控制规章制度,让每个部门或者班组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确保工程项目计划成本目标的实。同时,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应该遵循一个“全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就是说工程成本必须伴随着工程进度而实施,对整个工程过程实施控制,而制造出低成本的工程项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的控制因素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种,控制因素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只有做好了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工程质量才能得到保障,经济效益也能得到最大体现。

参考文献

摘要:建筑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建筑工程的管理在建筑工程中起到了无以伦比的作用。建筑工程管理不仅能够使复杂的系统工程简单有序的进行,而且还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及企业效益,因此这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文章主要从建筑业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个因素来分析和探讨建筑工程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建筑工程管理在建筑业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工程管理主要涉及的控制因素,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种。

(一)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进度控制

为了实现合同上已经明确的任务、目标等,必须要对建筑工程管理进行进度控制,即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在规定时间达到相应进度,促使工程能够按预先计划顺利完工。建筑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主要是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实施,它应该包括下面几个内容:第一,建筑工程实施前制定进度计划。第二,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进度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前的进度计划实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是指施工前对整个建筑工程的难易度、工程施工方式或者手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总体分析而确定的计划目标、计划内容。建筑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进度控制一般通过对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进行比较而执行任务的。

修订工作计划的条件包括 职责与流程修订工作计划篇五

导读:宁夏重新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新规对考生就读学校与学籍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是“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且学生实际就读学校须为学籍所在学校,以有效遏制部分考生“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违规报考行为。以下是《规定》全文,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自治区引进的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以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修订稿)》(宁招委[2016] 21号)执行。中央驻宁企业外派来宁高层管理人员随迁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本规定中的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8号)执行。其中第八条调整为“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上述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

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3〕1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1] 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8号)执行,本条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三)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一)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二)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办法》(宁教基[2011] 109号),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四、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年限及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一)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生学籍是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实际就读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明和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学年学生在校学习的写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实际就读。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学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从事管理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企业(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企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从事技术岗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其范围限定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证的科技成果的高级技术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其他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的人员。

(一)考生初中毕业证或初中学籍证明,且初中毕业满三年;

(二)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的相关证明(经翻译和公证后的毕业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对待,如户籍符合我区报名条件,允许其报名并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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