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 集团公司口号(优质9篇)

时间:2023-10-03 05:06:38 作者:紫薇儿 2023年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 集团公司口号(优质9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一

一、中国地产的前沿——上海华拓集团。

二、盛世华章,拓达四方。

三、由我们给你承诺——上海华拓集团公司。

四、华有实,拓未来。

五、奏响华美乐章,开拓美好未来。

六、华夏之骄子,拓展日月乾坤。

七、华拓集团——永在时代最前沿。

八、华拓,开创一新。

九、华·融租赁,拓·筑未来。

十、华领世界,拓动未来。

十一、为世界繁华,拓明天高楼。

十二、做人上人,进华拓门。

十三、金融租赁,选华拓。

十四、诚汇金融租赁,信立地产建材。

十五、专于金融,诚于租赁,臻于地产,精于建材,信于华拓。

十六、上海华拓集团,帮您拓宽选择。

十七、华天下,拓万家。

十八、上海华拓,为您用心,让您省心。

十九、华拓集团,共建未来。

二十、华丽并存,拓展无限。

二十一、华拓再现,荣耀世界。

二十二、专于金融,诚于租赁,臻于地产,精于建材。

二十三、盛世华章,华拓开启。

二十四、在华言商,唯选华拓。

二十五、诚筑广厦,华拓万家。

二十六、华拓,为您筑起时代长城。

二十七、风华进取,开拓创新。

二十八、华拓与你共建美好未来。

二十九、房地产,选华拓。

三十、美轮美奂,翘楚一方——华拓集团。

三十一、华拓,卓越的典范。

三十二、美好生活,始于华拓。

三十三、扬我华威,开疆拓宇。

三十四、华拓房建,带领华人开拓新的世界。

三十五、华融实,拓建美。

三十六、华人的企业,拓展你的世界。

三十七、建华夏房屋,拓华人视野。

三十八、华拓,纵横在巅峰。

三十九、金筑华夏,新拓未来。

四十、彰华能行,拓创同行。

四十一、筑华夏,拓未来。

四十二、拓中华之豪迈,建大国之暖宅。

四十三、华拓集团,梦开始的地方。

四十四、上海华拓,我们的选择。

四十五、携华拓之手,创未来之都。

四十六、华拓,未来由您掌控。

四十七、大品牌赞美大中华,大实力拓展大未来。

四十八、华拓集团,房者天下。

四十九、华而有实,拓无止境。

五十、华光日月,拓世豪情。

五十一、华拓集团,拓展您的家产。

五十二、繁华世界任我开拓——华拓集团。

五十三、华拓——开拓美好新居地。

五十四、为华夏之繁荣而开拓新世纪。

五十五、上海华拓,你身边的朋友。

五十六、华拓未来,家的产业。

五十七、拓展未来,创建辉煌。

五十八、福华天下,开拓大地。

五十九、融金天下,构筑万家。华拓与您携手,拓展未来。

六十、信赖华拓,倍感幸福。

六十一、拓华集团,圆您今生梦。

六十二、一握华拓手,永远是朋友。

六十三、华拓地产,精诚所筑。

六十四、前程似锦,拓展未来。

六十五、骋中华大地,拓万古基业。

六十六、相约华拓,携手未来。

六十七、志耀中华,拓宇未来。

六十八、春华秋实,开拓创新。

六十九、创新无止境,华拓践于行。

七十、华拓集团——为中华,拓天下。

七十一、上海华拓——您满意的选择。

七十二、华拓城建,拓展未来。

七十三、华之天下,展拓未来。

七十四、誉满中华,拓展未来。

七十五、超越非凡,永恒诺言。

七十六、华而不实,非拓所为——上海华拓建筑。

七十七、诚信华拓,浩瀚南北。

七十八、华建万家,拓新生活。

七十九、华金天下,拓建万家。

八十、诚信华拓,奋起勃发。

八十一、华拓地产建材,拓展您的大视野。

八十二、繁华时代,拓展未来。

八十三、华拓集团,大家共强。

八十四、浩瀚市场,继往开来。

八十五、海阔天蓝,华拓集团。

八十六、我们的华拓,你们的朋友。

八十七、中华石,拓世界。

八十八、缺票子,找房子,见到华拓再作斟酌。

八十九、携华人之手,拓世界未来。

九十、开拓未来,展现魅力。

九十一、华人世界,拓展未来。

九十二、拓中华之豪迈,建大国之舒宅。

九十三、我们热情,勇敢,团结,因为我们是中华的开拓者——上海华拓集团。

九十四、幸福安康,华拓开创。

九十五、划开一片云,拓开一片天。

九十六、华厦万顷,拓展天下。

九十七、华彩天下,拓展未来。

九十八、华夏伟业,你我共拓。

九十九、华拓金融,四海为家。

一百、华融古今,拓建天下。

一百〇一、兴我中华,开拓未来。

一百〇二、足申城,拓鸿图——上海华拓。

一百〇三、放眼长远,拓展大业。

一百〇四、华·融租赁,拓·构未来。

一百〇五、上海华拓,开拓未来。

一百〇六、华美生活,拓展天下。

一百〇七、誉满中华,拓遍天下——华拓集团。

一百〇八、华拓天下,撑起未来。

一百〇九、万千之家,从这里开发——上海华拓集团。

一百一十、华堂之上,点亮希望。

一百一十一、选择华拓,选择彼此承诺。

一百一十二、华光盖日月,拓世有谋略。

一百一十三、华拓,一世一生的伙伴。

一百一十四、华实之地,拓野千里。

一百一十五、华·融租赁,拓·建未来。

一百一十六、选择华拓,让您的生活轻松自在。

一百一十七、华有实,拓无疆。

一百一十八、华融天下,拓筑生活。

一百一十九、立足中华,拓颖而出。

一百二十、华拓华拓,拓展无边。

一百二十一、华拓伟业,构筑世界。

一百二十二、华天下,拓未来。

一百二十三、华天下,拓边疆。

一百二十四、真正的支柱和保障——上海华拓。

一百二十五、上海华拓,您的忠实朋友。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三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登记管辖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四)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指定(委托)书》。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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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四

集团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已经在商业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集团公司通常由一家核心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核心公司掌握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子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在集团公司中,公司间存在着互相依赖和协同合作的关系,这一形式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和分散风险。在我所工作的集团公司中,我有着一些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下。

段落二: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

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是集团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核心公司需要确立一个清晰的发展目标,并将其传递给子公司。在我们公司的战略规划中,核心公司将目标定为成为行业领导者,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的战略步骤。这包括市场扩张、产品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我通过参与公司内部讨论和工作实践,深刻认识到战略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将战略落地至各个子公司。

段落三:集团公司的资源整合

集团公司的最大优势之一是资源整合能力。不同子公司之间可以共享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等。在我们公司,核心公司通过统一资源整合,对子公司进行资源配置和协助。作为一名部门经理,我有机会体会到这种资源整合的效果。我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核心公司的资源支持也给予了我们更大的信心和动力。集团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可以让每个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优势。

段落四:集团公司的协同合作

集团公司的成功还离不开各子公司之间的协同合作。我们公司鼓励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定期会议和项目共同合作等方式,促进协同合作的发生。在我与其他子公司的合作中,我发现协同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解决问题,并推动项目向前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学到了如何处理不同子公司间的冲突和利益协调的技巧。协同合作是集团公司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段落五:集团公司的文化建设

集团公司的文化建设对于维持公司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在我们公司,核心公司提倡以“凝聚、创新、拼搏”为核心价值观,并以此来指导公司的行为和决策。这种价值观在全公司范围内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并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通过公司内部活动和研讨会,我们也加深了对这一价值观的理解和共鸣。这种文化建设为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

通过参与集团公司的工作实践,我对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资源整合、协同合作和文化建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集团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和分散风险,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对于我来说,加入到集团公司工作团队是一个巨大的机会和挑战,我将不断学习和成长,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五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有幸加入了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集团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相比小型公司来说有很多不同之处,我从中学到了许多重要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五个关键体会,希望可以对其他人在集团公司工作中有所帮助。

首先,集团公司的规模和复杂性需要更高的协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小型公司中,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决策和沟通更加直接。但在集团公司中,由于涉及到多个业务单元和部门之间的合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至关重要。因此,作为集团公司的一员,我们需要学会与不同的团队合作,并灵活适应各种工作场景。通过充分利用团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并取得成功。

其次,集团公司的决策过程通常更加复杂和繁琐。由于涉及到多个业务单元和层级之间的协商和讨论,决策的时间和过程通常会更长。这要求我们具备更强的耐心和坚持,同时也需要更好地掌握沟通和表达的技巧。在集团公司中,我们不能因为决策过程的复杂性而感到沮丧,而是应该学会有效地参与其中,提供自己的观点并为最终的决策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集团公司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和学习机会。由于集团公司通常拥有多个业务单元和部门,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去拓展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作为一个员工,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才能选择不同的岗位和项目来发展自己的职业。此外,集团公司通常有完善的培训和发展计划,我们可以通过参加这些课程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通过不断地学习和进步,我们才能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第四,集团公司的资源和支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挑战。与小型公司相比,集团公司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强大的支持体系。无论是资金、技术还是人力资源,都可以通过集团公司的整合和优化来得到更有效地利用。而且,集团公司还可以提供行业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市场和行业趋势。这些资源和支持对我们的工作和发展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我们应该善于利用,并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最后,集团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对我们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有着重要的影响。集团公司通常拥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这是公司发展和成功的重要驱动力量。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和理解公司的文化,并努力将其体现在我们的工作中。同时,也应该积极遵守公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确保我们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和要求。通过与公司文化的契合,我们可以更好地融入公司,并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晋升机会。

总之,集团公司的工作经验为我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教训和启示。通过与团队合作,理解决策过程,积极学习,善于利用资源以及与公司文化契合,我在集团公司的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我相信,这些心得体会对于其他人来说也是具有价值的,希望可以对他人的集团公司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启示。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六

第一条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集团的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七

铁路集团公司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我在铁路集团公司工作并参与了一系列项目,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和体会。在此,我将总结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2. 了解铁路运输的重要性和挑战

铁路作为一种安全、高效的交通工具,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铁路运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满足不断增长的运输需求、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营安全等。在实践中,我意识到了解决这些挑战的重要性,需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和策略,推动铁路运输的发展并满足人们出行的需求。

3. 加强服务意识,提升客户满意度

铁路公司作为服务行业,提供给客户的不仅仅是运输服务,更重要的是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解决客户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发现,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不仅可以增加客流量,也会增强客户的忠诚度。

4. 推动创新发展,提高运输效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铁路集团公司要不断创新,提高运输效能,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我所参与的项目中,我们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自动驾驶列车、智能调度系统等,以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创新发展是铁路集团公司不断向前的动力,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技术,推动铁路交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5. 确保安全稳定,加强维护管理

作为铁路集团公司的员工,我们时刻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维护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在我的工作中,我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和保养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确保安全需要全员共同努力,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结语:

在铁路集团公司的工作中,我深刻意识到了铁路运输的重要性和挑战,加强了对服务意识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视,推动了创新发展和运输效能的提升,同时也加强了安全稳定的维护管理。我相信,只有坚定信心,继续努力,铁路集团公司的发展前景必将更加光明,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八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叁)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的塬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塬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塬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叁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叁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叁)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叁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从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大、人数众多、范围广、产品工序复杂,为便于管理,按照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可能大多数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一个企业管辖。这个企业就是集团公司,其构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人数的多寡。好比一个家,孩子多了,结婚后自然分家,但还是一个家族。

有的企业联合体也称集团公司,集团内的成员企业结盟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均为法人,之间独自核算。集团公司长官由成员中规模大的企业领导兼任,不具备对其他企业的管理决策权。

附:

集团公司一般设几个部门篇九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55号文批准,于1993年11月3日至24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0,000,000股,并于1993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unnanbaiyaogroup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邮政编码:6505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4266479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权力、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保健食品、食品(凭许可证经营),化妆品及饮料的研制、生产及销售;糖、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经营管理(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医疗器械(二类、医用敷料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日化用品,户外用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00000股,其中由云南白药厂以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折价40000000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向云南富滇信托投资公司以现款人民币形式发行8000000股;向深圳联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现款人民币形式发行800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以现款人民币形式发行0000股,以现款人民币形式发行定向法人股4000000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9426647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94266479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根据各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催告。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或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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