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精选6篇)

时间:2023-09-04 18:08:28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精选6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迎来了学校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第33届田径运动会。首先,我代表学校和大会组委会,向前来参加开幕式的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新矿集团、东山区及友邻单位的领导,和各位家长,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在本届运动会为筹备与组织安排做出辛勤努力的全校师生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金秋九月,是我们十一中学收获的季节。我校被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命名为素质示范高中以来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办学成果有了新的突破。在20xx年高考角逐中,我们收获了丰硕的成果,有440多名优秀高中毕业生,赴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继续深造;在20xx年全市中学生篮球赛上,我校初中男子篮球队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荣获初中组第一名的辉煌成绩。在20xx年乌鲁木齐市中学生运动会上,我校共获得奖牌22块,其中金牌5块,两项破中运会记录,初中组荣获团体总分第三名,高中组荣获团体总分第五名。在自治区第十届全运会上,我校在游泳项目中,荣获6块金牌,在田径项目中,荣获2块金牌,在乒乓球比赛中,荣获1块金牌,射箭比赛荣获10块金牌的好成绩!

今天,我们将在第33届田径运动会上继续收获,收获体育竞技精神,收获体育竞赛成绩,收获体育道德风尚。

体育是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是竞争的代名词,又是友谊的使者。体育运动可以铸造我们健康的体魄,可以陶冶我们高尚的情操,可以加深我们相互的了解。我们十一中学历来有着优良的体育运动传统,无论是田径、篮球、乒乓球,还是游泳、射箭、健美操,我们都有过辉煌的历史。今天,东西校近4000名师生相聚在这里,我希望:全体运动员,要团结进取,勇于拼搏,发扬克服一切困难的精神,树立良好的竞赛风貌,弘扬十一中学的优良传统,尊重裁判、服从指挥注意安全,赛出成绩、赛出友谊、赛出风格。

全体裁判员和大会服务人员,要模范履行职责,认真坚守岗位,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为运动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全体班主任老师们必须加强班级管理,尤其在比赛后,用餐、午休及往返乘车方面,要尽心、尽责,确保每一位同学的安全。

老师们,同学们,本届运动会,是我校办学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体育盛会,我们有69个教学班,69支代表队,可以说规模庞大,意义深远。近阶段,我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创建自治区级示范高中。体育是我们的传统,也是闪光的亮点。我们不仅要竞技在运动会上,更要把这种拼搏精神发扬光大到学校各个工作领域,为努力提升我校的办学水平,全面实现我们的办学目标,求实崇真,务实进取,甘为人梯,勇于奉献。

最后,在次感谢各位领导、家长的光临和支持!

祝大会圆满成功!

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2017年乌鲁木齐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欢迎阅读!

为规范居住证申请、办理和发放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制定本流程。

一、发放对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居住证受理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务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申请办理居住证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并予以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自治区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救助机构已登记的。

二、证件申请

1、个人申请

申请人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请《居住证》。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单位集体申请

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指导申请人如实申报《居住证》申请人个人资料,由指派的人员持申请人员名单和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所辖地或申请人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请。

三、受理

1、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就业、劳动等部门开具的的材料及复印件。

3、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打印受理回执。

5、办证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6、个人申请受理一般当场办理,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

(一)审核方式。

1、对办理短期居住证,均采用人工审核方式。

2、对办理长期居住证,审核人须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办证人所提交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核对文字材料。

(二)审核时限。居住证系人工审核,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制证

1、居住证受理点确认数据无误后,上传数据至市公安局人制证中心集中制证。

2、制证中心完成制证后按照数据来源发送至各分县局,由分县局发放至各受理点。

六、发放和领取

1、受理点凭居住证受理赁证发放《居住证》。

2、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3、申请人或集体申请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七、证件遗失、损坏补领和信息变更

1、居住证遗失、损坏补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证明(住址变更的还需持居住处所证明)及时向居住地居住证受 理点申请补领、换领。

2、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族别、公民身份号码、政治面貌、户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

八、证件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件并注销:

1、持证人离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个月以上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4、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5、其他规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6、持证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为通过艺术素养评价,有效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课程标准,提高学生审美素养和艺术实践能力。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的精神,出台《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生艺术素质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开始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艺术素质评价由初中三年的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测试两部分组成。

初中学生艺术学习三年的过程性评价是从初一至初三所学艺术课的真实记录,每学期由美术、音乐教师根据学生在本学期课堂的综合表现给予综合评定。评价内容包括艺术课程学习的情感态度和课堂表现(40分)、作业完成及考试情况(30分)、参与学校或班级文化建设(10分)、参与学校社团活动的积极性(10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情况(10分)。评价由音乐和美术老师根据学生平时在本学科的学习表现和成绩给予单独评价赋分,每学期最终结果由两科成绩总分除以2纳入相应的等级。评价结果按分数分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其中100-85分为a等级,84-75分为b等级,74-60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过程性评价每学期一次。2016年初中毕业生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过程性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2017年初中毕业生过程性评价为三次,一次评定为d等或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过程性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2018年及以后的初中毕业生在初中三年中,过程性评价为五次,凡两次成绩为d等,或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过程性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学生在初中三年中,过程性评价为五次,凡两次成绩为d等或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审美与表现》评定为b等以下的,视为艺术素质评价不合格,不得报考自治区示范性高中。

终结性评价由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学校(含市属、兵团等各类学校)的考试,每年4月将考试的实施方案、计划等相关文件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音乐、美术教材内容和课标中规定的相应学段和各领域要求在初中三年级统一进行一次卷面测试,考试成绩按照分数分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

中途转入学生的评价。本市学生应提供其转出学校的学业水平过程性考核的成绩评定表,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认定。外地转入的学生,入校后由学校建立学业水平测试过程性考核评定表,并以当年学业水平过程性考核成绩对其前学年的考核成绩予以认定。

艺术素质评价由各学校组织实施,依照艺术教育工作计划,成立艺术学业水平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予以评定。评定过程由领导小组指定负责人、艺术任课教师、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参加。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全面”的原则,每学期将评价标准、方式、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学生每学期的音乐、美术学业水平评价成绩,经过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在册。建立学生初中三年艺术素质评价过程性个人档案,对学生评价成绩认定、出勤、课堂表现、参与活动情况等方面要有详细记录以及家长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成绩单,经过学校领导小组指定负责人审核后,留档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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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赫哲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从六个方面对明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部署,听了赫哲市长作的《工作报告》,感受很多、体会很多、启发很多。

《报告》围绕“工业主导,招商引资,”城乡统筹、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和“优化结构,推进现代农业”“改善民”、“务实高效“等重大决策部署,勾画出德惠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

《报告》精练实在,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总结成绩很客观、很真实、很准确,虽然篇幅不长,但文字分量很重。这几年,是德惠发展最快、变化最大、老百姓得到实惠最多的几年。我们作为见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这几个方面的变化,实实在在、可圈可点、有目共睹。

《报告》对问题分析非常透彻,对形势判断非常准确,对工作安排非常科学,既挑起摸高,又切实可行;既整体推进,又重点突破;既有目标任务,又有具体路径;既有总体要求,又有具体措施。我们坚信:通过全市上下和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坚持以“快建设、快发展、快推进、快落实”为主基调,积极而为,扎实工作,一定能够开创幸福德惠建设的新局面。

阅读了赫哲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是一个科学发展、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报告,是一个鼓舞人心、深得人心、凝聚人心的报告,是一个令人振奋、催人奋进、增添力量的报告。我觉得德惠未来几的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战略重点已经明确。下一步,关键是细化措施抓落实。在这里,我提几点建议,供德惠的同志们研究参考。

第一,要继续解放思想。市委政府准确把握新的形势,科学判断德惠市情,提出了很多战略性、根本性、前瞻性的理念、思路和措施。我们德惠要不断解放思想,破除唯生态论、唯条件论、唯规定论,跳出德惠研究德惠,跳出德惠谋划德惠,对以往的一些思路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完善和丰富,走出一条符合德惠实际治穷致富的新路子。

第二,要努力拼抢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德惠面临很多政治机遇、政策机遇和市场机遇。德惠也一样,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方面拥有很多独特机遇和比较优势。我们一定要顺势而为、奋力拼抢,抓住每一个机遇,多争取一些长期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奠基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从而实现追赶跨越、加快发展。

联动”,在“三区三园”、城镇等方面搭建更加广阔的开放平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努力扩大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快发展。

第四,是打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攻坚战”。经济要发展,工业是关健,工业要发展,项目是原动力,如何招引、发展、建设、储备好项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未来几年,我们将立足市域实际,尽心竭力谋项目、招项目、推项目,切实把区位、资源优势转化为招商优势,依托大项目,促进大发展。

第五,要加强诚信建设。诚信建设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支柱,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基石,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这方面,我们要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升公信力。

第六,要坚持真抓实干。德惠的干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这种拼劲和闯劲不能减退,一定要继续坚持和发扬,把德惠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抓好抓实,把德惠的每一项工作抓好抓实。我相信,在新一届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德惠的明天一定魅力无限。

我就作以上发言,谢谢大家。

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为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属地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国土、农牧、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禁止建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土(小)生产企业。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淘汰。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改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拆除、闲置或者因故障暂停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第二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自动监控系统相连接。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日报,并定期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采样、摄像、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预警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日应急预案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设施,清洁能源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茶浴炉、炊事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燃煤电厂(含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或其他燃煤单位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或者低氮燃烧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九条 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炭素生产、煤制气和煤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或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低氮燃烧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降低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十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对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新购或者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车主或司乘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测。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实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检测的全部数据;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植树种草,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加强湿地、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三十八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类建设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在本市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五)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七)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应当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采用湿式作业或者机械吸尘等清扫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一条 装卸、储存、堆放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应当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

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炭素生产、煤制气和煤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储存,应当采取封闭储存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土地裸露部分采取绿化或者硬化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四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六条 本市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第四十七条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研究,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还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

(二)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暂停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炭素生产、煤气和煤焦化的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或者低氮燃烧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降低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拒绝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三)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有毒物质气体污染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矿产资源开采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煤(散煤、粉煤、煤矸石)、燃料油(重油、渣油)、硫含量大于0.3%的蜂窝煤、硫含量大于30mg/nm3的人工煤气。

(二)林格曼黑度是对烟气黑度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共分为六级,分别是:零、一、二、三、四、五级。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2017年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热点问题解答,为了让考生们了解更多热点信息,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年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热点问题解答,供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答:考生本人新疆出生落户,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长年在新疆,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

答: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

答: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普通高中毕业生须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须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且第三学年实习阶段必须在新疆。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还须有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

答:未在南疆四地州、国家贫困县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和贫困县的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答:在新疆定居并符合学籍及就读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答: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答:在疆有常住户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口。

答:在疆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考试成绩。高中三年期间,因病离校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出现三个学期都因病请假一个月以上情况。

答:各类考生的高考网上报名在10月30日前结束,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11月底结束。

答:参加自治区普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7日-9日的普通高考和参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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