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14:00:39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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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一

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几年来,认真组织村干部及群众进行每月一次的政治学习,扎实安排学习内容,讨论经济发展思路,民主评议党员,解决存在的问题等工作。利用电教设备,宣传相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使党员经常受教育,群众经常得实惠。

认真学习了中组部关于新时期发展党员的意见,结合我村实际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今年发展对象1名,坚持按照发展党员新机制标准,把致富户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对入党的人员全部实行了公示制度,严把了质量关。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经常深入村组,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做到有看的,又有学的,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积极负责地做好了党员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考核工作,年轻干部考核工作,落实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经常开展廉政建设,使干部少犯、不犯错误。

一年来,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我严格按照程序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仔细审查每一笔账务,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布。同时注意收集村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我村的村务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起到了监督村务、财务的重要作用。

20xx年我村新办独生子女证4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5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1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6户9人;退二孩指标1户。我村本年组织计划生育会议5次,开展各种活动6次,包含计生户优抚活动3次、生殖健康宣传品发放活动12次、全村育龄妇女康检5次。在今年9月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检查中,受到了市计生委的好评。

江苏农村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二

一、村委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是通过村两委班子成员推荐,到会村民代表举手表决产生,共计3人。因工作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xx村两委班子于7月23日商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扩充,现共计7人,主任由村会计焦邦池担任,委员由居住在本村,公道正直、热心村务的党员和村民代表担任。

二、村委监督委员会职责

1、村务决策的监督。

2、村务公开的监督。

3、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4、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5、村干部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

三、职能执行情况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能严格执行其工作职责,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身管理。严格遵循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立足于完善村级干部权力制衡机制,在监督上实现多方面的机制创新,实现对村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让干部的权力置于有效地制度监管之下,体现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和事中监管中。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以来,全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村干部廉政意识明显增强,违纪问题明显减少,同时有效推动村级党风廉政建设。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运行,全村监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不断加大对村务监督委元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要注重将参政意识强、敢于较真,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江苏农村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 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四条 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干涉。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区金融办对3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实行逐笔业务备案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按时逐笔向区金融办报备;对3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由区金融办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后,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区金融办,并定时报送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帐号等基本情况向区金融办备案。其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可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区金融办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要签定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额贷款公司应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要督促公司及时分析原因并实施整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报送各项报表及分析说明材料,并按月向区金融办提交月度统计表、贷款业务结构表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提情况表;每半年报送利润表、财务会计报告;年终上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等,其中半和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做到合规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利率监测报表及信贷资金投向、期限结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报区金融办审查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准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非法收贷,一经发现有非法收贷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办应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监控。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贷会,并享有公司监事的其它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监管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约见会谈三种方式进行。

非现场监管是在采集、分析、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浏览、复印贷款业务流程,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约见会谈可采取临时和定期约见会谈形式,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予以确认、证实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行为,由区金融办上报省、市金融服务部门并提请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二十七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现场检查;定期走访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核实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金融办每年年初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见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专业、独立、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必要时,区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三十条 发现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将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行为,须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江苏农村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四

xx乡辖7个行政村,1.3万人,面积75.5平方公里。近年来,按照省市县纪委的文件要求,以规范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为突破口,以加强村级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重点项目监督为重点,在全乡7个行政村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深化提高,初步探出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的村级民主监督途径。实现了村财村务由暗到明,集体资产由少变多,党群干群关系化疏为密,村班子战斗力由弱变强。

一、主要做法

(一)规范制度,夯实基础

接受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乡纪委安排驻村干部指导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确因原则性不强、工作不力等原因,且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五是实行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向乡纪委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参加村两委会议情况、开展财务监督收支情况、开展村务公开监督情况、开展重要事项监督情况以及向村两委反映社情民-意情况、释疑解惑和协助村支两委调解矛盾纠纷情况等,并对各村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进行交流,不断在实践中规范和完善工作制度。

(二)明确重点,凸显实效

我乡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从村级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四个方面扎实开展监督工作。

一是围绕村级决策,强化程序监督。对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经济发展类、工程建设类、财务收支类、人事管理类、民生项目类等重大事项,村委会牵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决策进行讨论并实施表决,村监委成员参加会议并进行全程监督。在决策前,村监委成员参与意见征求,通过走访座谈等途径,广泛听取社情民-意。决策中,列席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村务会议,了解掌握决策的程序是否规范,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决策后,监督执行过程,并通过村级简报、公开栏等形式公布监督执行情况。

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村集体资产的租赁,计划生育指标,低保对象确定等村务公开内容进行事前审核监督,重点做到“四看”:即看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过程中,村监委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并反馈给村两委会,同时抓好监督和质询工作。

三是围绕“三资”管理,强化实时监督。村监委通过参与村级财务预决算,对现金收支、票据使用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及处置、投资经营等内容进行实时监督,确保“三资”管理规范有序。村报帐员及时填写财务收支会签月结表,由村两委会成员签字后,再将会签月结表及有关原始凭证交村监委审核并签字。

四是围绕工程项目,强化全程监督。重点对涉及“中国美丽乡村”创建、村庄环境整治、农房改造、修桥铺路、清淤保洁、美化亮化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村监委及时向村两委会反映并协助解决。项目建设结束后,由村监委组织村聘管理人员、村民代表对工程进行实地察看验收。

(三)加强指导,提高水平

作例会,以会代训开展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村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村民自治的各项要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等。

二是落实报酬,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各村的实际,确定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和村监会成员务工补贴额度,并发放到位,充分调动村监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具体报酬金额)

三是开展“回头看”,提高村级执行力。乡纪委每季度对各村的村务监督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制度是否上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村务公开是否到位、监委会能否认真履行职责等,并对具体工作开展进行指导,不断提升村监会的执行力。

二、初步成效

一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群众对村干部打消了疑虑,消除了怨气,化解了矛盾,还了干部一个清白,给了群众一个明白,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乡7个村的村干部没有发生因村级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现在,村干部的威信高了,腰杆硬了,说话灵了,干事实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头雁”、维护群众利益的“贴心人”。

三是提高了群众参政意识,加快了农村民主化进程。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民主权利受到尊重,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说了算,使村民从旁观者变成了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真正成了主人,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四是营造了干事创业环境,促进了全乡经济发展。全乡上下风正气顺、心齐劲足,围绕“六大工程”,打造“四区一板块”,呈现出干部集中精力带致富、全乡齐心协力谋发展的生动局面。

三、存在不足

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些村报酬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强化管理,真正发挥好监务会应有的监督、沟通、桥梁工作,为推进我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xx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我乡在推行村务监督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振奋精神、务实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村务监督工作,为全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村共选举出监督委员会主任一名,成员两名。每两月由支部书记组织两委班子讨论并学习村监委职责、权利、义务及工作运转制度等,保障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建议权,并注意防止“越位”、“失位”、“缺位”现象。截止目前,我村监督委员会累计对财务、低保、计生等19项村级事务开展全程监督。

二、落实财务公开监督工作

xx来,我村党务、村务按照规定公开xx次。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于村账务,坚持每月民主理财,对每笔收支、每张发票进行审核签字,使财务公开不留死角,真正让群众明白集体的钱花在什么地方,为群众办了什么实事。

三、确保“两委”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整理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督促其出台相应办法或措施;二是对村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好解释和宣传,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涉及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惠民政策落实对象等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签字认可;四是勇于指出工作中碰到的不规范、不合理的事情,及时反映问题。反映的意见建议都一一摆上了村两委联席会议议程,并出台了相应措施,由此也可以看出村两委对我们监委会工作的支持和对所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视程度,有力地推进的我们监委会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四、对本村重大村务,项目进行监督审核

在xx年,我村监督委主要对以下几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一是我村村务监督委员保障和推动本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有效落实;二是对社会保障政策及新农保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三是保证了我村生态林管护员的轮岗、上岗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四是核实本村的重大工程项目、救灾救济款项等情况;五是监督村务、党务、民主活动日等各项报告公开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同时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制度。

以上就是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近一年的工作汇报,我们将再接再厉,把xx村村监督委员会工作做到最好,为村民的美好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江苏农村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五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江苏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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