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毕业论文(热门14篇)

时间:2023-11-26 16:58:23 作者:BW笔侠

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毕业前证明自己已经掌握了相关专业知识的重要方式。在这里分享一些毕业论文的写作经验和技巧,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个人简历范文

姓名:

大学生。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3年4月29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0cm。

体重:

5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二年以上。

职称:

初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采购。

职位名称:

调度员;采购员;仓管员。

工作地区:

其他;广东深圳;广东湛江;。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b级;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qq个性签名网/)。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7月。

广州铁路职业学院。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广州火车东站。

时间范围:

年7月-12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

连结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列车的`调度和编组,在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车站比试练功前十名。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4月-207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

连结员。

工作描述:

负责货物列车的编组和调动。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高档饮食店。

时间范围:

年8月-2月。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餐饮、娱乐、酒店。

担任职位:

店长兼采购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店里每天的进出货和销售统计,同时管理店里人员,装修等一切店里的工作!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活波开朗,乐观向上,兴趣广泛,适应力强,上手快,勤奋好学,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勇于接受新挑战。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安全运营需求,预留必要空间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和疏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运营相关内容应当通过运营安全论证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定期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情节严重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查处。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30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遮盖或损毁各种标志设施、测量设施;

(二)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三)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

(八)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十)强行上下车;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由市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个人简历范文

就业前景广阔,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开通与运营,对运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将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主要是培养管理层的高级人员,就业前景十分广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全国各地的高铁、地铁、轻轨等事业单位的经营岗以及一线的操作岗位,主要负责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所辖线路相关车站及车辆段场的客运服务、行车组织、运营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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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价格、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并负有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等职责。

第六条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连续、便捷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保障运营秩序,依据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六)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运营条件;。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或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作业的,由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卫生、环保、供电、档案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运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验收合格,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可以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标识。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擅自调整站点、首末班车运营时间。

运营单位应当将列车时刻表、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或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做好行车安全提示;。

(二)及时报清运营线路、站点,积极疏导乘客;。

(三)维护车内秩序;。

(五)在车站、列车内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禁止携带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目录。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废弃物容器,保持车站、列车等责任区清洁,落实通风、空气质量检测等卫生管理措施,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向乘客提供票据,认真执行查验票证规定。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运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对持他人或伪造的乘车优惠凭证购票乘车的乘客,按照所购车票全价补收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乘客时,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乘客守则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信和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乘客不得在车站或列车内滞留,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尊敬的xx铁路局领导:

您好!

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我叫周志明,是一名即将毕业于xx工程技术大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学生。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毛遂自荐,愿意接受贵方的考核和挑选。

我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xx铁路局承担着xx、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铁路工程建设、运输经营业务。我生在农村,明白交通运输落后之苦,深知交通运输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xx铁路局是我梦寐以求加入的单位,我希望能在贵局的动车段或车辆段谋得一职。

在大学四年中,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曾获得学校奖学金,虽然我们学习的是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方面的知识,但老师常常将城轨车辆与国有铁路作比较,对于车辆机械电气方面的知识,我有了较系统的认识。制造技术实习、电工实习以及实验课锻炼了我的动手思考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基础实习、认识实习让我学会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与此同时,我学习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熟悉autocad、ug,努力掌握计算机知识。

在课余生活中,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参与阳光大联赛跳绳比赛,学习游泳、网球等运动,热爱篮球、健身;我积极参加社团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我去农民工子弟学校参与支教,在家乡为农村孩子举办假日学校,也曾积极参加献血活动为他人尽一份力。

我最尊崇的是严谨的做事态度及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个人力量永远无法抵挡团队的智慧,只要抱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必能有所成就。

作为一个应届生,我深知理论的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且空有理论也是无力回天,希望xx铁路局能给我一个平台,尽我所学,并不断学习,全力以赴,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必以铁路事业为己任,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做出贡献。期待您的回复!

最后,衷心祝愿贵局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好不好

个人简历范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3年4月29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0cm。

体重:

5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2007年。

工作年限:

二年以上。

职称:

初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采购。

职位名称:

调度员;采购员;仓管员。

工作地区:

其他;广东深圳;广东湛江;。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b级;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qq个性签名网/)。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2004年9月-2007年7月。

广州铁路职业学院。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广州火车东站。

时间范围:

2007年7月-2009年12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

连结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列车的`调度和编组,在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车站比试练功前十名。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2010年4月-2010年7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

连结员。

工作描述:

负责货物列车的编组和调动。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高档饮食店。

时间范围:

2010年8月-2012年2月。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餐饮、娱乐、酒店。

担任职位:

店长兼采购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店里每天的进出货和销售统计,同时管理店里人员,装修等一切店里的工作!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活波开朗,乐观向上,兴趣广泛,适应力强,上手快,勤奋好学,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勇于接受新挑战。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好不好

年龄:20岁身高:170cm。

婚姻状况:未婚户籍所在:贵州省贵阳市。

最高学历:大专工作经验:1年以下。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求职意向。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电影院服务员。

期望工作地:贵州省/贵阳市。

期望岗位性质:全职。

期望月薪:3000~4000元/月。

期望从事的岗位:其他职位,乘务员,乘务员。

期望从事的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技能特长。

技能特长:普通话2级,计算机4级。

教育经历。

贵州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专)。

起止年月:9月至7月。

学校名称:贵州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看我的自荐书。我叫xxx,现年xx岁,身高xxxcm,来自四川峨嵋,是xxx铁路运输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xxxx届毕业生。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呈上这份自荐书,决定到贵公司,实现共同的辉煌。

三年的中专生活中,我勤奋刻苦,力求向上,努力学习基础与专业知识,三年来,各学科没有补考的记录,专业学科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普通话达到国家标准水平,计算机已拿到国家四级等级考试证书,同时英语也达到了国家四级水平。

三年的学习生活,铸就了我勤奋诚实,积极热情的性格,培养了我拼搏向上的精神,提高了自我判断、策划、协调等多方面能力,为自己注入了全新的营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以上情况本人适合担任地铁站务员工作,能与外国人交流,为他们指引方向。哪里谁叫随到,需要就往哪里跑,有一分热发一分光。让乘客井然有序上下车,老幼病残有专人护理,到地铁站就像到自己家一样幸福温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每年我利用放假时间参加了春运、暑运!了解到整样工作才能让乘客满意,旅客放心。并且参观了地铁设施,查阅大量的资料,对地铁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要求都比较清楚!我想一个人只有把聪明才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服务于社会,有利于社会,让效益来证明自己,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自身价值!虽然现在应聘的只是一名普通的站务员,但我坚信,不久后的将来我一定会有惊人的进步和提升,担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只有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通过我的这封自荐书,能使您对我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我愿意以极大的热情与责任心投入到贵公司的发展建设中去。您的选择是我的期望。给我一次机会还您一份巨大的惊喜。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吉林政协委员建议设置禁讨区称90%乞丐已经职业化。

中新网长春1月21日电(张若溪)“在长春市流浪乞讨者超过90%属于‘职业乞讨’,建议政府加强管理,在城市设立禁讨区。”在刚刚闭幕的政协吉林省十届三次会议上,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中建公司副总经理左斌就此提出提案。关于如何对这些乞讨者进行有效地管理,他强调:“坚持的原则是宽容,但不放任。”

当前职业乞讨者已成为许多城市的街头一景,他们的行乞手段也在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花样翻新,以各种组织、各种形式向人们求得同情、索要财物,乞讨行为日渐形成集团化、产业化。

左斌分析认为,现代社会宽容乞讨是一种文明,体现的是一种人性的关照。基于如此,对乞讨者和乞讨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无序乞讨不仅影响城市市容,也不利城市治安,限制乞讨就是改变对乞讨放任的现状,所体现的也是社会的进步。

对于形成一定规模和乞讨形式的“职业乞讨者”,左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各城市中心区、商业集中区或主要街路设立禁讨区;二是建立对乞讨者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制度,对欺骗性乞讨、强索性乞讨、蛇头逼迫的乞讨,被非法控制的“产业化”乞讨,应当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他同时表示,对于那些少数确实由于天灾或人祸、突遭困厄、无奈为临时脱困之举的“乞讨者”,也应该区别对待,给予关怀。(完)。

据《大连日报》报道前天召开的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大连市关于加强乞讨管理的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城市加强乞讨管理的规章。

《规定》适用于市内四个区,旨在加强对乞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规定》引人瞩目的是规定了禁止乞讨区域,分别是:1.火车站地区、客运港站、机场周边200米范围内;2.主干道及各大广场;3.三星级以上宾馆、旅游景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各商业步行街;4.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范围内。

《规定》中规定大连市民政部门负责乞讨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乞讨的管理工作。

大连政府同意设"禁讨区"出台国内首个规章。

央视国际(2005年05月09日10:51)。

中新网5月9日电昨天召开的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大连市关于加强乞讨管理的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城市加强乞讨管理的规章。大连日报报道,《规定》适用于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对加强乞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引人瞩目的是规定了禁止乞讨区域,分别是:1.大连火车站地区(含站南、站北),以及大连港客运站、周水子国际机场周边200米范围内;2.主干道及海军广场、港湾广场、中山广场、希望广场、人民广场、奥林匹克广场、星海广场;3.三星级以上宾馆(含棒棰岛宾馆)、旅游景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青泥洼桥商业步行街、天津街商业步行街和西安路商业步行街;4.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范围内。《规定》中规定大连市民政部门负责乞讨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乞讨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乞讨的管理工作。(刘星)。

设“禁讨区”非良策——访广东潮之荣律师所谢扶华。

随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汕头这一粤东中心城市越来越显出它的繁荣与魅力,但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昌盛并没有消除城市的痛楚——在鮀城,常可见到马路上敲打车窗要钱的老人、商场前拖着残肢乞讨的男童、繁华地段拽着裤脚让你买花的女孩„„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日益严重的乞讨问题,划定“禁讨区”能从根本上解决乞讨问题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潮之荣律师所的谢扶华律师。

记者:乞讨是不是个人的一种自由?

谢扶华:公民有生存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有向社会寻求救济的权利。现行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向社会寻求救济包括行乞,因此,公民有权利选择这种生存方式。同时,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馈赠他人,如果他想馈赠给行乞者,那也是他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这些法律精神,行乞者愿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是不受干涉的,这是他们双方的事情。

但这种所谓的“自由”是有前提的,就是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自由即合法权利,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对那些触犯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年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我们在现有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先行依照这些法规对以行乞为名实施犯罪的人员进行惩罚。

谢扶华:乞讨既然是个人的一种自由,在乞讨者仅仅是乞讨而没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政府设置禁讨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凡是普通人能去的地方,乞讨者也能去,因为乞讨者也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法律权利。在禁讨问题上,还要区分“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由于私人对其私人场所如住房、办公室等拥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其有权驱逐他人在此乞讨;而公共场所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所有的人都有权去,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乞讨者当然也可以去。

记者:我们平时碰到一些行乞者以强讨恶要或以欺骗手段行乞,这些现象有法可治吗?谢扶华:强行行乞和以欺骗手段行乞是违法的。当乞讨职业化、专业化、甚至机构化时,乞讨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乞讨了。对于那些强讨强要、死缠不放、借机行骗、阻塞交通的乞讨,完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制裁。本报记者余韵(来源:《特区晚报》)株洲市对流浪乞讨人员设立“禁讨区”

http:///mzzx/qgmz/200708/2010/4/5。

株洲市对流浪乞讨人员设立“禁讨区”

就此召开协调会,以保证《意见》的顺利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尊敬的成都地铁公司领导:

您好!

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书。我叫陈禹帆,是一名毕业于重庆安全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学生。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毛遂自荐,愿意接受贵方的考核和挑选。

我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成都地铁公司的地铁工程建设、运输经营业务。深知地铁对于加快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的出行方便的重要性。成都地铁公司是我梦寐以求加入的单位,我希望能在贵公司谋得一职。

在大学三年中,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实习,从实习中让我学会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与此同时,熟悉努力掌握计算机知识。

在课余生活中,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学习游泳、网球等运动,热爱篮球、健身;我积极参加社团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我曾积极参加献血活动为他人献一份爱。

我最尊崇的是严谨的做事态度及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个人力量永远无法抵挡团队的智慧,只要抱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必能有所成就。

作为一个毕业生,我深知理论的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且空有理论也是无力回天,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平台,尽我所学,并不断学习,全力以赴,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必以地铁事业为己任,为成都地区的地铁建设做出贡献。期待您的回复!

最后,衷心祝愿贵公司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求职简历

广铁集团 起止年月:2012-05 ~ 2012-07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担任职位: 客运员
工作描述: 在两个多月的实习中,掌握了铁路的运营工作,能有效的和师傅沟通,融入集体。
离职原因: 
第八届琶洲车展 起止年月:2010-12 ~ 2010-12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售票员
工作描述: 在维持两个星期的车展中,担任售票员一职,在连续几天的工作中,没有出现金额差,并切没有收过假币,掌握了售票的.技巧和经验。
离职原因: 
肯德基 起止年月:2010-07 ~ 2011-07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所属行业:餐饮业
担任职位: 服务员、收银员
工作描述: 利用课余时间,在肯德基兼职一年,掌握了服务员的工作与收银的技巧,充实了自己的社会经验。

本人曾做过兼职,并参与学院的两次实习活动,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我的性格开朗自信,做事认真负责,有不错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广泛获得同学与同事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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