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6 10:58:01 作者:FS文字使者 优质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大全(14篇)

在撰写报告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读者的背景和需求,以确保内容的清晰易懂。以下是一些实际项目中应用的报告范文,带给我们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马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

各村(居)、各镇属单位、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向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伤害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要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要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镇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负行政职责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一.  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  重大质量事故

1、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  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  一般质量事故

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  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  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  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  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  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  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  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情况报告

这份报告被广泛使用。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向上级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按照中央、省、市及区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工作部署,xx社区党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现将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自查报告如下:

以“三严三实”为标尺,以“三实三同”和“转作风、抓反腐、办实事、树形象”为目标,认真对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认真落实整改任务的要求,xx社区党委班子对照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照“两方案一计划一清单”,对整改落实的进展、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回头看”。

(一)专题学习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的情况社区党委班子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和执行《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严格遵守市委“二十九条实施细则”、“五大禁令”及区委相关规定。

(三)“两方案一计划”落实情况。

社区党委班子认真制定“两方案一计划一清单”,提出了23项整改落实、14项专项整治和12项制度建设任务,分解到党委班子成员、各工作部,并逐一抓好落实。截止xx年12月底,班子成员整改问题共30个,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社区党委班子及党员干部将继续围绕坚决反对“四风”,抓“7+4+3”、“六风一卡”、“五去五求”等,开展好社区各项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四)党建述职工作情况。

社区党委书记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花溪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花组通字„xx‟54号)要求,充分征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建议,认真撰写述职材料,做好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评议考核的各项准备。

(五)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情况。

社区党委按照省、市及区要求,社区党委对照“三有”、“六统一”的要求,积极抓好落实,结合社区实际,建立群众工作站,指导桐木岭村建立群众工作室,切实服务好群众、解决群众困难。每月开展“道德讲堂”,组织、动员和鼓励辖区群众参与到“弘扬传统道德、凝聚向上向善正能量”的活动中来,通过讲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宣扬中华美德。

(六)加强基层发展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情况。

社区党委书记把整顿工作抓在手上,对桐木岭村党支部整顿工作亲自研究、亲自督促,每周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整顿措施落到实处。并按照“五有”和“十个一”要求,以提高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素质,强化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大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宣传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逐步化解了矛盾,提升了桐木岭村党支部建设水平,成功脱掉了“软弱涣散”的“帽子”。

为切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社区部份民生事项实行代办制和送上门服务,麻烦了党员干部,方便了人民群众。

1、合医代办。以前“合医报销”要经过7道程序,而现在农户只需将报销凭证交到社区全程代理点就行了,其余的6道程序全由社区工作人员代办,办理完毕后电话通知农户款已进账,“麻烦了党员干部,方便了人民群众”。

2、“两提醒”服务。对到期需缴社保、医保的群众,主动打电话温馨提醒,方便群众及时缴费。

3、民生服务“十上门”活动。社会事务部工作人员将代办完的残疾证、居住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婚育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城乡低保、发放救济款、发放救济粮、发放衣被等十个项目,主动办好并送到群众家里。

(七)解决“民生十困”难题情况。

社区严格按照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及完成时限要求,在桐木岭村四组修建文娱小广场1个;在桐木岭村一组修建农灌沟渠,修建清水池、洗菜池、洗衣池各一个;为机械厂片区修理、修建排水沟550米,新建封闭式垃圾池12个、安装照明路灯100盏、配套环卫设施10套、为机械厂家属区安装防盗门51道;社区自己投入资金增加了机械厂片区环卫工人6名;协调市相关部门为机械厂、公租房片区翻修、平整道路600米;联系电影公司到九八五、机械厂、公租房小区播放禁毒宣传片等。

(八)实施信访维稳“一号工程”情况社区党委将信访维稳作为反“四风”“一号工程”,确保在发生信访的第一时间,维稳工作人员到位,与信访人员的沟通到位,做好思想工作,并不定期进行回访,传递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辖区矛盾多、情况复杂,特别是原花溪机械厂破产倒闭后,多种矛盾凸显。通过不懈努力,花溪机械厂退休职工增量上访群体、浪风关垃圾场周边桐木岭村民不稳定群体、凤鸣林场被征拆群体等都基本稳控;涉军群体今年未参加过多次涉军群体的聚集活动。

下一步,xx社区党委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的要求,继续坚持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提升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让群众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

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为了把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局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于群组发【xx】1号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整改落实主要工作,并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分工。要求党员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开展“回头看”,打牢基础。

在整改落实开始前,对照中央、省、市、县委前两个环节部署要求,对前两个环节工作逐项进行“回头看”,重点看了聚焦“四风”、查摆剖析是否深刻,看即知即改、立改立行是否见效,看专项整治、解决问题是否到位,看责任主体、推进措施是否明确。通过“回头看”找到了差距,并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及时进行了“补课”,为做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目标明确,措施得当。

按照中央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省、市、县委确定的专项整治内容逐项逐条抓落实,紧盯“四风”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制定整改具体措施。活动中坚持班子成员带头,即知即改,立改立行,以严格的标准、严厉的措施、严肃的纪律,落实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各项工作。通过整改,切实解决好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彻底解决工作不作为、群众观念差,公仆意识淡薄问题,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定力更加增强,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刹住“四风”更加有效,联系群众更加紧密,党内生活更加严格。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达到正风肃纪的效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作用,切实使好的作风得以弘扬,不良作风受到遏制,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得到有效巩固,让干部职工切实感受到教育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我局紧密结合实际,抓住“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准焦距、找准穴位,责任到人,下大力气抓整改。

(一)制定整改方案。

针对查找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计划》,研究制定了《领导班子整改清单》和《班子成员个人整改清单》,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需要一段时间努力能解决的问题,跟踪问效,确保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人来抓,逐步予以落实,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积极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经过我局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形成初稿,征求了县委第二十六督导组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切实提高整改方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组织党员干部对整改方案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情况,又对整改方案进行了修改,送县委活动办及第二十六督导组审核把关。并按照文件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清单在全体干部职工例行学习会上进行了通报,并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得到了干部职工的认可。切实让干部职工明白改什么、怎么改、改得怎么样,使整个活动始终处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落实整改方案,确保实效性。

为确保整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一是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回头看”,深入做好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整改措施,促进整改措施的全面落实。二是落实整改过程中,坚持上下结合原则,各部室和个人能解决的问题,交由各部室和个人进行解决;对各部室和个人不能解决的,由我局领导班子研究解决,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如针对群众反映的“加强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确保产业安全”的意见,我局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措施:1、统一规范了柑橘黄龙病防控技术。主要是砍病树、防木虱、种无病毒苗,统一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宣传口径。2、加强了技术调查、监测工作力度。全县共建立了3个县级监测点,23个乡镇监测点,全面掌握全县柑橘木虱发生动态,指导果农防除柑橘木虱。3、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果园实地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乡镇果技员、果农的技术培训。提高县、乡、村技术人员诊断柑橘黄龙病的能力,指导全县果农柑橘黄龙病的田间识别、病树普查与清除。目前全县已开展了4期县级培训,培训乡镇果技员、果农870人次;基层培训18期,累计培训果农1700余人次。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部沟通较少”的意见,我局开展了积极的整改措施:9月8日召开局班子会议,会上强调要及时掌握干部思想动态,解决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加强队伍管理和正规化建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有利促进队伍和谐与稳定。局班子成员通过不定期、不定形式开展的谈心活动,进一步凝聚人心、增进感情、促进和谐。按照分工负责、分片进行要求,通过谈心进一步了解了大家对工作、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干部反馈的信息,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和感情传导工作。在谈心谈话中,了解了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干部思想认识、情感意志方面的困惑,积极协调解决干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理解信任,增进团结友谊。目前已开展谈心谈话活动5次,排查发现队伍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并解决1起,帮助解决干部思想认识、情感意志方面的困惑1起。目前,领导班子“四风”方面存在的14个突出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已经制订了整改措施,并已整改完成。

(三)针对“四风”问题,突出专项整治。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四风”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结合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严禁在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行为,严禁违规用车等方面的专项整治。我局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好分管领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有关工作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实施步骤,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攻坚,以重点突破推动作风整体好转。如在开展吃“空饷”专项整治活动中,我局自查“吃空饷”情况,对照编制实名制手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资料进行自查,没有发现“吃空饷”情况,并及时将结果张贴公示;在开展果业油茶过度开发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已对全县23个乡镇的果园生产基地进行摸底普查,建立了台账。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柑橘黄龙病病树的清理,针对全县普查出的不同程度过度开发果园面积合计约240亩林果业开发的果园下达整改通知,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完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例如小溪乡小溪村邱炳华123亩果园去年因黄龙病树达到30%以上进行了全园清除,退果还林,重新种植了松树保持水土。

在深入分析产生“四风”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反对“四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制定制度建设计划。

我局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把握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计划。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前一环节作风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着力推动制度的“废、改、立”工作。

(二)完善作风制度体系。

按照制度建设计划所列出的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间,进一步细化落实推进措施,围绕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机制、完善追究问责机制等建章立制要求。一是对于以前行之有效的制度而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的,在整改时认真进行总结,制定好落实的保证措施;二是对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的,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完善;三是对缺乏制度保证的,认真研究建立起相关制度。目前,我局已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

在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有效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群众路线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二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还需进一步拓展;三是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这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切实解决。

一是强化整改落实。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继续聚焦“四风”坚持领导带头,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通过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求真务实,立说立改,既着眼长远立规矩、定制度,又立足当前抓整改、促落实,用整改成效取信于职工群众。

二是完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按照“废、改、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将新建、修订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党员干部自觉贯彻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长效机制,努力巩固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和制度成果。

三是狠抓正风肃纪。继续落实《“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使干部职工对“四风”危害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更加到位;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自律更加自觉主动;继续深入接受群众的意见建议、监督和评判,把服务职工工作做细做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今后,我们将继续以解决领导班子“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全面提高班子的工作水平为着力点,坚持立改立行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坚持纠正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切实加强服务型领导班子建设,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近期关于深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有效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9月9日—11日,市安委办抽调专人成立检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刘方宁带队,对江北新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溧水区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体检”。

检查组听取了各区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汇报,每个区抽取3—4起事故卷宗资料,核查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等情况,并与10家事故相关单位员工座谈交流。

本次“回头看”工作将持续1个月时间,市安委办对全市2017—2019年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级调查处理的2019年度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各区安委办对区级调查处理的2019年度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各级各部门通过检查评估涉事企业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和刑事责任追究情况、涉事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属地政府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督促事故企业、同类企业彻底整改隐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推动各行业领域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8月10日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对近5年120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省(区、市)接到任务部署后,高度重视,浙江等省份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批示落实,省级安委会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回头看”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积极调动省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力量,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确保了“回头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回头看”工作组分别到事故发生地、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对整改措施落实、事故教训汲取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以及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追责问责、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处理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随机抽查了同类企业。截至2020年9月底,“回头看”工作涉及的28个省(区、市)全部完成现场评估工作。截至10月下旬,相关地方全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了本地区“回头看”工作报告。

总体看,各地党委和政府结合重大事故教训吸取和整改措施落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河北、辽宁、江苏、四川等地还以本次“回头看”为契机,主动延伸工作,同步部署开展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扩大了“回头看”工作效果。同时,各地通过“回头看”共发现了工作落实中的293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提出了399项工作建议。

一是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各地提高政治站位,以本次“回头看”工作为抓手,把推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回头看”工作重要任务,着重检查事故发生地区是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部门“三个必须”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有力督促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类企业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真正入脑入心、切实深入践行。

二是及时发现并交办整改一批具体问题。通过“回头看”,各地重新检视工作落实成效,对于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不严不细不到位的具体问题,以“点对点”方式向有关地区部门及时反馈,如四川省在“回头看”现场核查结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宜宾市、达州市、泸州市等地市安委会进行了反馈,要求对发现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也就“回头看”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换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及时纠正堵塞缺漏。

三是查找出安全生产面上的差距和不足。“回头看”对相关地方安全生产工作整体状态作了“透视体检”,查找出了面上存在的差距不足、工作痛点。如,天津、河南等地紧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化品、消防、物流仓储等行业领域,深入检查评估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情况,一批诸如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不细、部门监管合力不够、基层事故调查力量薄弱等突出典型问题“水落石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得以显露。

四是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提高。各地结合“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了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判决情况、跨地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情况等方面问题,深入分析导致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规范的原因,找到了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行衔接、完善跨地区事故联合调查和问责机制建设、规范事故调查程序压缩办案时间等加强和改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目标方向,提高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解决突出矛盾问题方面。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回头看”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重经济轻安全的思想,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重经济发展、放松安全的倾向有所抬头,如辽宁省个别地方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存在对事故责任企业“关心照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降低标准或要求不高的情况,有的企业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即准许投入生产经营。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严不起来、落不下去,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短时间内重蹈覆辙,如山西省间隔33天接连发生临汾襄汾“8·29”农村饭店坍塌事故、太原“10·1”火灾事故两起重大事故,体现出相关地区没有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真正放在心上、落到实处,举一反三抓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思想认识、工作站位和安全红线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三个必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对“三个必须”认识和落实上有偏差,存在安全监管盲区死角,如天津在“回头看”中发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以下的既有建筑物改建装修以不需备案为由,不纳入行业监管。有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动真碰硬,回避矛盾,如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黑龙江省鸡西市自然资源部门存在未按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行政处罚问题,相关单位至今未受相应处理。有的地区跨部门协作配合、联合监管执法、信息数据交换共享不够等一些老大难问题长期难以突破解决,如浙江省水上安全监管中港航、渔政、海事、海警等部门缺少联合执法;部分地区交通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审批许可把关不严、日常监管宽松软。多起重大事故出现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把关层层失守情况。如,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中,多个审批部门审不出造假材料,几个部门许可审查挡不住一个没有“准生证”的违法建设项目,酿成29人死亡的事故;造成29人死亡的山西襄汾“8·29”农村饭店坍塌事故,该饭店未经审批多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执法宽松软也是一大顽疾,如,2020年4月15日,吉林松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但从地方政府到监管执法部门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货车载人重大风险隐患长期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直至10月4日又发生货车载人同类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四川省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束手无策;造成恶劣影响的2019年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处罚中,相关部门至评估时仍未吊销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安全管理基础不牢。通过对各地“回头看”情况初步分析发现,多地高危行业领域固有风险隐患突出,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化品等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安全基础不牢。如河北省在衡水市2019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后,加大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治理,但2020年1至8月,全省建筑业仍发生事故19起、死亡24人,占同期工矿商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2.8%、57.1%;四川省宜宾市2019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17人,同比分别上升400%、466.7%;江西全省非煤矿山96%以上为小型矿山,尾矿库368座,其中“头顶库”57座,待闭库销号尾矿库数量较大、情况复杂;省内小煤矿、小化工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上述问题虽然出现在各个“点”上,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研判分析全国“面”上的趋势规律,以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稳定安全生产局面。

(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

一是跨部门工作衔接协调不顺畅。在多起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中,政府与司法机关协调落实工作不顺畅,跨省工作衔接不够等问题突出,存在公安机关抓捕后诉不出去、检察机关诉了法院判不下来的问题。如,福建漳州2015年“4·6”爆炸着火事故和2016年“12·20”商渔船碰撞事故,有关部门意见不一,几年不见结果;有的重大事故调查未邀请外省参加、未进行工作协调,报告的处罚建议却指定外省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致使事故结案后有关人员责任追究长期难以落地,严重影响了事故调查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事故调查工作力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突出。当前,基层事故调查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工作水平不高的情况比较普遍,致使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不清晰不透彻,性质判定把握不准确,重问责轻教训吸取、轻防范整改,有的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甚至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肃整改、一抓到底,决不能轻轻放过,再拖成陈年旧账。特别是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要求整改未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要登记上账,逐一查明未落实原因,对应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坚决整改、闭环消号。对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办。

   (二)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全面分析“回头看”工作情况,举一反三剖析深层次问题,对高危行业领域固有风险不能片刻疏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丝毫松懈,要抓住本地区安全生产主要矛盾、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深入细致排查风险,彻底根治重大问题隐患,对发现的立法滞后、部门联动不够、监管疏漏等问题,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狠抓落实,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全力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中央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河北公司、高新热电2016年工作会议、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的工作要求,发电运行分场党支部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通过自己查、领导点、集体帮等途径,我支部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照规章制度,认真查摆“看认识是否到位;看是否勇于担当;看是否从严从实;看是否促进当前工作;看职工群众是否满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剖析活动,现将所查问题剖析如下:

1、对于新形势、新发展宣传教育不全面。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当前复杂形势和市场经济与信息化条件下,社会上各种思想、文化、价值观念对队伍的影响不断增加,党员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也明显增加,支部对此宣传教育存在不足。

2、工作布置多检查少。

支部往往把工作布置下去之后,只问结果,很少督促检查完成过程和质量。只懂分管业务,对分管以外的业务参与少。工作不深入,工作统筹性不够高。在工作安排上因为人员少,头绪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3、深入基层走访不够。

因为主抓生产和安全工作,琐事比较多,人员比较少,大多数时间抓生产工作,对生产一线走访不够,没有拿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全面广泛的走访和听取意见,使自己对职工思想动态的把握上不够全面。

分析存在的以上几个问题,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对新形势教育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理论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政绩观出现偏差、群众观念有所淡化,对相关业务工作及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工作中安排多,抓落实少,标准要求不够严格。

1、通过“三讲一课”的开展,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牢固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在学习中充实自我,增长才干,提高本领。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在时间、内容和效果上狠抓落实。

2、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在更深层次、更好的解放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思想、工作上的不适应,积极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和薄弱环节。坚决破除小进则满、小富即安的陈旧观念,破除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保守心态,破除自我封闭、不求进取的狭隘思想,树立强烈的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和改革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3、持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4、尽可能多的下一线与职工谈心,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积累经验教训,多做事情,增长见识、总结教训、积累经验,多实践具体工作,要做到胆大心细、做事不慌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0〕50号)精神,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5-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9月1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20)35号),明确以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为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安排“回头看”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持续向好,以从严追责为抓手,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此次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延伸到近五年以来所有一般和较大事故。

2015-2019年,自治区共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2015年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和2016年喀什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9月25-29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成立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评估组赴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开展现场检查评估。

(一)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情况。根据结案批复,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中有2名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喀什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中有3名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司法机关判决,两起重大事故实际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其中: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

2.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情况。根据结案批复,两起重大事故中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共28人,其中:党纪处分5人、政纪处分23人。经调阅相关资料证实,管理权限在自治区范围内的24人全部落实相应处分,其中1人受到党纪处分,23人受到政纪处分。

3.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情况。根据结案批复,两起事故共计应对单位罚款1697.99845万元,对个人罚款21.1194万元。经查证,目前,实际收缴单位罚款340万元(全部为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单位罚款,莎车县天利煤矿于2016年9月被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淘汰),收缴个人罚款17.1199万元。

通过现场检查、座谈问询、查阅有关资料,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基本上能够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建立相应制度,有效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体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详见专项评估报告。

(一)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制定《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明确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自治区党委印发《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责任、权利,推动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各部门、单位的“三定”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系统构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事故追究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建立实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每月安排3-4家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近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情况。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2015年,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将修订《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2020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三)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制定《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在线审批。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严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口。明确非煤矿种的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严格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2016—2019年,自治区累计完成关闭和退出煤矿161处、产能1899万吨/年,已全面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签订的“十三五”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四)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治区出台了全国唯一一部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监管手段、保障措施,建立完善了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治理、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2014-2016年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治理了69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和联合执法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突出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区域,突出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监管执法,保持高压态势。2016年,全区共处理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784174万起,责令停产停业3085家,关闭非法违法企业1056家。

(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自治区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指南,把风险管理责任贯穿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全过程。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绘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图,监督企业建立危险源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完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实现执法抽查事项标准清单化。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主流媒体上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对安全生产进行多渠道、高频度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2016年,对40处煤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和谈心谈话活动,3700余人受到警示教育;制作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警示教育片400张,向全区煤矿企业免费发放,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九)积极推进科技兴安。自治区建立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联系机制,将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纳入自治区科技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印发实施《自治区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转化及成果推广工作,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通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虽然绝大多数问题已落实整改,但仍然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情况客观存在。

一是部分企业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过多地依赖政府的安全督查检查来替代自身的风险和隐患排查,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工作落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热、企业冷,政府紧、企业松的情况,没有真正地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

二是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理论水平不高,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熟悉,存在一知半解、凭经验抓管理等情况。

三是个别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扎实,抽查的部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的目的、任务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四是部分地方政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上有差距。通过检查发现,我区安全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足,监管能力欠缺。

五是事故查处机制不完善,对于跨省级区域追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缺少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缺乏信息互通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以此次“回头看”工作为契机、为动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强化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牢记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警钟长鸣、警惕常在,下大力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安全生产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红利”服务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二是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把党委、政府及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定不移地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持“防”字当先,建立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特别是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风险领域、风险环节进行摸排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坚决把风险隐患排除在源头,筑牢安全防线。四是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坚持把严格监管执法作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严处重罚、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不落实管控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证照、追究刑责、联合惩戒等上限顶格处罚,坚决不手软、坚决零容忍。要严格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认真检查评估每一项整改措施落实,震慑警示、改进提高,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五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专业监管力量,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全方位、广覆盖的安全监管组织保障,推进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六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突出解决好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走形式等突出问题,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重大事件类;重大案件类;重大事故类;自然灾害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敏感性事件类。

1、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挂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2、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3、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值班或在岗带班。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和带班人员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

告主管领导,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分管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1、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3、主管负责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4、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员工大会上公告。

1、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要上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

(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

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8月10日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对近5年120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省(区、市)接到任务部署后,高度重视,浙江等省份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批示落实,省级安委会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回头看”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积极调动省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力量,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确保了“回头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回头看”工作组分别到事故发生地、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对整改措施落实、事故教训汲取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以及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追责问责、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处理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随机抽查了同类企业。截至2020年9月底,“回头看”工作涉及的28个省(区、市)全部完成现场评估工作。截至10月下旬,相关地方全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了本地区“回头看”工作报告。

总体看,各地党委和政府结合重大事故教训吸取和整改措施落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河北、辽宁、江苏、四川等地还以本次“回头看”为契机,主动延伸工作,同步部署开展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扩大了“回头看”工作效果。同时,各地通过“回头看”共发现了工作落实中的293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提出了399项工作建议。

一是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各地提高政治站位,以本次“回头看”工作为抓手,把推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回头看”工作重要任务,着重检查事故发生地区是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部门“三个必须”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有力督促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类企业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真正入脑入心、切实深入践行。

二是及时发现并交办整改一批具体问题。通过“回头看”,各地重新检视工作落实成效,对于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不严不细不到位的具体问题,以“点对点”方式向有关地区部门及时反馈,如四川省在“回头看”现场核查结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宜宾市、达州市、泸州市等地市安委会进行了反馈,要求对发现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也就“回头看”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换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及时纠正堵塞缺漏。

三是查找出安全生产面上的差距和不足。“回头看”对相关地方安全生产工作整体状态作了“透视体检”,查找出了面上存在的差距不足、工作痛点。如,天津、河南等地紧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化品、消防、物流仓储等行业领域,深入检查评估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情况,一批诸如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不细、部门监管合力不够、基层事故调查力量薄弱等突出典型问题“水落石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得以显露。

四是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提高。各地结合“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了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判决情况、跨地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情况等方面问题,深入分析导致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规范的原因,找到了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行衔接、完善跨地区事故联合调查和问责机制建设、规范事故调查程序压缩办案时间等加强和改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目标方向,提高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解决突出矛盾问题方面。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回头看”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重经济轻安全的思想,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重经济发展、放松安全的倾向有所抬头,如辽宁省个别地方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存在对事故责任企业“关心照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降低标准或要求不高的情况,有的企业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即准许投入生产经营。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严不起来、落不下去,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短时间内重蹈覆辙,如山西省间隔33天接连发生临汾襄汾“8·29”农村饭店坍塌事故、太原“10·1”火灾事故两起重大事故,体现出相关地区没有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真正放在心上、落到实处,举一反三抓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思想认识、工作站位和安全红线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三个必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对“三个必须”认识和落实上有偏差,存在安全监管盲区死角,如天津在“回头看”中发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以下的既有建筑物改建装修以不需备案为由,不纳入行业监管。有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动真碰硬,回避矛盾,如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黑龙江省鸡西市自然资源部门存在未按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行政处罚问题,相关单位至今未受相应处理。有的地区跨部门协作配合、联合监管执法、信息数据交换共享不够等一些老大难问题长期难以突破解决,如浙江省水上安全监管中港航、渔政、海事、海警等部门缺少联合执法;部分地区交通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审批许可把关不严、日常监管宽松软。多起重大事故出现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把关层层失守情况。如,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中,多个审批部门审不出造假材料,几个部门许可审查挡不住一个没有“准生证”的违法建设项目,酿成29人死亡的事故;造成29人死亡的山西襄汾“8·29”农村饭店坍塌事故,该饭店未经审批多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执法宽松软也是一大顽疾,如,2020年4月15日,吉林松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但从地方政府到监管执法部门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货车载人重大风险隐患长期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直至10月4日又发生货车载人同类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四川省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束手无策;造成恶劣影响的2019年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处罚中,相关部门至评估时仍未吊销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安全管理基础不牢。通过对各地“回头看”情况初步分析发现,多地高危行业领域固有风险隐患突出,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化品等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安全基础不牢。如河北省在衡水市2019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后,加大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治理,但2020年1至8月,全省建筑业仍发生事故19起、死亡24人,占同期工矿商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2.8%、57.1%;四川省宜宾市2019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17人,同比分别上升400%、466.7%;江西全省非煤矿山96%以上为小型矿山,尾矿库368座,其中“头顶库”57座,待闭库销号尾矿库数量较大、情况复杂;省内小煤矿、小化工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上述问题虽然出现在各个“点”上,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研判分析全国“面”上的趋势规律,以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稳定安全生产局面。

(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

一是跨部门工作衔接协调不顺畅。在多起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中,政府与司法机关协调落实工作不顺畅,跨省工作衔接不够等问题突出,存在公安机关抓捕后诉不出去、检察机关诉了法院判不下来的问题。如,福建漳州2015年“4·6”爆炸着火事故和2016年“12·20”商渔船碰撞事故,有关部门意见不一,几年不见结果;有的重大事故调查未邀请外省参加、未进行工作协调,报告的处罚建议却指定外省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致使事故结案后有关人员责任追究长期难以落地,严重影响了事故调查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事故调查工作力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突出。当前,基层事故调查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工作水平不高的情况比较普遍,致使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不清晰不透彻,性质判定把握不准确,重问责轻教训吸取、轻防范整改,有的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甚至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肃整改、一抓到底,决不能轻轻放过,再拖成陈年旧账。特别是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要求整改未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要登记上账,逐一查明未落实原因,对应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坚决整改、闭环消号。对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办。

   (二)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全面分析“回头看”工作情况,举一反三剖析深层次问题,对高危行业领域固有风险不能片刻疏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丝毫松懈,要抓住本地区安全生产主要矛盾、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深入细致排查风险,彻底根治重大问题隐患,对发现的立法滞后、部门联动不够、监管疏漏等问题,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狠抓落实,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全力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0〕50号)精神,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5-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9月1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20)35号),明确以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为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安排“回头看”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持续向好,以从严追责为抓手,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此次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延伸到近五年以来所有一般和较大事故。

2015-2019年,自治区共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2015年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和2016年喀什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9月25-29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成立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评估组赴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开展现场检查评估。

(一)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情况。根据结案批复,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中有2名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喀什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中有3名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司法机关判决,两起重大事故实际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其中: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

2.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情况。根据结案批复,两起重大事故中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共28人,其中:党纪处分5人、政纪处分23人。经调阅相关资料证实,管理权限在自治区范围内的24人全部落实相应处分,其中1人受到党纪处分,23人受到政纪处分。

3.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情况。根据结案批复,两起事故共计应对单位罚款1697.99845万元,对个人罚款21.1194万元。经查证,目前,实际收缴单位罚款340万元(全部为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单位罚款,莎车县天利煤矿于2016年9月被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淘汰),收缴个人罚款17.1199万元。

通过现场检查、座谈问询、查阅有关资料,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基本上能够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建立相应制度,有效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体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详见专项评估报告。

(一)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制定《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明确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自治区党委印发《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责任、权利,推动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各部门、单位的“三定”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系统构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事故追究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建立实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每月安排3-4家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近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情况。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2015年,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将修订《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2020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三)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制定《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在线审批。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严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口。明确非煤矿种的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严格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2016—2019年,自治区累计完成关闭和退出煤矿161处、产能1899万吨/年,已全面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签订的“十三五”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四)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治区出台了全国唯一一部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监管手段、保障措施,建立完善了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治理、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2014-2016年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治理了69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和联合执法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突出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区域,突出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监管执法,保持高压态势。2016年,全区共处理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784174万起,责令停产停业3085家,关闭非法违法企业1056家。

(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自治区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指南,把风险管理责任贯穿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全过程。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绘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图,监督企业建立危险源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完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实现执法抽查事项标准清单化。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主流媒体上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对安全生产进行多渠道、高频度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2016年,对40处煤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和谈心谈话活动,3700余人受到警示教育;制作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警示教育片400张,向全区煤矿企业免费发放,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九)积极推进科技兴安。自治区建立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联系机制,将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纳入自治区科技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印发实施《自治区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转化及成果推广工作,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通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虽然绝大多数问题已落实整改,但仍然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情况客观存在。

一是部分企业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过多地依赖政府的安全督查检查来替代自身的风险和隐患排查,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工作落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热、企业冷,政府紧、企业松的情况,没有真正地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

二是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理论水平不高,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熟悉,存在一知半解、凭经验抓管理等情况。

三是个别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扎实,抽查的部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的目的、任务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四是部分地方政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上有差距。通过检查发现,我区安全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足,监管能力欠缺。

五是事故查处机制不完善,对于跨省级区域追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缺少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缺乏信息互通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以此次“回头看”工作为契机、为动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强化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牢记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警钟长鸣、警惕常在,下大力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安全生产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红利”服务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二是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把党委、政府及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定不移地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持“防”字当先,建立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特别是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风险领域、风险环节进行摸排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坚决把风险隐患排除在源头,筑牢安全防线。四是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坚持把严格监管执法作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严处重罚、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不落实管控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证照、追究刑责、联合惩戒等上限顶格处罚,坚决不手软、坚决零容忍。要严格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认真检查评估每一项整改措施落实,震慑警示、改进提高,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五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专业监管力量,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全方位、广覆盖的安全监管组织保障,推进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六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突出解决好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走形式等突出问题,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近期关于深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有效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9月9日—11日,市安委办抽调专人成立检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刘方宁带队,对江北新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溧水区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体检”。

检查组听取了各区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汇报,每个区抽取3—4起事故卷宗资料,核查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等情况,并与10家事故相关单位员工座谈交流。

本次“回头看”工作将持续1个月时间,市安委办对全市2017—2019年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级调查处理的2019年度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各区安委办对区级调查处理的2019年度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各级各部门通过检查评估涉事企业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和刑事责任追究情况、涉事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属地政府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督促事故企业、同类企业彻底整改隐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推动各行业领域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级别:轻微伤害。

5.事故详细经过:

装容器平稳着陆后,木工摘钩将保险卡环挂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够将容器内的扣件倒放出来,信号工在未观查清楚挂钩木工是否在安全距离,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从而造成将倒出来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体上,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7.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8.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识差,本项目部根据本次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4)当日在次集中对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5)经公司决定对本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对项目经理吴宝成处罚500元,对生产经理李志起处罚500元,对现场安全员侯友茹处罚500元,对劳务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对劳务队长处罚1000元,违章指挥的信号工给予清场处理并给予处罚500元。对施工班组违章作业,给予处罚500元。

7)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检,谁的责任谁承担,加强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把安全问题提高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本工程项目无安全事故。

11.参加调查人员:

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家务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重大安全事故反思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透露,今年1至6月,全国工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2起,共死亡699人。1999年,全国发生火灾18万次,造成2700多人死亡,分别比前一年增长40%和15%。今年头4个月,全国各地仅火灾事故就造成142人死亡、105人受伤,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97%和50%。6月下旬,仅四川沉船、武汉空-难、广东爆炸,就造成至少248人死亡,340多人受伤。

统计表明,各种安全事故已成为我国职工的意外伤亡的“头号杀手”。近年来,我国的非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公路交通、水上航行、铁路运输以及火灾等各类事故,每年导致非正常死亡近10万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1996年至1999年,工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发生388起,死亡7356人。

据了解,各种重大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等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结事故教训时认为,各种群死群伤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6-22”合江翻船,严重超载、冒雾行驶、驾驶员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暴露出当地部门在安全监管上的不力。事故船只核载101人,而实载人数现已初步核定为221人。

烟花爆竹企业不按章办事,交通运输部门疏于管理侥幸出航,工矿企业防范措施不力……安全检查部门的反馈显示,人为因素比比皆是。

管理上的漏洞,是制造悲剧的根源

群死群伤事故频频发生,看似偶然,实际上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吸取教训,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结果。

江西萍乡发生“3-11”特大爆炸事故后,江-泽-民作了长篇批示,要求各地吸取教训,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然而,有关部门对此置若罔闻。江西省在全面开展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期间,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还是屡屡发生,至少造成了7人死亡。更为恶劣的是,萍乡“3-11”事故发生地上栗县,6月初再次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连续出现几次消防事故的广东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今年4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这个企业迟迟不动,最终导致“6-30”悲剧的发生。

透视各种惨剧,可以发现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武汉空-难表面上是天气的原因,实质上与落后的管理方式有重要关系。安全内控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管理失灵,加大了空-难的可能性,酿成机上42人全部遇难的悲剧。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局长闪淳昌在总结去年“11-24”特大海难事故时说,这是一起在恶劣的海况和气象条件下,由于决策失误,操纵不当,烟大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着严重问题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各行各业都制定了一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一些地方、部门及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措施没有落到实处。以烟花爆竹业为例,1999年发生的72起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51起是由非法厂点违章生产引起的。这些厂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事故隐患大量存在,违章作业现象十分突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江门烟花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除了村民的强烈呼声外,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提出过马上关闭企业。相反,去年年底,在这个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很快又获得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西萍乡上栗县石岭花炮厂的`情况也十分类似。公安贾春旺说,从几起重大事故调查的情况看,公安机关确实存在着个别单位或干警未尽职责,放弃日常监督等管理问题。这种行政执法部门管理上的隐患,像定时炸弹一样,随时都会酿成大祸。

各种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对科学的无视,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漠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要求人们严格地按科学规律办事。然而,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却没有按照科学的方法执行工序,往往由于“小疏忽”酿成大灾害。对于像烟花爆竹等传统产业,即使像江西萍乡、湖南浏阳等全国著名的生产基地,也没有积极地认真研究改进生产工艺,用科学方法代替落后工序,降低危险程度。一些厂矿企业只讲生产效益,不讲安全系数,拼设备,拼劳力,增加了安全生产的难度。近年来,我国因生产设备年久失修、疏于保养造成的事故,也屡见不鲜。

无视国家法令,无视科学管理,少数领导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失职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灾难性损失。这些重大事故发生的范围和影响及其造成的后果,远远超越了它所在的地区和行业,不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形象,贻害无穷。

少数部门失职渎职,依然潜伏着事故的隐患

透过几十起事故,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他们在事故发生之前徇私枉法,见利忘义;在事故发生之后装聋作哑;在解决事故之时弄虚作假,草率了事。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

私情行而公法毁。发生“6-30”事故后,广东省对全省进行安全检查。粤东有家外商租赁的打火机厂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消防部门查封。但没隔几天,地方领导出面到消防部门说情,工厂又继续开工。地方干部振振有词:“这家打火机厂每年可上缴数目可观的税收,哪能把外商吓跑了!”

令人遗憾的是,面对着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的事故,一些领导干部善于“原谅”

自己,存在着侥幸心理。有的人认为,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风险,失误出错在所难免。有的人认为,没有功劳,还有苦劳,不看现在,还看过去。有的人甚至提出“将功抵过”。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对在“3-11”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部门30多人,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当地少数领导干部觉得这样的处分太严厉,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广东江门发生事故后,少数领导干部为了躲避舆-论的监督,发生了打记者的恶性事件。

一事故主要负责人甚至说:“我错就错在不该当烟花厂的法人代表。”

记者了解到,一些官员把严重失职造成的安全事故说成是工作失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川合江县“6-22”特大翻船事故震撼人心:事故前,当地有关部门和少数执法人员为了私利,将各种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一股脑儿“出售”;事故后,各部门之间打起“口舌战”,纷纷“引经据典”,推卸责任。个别部门还专门组织人马遍查法规条文,摘录开脱本部门责任的条款。综观全国,有的地方瞒案不报,有案不立。有的事故处罚偏轻,判实刑的少,判缓刑的多,判重刑的少,判轻刑的多。有的严重失职后,或易地当官,或写个检讨权且了事。

江-泽-民曾以“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干部做好安全工作,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然而,一些人还在漠视群众的生命。山东烟台“11-24”海难事故前的10月17日,烟大公司“盛鲁”轮客滚船发生火灾沉船事故,1人死亡1人失踪。当时交通部门还开了现场会。正如交通黄镇东指出,距现场会后相隔不到一个月,烟大公司再次发生海难事故,说明这个企业抓安全生产是不得力的。今年以来发生在各地的几十起惨剧,更将埋藏在有关部门的行政腐-败暴露无遗。被种种现象掩盖着的这种腐-败,如不及时清除,还会制造新的灾难。

重大特大事故除了造成人民生命的伤亡外,还使国民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每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数百亿元,更使一些本来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由此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为此,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对于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同时,对疏于执法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者,也要严肃处理。

痛定思痛,痛何如哉。但愿惨痛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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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班级:xxxxx。

姓名:xxxxx。

学号:xxxxxx。

xxxx年9月x日。

关键词:

大学校园校园安全安全意识。

摘要:

大学生代表着朝气和希望,大学校园自然也是一个富有活力的地方。但大学校园并不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近年来的高校校园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伴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生人数的增多,大学社会化的发展,高校的安全事故也是屡屡发生,进入人们视线。大家在为事故叹息之时也不禁思考,是什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高校安全问题涉及各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多方面的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进行了此次抽样调查,分析了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的校园安全状况,分析了校园安全的薄弱方面,学校试图为改善校园安全状况,维护广大师生安全提出建议。

一、调查背景。

校园安全问题是一个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每个学生,使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是各级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高等教育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并且已干扰到了高校正常的办学秩序,成为制约高校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高校的长治久安,为高校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环境。

随着高等教育迈入大众化阶段,高校在校生大幅增长,社会化不断提升,给高校校园安全工作带来空前的挑战,学生自杀、公寓失火、宿舍盗窃、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高校校园安全事故频发,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成为影响高校校园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高等教育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倍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我们进行了此次校园安全社会调查。

二、调查原因。

本次调研的目的在于,通过问卷调查后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了解燕京理工大学的校园安全状况,分析校园安全的各个方面,找出薄弱环节,通过努力改善学校的校园安全状况,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三、调查内容。

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学校大学生进行访问,对第一手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以了解大学生对校园安全的认识,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善意见。

四、调查方法。

1.本次调查为问卷调查。

2.问卷调查方式:随机调查。

3.调查地点:学校图书馆。

五、调查对象和样本量定。

随机分配。发放五十份进行调查,实际有效43份。

六、问卷设计。

1.问卷由访员根据要求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按照科学原则设计符合标准的调查问卷。

2.本次调查问卷题器(问题设计与安排)从结构上分为封闭式问题,半开半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

3.问卷设计后对调查问卷进行问卷效度(表面效度)评估。

4.问卷设计出来后进行试调查并据此进行修改和定稿。

七、调查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

一、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幼儿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园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对幼儿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园长报告;幼儿园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丹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和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园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园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园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五、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局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

六、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有关人员应当向园长进行全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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