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筹措方案(专业14篇)

时间:2024-02-20 22:22:02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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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按学前教育56人/千人测算住宅小区幼儿学位需求,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住宅小区人口数达到6500人以上,原则上至少要建两所幼儿园。幼儿园班级规模按照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进行控制。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可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总结推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根据赣府发[1986]62号、[1988]116号和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城乡教育费三税附加(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按3%的征收率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及时足额征收,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下达各中小学校。

2、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划拨。

按照《江西省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88]1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征管工作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7]45号)文件要求,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市政公用、农业、教育项目,中央、省包干补助我市地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住宅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基本建设(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不含省、市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均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67号《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要求,“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已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交纳,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征收办法:市属、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建设局规划处代理征收并按月如数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县(市、区)的具体代理征收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建设单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后,计划部门方可审批下达其项目计划,建设、规划、消防、财税等各有关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划拨。

根据赣府厅发[1992]2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继续抓好中小学校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初应将上年所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10%至15%,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4、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6、违约处置:已签订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项目未能按协议进资开工建设的,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土地并另作处置;项目虽开工建设,但因投资方资金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以上者,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并处置其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负责。项目用地如遇管委会作出规划性调整而影响投资者使用的,管委会应及时作出相应用地安排,并补偿投资者在土地使用上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所有取得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其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规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的控制指标(见附件)。凡规划建设面积未达到要求的,管委会可按差额部分每年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的标准加征闲置土地使用费。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管委会根据外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给外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申请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或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然后根据投资额按宜府发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应无偿划拨土地的面积。超过划拨面积的部分,可以由外商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的特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2、申请租赁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确定土地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价一般不高于0.5元人民币)及支付租赁费的时间与方式。待项目建成后,由管委会将土地使用证发给项目业主。

3、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一般按照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分别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分期付款的,一般在其付清全部土地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特殊情况,投资外商确需利用土地融资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在其未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先办给外商土地使用证,但管委会与外商应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土地款清结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国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范文优选

一、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正文部分。

(补助类项目只编写1、2、7三小项;奖励类项目必须全部编写,且节能量的计算应有具体根据,计算过程清楚、严谨)。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3。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3。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3。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3。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4。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4。2项目实施前消耗。

国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范文优选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债务资金筹措方案的研究(1)债务资金筹措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债务期限;2)债务偿还;3)债务序列;4)债权保证;5)违约风险;6)利率结构;7)货币结构与国家风险。

(2)应明确债务资金基本要素1)时间和数量;2)融资成本;3)建设期利息的支付;4)附加条件;5)债权保证;6)利用外债的责任。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国际金融机构贷款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只限于成员国财政和金融当局,贷款用途限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期限为1~5年。2)世界银行。

专款专用,接受世界银行监督。贷款期限较长,最长可达30年。

3)亚洲开发银行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债券方式融资(1)优点:筹资成本较低;保障股东控制权;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便于调整资本结构。(2)缺点:可能产生财务杠杆负效应;可能使企业总资金成本增大;经营灵活性降低。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租赁方式融资(1)经营租赁(2)融资租赁【提示】融资租赁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的长期使用权;可以避免长期借款筹资等各种限制性条款;可以减少设备进口费,降低设备取得成本。【提示】融资租赁的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成本;租赁资产的利息和租赁手续费。

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资金成本及其构成资金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1)资金筹集成本: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属于一次性费用,筹资次数越多,资金筹集成本也就越大。

(2)资金使用成本:又称为资金占用费(股息、红利、利息),具有经常性、定期性的特征,是资金成本的主要内容。造价管理教材知识点:资金成本的作用(1)个别资金成本主要用于比较各种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高低,是确定筹资方式的依据;(2)综合资金成本是项目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依据;(3)边际资金成本是追加筹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预算经费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我校通过分析学校经济状况,完善财务制度,为实施素质教育铺平了道路。

一、指导思想。

以区教育局文件精神和我校《学校工作计划》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教育内涵发展为主题,规范管理,均衡发展,强化后勤保障,做好学校硬件建设,提升服务育人意识。突出创建节约型学校,资源节流,勤俭办学。严格财务管理,科学理财,努力为推进我校科学和谐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后勤保障。

二、具体工作。

(一)加大建设节约型学校力度,加强学校财产管理。

1、增强办学绩效意识,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创设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首先,加强全校用水、用电管理、在全校进行“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的教育,学校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在自然光照足够的情况下,不使用照明灯具,杜绝“白昼灯”、“长明灯”。下班时要关闭各类电器设备的电源,防止电资源无效流失。其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竭力控制降低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严限就餐陪同人数。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搞超规格接待,不讲排场、摆阔气。再次,严格购物审批制度,本学期继续加强对学校物资购入、使用、管理、存储、更新、报废等环节,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做到配置合理、高效使用、确保安全完整。并对期初、期中、期末三检查。实行保管赔偿制度,健全手续,责任到人,做到物尽其用。对学校财产尽量发挥效用,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管理。推行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办学经费。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师生增强节约意识,培养良好的节约习惯,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切实降低学校运转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2、合理编制资金预算,规范安排经费使用。

按照“精打细算、量入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确保重点维持性和教学业务性支出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学校日常开支,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最后,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做好校园环境及绿化美化等工作。整修学校空地,使校园绿化美化面积逐步扩大,校园处处有生机与活力,达到一年四季有绿色,提升绿色学校与绿化先进单位的水平,充分利用校园环境对学生进行教育。

(二)加强学校财务制度管理。

我们要继续完善学校各种规章,加强财产管理,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教学设备,发挥更大的效益。严禁有偿带生、办班、补课等现象,并继续与班主任签订《严禁乱收费责任书》,杜绝各种理由的收费项目。

在过去的一学期,我校经费基本满足了办公支出;我们将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全力做好学校工作,以安全做保障,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精心打造教育品牌作出更大的贡献。

学校经费保障方案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xx〕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xx〕1453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8:2。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按照5:5比例分担。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四)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

(五)我县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

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来源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教育督导评价奖补资金和县自有资金。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3.我县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我县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xx〕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xx〕33号)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3.校舍维修改造。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我县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我县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4.我县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1.我县教育部门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县财政、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我县教育部门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本方案由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经费保障方案

我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强化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按照“全额保障教师人员经费,全额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切实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水平的巩固和提高。

1.加强组织领导。我校领导充分认识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校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协调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2.强化预算管理。学校健全完善了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完善以生均师均为主、公开透明的经费分配使用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3.坚决制止乱收费。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搞收费办班、收费补课,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向学生收费的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兴趣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

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改革,严格控制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5.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减少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及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6.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今后,我校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教育经费标准,同时,根据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财力等情况,加大对学校建设的投入。

学校经费保障方案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xx〕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xx〕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五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加强原非贫困县(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具体为:农村学校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由县(区)承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枞阳县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枞阳县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其中,铜官区(不含下划初中)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郊区(不含下划初中)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下划初中由区在划转经费中安排,市直学校由市财政承担。

生均公用经费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学校所属市、县(区)分别全额承担。

第八条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九条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免费教科书及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城乡学校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学生免作业本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条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十一条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运行方案见附件1)。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暖保暖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由枞阳县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原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由县(区)自筹。

第三章范围对象。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五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市、县(区)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第十八条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xx〕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xx〕33号)执行。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第二十条校舍维修改造。各地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地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学校一县一案,一校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寒采暖保暖。

第二十二条原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各地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单位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才培养方案

“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实验班)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示范和先导,是学校探索和实施本科创新人才培养的通道。以培养具有“基础实,素质高、能力强、复合型”的创新型、复合型经济管理或工程技术人才为目标,以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本着“尊重个性,因材施教,加强复合,强化能力”的原则,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实行灵活的培养机制,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二、培养目标

结合地方人才需求特征,发挥学校特色学科专业优势,培养具有“基础实,素质高、能力强、复合型”的应用型、创新创业型、复合型经济管理或工程技术人才。

三、培养方案

(一)原则

按照“专业复合,强化能力”的总体要求设计培养方案;夯实经济管理或工程基础理论,充实前沿的学科教学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的提升,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型、创新创业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二)培养规格

1.系统坚实地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人文修养。

2.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

3.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学科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接受严格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具备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工程教改班以强化经济管理、营销与贸易等知识,加强创业创新训练为主的方式展开,着力培养懂经济管理的工程技术人才。

(三)培养方式

1.学校设立创新人才学院,负责“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方案制定与实施。

2.“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设立经管教改班和工程教改班,分别单独制订培养方案,面向三年级学生招生。

3. 教改班培养方案共设50学分,其中25学分为课堂教学,25学分实践实训环节,课堂教学除本校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外,鼓励聘任外校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高管授课。教改班具体培养方案另行制定。

4. “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不转专业,但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双学位。经管教改班学生可以申请工程管理或工业工程学士学位,工程教改班学生可以申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5.“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实施导师制, 导师由学院聘任。学生入学后,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导师,学生可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导师负责学生的学习学业、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科研训练、实践实训等指导。导师工作量纳入教学基本工作量考核,报酬由创新人才学校核发。

6.“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学生实行“创新不断线”的培养方式,强调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有机结合,每学期均开展创新实践教育活动。

7.“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的学生在国际和地区交流方面享受更加优越的政策。学校资助“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开展国际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

8.“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在奖学金评定和其他各类评优等活动中,单独划定名额进行评选,并设立多种单项奖学金。

9. “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设立专项预算经费,专门用于教改班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

四、招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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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兼顾学科门类的特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经管教改班招收文法经管医类专业学生,以经管类专业学生为主,工程教改班面向工科类各专业招生。

2.“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的招生依据前两学年学分绩点排名,前两学年学分绩点排名要求列专业前30%,并采用面试选拔的方式。

3.“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每年的招生计划、类别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4.“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五、管理方式

1. 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学校政策制定和部门间协调工作。创新学院院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教务处负责人及主要学院教学副院长组成,下设教改班项目实施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工作。

2.学生学业管理、学籍管理、住宿管理和组织管理由教务处、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负责。

3.“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学院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

4.“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的招生选拔工作由创新人才培养学院负责。

5.“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教改班)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环节中,由学院正常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行,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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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院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更多的优秀青年医学人才,促使各学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我院医学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德才兼备为标准,从全院各学科中择优选拔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经过计划培养,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丰富临床实践经验、领先技术水平的优秀青年人才,为医院创建新一代青年医学专家队伍,形成各专业优秀学科带头人梯队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医院青年人才培养工程方案的实施是在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科教科、人事科具体负责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选拔范围、条件及要求

(一)选拔范围:全院临床、医技、药学及护理学科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年龄:40周岁以下(申报当年);

3.学历学位:本科学士及以上;

5.计算机:取得江苏省信息化素质培训合格;

6.职称: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获院级以上表彰。

具备上述条件,择优选拔。

(三)要求:青年人才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必须能切实保证按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并且能保证提供优秀导师(一般为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在临床及科研一线固定带教。

四、选拔程序

(一)申请

1. 由个人申请并填写“青年人才工程培养申请书”。

2.科室(部门)初审后推荐至科教科。原则上每期同一个学科(专业)推荐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评审

1.初审:科教科、人事科根据有关要求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报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考核:对初审符合条件者进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的测试;组织专家进行专业知识现场提问和答辩;并以投票方式确定青年人才培养对象侯选人。

3.复审: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青年人才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4.公示:经复审后,在医院oa网上进行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5.审定: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培养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和考核结果,结合公示情况,确定青年人才培养对象人员。

五、培养内容、方式与途径

(一)导师指导:培养对象可自选导师2名(院内、院外各一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培养教学协议书。医院协调确定培养对象的指导老师并督促、指导培养对象跟师学习。

(二)理论学习:培养对象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导师指导下选定精读与泛读专业书目,制定读书计划,深入学习,做好读书笔记,写出学习体会,努力提高理论水平。

(三)临床实践:培养对象除了在本院坚持临床实践外,培养期内需完成至少6个月的上级医院定点培养(进修)。掌握新技术、新疗法、新进展。每年参加国内外相关专业学术交流1次以上。

(四)临床研究:瞄准本专科前沿,选择课题进行临床研究1项以上。

六、管理与考核

(一)医院负责本工程培养考核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对入选对象跟踪评估、定期考核。

(二)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导师)负责对学员的日常工作、学习和临床实践等情况的督促检查,为培养对象创造锻炼学习的条件和机会。保证顺利完成培养任务。

(三) 培养对象每年须撰写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工作总结,填写考核手册,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院科教科;由人事科、科教科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培养周期结束后进行总体考核,周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培养对象实际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医、教、研实绩是否按年度计划完成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对出色完成“青年人才工程”培养任务,达到培养目标,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个人原因中断培养计划或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将追回已付出培养经费。

七、培养经费

(一) 医院对每位列入计划的培养对象资助额度为1万元/年,合计3万元。设立独立帐户,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短期培训、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学习经费、导师带教津贴等。

(二)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八、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三年/期,每期培养对象10名左右,每三年选拔一次,培养结束后须在本院工作5年以上。

本方案自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专项经费审计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吴忠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救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市民政局安排在20xx年5月初和11月中旬各审计检查一次,对8个镇、2个农林场、1个街道办事处20xx-20xx年度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这次开展的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目的,旨在强化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现和纠正款物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救助效果。

(一)救灾资金

1、查记录、文件。查镇村两级有无研究分配救灾款物的会议记录、文件、公示照片。2、查名册、手续。查镇村两级发放救灾款物的名册和相关身份户口资料。

3、查款物相符。入户查看救灾款物是否发放到灾民手中。

4、救灾资金收支节余情况。包括冬令春荒生活救助资金,重点查看资金使用,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

1、查档案。查镇是否为每个五保对象建立档案。

2、查资料。查每个五保对象是否签有供养协议并有明确的监护人。

3、查经费发放。查五保供养是否按时(每季度发放一次)按标准(每人每季度660元)发放。

4、查五保安全过冬采取的措施。查安全过冬相关资料。

5、入户调查。询问五保对象供养费领取及安全过冬情况。

6、五保供养收支节余情况。重点放在安全过冬给五保户购买煤、粮等,解决个别五保户生活困难的情况。

(三)临时救济资金

1、查三联单。查看三联单填写是否规范,对所救助对象是否汇总为临时救助花名册。

2、入户抽查。查看救助对象是否准确,所救助金额是否花名册一致。

3、临时救济资金收支节余情况。

(四)优抚资金

1、查名册。查看优待金发放花名册。

2、查三联单。查看优抚对象临时救助情况。

(五)农村低保

1、查程序。查乡村两级有无研究20xx年度纳入低保救助的人员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查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备,有无违规办理的问题。

3、查证卡。入户抽查低保证、取款折是否发放到对象本人手中,有无截留、冒领现象。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5月1日至5月15日或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镇(街道、场)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对照此次专项资金检查内容,逐项、逐村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重点检查(5月16日至5月30日或11月16日至11月30日)。检查组将深入镇、村,查看档案资料、核对财务台账,重点是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31日或11月1日至11月31日)整改落实工作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工作同步进行,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对于违纪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提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一是自查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缩小范围,确保自查面达到100%。二是组织重点检查要认真仔细,深入透彻,严禁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三是对检查情况要全面如实的报告,不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问题。

(三)纠防并举,建章立制。通过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民政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研究制定推动民政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配套措施,要完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党建经费预算方案

党的建设不仅是党的工作理念,也是党务工作理念。它是指党为保持自身性质而进行的一系列自我完善活动,不仅包括党的事务,还包括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党的建设事关全局。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房产局机关党委的实际,特编制2018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召开党内会议,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4万元。

2、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教育以及党员、常务干部学习培训等经费3万元。

3、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经费3万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1万元。

5、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1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12万元。

预算方案所列经费包括5个支部经费总预算,除按规定提留可使用部分党费开支外,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局里打报告下拨(按工资总额2%下拨)。

1、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3、机关党委定期召开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4、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违规使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0〕32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中共**职业学院委员会管理的单位,包括各二级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

第四条各二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方案内容。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批准。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党总支上年度年终教职工和学生总数,按照在编教职工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党员100元/人,学生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核定,列入年度预算的标准划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

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把关和审批。

(一)基层党支部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交二级党组织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各二级党组织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活动经费超过5000元时,需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备案和审批。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后(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各二级党组织要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范围,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组织部门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若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党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活动经费的基层党组织将进行严肃查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5000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5000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50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10000元。

以上七项合计:开支38000元。

今年党建工作经费包括2个支部经费总预算,除按规定提留可使用部分党费开支外,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公司党委打报告下拨。

第三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将根据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由党群工作部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五条党委定期召开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外国语学院党委(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的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要求,根据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党委实际,特编制2019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来源于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党员教育培训费和返还党费,预计1.8万元。

1.召开党内会议,党的组织生活、固定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经费约6000元。

2.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教育以及党员教育培训等经费约1000元。

3.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经费约4000元。

4.订阅、购买和编印报刊杂志及政治理论学习资料约4000元。

5.党建文化建设约20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及其他活动约1000元。

1.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须由专人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报销票据和手续完备。

3.学院党委年初召开会议研究预算方案,要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党建工作经费。违规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要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部、国资委党委,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为落实好这一要求,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四、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五、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上级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级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保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开展,增强党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丰富性,不断提升活动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党建工作经费项目,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开支。党委组织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划拨方案。

(一)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基层党组织的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党总支对经费的使用要与总支年度工作计划、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对支部的考核评价相结合,要向工作有计划、有进展、有创新的支部倾斜。

(二)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原则。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切实发挥经费作用,充分体现经费使用成效。

(三)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要坚持预算先行,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经费使用结构,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格按划拨额度有计划地使用好经费,确保预算按期执行。

(一)划拨种类及用途。

1.奖励经费。

分为表彰奖励经费和考核奖励经费。

表彰奖励经费:对受到校级党内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考核奖励经费:每年为上一年度考核排名前列的党总支划拨奖励性工作经费,作为相关党总支党建基础工作经费的补充。

主要用于党校培训工作和各党总支开展主题教育及实践活动、党建工作调研、支部书记培训、党员教育培训、考核评比、党内表彰,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和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主要用于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发展党员工作,订购有关的报刊杂志,购买学习资料等。

(二)划拨标准。

1.学校党校培训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模划拨。

2.表彰奖励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内表彰情况提出奖励方案。

3.考核奖励经费主要依据考核排名,对位居前列的党总支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4.各党总支的党建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各总支的党员人数进行测算,划拨经费。

(一)党建基层工作经费的开支、报销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党建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党校培训工作经费由学校党校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工作支出,分为学校党校的“教学管理支出”和分党校的“教学实践支出”两部分。

1.教学管理支出。

由组织部(党校)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印制和购买学员鉴定表、结业考试试卷、学员结业证、优秀学员荣誉证等培训相关资料、证件等。

2.教学实践支出。

按照一定标准,根据各分党校集合班实际参训学员人数划拨至承办培训任务的分党校使用,由承办培训任务的分党校校长作为经费使用责任人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党校)对经费使用额度进行审核登记。主要用于各承办培训任务的分党校开展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主题实践活动费用、结业考试监考费、批阅作业和试卷的劳务费等。用于劳务部分的支出不超过教学实践支出总量的40%。

(三)划拨至各党总支的党建工作经费由各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党支部工作经费报销时还须经党支部书记签字。可列支订购报刊资料、党建工作差旅费、购买党内表彰奖品及开展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如举办党员培训班、报告会、参观革命纪念馆址、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视作品、实地学习先进事迹、党建文化活动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列支劳务费和餐费。

(四)每年12月25日前,各党总支要将当年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党委组织部,作为当年党总支考核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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