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街区管理调研方案

时间:2023-08-09 13:34:02 作者:WJ王杰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历史街区管理调研方案篇一

为加强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东莞市制定了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广东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整治更新和街区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市政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改、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保、城管、房管、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审批等有关事项的论证。

第七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对广东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论证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报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街区的保护原则、总体要求、规划定位;

(三)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风貌特色;

(六)延续街区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保障措施及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其中附件由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构成。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四)除传统手工业的展示和表演外,现有建筑不得改作工业用途;

(五)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街区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

(三)不得新设对环境风貌有影响的项目,对环境风貌有影响的现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文广新局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包括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图示、树立标志机关及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二)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构成危害的;

(三)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的;

(四)擅自侵占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的;

(五)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分类保护的类别,确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修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给予抢救修缮。

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分类保护的类别,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筹资金维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的,必须符合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住建、文广新、城管等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

历史街区管理调研方案篇二

建筑施工的项目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安全出效益”越来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同行的.共识。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不断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总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一定好转,但不少地方依然严竣,工伤死亡事故还是频频发生,而且大多数的死亡事故都是发生在普通的操作工人中。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给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

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首先是思想上不重视,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参加工作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2、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时间短,效果差。岗前安全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同时民工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3、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安全资金不到位。

当前,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大量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有的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得必要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加强安全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笔者以为:培育劳务公司是方向,安全培训教育是重点。

1、成立一批劳务公司。

政策扶持培育劳务市场,让劳务市场真正自由发育,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

1)由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安全方面的协议,让工人真正意识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协议,为民工购买保费较低的集体人身意外险,无事保平安,一旦发生意外,民工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企业亦可减少损失。责任的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三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2)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的落实,包括进场“三级教育”及班前教育。只有系统的培训与潜移默化的教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施工方案、措施,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动态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制止工人不安全的行为。同时落实门卫制度,凭上岗证及工地出入卡(胸卡)进出工地,防止未经教育或非本工地的民工流窜入工地。

4、加强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

对于工期不合理、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的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予以纠正。当前的建筑市场都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说了算,工期也由建设单位定,施工单位不敢不从。事实证明,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但对安全管理不利,对于工程质量更是后患无穷。而安全资金的不到位也使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的投入上“力”不从心。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中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相信,在政府、行业、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历史街区管理调研方案篇三

城市中的历史文化街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又直接承载城市的代表性形象,是城市悠久历史、时代特征和文化积淀的直接体现。下文是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分步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历史院落、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骑楼街区的保护工作,将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物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发改、住建、土地、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市容、市政、旅游、商务、环保、环卫、地名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骑楼街区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海口市骑楼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简称市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骑楼街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一)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骑楼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对骑楼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住建、土地、环保、文物、消防、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园林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骑楼街区及其附属设施,对破坏、损害骑楼街区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骑楼街区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骑楼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建筑的普查、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建档等工作。

第十条 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名录,由市文物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依法确定的骑楼街区历史建筑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骑楼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处理意见。对经初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骑楼街区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的划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海口名城规划》)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十四条 骑楼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海口名城规划》和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综合整治规划》(以下简称《骑楼整治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在骑楼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骑楼整治规划》中规定的必要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骑楼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移。

第十七条 在骑楼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符合《海口名城规划》和《骑楼整治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内容、高度、体量、形式、造型、色彩等,并与骑楼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骑楼街区的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 在骑楼街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时,市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市文物部门的意见。

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骑楼街区内,保护名录所确定的历史建筑或因规划需要保留的非历史建筑,依法予以保留。违反规划的非历史建筑依法予以处理。拆除非历史建筑的补偿安置,适用《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骑楼整治规划》的要求,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其他非历史建筑进行整治并要求产权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搬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搬迁。被搬迁人置换产权的,补偿安置适用《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被搬迁人不置换产权的,补偿安置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骑楼街区内未置换产权且依法应保留的建筑,修缮工作由其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愿意自筹资金按照要求进行修缮的,可获得市政府的修缮补贴,修缮补贴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前款规定的责任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修缮义务的,修缮工作由市政府授权的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骑楼街区内已经置换产权且依法应保留的建筑,修缮工作由市政府授权的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骑楼街区需要修缮的建筑进行修缮,适用《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部门应会同区政府和市街区管理机构,在历史建筑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将《海口市骑楼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送达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承担的保护义务和修缮职责。

市文物部门应与保护名录所确定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海口市骑楼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使用责任书》。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签订《海口市骑楼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骑楼街区内土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骑楼街区内建筑的使用性质应符合骑楼街区业态规划的要求。如使用性质不符合骑楼街区业态规划要求的,市街区管理机构应责成业主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查后批准。

批准调整使用性质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分别到规划、住建、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市文物部门进行档案动态变更管理。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保存基本完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一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严格保护现存的历史信息与原物质载体。有依据地恢复被改动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本着最低干预的原则,适度改善基础设施。

(二)不得改变所有原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可以清除后期添加的无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

(三)不得改变平面的外围尺寸与布局。不得改变承重墙、主要隔墙位置和层高,不得拆除或加设隔墙和隔层。确需在次要空间增加或拆除隔墙的,必须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不得随意改变原装修尺寸、位置和构件。不得改变内部装饰风格,不得改变或损毁保存较好的原装饰物。

(四)不得进行非加固性结构改动。不得改变原结构,如确需加固,应遵循可逆性原则和可识别性原则。添加结构加固构件仅限于排危需要。

第二十九条 对第二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严格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现存的原物质载体。选择重点有依据地恢复被改动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允许在次要部位添加基础设施。

(二)不得改变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对城市道路、景观道路视线可及的外立面和内立面,不得改变其色彩和表面材质,不得采用与建筑类型、年代、风格不相符的建筑元素。

(三)不得改变平面外围尺寸。不得改变承重墙、主要隔墙位置和主要空间层高,不得拆除主要隔墙和隔层,不得加设隔墙和隔层。确需在次要空间增加隔墙的,必须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为改善使用功能和住户生活质量,允许在次要位置增设门窗。不得改变内部主要装饰风格。

(四)不得改变主要空间结构。对结构的加固不得影响结构的外观,包括面层材料、可见结构(如墙、柱、外露屋架)的三维尺寸。增设外露结构仅限于排危需要,且必须遵循可逆性原则。

第三十条 对第三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清除无价值的改动部分,恢复立面原貌,兼顾适度利用进行基础设施改造。

(二)除非历史原貌不可辨识且现状保存不佳,不得改变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对立面的改动不得导致建筑类型、年代、风格不可辨识。

(三)不得改变平面的外围尺寸和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空间结构。

(四)不得改变主要结构,增设外露结构须遵循可识别性原则。

第三十一条 市文物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和技术手册,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执行。骑楼街区内的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技术手册应当包括:

(一)一般规定;

(二)修缮标准;

(三)市政设施改造;

(四)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拆除的方案,并征求市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管理机构。

禁止走私、盗卖、哄抢骑楼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构件和附属物。

第三十四条 骑楼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宣传栏;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符合《骑楼整治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

(二)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三)广告用语应当规范,内容健康;

(五)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光污染;

(七)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外观,其外机支架及空调管应置于沿街视线不及的地方,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三十八条 骑楼街区内建筑的业主应对其建筑外立面进行维护,保持其外观整洁,并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观。

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维护方案应报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批后由业主组织实施,由市文物部门予以指导。

非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维护方案,如涉及建筑外立面材料或色彩的改变,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由业主组织实施。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四十条 在骑楼街区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等设施摆设出店外;

(二)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

(三)餐饮店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烟气通过烟囱楼顶高空排放;

(四)经营饮食设置隔油池;

(五)采取防噪减震措施,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市、区两级市政排水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按管辖权限负责定期清理所管辖的市政道路、小街小巷下水道,处理污水溢流,保障下水道排水畅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辖区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四十二条 本市骑楼街区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辖区环卫部门应在骑楼街区主要街道每隔50—10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骑楼街区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骑楼街区的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保障消防车道畅通,并征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街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四十六条 在骑楼街区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不得在骑楼街区内行驶,市街区管理机构批准的旅游专用马车、牛车除外。

在骑楼街区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在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上停放。

处置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十七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街区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补设。

骑楼街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街区内的市政公用、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园林绿化、消防、道路交通和引导标识、安全设备等设施。

第四十八条 骑楼街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达到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的,由市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本市骑楼街区内的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保护责任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骑楼街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因修缮拆除历史建筑物的构件必须交市文物部门处理,不得擅自买卖。

第五十条 本市骑楼街区内的建筑或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有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或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市街区管理机构报告。市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涉及文物、市容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城市交通、卫生、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侮辱、殴打骑楼街区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

(三)对有损骑楼街区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一)文物保护单位、骑楼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清后期至民国时期海口南洋风格骑楼建筑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

本办法所称骑楼街区范围是指,海口市长堤路以南,龙华路以东,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文明中路以北的围合区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建筑:

(二)建国后修建,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和人文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兴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广泛分布于中国南部沿海城市。楼房与楼房之间跨人行道而建,在马路边相互联接形成自由步行的长廊,建筑分楼顶、楼身、楼底三部分,往往几座或几十余座毗连一起,形成参差错落的连续界面效果,外观基本形式统一,艺术表现手法各异。建筑多以2—3层为标高,少量有4层以上的。作为一种融合了东西方文化的独特建筑,是近代南亚、东南亚典型的临街商业建筑形式。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院落,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空间布局形态和建筑风格具有传统地方风貌特点,或者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主要由历史建筑所围合、限定的,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历史环境质量的院落。

第五十九条 骑楼街区内骑楼建筑和历史院落的保护、管理参照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引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街区重在保护外观的整体风貌。不但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

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

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历史街区管理调研方案篇四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项目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必须在严肃科学的计划控制与合理有效的资源投入下,通过各项施工管理的有机、综合的适时过程控制才能达到。在项目实施工期、成本、质量、安全四大控制过程中,就成本角度来讲,做为成本中心的各项目部,以实施卓有成效的成本控制为基础,才有可能形成源源不断的利润源头,才有可能使企业得以生存和继续发展。

项目发生的总成本过程,主要集中于组织、管理正式工程的施工阶段,而这一阶段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达到业主认可的各阶段进度目标,并取得过程业务收入以弥补过程投入,最终实现总工期目标和总项目收益值。施工进度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层次进度计划的执行和控制,各类人、财、物等资源围绕进度计划实施同步投入、配合与支持,并在综合控制下实现的。

由此,计划系统应进一步予以充实、完善和提高,尤其是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工作更需加强,以适应内抓管理,外拓市场的要求,使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手段同其它资源计划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综合控制的最佳效果。与企业外部开拓市场紧密结合,更多地承揽施工任务、更好地干好现有工程。在面对有限的建筑市场和众多的竞争对手的严峻形势下,企业在适应市场、开拓市场、抓住市场机遇的同时,唯有各项工作在组织得当、协作配合、科学有序、扎实有效的基础上,才能信息灵敏、决策正确、执行得力、不误战机,才能更好地把握市场,占尽先机而有所发展。

二、全局性的项目总体计划管理,是施工管理的主线和重点 就一个工程项目来讲,要有一个全盘总体控制计划,以指导、协调和安排人、财、物等各类资源。要达到项目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效益目标及其综合体现出的企业信誉和社会效益,在项目管理上需要确定一条从准备谋划、执行反馈、调整修改、再执行及执行结果评价的主线,一切工作应围绕这条主线展开。基本建设程序表明了一个工程项目产生、演变、发展、形成的规律过程,在施工阶段亦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施工阶段之前各阶段所产生的工作成果,以及明确的最终交工时间要求,是项目施工总体计划、资源安排的基础。

在合同工期的目标下,编制合理的总体计划,以安排各阶段、各专业主要工作,进行人、财、物等资源调配,并指导进一步的进度计划细化工作和各类详细资源安排的初步确定提供依据,形成各时间层、各专业层次、各组织层次的进度计划体系,是计划资源总体控制期望目标实现的关键。

项目部直接管理下的具体工程项目,计管理是贯穿项目施工始终的各阶段、各层次、各业务职能管理的第一步和首要的工作。一切工作由计划开始,一切工作按既定目标印计划步骤展开,有条不紊、适时调整,才会避免工程施工组织中的大起大落、非均衡性施工,从而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实现最佳产出。

三、充分运用计划管理手段达到控制目标,就必须将各类资源有机地融入计划管理的全过程中 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是编制者依据基建程序中施工阶段之前的各阶段工作成果,考虑工程、工艺特点和施工特点,以合同工期为工期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规定的总进度目标和效益目标,形成分层次、分阶段、分专业的,包括各资源投入量平衡计划在内的一整套计划组合,并由项目管理的决策层批准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就单独施工进度计划来讲,它不是孤立的,而是整个项目千头万绪业务管理计划工作的龙头,是财务资金计划、劳动力组织安排计划、机具调遣计划、技术准备及现场组织等各专业计划的主线。这些资源计划依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而又相对独立执行各自的职能计划管理。从工程最初,施工进度就与各类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各类资源的投入,也要道施工进度进行数量、结构、时间、范围等进度管理,并以计划的形式与施工进度计划配合,支持和保证施工进度目标的完成。

四、具体计划管理中,要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定性和定量地,主要是定量地进行单页和综合分析,使进度目标与资源投入协调一致,使计划的执行建立在正确谋划的基础上。

项目总体计划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下:

1.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施工周期或合同开竣工日期。

2.《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资料。

3.施工设计图纸计划交付日期及相关说明。

4.主要工艺设备、材料计划供货日期。

5.水文、地质及气象因素。

6.本企业现有可能调配于本项目上的人员机具。

7.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理和成本核算的要求,科学适当地划分工程结构编码(wbs)和组织结构编码(obs)。

8.外部协作关系等其它因素。

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后,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使编制出的计划符合以下要求和确定以下几方面内容。

1.符合合同规定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交工日期,明确反映出为实现工期目标的各阶段、各主要施工工序及各专业主要控制点的合理安排与交叉。

2.总体计划中作业项目加载初步确定的劳动力资源计划投入总量及其结构性安排。

3.将已确定或初步估算的工程实物量在计划中体现,以确定施工劳动强度,便于定期监控时的资源分析。

4.按概算资料进行总价经营分析,初步测算分解出总成本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成本费用,并加载于计划作业中。

5.进行施工机具详细计划投入量的预安排及使用的时间长度,并与计划进度相协调。

基于上述总体计划的要求和包涵的内容,主要期望达到以下目的:

1.实施项目施工的宏观控制,随施工进展,在其动态适时调整过程中,实现工期目标。

2.基于一个工程项目内外协作关系的复杂性,诸多影响因素多变而不确定性,必须在总体控制下实行分阶段、分专业、分区域的分级进度控制,使总体进度控制计划成为分级控制的基准和指导规范。

3.项目的整个施工阶段,与业主或总承包商或分承包商或设计和供应商,建立一致的进度目标,并起到履行、监督和警示某一阶段各方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以期望共同目标的实现。

4.取得预定的成本控制目标。

项目的全过程、全面计划进度管理,首先应使每一位参与者在既定方针、目标下,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和贯彻程序化的规范性文件,认识到过程控制与最终目标的实现不是某一部门、某人的事,它直接关系到项目部各单位及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以作业层参与、管理层操作、决策层领导的“三层合力”的综合进度管理。 项目总体计划执行之后,只是项目进度管理的起步,以此为基准的逐级分解进度计划及各业务控制管理将随之展开。要将项目总体规划和总体进度目标变为实际行动的具体步骤,必需进行行之有效的逐级管理和切实可行的分级控制,客观上就要求对总体进度管理进行分层次、分结构的纵向与横向的具体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要求,按详略和粗细程度分为项目总体控制计划即一级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二级进度控制计划,三级详细执行计划,四级具体作业计划。

二级计划是对一级总体统筹计划的进一步展开和确认,同时又是对三级详细计划的指导。三级计划是准备执行的近期计划安排,是执行、检查进度完成情况的重点。各作业项目已准备就绪,并即将开始,相应的资源支持和保障计划随时处于待投入状态,是各阶段目标实现的短期性安排,是管理层重点管理阶段。四级计划将三级计划具体为作业层可操作的进度安排,是与劳动作业任务单下达内容相一致的立即执行计划,确保三级计划的实现。按时间段划分,对应与前述四级计划分为合同期总体控制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明度执行计划、周作业计划。

工期进度目标的完成是参与施工作业的各类资源综合作用,相互支持、配合的组织成果。科学合理的工序交叉与工期时段的确定,也是在合理加载资源,分析、调整、平衡后得出的,离开资源的有力支持,工期目标只是空谈而无法实现。通过进度完成数据的采集、汇总,对照既定计划工期和控制点,对比分析工期差异程度和原因,分析计算对后续作业与相关工作的影响,以确定出新的应对进度计划,结合资源支持计划进行权衡,以更新此级计划,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历史街区管理调研方案篇五

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不断高涨的农村建房热潮中,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点用地20764公顷,按农村人口76万人计算,人均占地面积273*方米,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农村村镇人均用地150*方米的上限标准。主要表现为:单户用地面积较大,通常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以及人为形成的湾子林,破坏和浪费了大量耕地;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

(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xx年以前,全县90%以上的农户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国土部门履行了申报审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较好。但自xx年以来,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加之土地二轮延包实行长久不变政策,农民以为个人建房不收费,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急剧下降。年起,每年办理建房报批手续的农户不到500户,违法建房已成普遍现象。

(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高企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中王岗村一、七组的小产权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于上世纪末期,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

(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我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占补*衡,但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来落实,致使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衡成为一句空话。国家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使是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也要报经省*授权的市人民*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受到土地利用计划、农民建房用地的面广点多及随机性的影响,需要大量扎实的工作投入才能办理规范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门和乡管理职责缺位。年以前,国土部门基本上实行的是自收自支财务体制,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和放松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也不够,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上,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同时,县直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农民建房用地是国土部门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够,加上机构改革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土地违法行为多发。另一方面是村级管理越权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惠农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珍惜保护土地意识淡薄,不少农民群众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不良倾向,助长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随意性,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实行只能拆除的特殊处罚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农民经济损失大,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违建房少之又少,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焰,导致城区及结合部非法哄抢及转让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现象愈演愈烈。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规定也在各级关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现,关键是要加以贯彻落实,并针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台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乡镇人民*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审核作用,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状况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在县*对乡镇的重点工作综合考核体系中,加入国土资源管理考核指标,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外,重点内容应放在涉及面广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乡镇对村级的年度考核中,也应把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同等的位置。

另一方面,部门要形成规范农民建设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农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电力、供水部门凭农民取得的合法建设用地通知书及规划许可证(包括改扩建)通电、通水;房产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涉及农民进行经营性建房的,工商税务部门凭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大力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据*县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研究专题报告显示,到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为公顷,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在我县尚未真正展开,而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早已尝试并受益。根据《xxx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若干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后并经xxx门验收后纳入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试点市县xxx门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对新建中心村或居民点所需用地作为村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户,为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创造条件;对已分到农户需调整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用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来调整*衡,多余的耕地村组统一对外发包用于农业生产,农户复垦的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三)加大土地隐形市场整治力度。土地隐形市场非常普遍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户口迁移转卖土地,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整治。比如对迁入中心城区的农业户口,村组不论什么情况均不安排宅基地;对迁入城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迁出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迁入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共同确认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此外,加强土地价值明显地区村组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预防土地违规交易。对在非法转让耕地上新建的小产权房,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从重从严查处,甚至拆除部分影响大的违法建筑,让违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震慑和打击隐形交易后违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现象。

(四)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完全对接,用来控管和引导农民建房。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项目建设效益,避免重视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轻视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重视农业生产条件建设,轻视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造成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发挥项目建设的整体功能。各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充分征求农民意愿,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在引导农民新村建设时,可以依托项目先行搞好基础配套设施,然后农民视生产生活的条件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各支农项目也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周边的道路、水、电建设,为农民进城镇居住创造条件。*还应出台优惠政策,在防止出现新的违法用地情况下,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小城镇进行农民公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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