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通用21篇)

时间:2023-12-29 05:34:29 作者:曼珠

自查报告可以是一份关于个人成长的回顾,也可以是对某个项目或经验的总结。请大家阅读下面这些自查报告范文,并思考如何将它们的优点应用到自己的写作中。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xxx区司法局按照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够在重要时期和特别节日协调和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是过年过节在工业区多次开展“欠薪举报”现场法律咨询解答活动及分发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温情卡等,为外来工寻找法律途径,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二是开展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繁华闹市、在工业区域、在便于为民服务的各种场所举行大型咨询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如融法律咨询、现场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法制猜谜、宣传资料等为一体的宣传活动,[本文作者申明:仅提供给本网网!]方便了各层次、各群体的需要,有效帮助群众解决各类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问题,进一步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三是开设法律频道,通过网络上传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栏目等内容,人民群众随时随地通过上网寻找解决各类利益纠纷问题的法律途径。

二、对农民工能够降低法律援助门坎,简化法律援助程序。

我局考虑到农民工身在异地他乡,所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要求法律援助时给予简化程序,免去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等。今年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劳动报酬案件为40件,工伤赔偿案件为18件。通过法律援助均得到合理解决,缓解了社会矛盾纠纷问题。

三、主动与各执法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促进“平安鲤城”建设。

今年来,我局与区公安分局共同讨论《警民联调工作实施方案》,得到区综治委员会认可,并作为经验材料转发。通过警民联调,共同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达到快速高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同时,指导法律援助中心与区法院、区劳动局、区工会、区妇联等相关部门经常沟通、协调、联手为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受到当事人的交口称赞,有力地树立了区委、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尊敬的xxx:

严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关于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积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为进城就业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工依法讨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营造优良的法律保障环境。据统计,年全受理农民工案件600多件,追回欠款和赔偿金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厅已经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

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

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20xx年12月下旬,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镇党委政府对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部署,早谋划、快出拳,及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专门工作组;提前召开了全镇专题工作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江家店镇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共发生农民工讨薪案件二件,涉及人数近800余人,金额达1330万元。在区政府和区直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镇相关职能单位同心协作,于春节前使这两起案件全部得到稳妥处理,讨薪农民工过上了一个安宁祥和的羊年春节。

一、安徽翔鹰花炮厂欠薪事件。

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我镇的花炮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关停。由于花炮企业是我镇的支柱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用工人数众多,按照企业往年支付工资惯例,大多数工人都是在农历春节前结清全年工资。

在接到上级关停文件的同时,镇党委政府认真谋划,成立三个工作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逐个排查,分步骤逐项开展工作。首先对企业工人集中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让他们了解关停花炮企业的目的和意义。其次对所有工人进行登记界定,了解企业职工数和欠薪总额。在掌握大体数额的同时,主动与裕安区劳动监察汇报、沟通情况,在监察的指导下按照法律程序多方面做工作。

1.对企业法人宣传政策,让其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负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理清工人工资和往来债务之间的区别。

2.积极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支持,多方筹措资金用于专项兑付工人工资。

3.对每天来询问的工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介绍每个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尽可能取得工人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在区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的帮助协调下,翔鹰花炮厂在农历二十三号前发放工人工资800万元,涉及人数600人,下欠约100万元工资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承诺于20xx年5月1日前兑付。

二、新沟平塘小区二期欠薪事件。

平塘小区二期工程建筑面积约19000平方米,总造价1600余万元,于20xx年6月开工建设。发包方:新沟民族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承包方: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为罗杰、朱玉国等4人)。合同约定:13-15号3栋楼7400平方米为甲方(发包方)代建,价格850元/平方米,18-20号3栋楼116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方)自建自卖;本工程采取全垫资,要求竣工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由于承建方经济实力不足,致使工程一再延期没能按时全面交付使用。20xx年底已发生欠薪事件,镇政府已直付农民工资145万元,截止事发前,镇财政通过三资专户累计为其垫付资金518万元。

20xx年底,部分班组长到镇反映该工地再次欠薪,且有恶意欠薪嫌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协调组,全程跟踪协调处理欠薪事件:

1.组织专人,全面登记核实欠薪情况,累计欠薪430余万元,涉及近200名农民工。

2.向农民工解释事件原委,做好劝导工作;。

5.向区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做好应急预案。

至20xx年2月17日,在区劳动监察、区公安分局治安积极协助下,本次欠薪事件得到基本处理,欠薪民工满意,结果如下:

2.新沟村通过售房筹集资金40万元;。

3.镇财政预借40万。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今年,我区农民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紧紧抓住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就业创业、执法维权、权益保障为重点,积极稳妥地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任务目标,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有重点、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工作。自8月上旬起,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全区5个涉农街道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的调查(我区劳动年龄段内的**户籍农村劳动力共有43910人,占全区乡村户籍人口7.3万人的60.2%。其中,本市务工30931人、外出务工429人、自主创业260人),进一步理清了开展工作的基础数据。为扎扎实实给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筹抓好就业创业,探索农民工招用工新机制。

一是结合“春风行动”,做好招聘用工工作。今年,结合年初开展的“春风行动”,我们积极抓好农民工就业,先后在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八卦洲、尧化、迈皋桥等街道举办规格不同的招聘会18场,免费为农民工发放岗位信息宣传单、各类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多份、“春风卡”1000余张,进场招聘企业921家次,提供就业岗位18854个次。二是完善创业政策,做好服务。我们加大对八卦洲农民创业园、**创业一条街、栏江桥创业园、石埠桥新型工业创业园等农民创业基地的建设,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进行资金和项目扶持,符合条件的,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经复核和调查后签署推荐意见。今年,共发放小额创业贷款62笔,总计2395万。三是设立服务窗口,开展援助。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做好求职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据统计,今年农民工求职登记3185人,达成就业意向的1584人。同时,以困难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开展多样化援助服务。在金港科创中心开展“服务保障进园区”宣讲活动;以“关爱女农民工健康”为主题,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全区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物业公司的203名女会员和497名环卫工人赠送女职工**互助保险。

(二)强化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水平。

一是科学统筹,整合资源。本着“实际、实用、实效”原则,我们把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到全区劳动力培训之中,科学整合培训资源,形成以区培训中心为龙头、各街道培训机构为主体的培训网络。先后在**、**、**、八卦洲等街道开展育婴师、电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花卉园艺师等10余个培训项目,参训人数达2753人。据初步统计,参训的80%以上农民工都能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就业率达95%以上,人均月薪提高近1000元。二是突出重点,提升层次。着重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短期的基础知识和简单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回乡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真正地为用人单位培养实用人才,努力提高就业率。另外,针对新建的丁家庄、花岗两大保障房片区,我们及时开设保洁、绿化、保安等技能培训,提高了就业率。三是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除了根据季节定期组织集中培训,我们还充分利用集市宣传、广播宣传、电视宣传、印发资料、发放书籍、现场指导等形式,全方位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同时,注重发挥区职工培训中心平台作用,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工周末学校的学习,参与各类技能比武活动。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我们主动与驻区企业联系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企业座谈,让参保单位、职工了解养老保险的参保政策,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隐患,每年都将组织力量,深入重点街道和建筑工地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对全区企业,尤其对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采取定期上门登记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全面排查,确保按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我区接到农民工欠薪投诉多达407起,为有效解决矛盾,我们要求公安、人社与住建部门联合办公,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截至11月底,已为3000多位农民工追讨工资3835万元。另外,还主动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受理**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精研磁性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案,确保涉案农民工利益得到维护。为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我们组织人社、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招工单位50余户,纠正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48起,责令退赔劳动者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20余件,共计费用0.56万元。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团、妇联维权服务中心等维权机制的作用,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维权培训、讲座、广场宣传活动100余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

(四)加强公共服务,确保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类资源。

一是做好上门服务,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我们对全区人口状况、学校招生规模等进行专项调研,合理划分施教区,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提供帮助;开设“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子女就学及时登记,最大限度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据统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6189人,其中小学接纳5114人,初中接纳1075人,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在公办学校就读。同时,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升学权益,根据省市招生文件,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报名参加市中考、全国高考等工作,全区没有发生一例中考、高考报名受到干涉和阻止的情况。二是拓展服务内涵,确保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我们将计生工作融入到“新**人服务中心”。10月25日,联合市计生委、市住建委计生协会在燕子矶新城保障房建设工地开展计生药具发放、健康检查、安全防范等综合服务,深受农民工欢迎。同时,完成马群等六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计免门诊和“健康小屋”建设,方便农民工看病就医。今年,开展一类疫苗免费接种11.7万人次,其中农民工的儿童免费接种6.9万人次,接种率均达98%以上。三是落实服务政策,解决农民工城镇落户、住房等问题。我们深入工地,社区,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开设农民工落户绿色窗口,并按照规定,对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并优先办理。同时,对本区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留守困难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解决他们的实际住房困难。

(五)加强群体人文关怀,推动农民工尽快融入社会。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保障基本政治权利。建立社区农民工日常管理制度,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日常服务和管理范围,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均可参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时,将发展农民工入会列为重点,保障享有基本政治权利。在八卦洲街道成立全区首家劳务公司工会联合会,涵盖9家劳务公司,输出劳务派遣工3000多人,不仅起到带动示范作用,而且为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我们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类文化服务,组织书画作者到社区、村为农民工送春联;组织文化惠民文艺小分队演出20场,在时间、场地和内容上均以农民工文化需求为主,让他们融入其中;在全区30个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并设立农民工专用书架,深受他们欢迎。三是关怀农民工子女、留守妇女和老人。组织“文化惠民”小分队到明光金都子弟学校、宁燕民工子弟学校开展文艺演出,并建立“爱心阳光书屋”;积极做好农民工家庭孕产妇保健及产后访视等服务,全年共为农民工等群体孕产妇建卡937人,产后访视930人次;开展对7岁以下农民工等群体子女健康管理8771人,新生儿疾病筛查99.03%,有效保障了留守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组织巾帼志愿者走访慰问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为她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今年春节专门拿出25.1万元资金,走访慰问我区210名农村留守女性及单亲贫困家庭女性,解决他们生活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农民工工作方面我们做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培训工作需继续加强。农民工文化水平低,许多技术课难以听懂,使培训难以有效开展。二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强,致使一些岗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三是建筑领域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的部分项目违法层层转包、分包,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非常困难。四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有的用工单位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经常推诿或拖延为农民工参保。五是农民工的生活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住宿、饮食、饮水等环境以及卫生安全、疾病防控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明年工作思路。

针对存在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更新就业创业观念。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尤其是年轻农民工择业观念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自主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农民工树立自力更生、创业致富的信心和决心,自觉投身创业大潮。

二是明确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创业就业帮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将工作具体到岗到人,确保各成员单位立足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切实解决农民工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合法权益等贴身利益问题。

三是加强管理,探索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培训与产业结构、企业需求相结合,实行“企业订单、农民工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农民工自觉参加服务型、技能型、基础型实用技术培训。以区政府提出的“三千三万”为目标,将培训开展到厂矿车间、田间地头,不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四是延伸服务,畅通维权渠道。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主动掌握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和情况,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动态监管目标。同时,人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要形成信息互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纠纷,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处处有人管,时时有回音,件件能落实。

以上是我区20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虽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力争做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维权有渠道、环境有改善”,为建设美丽幸福**做出新贡献!

年12月10日。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共九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伊宁县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10月12日由我带领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和教科文卫委、农牧委以及几名人大代表组成检查组,分别对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物流一期建设项目、伊宁县服装家纺产业园,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就县人民的`政府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我县人民的政府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我县共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74个,其中新开工建设项目41个。1-9月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7.94万元。1-9月受理投诉案件60起,结案59起,其中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50起。涉及劳动者人数1032人,追回拖欠劳动者工资978万元。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调研中发现,我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任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企业用工管理和行为不规范。调研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是口头约定或者一般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证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

(二)员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主体中,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参与者,但实际上劳动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数职工不学法、不懂法,致使绝大部分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一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企业停产、半停产,发生亏损,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义务,确实没有能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这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缴纳三金、五金,亏待员工工资现象任然存在。

(一)通过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堵塞漏洞,就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这样才能为员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书面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及时解决。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重点解决拖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和维权的自觉性。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农民工的维权信心。媒体应多向其宣传维权知识、方法、程序,加强劳动法的宣传等,使其人人皆知。农民工对企业拖欠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好的典型及时曝光和宣传,增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工资是劳动者维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来源,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不仅要求企业依法补发,还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进行经济处罚。只有让经营者感到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不仅不会有利可图,而且会得不偿失时,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自觉地遵守《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主动地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按照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通知》要求,现将我乡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1-10月份,我乡组织开展培训共培训创业农民工50人,开展培训项目主要有种植、养殖、商品营销、餐饮服务等,创业带动就业231人,实现劳动力转移就业3000人,其中省内转移2500人,省外转移500人;有组织输出1390人,其中新型住宅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340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190人;发放小额担保650万元,主要开展的自主创业项目为养殖业、服装零售、日用百货、电机维修等项目,相关企业带动就业400人,同时深入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进农村活动,为广大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一是积极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做好我乡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为随迁家属提供城镇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农民工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住房保障,有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窗口,方便服务群众。二是积极配合推进农民在城镇落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需要在当地落户的,协调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有意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条件的提供支持,维护农民工权益。三是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文化下乡入村活动,每村每年一场电影,对留守困难家属进行慰问,确保农民工无后顾之忧。

二、存在问题及打算。

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掌握人员情况不准确,管理难度大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建立综合平台管理,探索掌握农民工工作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尤其是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配合上级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为广大农民工创造良好就业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以打造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体系为目标,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度重视在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县政府于203月份专门印发了《**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多次组织由人社部门牵头各乡镇、住建、水务、工信、交运、国土、卫计、教体、文广等单位组成督察组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回头看督查劳动监察中队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集体上访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性建设项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虽然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和不懈努力,但由于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普遍存在,截止年年底,**仍然有住建部门和各乡镇精准脱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一千万元。

一、拖欠情况。

(一)渭锦佳苑拖欠农民工工资350人,拖欠金额400万元。形成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相互之间的利益纠葛导致工程款大量拖欠,需要住建会同我们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解决。

(二)渭河印象老年活动中心拖欠30人50万元,需住建部门会同劳动监察大队共同督促解决。

(三)源泰建材城拖欠39人27.6万元,正在督促解决。

(四)莲峰元明异地搬迁合并招商引资制药厂项目拖欠200多人480万元,已筹措到位资金200万元,剩余资金正通过搬迁农户贷款解决。

(五)五竹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拖欠130人210万元,主要原因是22套房屋未落实到户,解决工资资金需镇政府衔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解决。

(六)新寨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30余人,50万元。拖欠主要原因是30多套房屋未落实到户,需镇政府会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筹措资金解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承包工程,导致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当前房地产业和砖厂等劳动密集型房地产下游加工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工业园区制药企业也因经营困难程度不同存在拖欠。

(四)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人社部邱小平副部长在年初答记者问时认为: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执法能力严重不足。

三、采取的措施:

(一)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用工备案。

一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实行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是县人社局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制度。

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

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三)完善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基数为合同价款的3%.

(四)落实了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执行《**县政府性建设项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县财政将县政府确定的5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政府性建设项目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是减少政府拖欠。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二是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三是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监管。

四是加强县级验收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县人社局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县级验收。五是设立维权告示。

(六)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分别于3、6、11月份召开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会议通报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和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劳动保障案件。

(七)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实行多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如:2017年11月2日,罗某强、李某云等7人到**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投诉,反映2017年6月至9月份在310国道施工中务工,该工程分包企业为山西阳泉市某建筑公司,法人李某军,拖欠11人劳动报酬索要未果。**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于当天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罗某强、李某云等人反映情况属实,且该公司法人李某军逃匿。**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依法于2017年11月7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李某军于2017年11月10日11时前全额支付罗某强、李某云2人劳动报酬2.38万元,在规定的时限内李某军未履行。2017年11月14日**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将该公司法人李某军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7日正式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方式将李某军从河南信阳抓获并刑事拘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对在产业集聚的工作一年以上,愿意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在养老、医疗、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政策落实情况。

自收到通知后,我中心高度重视,在全区范围内排查落实产业集聚区及区内企业的农民工参保情况,现把调查情况和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产业集聚区内所有企业全部按照劳动服务协议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中包括农村户口的农民工,我们针对这部分人员及时办理了参保手续。并且按照缴费时间段稽核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但大部分农民工家属已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前我区还是以户口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在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针对以少数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家属,接下来我们中心将加大宣传力度,根据农民工及其家属的意愿选择参加社会保险,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争议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负责对无照经营单位或其他应由工商部门处理的情形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和相关费用。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3%的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银行凭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施工组织计划中农民工人数最高峰时月工资总额3倍的标准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应急周转金专户预存数额市级一般不低于300万元,县级不低于100万元。应急周转金的储存启用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三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用人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或者同一工程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在我市承揽工程(施工)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其他部门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一并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开展农民工工作情况自查的报告

一是过年过节在工业区多次开展“欠薪举报”现场法律咨询解答活动及分发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温情卡等,为外来工寻找法律途径,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二是开展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繁华闹市、在工业区域、在便于为民服务的各种场所举行大型咨询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如融法律咨询、现场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法制猜谜、宣传资料等为一体的宣传活动,方便了各层次、各群体的需要,有效帮助群众解决各类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问题,进一步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三是开设法律频道,通过网络上传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栏目等内容,人民群众随时随地通过上网寻找解决各类利益纠纷问题的法律途径。

我局考虑到农民工身在异地他乡,所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要求法律援助时给予简化程序,免去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等。今年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劳动报酬案件为40件,工伤赔偿案件为18件。通过法律援助均得到合理解决,缓解了社会矛盾纠纷问题。

今年来,我局与区公安分局共同讨论《警民联调工作实施方案》,得到区综治委员会认可,并作为经验材料转发。通过警民联调,共同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达到快速高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同时,指导法律援助中心与区法院、区劳动局、区工会、区妇联等相关部门经常沟通、协调、联手为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受到当事人的交口称赞,有力地树立了区委、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工资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塑料污染治理自查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部委联合专项行动迎检工作的函》文件精神,涉及我局职能范围的有两项:一是生活垃圾非正规规范点、倾倒点排查整治情况,二是江河湖泊、港湾和海滩塑料垃圾清理情况。现将今年以来开展以上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活垃圾非正规规范点、倾倒点排查整治情况。我市环卫部门充分利用清理卫生死角、余泥垃圾专业队,将城区卫生死角清理工作常态化。专业队每天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周边等地加强巡查,对卫生死角发现一处及时清理一处。1-10月,共出动6238人次,3430车次,共清理卫生死角3119处约3771吨固废垃圾。

二、清理河面塑料垃圾工作情况。充分利用打捞队将锦江河中心城区段河面垃圾(含水浮莲)的打捞清理工作常态化。共出动水上环卫工人2619人次,纤维船只和车辆各585辆次,清理锦江河长7.5公里,清理水域面积1.5平方公里,共清理水浮莲、塑料等漂浮垃圾1257吨,锦江河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按照《中共白城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白城市开展四风整治会战工作方案〉》(白群组发〔〕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我局将集中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坚持清理与预防并重,积极探索长效管理办法,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为维护各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主要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一是建立联络工作机制。成立了市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直、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分别设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形成工作网络,做到每项工作任务实、节点明、责任清。

二是畅通维权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继续抓好公开维权电话,常态宣传、发放宣传材料,深入宣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维权联系卡,流动宣传、设维权告知牌,固定宣传、开办广播栏目,贴心宣传、设专门接待室,零距离服务等6个服务方面工作。今年,为了更好的接待劳动者投诉,我局增设了农民工休息区,添置了电脑,农民工休息椅、饮水机等设施,同时又抽调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执法人员专门接待,使农民工们的投诉举报更加方便。

二、创新机制,标本兼治。

一是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白城市人民的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研究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问题》、《白城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截止目前,我市已累计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955万余元,有助于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清欠,极大地降低农民工维权的难度,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生。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今年我局已先后2次对全市在建工程是否建立用工备案制度以及是否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突出重点予以整改,从环节上控制拖欠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一是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排查摸底。我局已抽调执法人员成立专项行动小组,继续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检查工作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整改后再次复查,对逾期不整改的和屡次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单位严厉处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同时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媒体曝光。

二是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让各项制度得到落实,作用发挥最大化。加强与建筑、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建筑工程量、工程合同价、分包转包、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等存在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适时召开分析会,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三是落实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已将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因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10人以上的,造成大规模群体的事件等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中,适当减少部门绩效奖。

今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底前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的总体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55户;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案件80件,立案查处80件,结案80件,结案率100%;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89件,其中行政处罚3件,罚金26.9万元;累计收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81万余元;依法为764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879万余元,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达到100%,完成了省、市下达的清偿任务。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昨天上午,记者从湘潭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县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以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贤出席会议。记者从湘潭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发的《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通知》中了解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范围包括全县17个乡镇、相关县直单位以及天易经开区相关部室。考核总分设定为1分,考核时将根据相关指标的.评分标准打分,并采用扣分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坚持自我评价、日常工作考核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会上,周贤要求,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把握好时间节点,防患于未然;要完善农民工清欠保障机制,切实化解欠薪矛盾;要加强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失信惩戒机制。会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走访了县城部分在建工地,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同时进一步增强各项目工地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工地及时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中特香堤雅郡6号楼项目负责人胡金明:我会坚决落实会议精神,保证不拖欠农民工一分钱工资。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曝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依法维权。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人社、住建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核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指定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住建部门凭人社部门开出的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和施工单位持有的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凭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加倍缴存。

2.工资保障金期限。工资保障金的保障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社会公示6个月。在此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退还保障金,特殊情形由人社、住建部门另行协商确定。

3.退还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后,施工企业(以工程为单位)凭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人社、住建部门经核实该工程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应及时退还施工企业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4.工资保障金的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门处理后拒不支付或无经济能力支付的,人社部门有权动用工资保障金专款代为支付。

(二)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凡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住建部门作出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企业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企业为农民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月将各班组工资支付情况在工地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

(三)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包、谁支付”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由人社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监管。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经人社部门评定的失信企业、经住建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对其银行授信给与限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障。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网上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人社、住建、公安、水利、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季节或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前,联合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人社部门要将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重点,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查等有效方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依法打击欠薪犯罪和恶意讨薪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限期结案;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恶意讨薪、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工商、工会、发改、财政、经合、教育、信访、金融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相关区直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落实部门对主管领域欠薪问题负责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依法查处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经合、国资、国土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对拖欠工程工资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经合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监管规模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助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给予限制。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共同配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对工资拖欠问题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和重大欠薪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欠薪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的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4月10日起实施。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呈人劳联社[xx]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街道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xx年11月15日至xx年1月25日期间,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

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检查重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阶段(xx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

在宣传活动中,应通过新闻媒体、黑板报、宣传资料、横幅、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等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呈贡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xx年11月21日至11月31日)。

用人单位对其xx年1月以来工资支村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执法检查阶段(xx年12月1日至xx年1月15日)。

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组织骨干人员,根据用人单位在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有针对性的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总结阶段(xx年1月16日至xx年1月20日)。

各职能科室于xx年1月18日前将检查结果报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后,由办公室书面将总结及统计表报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监察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决定成**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派出所所长)。

(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成员:(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副主任)。

(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主任)。

(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副主任)。

(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司法所副所长)。

(雨花工商所所长)。

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经济发展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各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小组,组织指导协调此项专项检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社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树立我街道对外形象,优化我街道经济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抓紧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欠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社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给予公开曝光。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各社区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和举报投诉地址,并向社会予以公布,保证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要建立突发案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应急小组,在突发案件后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进行报告。

(五)做好报送有关材料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各社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必须于xx年1月18日前完成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及补发金额等情况的汇总工作,并报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各社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于xx年1月18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报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房人大办发6号文件《关于开展“四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于6月中下旬对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于正式启动,按照我县“四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及四项任务,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干部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思想上统一了认识,在管理上严格要求,统一规划。早在两年前,我局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无论领导怎样变换,其责任、目标、任务不变,并设立了普法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其次,配备了一名普法辅导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而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按照房发[]20号、十价法[]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房县物价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到整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2001年宣传发动阶段、20至实施阶段、20考核验收阶段。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是:

1、宣传发动阶段。一是组织召开了干部职工会,学习了县委批转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全市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使全体干部职工达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二是购买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计划物价系统“四五”普法读本》人手各一册。同时送法下乡,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农村。我局共购普法教材300本,送到沙河乡白沙河村农民手中;三是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2002年我局共派6人参加了县法制办举办的三期“四五”普法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平均成绩达93.9分,为我局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和实施方案,2002年至20三年内分别完成30%、50%、20%的学习任务,截止今年6月份,累计完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计划物价系统“四五”普法读本》里的85%的内容;二是抓好普法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四五”普法期间,物价部门普法的重点对象是三类人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事价格收费审批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阶段的三年里,普法重点对象已分别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类法制培训班,合格率达100%;三是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普法与执法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物价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水平,克服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自觉做到秉公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采用自学、授课、调研、讨论、培训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在普法中重点抓好普法与提高干部队伍法律水平,普法与促进物价工作,普法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被授予县级文明单位)。同时,坚持每周四学习日,每次学习都将学习记录、讲稿、试卷存入档案。对学习笔记、考勤人数、学习效果不定期开展检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3、具体措施。一是成立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局领导小组。一把手局长为组长,各股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局工作的领导;二是积极安排参加省、市、县组织的科局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讲座及各类法制培训班,参训率达95%以上。局中心理论学习小组法制教育学习全年不少于4次;三是根据县普法办统一安排,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普法考试,将考试成绩纳入年度和整个普法考核;四是建立健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将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提高法律水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价格执法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直接制约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依法行政研究,严格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把“四五”普法的成果直接运用于实际工作。

1、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制约和行为监督。我们一是继续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物价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做到层层明确责任,明确要求,督促抓落实;二是建立和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审理。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办事,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2001年以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多起,没有发生过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房人大办发[xx]6号文件《关于开展“四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于6月中下旬对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于xx年正式启动,按照我县“四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及四项任务,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干部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思想上统一了认识,在管理上严格要求,统一规划。早在两年前,我局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无论领导怎样变换,其责任、目标、任务不变,并设立了普法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其次,配备了一名普法辅导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而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xx年,按照房发[xx]20号、十价法[xx]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房县物价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从xx年到xx年,整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xx年宣传发动阶段、xx年至xx年实施阶段、xx年考核验收阶段。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是:

1、宣传发动阶段。一是组织召开了干部职工会,学习了县委批转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全市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使全体干部职工达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二是购买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计划物价系统“四五”普法读本》人手各一册。同时送法下乡,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农村。我局共购普法教材300本,送到沙河乡白沙河村农民手中;三是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xx年我局共派6人参加了县法制办举办的'三期“四五”普法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平均成绩达93。9分,为我局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市工信委:

根据《xx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武工信发〔20xx〕195号)文件精神,xx县工信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排专人组织力量,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全县30户规模企业中,正常生产21户,开工率70%(金牧伟业公司已于7月5日复产)。另9户企业中,停产企业8户(其中:供热公司、雪峰源公司2户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聚欣硅业公司因租赁合同到期,正在进行交接事宜,计划8月下旬恢复生产;长兴公司生产线停产,以贸易形势经营企业;创高公司临时停产检修设备;道明公司、华藏新型研磨公司、富通公司3户企业受环保因素影响,目前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撤资注销1户(即凯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武工信发〔20xx〕195号文件要求,xx县工信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按排,成立了xx县工信局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xx县工信局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赴全县规上生产企业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把握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工信局工信局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以规上生产企业为重点,建立了重点企业稳控台账、发放填写了工信系统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查表和工信系统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场检查登记表,及时跟踪掌握欠薪隐患。专项检查期间,21户生产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并设立了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今后,xx县工信局将建立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保障工信系统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用人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监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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