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热门17篇)

时间:2023-11-18 06:24:00 作者:笔舞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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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今年春运开始时间与我国传统春节相距较近,学生流、返乡流、探亲流叠加,旅客出行压力较大。加之极端降雨雪、低温冰冻天气偏多,安全运行压力增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谋划实施。

一是完善工作方案。根据区政府要求,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春运工作方案;铁路、公路、水运要进一步加强旅客出行规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正运输组织方案。

二是充分保障运力。区港航局、区运管处要牵头抓好水陆运输统筹,强化运输保障;各运输企业要根据客流需求,灵活安排好运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要加强节前返乡、节后返岗的客流接驳转运组织,加强农村客运的组织管理,增强农村赶场等活动的运力保障;货物运输和邮政快递要有序组织运力,为节日期间市场供给提供可靠的运输保障。公交公司要发挥覆盖面广、循环速度快的优势,采取延时收班、安排临时加班等方式,及时从客运枢纽疏运旅客;班线客车、包车要发挥“兜底”作用,科学分析旅客出行规律,摸准旅客出行节奏,合理安排好线路运力和机动运力,确保让每一个旅客都能顺利回家过年。

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执行好各项工作措施,全力保障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稳定。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加以解决,坚决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各运输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和职工岗位责任,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生命防线。

二是突出监管重点。区港航局、区运管处、路政支队、渡口所、车检站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禁不符合条的人员参与春运,严禁“带病交通工具”运营;严禁“三无”船舶私自载客。严格落实24小时班线动态监控制度,坚决执行凌晨2—点高速公路长途客运停运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要严格查处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对上车行包“逢包必检”和出站客车“逢车必检”;铁路要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抓实抓牢安全工作。

三是强化安全检查。各监管责任单位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查、突击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监管实施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路政支队要加强节日治超工作,协同交巡警支队、高速执法支队、区运管处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平安畅通。

四是处置突发事。委属相关单位要牵头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做好值班待命及人员安排、物资储备,确保应急车辆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区公路局、桥管处要做好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巡查;区港航局要加强航道检查和设施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水路畅通;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恶劣天气造成的客流骤增等突发情况,加大运力调配和疏导安置力度。

五是维护行业稳定。区运管处要加强同公安、xxx、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网约车、非法营运车辆的监管和打击,形成合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确保春运期间运输秩序良好。

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要以“情满旅途”等活动为载体,狠抓服务质量,努力营造春运出行温馨氛围。

一是售票服务。客运站场要进一步加强客运售票管理,创新售票方式、拓宽售票渠道、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做好联网售票、代售点售票、自主售票等工作,满足旅客购票需求。铁路部门可针对学生、务工人员等集中出行情况,开展团体订票、上门售票、流动售票等特色售票活动。

二是运输服务。要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做好旅客换乘候乘标志引导,及时发布出行服务信息,方便旅客合理安排行程;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提高正班正点率,增加班车班次和发车密度,解决好高峰期间旅客压站问题;要加强班次监管,严格按照所售车票载明的车次、车辆等级、发车时间等组织运输,防止侵害乘客利益的行为发生,保障旅客顺畅出行。

三是站点服务。要加强对站务、售票和司乘人员的宣传教育,推行规范化服务,保证车站容貌整洁、环境舒适、秩序良好;司乘人员要热情服务,对军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要开辟“绿色通道”,方便旅客购票候乘;与铁路衔接的汽车客运站要24小时开放候车室,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帮助旅客解决困难,让旅客走得了、走得好、走得满意,保障旅客暖心候乘。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07〕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二)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三、工作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开展经验交流。各地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刊发工作简报,供各地交流借鉴。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篇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

安监局只是在指导、协调和监督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下面,就安监部门履行职能,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龙头,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省安监局组建以来,在国家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措施,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出主意,当参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工作。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多次就当前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剖析;经常性的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交流和通气;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针对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以省安委会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每逢“春运”、“节日”、“汛期”等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都提早部署,确保万无一失。

二、正确定位,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安监局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照工作定位,确定了“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为指导思想,工作上,充分发挥主管机关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坚持到位不越位,监管不包揽,把重心放在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上,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的开展。

一是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省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还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简报”,及时通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整治工作的开展。二是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坚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是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趋势和必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省安委会转发了《2002年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召开了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孙立新局长在会议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道路交通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齐抓共管,推动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把握关键环节,落实重点抓。针对山东省道路交通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先后与省交通厅、公安厅印发了《关于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的实施办法》;牵头与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卧铺客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与省农机办转发了农业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已成为影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瓶颈问题,省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市安委会组织交警、安监、交通、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治本入手,集中进行治理,确保年内完成整改任务。

四是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调研,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措施。山东是农业大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用车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全省农用运输车拥有量已达180万辆,拖拉机171万辆。为了加强对农用车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会同省公安厅、农机办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我们还从抓源头着手,围绕提高客运市场门槛,严格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加装“黑匣子”等问题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了探讨,力争有所突破和创新。

五是注重开展社会化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安监局在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和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宣传重点,大造声势。按照抓“双基”工作要求,与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百日交通安全竞赛,争创先进单位和优秀驾驶员”活动的通知》、印发了《山东省“交通安全村”建设标准》、《山东省“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和《山东省“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转发了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促进了交通安全管理的纵深开展。

三、充分认清形势,把握监管工作的主动权(问题与对策)山东省的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拥有量位居全国前列,人、车、路、环境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问题的解决仍迫在眉睫。主要是: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新机制的建立、运作尚处于初始阶段,进度不一,发展不平衡;法制不完善,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如培训、高速公路、农用车管理等问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交通安全意识亟待提高;驾驶员、车辆违章现象还比较突出等。今后,省安监局仍将一如既往地依靠和发挥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稳定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

1、坚持预防为主,把抓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2、注重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推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的新机制的有效实施。

3、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4、加大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从治本入手,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使通车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5、抓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从车辆生产、改装、维修、检测、报废等环节进行管控把关,凡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营运市场;对驾驶员要严格培训和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禁驾车上路。

6、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要加大对各种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取缔各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做到不失控,不漏管,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7、宣传教育要深入到基层,重视从基础工作抓起。要以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广“安全社区”、“安全村”和“安全学校”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舆论氛围。

汇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篇二:xx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xxx人民政府。

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

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防范交通事故会议,认真研究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大大的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全年我镇不断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x余起,其中简易处罚x起、一般程序处罚x起,坚决做到违法必处、违法必纠。我镇还加强了对辖区内私人汽车和各单位站所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缺少年检、保险及车况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车辆,我们尽量做到对其纠正,并要求其改正。

四、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交安办在分管领导卜剑平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工作过程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口头教育以及强制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今年内,我镇总计排查机动车x余辆,违法违规驾驶率由年初的x降至x,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明显好转。

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镇交安办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x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x余人次。为开办高质量的培训,我镇请来县交巡警大队的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授课,并印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整体素质,有效遏制了死亡x人以上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群众防范意识。

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农村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市政府组织召开的相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目标职责,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长xxx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所主任为成员。

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属地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都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安排,认真研究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加以排除。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全年发放农村道路安全宣传单xxxx多份,办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栏xx期,大大的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全年我镇整治农村道路安全专项治理行动x次。

四、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交安办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查出道路安全隐患xxx处,由镇村两级开展整治,镇政府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xxx处,共计投入xx万多元。

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镇辖区内农村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镇由农机站牵头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x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xxx余人次。重点开展对农村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检查监督,镇社会事务办牵头进行了排查。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道路交通知识及法律法规,我镇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丝毫没放松宣传工作。今年来,我镇共计悬挂横幅标语xx幅,通过农村广播站宣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手册xx次。全镇农村道路安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群众的道路安全意识得到很大提高。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xx〕142号)精神,市政府将我县部分镇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连片试点。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组织机构网格化、源头管理精细化、基础设施刚性化、宣传教育层级化”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镇参与、村组联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联合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农村道路管理三级网络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到实处。至20xx年6月底,全县农村道路力争达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交通事故持续下降”的目标。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等7个镇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连片试点工作;将316国道汉阴段作为国道“122”模式示范路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从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30日止。

(一)在每条农村道路出入口建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并落实1-2名责任心强的村组干部任劝导员;在每条农村道路出入口设安全门,如遇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关闭安全门;试点路段的所有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人口密集区域等路段,均要设置反光镜、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并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

(二)各镇按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联合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落实五项机制,即落实联合检查和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养护和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山区农村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机制。

(三)将高速公路“122”联勤联动模式延伸至316国道汉阴段进行试点,落实相关机构,健全机制,总结形成国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

(一)宣传发动(20xx年4月中旬前)。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试点路段全面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二)组织实施(20xx年5月底前)。围绕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安保设施配套、综合执法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建立完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管理和教育,整治非法营运面包车、出租车、摩托车,严禁非法营运行为。安保设施、安全门、劝导站等全部按要求建设到位,标准统一、整齐划一。

(三)总结检查(20xx年6月底前)。对照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查漏补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样板工程。

(一)由县交警大队、县公路段、县交通局负责将高速公路“122”联勤联动模式延伸至316国道汉阴段,全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巡查检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分类建档立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治理。县公路段负责对316国道汉阴段存在的安保设施、基础建设、绿化、标志标牌缺损等隐患进行建设维护,对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发现的路段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县交通局负责配合市交通局对7个试点镇的农村道路筹集资金落实防护设施,即建立标志公示牌、转弯凸镜、警示标志牌、减速带、防护柱、安全门等(具体详见附件)。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试点镇与村道相连的县乡道路安保设施建设。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市交警支队对7个试点镇农村道路筹集资金建劝导站,配备协管员,为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落实一个协管员一部通讯设备、一套装备(一套服装、一件反光背心、一只交通指挥棒)、一块牌子(劝导站牌和劝导员胸牌)经费。

(四)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125”联合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落实协管员工资报酬,不足部分由各镇自筹。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项目实施,保障项目建设环境。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黄邦平任组长,县财政、人社、交通、交警、公路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和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汉阴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管理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李增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日常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亲力亲为,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管理效果到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策并举,扎实推进。各镇和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倒排工作日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进度要求,严格按照期限、进度、内容,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三)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定期对各镇、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镇、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主动创新。县委宣传部、文广旅游、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各镇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各镇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探索创新,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

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

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

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

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地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07〕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二)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春运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个春运,旅客极为关心,社会倍加关注,媒体高度聚焦。我们立足《xx报》,主攻《xx报》,力争中央级报刊和中央主要网络媒体,不断改善稿件质量,努力提高上稿数量,保证圆满完成春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在20扎实做好我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并进一步打造对外宣传工作的新格局,现将我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以十八大精神统领对外宣传工作,以宣传xx、展示xx、推介xx、凝聚人心、振奋精神为宗旨,以“创建山区普速铁路一流工务段”为目标,整合和引导各方面的资源、要素积极参与春运对外宣传,努力提升全段对外宣传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春运期间全段安全稳定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以“狠抓设备整治,服务平安春运”为宣传主题,对内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全力以赴保春运。对外正确导向、树立形象,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为顺利实现春运任务目标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1、着力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组织稿件,反映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战春运保安全、舍小家为大家,为构建和谐春运无私奉献的精神,形成正面宣传的强大声势、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加大舆论调控工作力度。牢固树立新闻舆论调控意识,把新闻调控工作作为关键性工作摆在凸出的位置来抓。各单位要以强烈的新闻敏感性,加强社会舆论动态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遇到新闻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新闻重大事件的苗头,要迅速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2、策划重点报道选题。一是紧紧围绕“创建山区普速铁路一流工务段”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春运对外宣传力度。重点做好春运对外宣传亮点收集,突出反映工务部门干部职工舍小家、顾大家的精神风貌,深度报道平安春运中的凡人小事;策划好小站职工服务平安春运保安全为纽带,大力开展“安全春运、平安春运”活动,打好安全质量翻身仗等一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二是紧紧围绕平安春运做文章,真正把确保线路设备质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点抓好“平安春运”创建活动,安全生产及设备优质,深入挖掘春运亮点、特色做法、典型事迹、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小站职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状态,为“平安春运,安全春运”提供舆论支持。

3、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春运期间,主动引导媒体实现正面宣传。根据不同时期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选择性地、有重点地分析、梳理、归纳、策划、确定春运采访主题和方案,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到小站工区,通过他们的亲身体验和实地采访,增强对铁路春运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反映铁路人在春运中为建设和谐铁路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奉献精神,从而实现铁路与媒体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最佳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按照春运对外宣传策划方案,邀请媒体记者到我段采访,从深度上宣传xx,展示xx。加大与兄弟站段的协作,以立体的、平面的、网络的、新闻的、文艺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向外宣传xx。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要紧紧把握中央和部党组、路局党委工作精神,紧跟时代步伐,做到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团结稳定,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有利于提升xx形象和维护全段职工的根本利益。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构建文明xx、和谐xx大局,要紧紧围绕重大主题、重大活动和重大决策开展有声势的宣传,大力唱响三xx科学发展的主旋律。

3、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到广大职工中。大力宣传来自基层一线职工春运期间生产生活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新典型,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为加强对全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指导,成立xx工务段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史忠任组长,宋冰峰、叶志权、孙国君、王建波、潘承武等为成员。

1、加强领导,强化落实。高度重视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完成工作。

2、形式灵活,贴近群众。春运对外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报道视角要深刻,力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贴近生活;形式要灵活,积极发动生产一线职工参与,增强现场感。

3、加强沟通,形成机制。及时向路局宣传部提供春运对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春运对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春运对外宣传工作有效、深入开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为继续深入推进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这条主线,以“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严格考评”为抓手,全面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镇人民政府主责主抓,镇交管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协助,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的工作要求,促进人、车、路和谐、有序、协调发展,实现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法治意识增强、监督管理有效的目标。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主管、交管办主抓、派出所监管、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明确、合力强大、监管有力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节假日、逢场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一名领导值班,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查。各劝导员必须到岗进行劝导工作。

3.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召开由交管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学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4.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路段责任机制。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按照定人、定路段、定职责的原则,细化道路安全监管职责到人,提高对乡村道路的管控力度,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机动车主、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突出三个层面。

1.设计规划层面。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县市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设计规划,用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推进工作。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的措施、制度应包括:

(5)重点村设立劝导点及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方案或制度。

2.操作实施层面。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设计规划,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具体、全面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抓好落实,强化检查,固化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3.执行落实层面。各村(社区)要按照主责主抓的要求,要将交管劝导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等7类基础工作台账,依托公安派出所、交管办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加强农村道路管控,开展好源头治理工作;镇交管办制定符合本镇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的工作计划加以落实,并加快村社交通劝导点的建设,组织村社劝导员开展劝导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依托公安派出所,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同时对货物装载场地实施监管。

(一)落实专门机构。镇建立健全交管办,并安排专门办公场所。村(社区)要落实劝导点、保障工作。

(二)落实劝导人员。社区干部要兼职交通安全劝导员,村、负责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重点村明确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2人,并设立劝导点,其他村明确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1人。

(一)加强督导检查。镇政府将对各村(社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开展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镇政府要经常对交管办建立的基础工作台账、农村道路执勤执法、重点村劝导点和劝导员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对村(社区)实行每月考评。镇交管办每月对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全面、客观地对当月工作情况进行小结考评。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总结

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市安委会、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协调配合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各项工作、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力度和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专项。2012年度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回顾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石羊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是镇政府于2012年7月初及时成立了石羊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岳昌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交通的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有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安监站、农机站及各村主任。办公室设在石羊镇综治办。二是2012年7至12月份镇政府共下发道路交通安全各类文件6份,镇安办下发文件4份。三是辖区19个社区成立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村安全员担任。四是分工明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

二、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2012年度镇政府组织召开四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每次会议上,镇长及分管的政协联络组长都做到及时地传达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布署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镇安监办、派出所做到认真落实会议布署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会议精神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深入开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镇政府今年7月份就将各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在今年8月21日全镇召开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会议期间,镇政府分别与19个村(居)、6所学校共签订《201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5份。全镇19个行政村(居)于今年8月初,分别与539辆机动车驾驶员签订《2012年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运行责任书》共539份;19个村(居)两委成员与539名驾驶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联系户;19个村(居)分别与各村安全员签订《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265份。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一是在各村在重点路段共张贴道路交通宣传标语120张,提高广大群众的遵守交规意识。二是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镇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领导机构,19个村(社区)和重点企业都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19个村(居)、重点企业共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150幅标语。提高广大村民和企业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2012年7月初镇政府下发都石府发[2012]79号文件《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综治办牵头召集派出所、各社区,于8月17日和10月19日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公安派出所、镇交管办协警共计40余人对我镇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进行了2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共查处90余辆无牌无照摩托车;共排查出安全隐患46处,由镇政府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到目前为止已落实整改,增设减速枕15条、道路警示标志29块,取得显著成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六、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综治办带队,组织镇派出所、工商、安监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各所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安全隐患整治行动6次,共查出9条安全隐患。以《关于开展辖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情况通报》文件形式上报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深入开展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大会战

我镇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会同辖区派出所等具有执法力度的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大会战,具体措施为:一是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强化对重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派出所和镇交管办人员每天做到不定期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一个小时以上;三是在节假日期间做到在道路管辖区内,轮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执法,每天12小时以上。到目前为止,对违法违规驾车、超载、超员、无证照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处理42起。通过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各村安全员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督查和宣传教育。在节假日期间,各村组织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检查,对辖区村民违规驾车行为给予及时教育和劝导。教育广大村民不开超载车、超员车,骑摩托车戴好安全帽等现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以上几项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和-谐稳定。

虽然我镇今年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离、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有不足之处;尤其是农村还存在少部分无证照驾驶摩托车行为,还须要做大量工作,教育村民培训办照。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

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意停车。 ?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

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

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道路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管理的要求。

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意见;道路建设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第六条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客运车辆停靠站、调头站的设置、布局,保障客运车辆停靠站时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在始发站、终点站有停车场地。

第七条城市营业性客运车辆和单位专用通勤交通班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设置,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市政和公路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所需经费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

第九条住宅楼、公共场所和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公安部、建设联合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要求,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库)。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市区内单位及专业运输单位的各种车辆应停放于停车场(库)。禁止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货运市场。

第十三条横跨车行道的管线、标语必须保证交通净空高度在五米以上,行道树、花木以及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关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时间和要求施工。

第三章车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调整交通流量,规定车辆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

第十六条货运机动车(含客货两用车)不准在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内通行。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行时,应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通行手续。

限制人力车、畜力车、拖拉机、三轮车(含人力三轮车、机械驱动三轮车、农用三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不得在市区入户。

人力车、畜力车、拖拉机、三轮车确需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通行。农民用上述车辆进城卖菜、卖瓜的,应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专用通行牌证,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七条途经市区的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道路上和时间内通行。

第十八条禁止农用机动车从事客运。禁止用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市区从事客运和货运。

第十九条载重三吨以上的柴油车、八吨以上的货车以及挂车、半挂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机动车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在非禁鸣喇叭路段行驶的机动车应按规定使用喇叭。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进入市区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保持车身清洁。

第二十二条车辆在道路上因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及时拖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未及时拖离且影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措施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应使用专用号牌,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和出租标记,小型出租客车应在车顶中央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四章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个体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一)贯彻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和实施交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

(四)建立机动车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车况良好;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门前的交通秩序,沿街单位门前实行车辆定位停放;

(六)建立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七)办理有关交通安全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单位交通违章按月计算,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人次与本单位驾驶员总数之比:十人以下的单位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八,一百零一人的单位为百分之六。

第三十条单位机动车辆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按年计算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一)十台车辆以下的单位,发生三起一般事故或一起重大事故;

(二)十一台至四十台车辆的单位,发生六起一般事故或二起重大事故;

(三)四十一台车辆以上的单位,发生八起一般事故或三起重大事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连续三个月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城市交通安全单位》流动牌;一年内交通违章不超标和无交通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并通报表彰。连续二年被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在次年年审时,驾驶员免审。

第三十二条单位交通违章超过指标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超标幅度、情节轻重,发超标通知书、挂黄牌警告,一年内三次超过指标的,从第三次起对单位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每次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的每次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连续在三次超标的,除按上款规定罚款外,可责令违章车辆停车三至七天。

第三十三条单位责任交通事故超过指标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超标幅度、情节轻重,发超标通知书、挂黄牌警告、责令肇事车辆停车三至十四天,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严重违章和肇事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对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组织的个体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扣押、没收车辆。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出租汽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车执照。

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除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外,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的占道、挖掘工具。

第三十六条掘动道路的单位未按要求施工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每逾一日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一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8、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雅安市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六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工作由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安、 交通、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15〕7号)的规定,对乡(镇) 安全专管人员的编制、人员、经费进行逐乡(镇)核定落实到位。督促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好本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 负责,责任到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示范乡(镇)和交通安全文明村(校、单位)的建设,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 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辖区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 驶。经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的委托或授权,负责辖区的农村客运发车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安全巡查。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审验和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县(区)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乘车难的问题,加强农村客运的管理;负责客运车辆技术管理;负责指导对县(区)、 乡、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负责营运驾驶员的运输知识培训、考核、发放有关证件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机)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八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实施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 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集所辖部门召开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会,总结、安排、部署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村(社)组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联组和驾驶员安全协会,确保有效开展工 作。

第三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九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15〕7号)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 员会,由乡(镇)长担任主任,分管副乡(镇)长为副主任,相关所、室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本乡(镇) 所属的公安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农业)、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并由公安机 关聘为协警人员。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县(区)财政出资发放工作补贴,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十条 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县(区)财政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预算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工 作经费;按专职人员每月300元预算乡(镇)安监人员安全检查防护补助;按实际需要聘用安全协管员,其补助经费按每月100-150元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安 排。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备的办公、通讯等设备。

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装备和设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通过县(区)政府财政预算,统一采购,统一配备工作用车、通讯工具、服装等。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等部门可以制作统一的委托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协助委托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区)、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民生目标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考 核。市政府重点考核县(区)政府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的情况,开展农村道路隐患排查的情况,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完成情 况等。

市安办、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牵头,每年不定期对县(区)、乡(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四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县道县(区)管、乡道乡(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应予以大力支持。

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加大农村道路投资,加强对农村机耕道建设的规划、施工、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帮助农村加快道路建设。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市、县(区)财政给予配套补助解决。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5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县(区)政府要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县(区)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 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八条 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乡 (镇)实际,主动提出本乡(镇)开行客运线路可行性方案,经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确认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将具体开行线路、投放车辆数量、车 型、经营方式、安全保障制度等,报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许可实施,并报相关市级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交通部门在新增农村短途客运线路时,要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线路审批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7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监管、巡查,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车辆夜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部门应根据各地农村道路状况、客流分布、出行习惯、经济条件等特点,在运力投放之前应认真调查、论证,投入数量要恰当,车辆档次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宣传车、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 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雅安日报社和市、县(区)及乡(镇)电视广播,要开辟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除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外,应积极主动指导,并向媒体、乡村、学校提供交通安全教育资料素材。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组是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之中;要经常组织本辖区驾驶员、车主开展交 通安全教育学习;要在主要道路、学校、场镇、车站、码头及人口密集场所开设张贴永久性宣传标语牌、栏,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县道、乡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应当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e#

长期以来,国家实施了通达工程和村村通工程,一些农村车辆和农村公路已经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但由于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保证难的原因,一直未能许可许多行政村特别是山区行政村、自然村运行客运班线,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居民的出行难,没有得到基本解决,严重制约那里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城镇剩余的旅客运输能力也不能到达那些特别出行难的行政村、自然村去从事客运经营。

有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但也有立法制度监管的缺乏因素。那里的农村居民,为了外出就医、入学、销售农产品、了解信息、探亲访友,只好借助摩托车、农用车、蓄(畜)力车、自用车、货运车;对多数居民来说,只能是违法搭车,被行车证上核定准坐人数就搭也形成违法行为。许多山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路途远近个不同,山重水复,道路崎岖,甚至脚力难以到达。往来的公车,无论-公事私事,倒是通行无阻,方便快捷,农村居民则是行路难难于上青天。

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上,根据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公布、操作具体明细的执法检查规范和违法行为认定办法,从便于当事人接受宣传教育、有利于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不再设定简单形式的罚款没收扣押指标,也不再使“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如果仅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简单化为行政处罚,并以此简单地作为应对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交通运输监管的经费支持途径大搞“执法经济”、“肥水养鱼”、“钓鱼执法”,把时常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同于罚没不够“重典”了事,不顾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是否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的实际情况,肆意对监管相对人设置圈套引诱培育放大制造累积违法行为,就罚得多少款、没收到多少非法物资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的待遇和楼堂馆所如何得到改善,处罚和打击了多少违法人员,也于事无补,安全事故不会因此而减少,当事人也不会就此提高安全法律意识。

同时,也会违背有效交通运输监管的初衷。曾经的说法是“交通安全是靠罚出来的!”,实践证明,来之不易的逐步好转的交通安全状况,是以人为本,科学监管,标本兼治,综合协调,积极促进,做好服务的结果。从动态管理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做好经常性的各项具体服务工作,群策群力,在不断解决好群众出行难的方面做好实际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道路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特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家长要知晓学生上、放学时间,掌握好上、放学时间,防止孩子过早出门和过晚回家。

2、家长要严禁学生骑车上学,教育孩子放学一律靠道路右边,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戏、追逐等。

3、家长接送学生时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挤占主体道和堵在校门口。

4、家长要监督学生坚决禁止乘坐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禁止乘坐有超员、超速的车辆。

5、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上学、放学乘车,一定要看清前后左右,在确定无车辆通过时快速穿过公路;放学乘车时,要站在公路边以外等候,排队上车。

6、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不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更不得骑摩托车。

7、教育学生注意防溺水,不到水库、河沟、堰塘边玩耍。

8、家长特别要注意女生的安全教育,不与陌生人来往,不相信陌生人说的话,不单独与男生在一起。

9、春季来临,要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10、家长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道路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车辆的监督,如家长发现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汇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教育部门。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监管,共同培养学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为,确保你们的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巫山县大云小学2017年3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控制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确保车辆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国家、省、市、区出台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责任书进行约定。

一、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上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指示(指导),适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2、配合公安、建设、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物管委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4、建立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自职责,付诸实施。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同时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

3、落实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堵塞违法违规漏洞。

4、定期组织乙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技能教育等业务培训;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乙方员工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5、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车辆隐患排查,并建立记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使用的所有车辆上配置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及时购买车辆各类保险,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安全。

7、积极做好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年审工作,确保车辆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等,确保车辆自身安全。

8、建立驾驶员台帐,定期对驾驶员资质(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进行审验,确保驾驶员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同时要定期对车辆违章进行查询,查询到的违章查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

9、货运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杜绝超载、超长、超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服从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取缔存在的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三、道路交通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盗、被抢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同时因事故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安全生产形势变化需要对责任书内容进行修订的,双方适时完善。

六、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方双方须共同遵守,发生人员伤亡、重特大交通等事故时,本责任书作为区分甲乙双方责任的主要文件,本责任书未约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八、因本责任书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责任书签订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签章)(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地:xxxxxx。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以后不允许有三轮车进入厂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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