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医疗保险协议(精选6篇)

时间:2023-10-05 14:49:18 作者:紫衣梦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医疗保险协议(精选6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篇一

乙方:_______

为确保广大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14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相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医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配备至少一名医疗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甲方共同做好指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甲方可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将上海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铜牌挂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的形式,向被保险人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关键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被保险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特殊服务。被保险人承担自费时,应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提前执行。否则,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自费。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和可靠性,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确保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确保与其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委托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办理门诊登记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实医疗保险凭证(包括《门诊急诊医疗记录簿(自行管理)》);被保险人在门诊就诊严重疾病时,还应认真核实登记项目。发现医生身份与医疗保险凭证不一致时,应拒绝记账,扣留医疗保险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乙方知道其他医疗费用,乙方认真核实医疗保险凭证,并向甲方报告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甲方应奖励乙方。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可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种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收回相关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92号)为被保险人配药。急诊处方限1-3天,门诊西药、中成药1-5天,中药汤剂1-7天,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2周内。如果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类药物,门诊处方可酌情限一个月内。

第十条当被保险人要求在医疗保险指定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并应按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外部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批准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甲方不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新建、扩建、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疗设备。甲方不支付未经协商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指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暂停乙方预付款。

第十五条年底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扣除和分担清算,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分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报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变化。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日对账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甲方应审查上个月的医疗费用;甲方可以暂停或不接受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分配医疗保险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停支付、不支付或扣除的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甲方或其委托机构的审查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乙方应合作查看被保险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甲方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乙方,并在10天内接受乙方的陈述和辩护。

第十八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如果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高于预算指标,甲方将重点监督检查乙方医疗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收回违法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甲方可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给予批评或行政罚款3万元以下: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结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甲方除处理第二十条外,还可以在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不包括医疗保险结算;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终止本协议:

1.私自上网并申请结算相关医疗保险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服务;

5.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件或凭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8.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甲方发现乙方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还可以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结算:

1.医疗保险基金因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用辅助治疗失;

2.协助非被保险人冒充被保险人就医,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3.串通被保险人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实施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验证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医疗保险20xx号。10)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以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起停止。甲乙双方可在约定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约定。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下一年未处理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本协议的有效期(包括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在本协议的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要修改的协议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自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保留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篇二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服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服务内容、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服务协议进行变更,协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服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服务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关闭、解散或破产的;

20xx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政策 日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议修订及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承办市属及油田所属医药机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

第五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综合考虑医药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因素,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合法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通过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二)扶持基层。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xx〕33号)设立的村级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级以上等级证书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动态管理。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对于实行协议管理后弄虚作假、降低服务水平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将及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类别:

(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

第七条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

(二)达到《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1)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附件2)规定标准。

第八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应当首先依据第七条标准进行自评,分别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3)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4)、对应的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及需提交的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单独申请。

第九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药机构自愿向所属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区域,随时受理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收材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三)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医药机构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组织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临床或护理等医疗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参保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审核医药机构上报资料,结合现场实地考查情况,如实记录考查结果。

(四)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按管辖权限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自评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三)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被查实未满1年的;

(四)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五)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发现有违反服务协议内容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期满续签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于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规定续签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签订长期服务协议。

(四)其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保医师考核,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进行通报并计入医师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互审及专家评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规范医疗行为互审;对治疗复杂、医疗救治费用高的病例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审核、抽查、稽查和医疗机构互审中发现疑似违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实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住院管理、专家评估及医疗机构互审、日常稽查、举报投诉处理、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级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确定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系数、续签医疗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按照《东营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xx〕29号)执行,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在显着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工伤或生育保险协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篇三

乙方:_________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_____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篇四

协议编号:

xx(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xx(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3.1主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实习生。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主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

2.3.2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20-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22周岁以下、未参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岁子女要求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

4.1保险计划

方案一:正式员工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二:正式员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方案

方案三:实习生保险方案

方案四:配偶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五、连带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1) 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残疾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篇五

20xx年度,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全乡干群共同努力,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在年初就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精心组织,切实狠抓完成了年参保9300人。建立健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重点解决了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问题,减轻了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20xx年度,乡党委、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狠抓宣传发动,一是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依靠乡干部和村社干部、医疗卫生人员采取分村包户的办法,深入农村院户,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和发送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农村医疗保险的,使广大农民朋友明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好处。

一是明确了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凡属本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本乡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协助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疗患者的身份审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药品、手术治疗、检查费用登记、传送,负责对全乡9300位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疗证》进行审核发放复核工作;三是规范了医疗保险财务制度,基金财务管理纳入乡财政所统一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帐目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无弄虚作假虚报门诊、住院费用的行为;门诊、住院资金管理、使用、监管按程序操作,无挪用、骗报、贪污等行为。四是随时随地为参保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今年医疗保险服务站为在县外住院患者代理报账210人次,为患者节省费用30000余元,特殊疾病申报56人,已审核通过22人。据统计:截止12月上旬,我乡门诊报账补偿金额152074、6元,全乡外伤调查达56人次。患者满意率达100%。

一年以来,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定点医院的门槛费较高,参合患者不愿到那里就诊住院。二是全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导致来年参合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在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和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克服困难再添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宣传发动,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扎扎实实地把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医疗保险工作总结篇六

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参加医保的良好氛围,我局充分利用“五一”前夕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日、十月份的劳动保障宣传周,走上街头,采取咨询、宣传单、标语等多种形式,就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办法、医疗待遇、困难群体参保的优惠政策等进行了大力宣传,发放宣传单20__年7月起全面启动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待遇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出台了《_县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已改制企业职工、失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三是为彻底解决农村户籍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问题,在全市创新地出台了《_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农村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使他们享受了“三重保险”;城镇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337名重点优抚对象均已办理了参保手续。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量小,参保人员少,只有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上下功夫,才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一是建立了定点机构信用等级评议制度,出台了我县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定点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建立了准入退出机制,引导其恪守诚信、规范运作;二是加强了医疗费用的报销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医保患者门诊及出院康复期用药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规范了住院医疗费用报帐的操作流程;三是通过建立“四项制度”,做好“五项服务”等措施,强化了医疗保险服务意识,转变了机关和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了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水平。

“四项制度”是: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干部担任监督员,进行明察暗访,主要监督贯彻医保政策、“两个定点”机构及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是否违规等;定期通报制度,在醒目地段定期公布各网点主要药品价格、住院人均费用、药品费用、自费费用等;定点机构联系会议制度,召开定点机构座谈会,定期通报医保信息,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沟通,保证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审计公开制度,定期请审计、财政部门对前期财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五项服务”是:即时服务,公开医保政策、个人账户查询电话、开通触摸屏,做到随时查询各项数据;上门服务,对有意参保单位、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将上门做好各项工作;异地服务,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的服务功能,采用灵活的方式,对参保人员实行异地托管等,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诊;日常查访服务,不定期进行住院查访服务,把各种医保政策向住院患者宣传,纠正违规行为;监督服务,通过医保网络观察住院患者的用药情况,实行适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一年来,在基金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医保基金的预算、分析、控制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了基金会计统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报表上报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同时还建立了审计公开制度,主动邀请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进行审核,确保了基金的合理规范使用;在基金征缴方面,主要是采取电话催缴、下发催缴通知单、上门催缴以及提供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如现金、转帐、托收、不管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都能最大程度的满足要求。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今年1—11月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80万元,当期征缴率达99。5,较上年增加75万元,增长19;基金支出310万元,当期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帐户积累分别为30万元和40万元;统筹基金累计结余59万元,个人帐户累计结累145万元。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了学习制度,每周五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医疗保险业务知识学习,要求做好学习笔记实行不定期检查,并着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五种能力”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创新机制,使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各项能力得到了加强。

二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实行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年初结合《20__年全市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对各项工作作出了详细安排,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规范了各项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是完善了医保计算机网络建设,提高了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县的医保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已与全县14家定点机构联网运行,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全县所有参保人员可凭医保ic卡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刷卡就诊和购药,简称“医保一卡通”,广大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网络化管理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是紧紧围绕医疗保险工作,加强了信息报道,加大了对外宣传的力度,1—11月份,在市级以上信息用稿数达15篇,其中:市级9篇、省级3篇、国家级3篇。

五是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安排,今年我局新农村建设的建设点是在金坑乡元田村上坳口,在人员偏少的情况下,仍然派出一名干部专抓此项工作,除按规定上交了新农村建设的费用,还从紧张的办公经费中挤出资金支持建设点的新农村建设,较好的完成了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1、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形式单一不够新颖,覆盖面小,基金总量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

2、离休干部和副县级以上待遇人员的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虽已建立,但统筹基金的正常超支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

3、进一步加强对“两个定点”的监督管理和医、保、患三者关系的协调,加大定点机构、参保单位的信息交流力度,保证经办机构、定点机构和参保单位之间的信息及时互通,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确保他们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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