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情况(专业17篇)

时间:2024-02-22 09:44:01 作者:飞雪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要兼顾社会责任和员工福利。领导者在经营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以下是一些成功领导者的经验分享。

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我区连锁企业经营情况,更好的促进连锁企业的发展,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连锁企业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止xx年6月底,我区规模以上连锁企业7家,其中民营企业2家,在用配送中心7个,连锁门店290个,其中直营连锁门店96个,加盟连锁门店184个。营业面积96390m2,其中直营门店面积为:87700m2,从业人员1201人,xx年度销售总额69382万元。xx年1-6月份营业额为42568万元。

二、经营存在问题。

我区连锁经营起步较晚,与发达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随着连锁企业的发展,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又面临着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基础设备滞后。我区连锁企业网点建设一直缺少投入,大部分网点门面破旧,设施落后,特别是配送中心建设,配送车辆少,库房面积小,设施条件差,跟不上连锁网点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民营连锁企业更为突出,没有固定配送中心场所,靠租赁经营,跟不上市场形势的发展,更新改造任务相当繁重。

2、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我区连锁企业网点规模偏小,配送中心配送能力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低御风险能力偏低。

3、零售商业、餐饮业、服务业连锁企业偏少。我区连锁企业主要集中在特种行业,如石油、医药等,而零售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偏少,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4、商业信息化水平低,不能适应现代连锁企业发展需要。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社会布局走向分散化、小城镇化,商业也随之走向分散化、连锁化,连锁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企业分店铺越来越多,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必然出现管理链条的拉长和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全区范围各分店之间的信息的主效传递、分析、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查表明,对一个多门店,大规模,跨地区的连锁企业来说,缺乏一套有效的管理系统就意味着无法实现具有统一规范的,大量数据信息查询决策分析,也就是在经营管理的决策过程中只能盲目判断,而且无法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有效控制。要实现连锁化经营与一体管理的统一,依托的就是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使单店的成功商业模式得以大量复制,企业连锁化,规模化经营才能迅速发展。我区连锁企业几乎没有信息化设施,没有实施信息化管理,不能及时了解连锁门店的信息反馈,第一时间掌握门店经营情况,信息滞后,从而延误商机,缺乏科学化管理。

5、连锁企业布中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严重制约了连锁企业的发展。我区连锁企业在不断发展成长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自己发展的模式,但缺乏统一规划,目标任务不够明确,布局、结构不合理,不科学,不能紧跟市场发展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

三、意见和建议。

目前,我区连锁企业正在逐步兴起,各级各部门对连锁经营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的效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要想有一个较快发展,必须从客观上加强筹划和指导,制定总体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目标,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使其早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五点连锁商业发展建议: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把连锁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连锁商业网点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政府根据现有网点状况以及城市建设的长期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连锁商业网点应主要规划在居民居住区(除特种行业外),逐步向乡村辐射。

2、坚持多种形式探索,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

实践证明,连锁企业一般都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的。在发展规模上,既要优先发展中小型连锁企业,也要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发展大型连锁企业。在发展类型上,要以发展正规连锁和自愿连锁为主,同时积极发展其它类型的连锁。在发展形式上,要以连锁便民店、连锁超级市场、连锁百货店、连锁专卖店、连锁快餐店以及连锁服务业为主,在零售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三个方面同时推进。

3、坚持统一管理,规划化动作的原则,逐步实现商业活动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先进管理体制。

在一定意义上讲,规范化是连锁企业生命力的根本所在,发展连锁经营,要研究制定连锁经营的管理办法和各类经营服务规范,使其在发展有序竞争。要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的“六统一”标准,规范连锁企业的经营服务运作。

4、坚持发展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建设新型商品流通体制。

连锁经营企业是一种现代的经营方式,需要采取与其相适应的现代化手段来管理,商流、物流、信息流等。连锁企业要配备和要的计算机、电视监控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建立现代化管理网络,使之与连锁经营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相适应。发展连锁经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不断地发展壮大。

5、坚持政府扶持引导与企业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连锁商业发展。

我区连锁商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在政策上,要把连锁商业网点建设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建设改造资金的筹集,在企业自筹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改造连锁商业网点,免征各项费用。连锁商业企业的地方税收可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用于扶持连锁商业的发展。在措施上,一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参观、考察、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连锁商业知识,培养发展连锁商业管理、经营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职工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达到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树立连锁商业新形象。二是要抓好典型,重点突破,要下大力气抓好示范店、样板店,如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连锁商业的规范要求,抓好起步工作,使广大店员和消费者真正认识到连锁商业的优越性。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州区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连锁商业的管理办法和各类服务规范,统一组织连锁商业发展工作,确保连锁商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经营情况汇报范文

广东省东莞市化建公司是东莞市物资总公司所属的国有企业,主营化工原料、塑料、橡胶及制品、建筑材料,专营民用爆破器材、剧毒化学品等化工建材产品,并开展民爆器材、剧毒化学品配送服务业务。为适应经营业务需要,建有符合规范的化工、建材、民爆器材、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2000平方米,购置民爆器材、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16台,配备了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多年来,依法从事化建物资的经营和民爆器材、剧毒化学品的专营,取得一定成绩。现将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配送服务情况汇报如下。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1月26日,国务院发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

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我市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并核发上岗证的做法,效果很好。建议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应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核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建议成立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流通协会,发挥其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

带作用,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反映流通中的有关问题,推动配送服务业务的开展等。(二oo三年五月)。

公司经营情况说明范文_企业经营情况

一.基本情况:

灯饰是有湖北省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20xx年6月11日在该局登记注册为私营个体户企业注册地址为:恩市城限高线x1栋xx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灯具进行投资及策划(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2万元,法定代表人:黄丽。

企业现有员工7人,平均年龄22以上岁,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人,不包括兼职电工及装饰公司设计师(数名)。

二.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

风系列家具照明及led灯饰系列,可定做特殊灯具,大型工程灯。

2、行业展望:

目前从国际市场看,灯具可供量相对稳定,贸易变化不大,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限制和禁止灯具出口过的国家日益增多,从长远看,国际灯饰市场供应会趋紧。

从国内产销现状看,灯具消费增长速度加快,供需矛盾日益尖锐。进入80---90年代后,灯具供应量呈下降趋势,但消费却增长很快,弥补市场缺口主要靠进口,且进口量逐年增大;从消费结构看,主要集中在建筑、装饰、家具制造、,约占需求总量的75%左右;从国内产销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加工产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灯具需求将不断增长,市场缺口会进一步扩大;从恩施市场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来看灯具市场目前至少还有十年可造性。

三.经营业绩介绍:

我司灯具产品主要销售给恩施8个县级101个乡镇,交割均采用两种交收方式:一货到付款,二,店面交易,截止20xx年10月28日,我企业销售成熟灯具产品每个月约900盏,每个月销售收入约140000万元人民币,实现利润35300余万元。

未来三年内,我司灯具可销售的成熟灯具约近10800盏,预计销售可达1370400人民币,预计利润约28万元。企业成立至今,资产结构一直稳健正常,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因此相对稳定。针对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新年度拟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外部沟通,激励员工等具体措施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扩大企业的业务范围。

总之在20xx年至20xx年企业以着王者风范,钻石品质的口碑,认真总结发展经验,进歩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加强品牌的战略,技术创新,产业延伸,扩大企业规模,快速把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xx人,法人,会计,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开户行及账号,20xx年收入及税收、税负,20xx年收入及税收、税负。

二、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设备情况,设备名称,体积容积,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等。

3、生产工艺流程。

4、库存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情况,名称,型号,数量,单位,金额等。

5、主要原材料介绍,主要产成品介绍。

6、主要购销渠道,

合同。

订单情况。

7、发票领、用、废、存情况,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开票及其货款结算方式。

8、能耗情况,用电,用水,用气,用煤等。

9、20xx年生产销售情况;20xx年生产销售情况。

三、税款缴纳情况。

20xx年1月至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已缴、预缴)情况。

1、增值税方面:进项情况,销项情况,运费等其它可抵扣费用情况,固定资产抵扣情况,完成合同及货款结算情况。

3、消费税方面:生产类型数量,抵扣类型数量,库存情况。

四、存在问题。

1、收入低,增值税税负低的原因。

2、企业盈利结构情况,贡献率低的主要原因。

3、整改措施。

五、收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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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县立足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

1、农业结构逐步优化,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一是积极推进了林业产业化。各乡镇抢抓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和岳纸集团原料基地扩建机遇,按照“稳杉稳杂,扩竹扩松”的结构调整思路,大力发展工业原料林,全县马尾松和楠竹面积已分别发展到34万亩和36万亩。面积达1200亩的连山苗木基地每年可向本县和周边县市供应优质林业种苗500万株。二是着力优化了种植业品质结构和发展了订单农业。全县优质稻种植面积达16万亩,其中订单面积达1万亩;优质油茶和油菜种植面积发展到20万亩,全部由贤胜油业公司订单收购;西瓜种植面积稳定在1。5万亩以上,礼品瓜订单达0。5万亩;蚕桑面积发展到xx亩,蚕茧全部由县种子公司订单收购;烤烟生产面积发展到3000亩,全部由县烟草公司订单收购。三是大力扶持了畜牧业生产大户。以外销型“三元杂交”瘦肉型猪、山羊和肉牛生产为主的畜牧业继续向大户方向发展,全县年饲养牲猪100头、山羊50头、肉牛10头以上的大户分别达到300、400和30余户。目前,全县已初步形成了竹木、草食牲畜、蚕桑、柑桔、花卉苗木、药材、优质稻、无公害蔬菜、烤烟、茶叶、辣椒等11大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生产基地多达110万亩,其中14。5万亩优质粮油、水果蔬菜基地已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我县还成为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商品羊生产基地县及全国21个楠竹生产示范县、湖南省12个楠竹产业化生产基地县之一。

2、生产技术逐渐成熟,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广大群众积累了不少生产工艺和生产经验。明末清初,洒溪乡就有群众开始利用楠竹造纸,根雕等工艺水平也令人赞叹不已。上世纪90年代,畜牧技术人员在积累群众养羊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林间草地商品羊生产技术研究,形成了本品种选育、吊脚楼式羊舍建筑设计、适度规模生产等一整套饲养配套技术,先后获联合国(tips)中国国家分部发明创新科技之星奖和国家及省级大奖。与此同时,农产品结构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已形成食用油、茶叶、粮油、果品、竹木精深加工等系列产品,产品综合优质率达40%以上,并拥有了一批市场看好的拳头产品。贤胜油业公司生产的贤胜牌植物油获xx年湖南省第六届国际农博会最畅销产品奖和湖南省第二届西部农博会金奖,并通过了国家有机食品论证,产品畅销韩国、日本等国际市场;县园艺场生产的脐橙获国家农业部检测中心优质证书,并申请“神脐”牌注册商标,产品出口俄罗斯等国。

3、运行机制逐步完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通过积极探索与本地实际和市场相适应的产业化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公司+农户”、“基地带农户”、“市场连农户”、“科技引农户”等模式,我县相继成立了西瓜、蚕桑、紫株、灵芝、粮油、山羊、脐橙、楠竹、无公害蔬菜等9大专业合作组织,拥有会员4872户1。57万人,大大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每年可助农增收1。12亿元。县山羊协会参与组织了全县90%以上的商品羊产销,交易网点覆盖湘、黔、桂等省20多个县市。县脐橙协会则将交易拓展到中俄边贸市场,每年可向俄罗斯等国出口120吨以上的优质“神脐”,其在广东、上海、香港及东北地区的销售额也日渐扩大。县西瓜协会、蚕桑专业合作社还被纳入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的示范组织扶持项目。

4、加工体系逐渐完备,经营效益明显提高。目前,我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共有124个,拥有固定资产总额1。87亿元,从业人员5132人。其中,市级规模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有3家,纳入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规划建设项目的企业有3家,贤胜油业公司还晋升为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xx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1。9亿元,占工业产值的16。1%,比上年增长18%。实现年销售收入1。78亿元,增加值0。 46亿元,实现利润771万元,上缴税金1032万元。

5、市场体系逐步健全,销售网络不断拓展。通过大力开发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订单农业、会展农业及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培育农民经纪人、营销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全县农产品销售网络向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目前,全县已形成各类农副产品市场26个,年产品交易额达10。5亿元。其中,马鞍商品羊交易市场已形成集山羊品改、养殖、加工、流通为一体的产销格局,年交易商品羊10万只,交易额达0。26亿元。同时,全县农作物订单面积达到2。3万亩,其中主要经济作物订单比例在36%以上,养殖业订单比例达到40%。

1、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水平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一是多数企业设备简陋,生产手段落后,产品多以“原字号”出售,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低,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有限资源,而且对县财政和农民增收的贡献很小;二是企业与农户联系松散,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三是技术和营销人才严重匮乏,科研人员更是寥寥无几;四是企业布局分散,产业关联度不高,生产链条较短,缺乏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大型名牌企业或企业集团。这种不大不强的局面,既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滞缓了我县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进程。

2、原材料需求矛盾突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受到较大制约。我县农产品品种结构单一,创新技术落后,农产品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加工业发展需要的优质专用原料。同时,原材料生产分散、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与加工业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加上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水平上,加工粗放,原材料浪费严重,尤其是林产品加工企业“小而散”,相互之间存在掠夺资源甚至“内耗”现象。

3、投入严重不足,发展后劲乏力。县乡财政相当困难,投入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十分有限。加上农业属于弱质产业,生产和收益周期较长,金融部门和民间资本很少涉足,许多经营大户和企业经常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贤胜油业公司正在进行的年产1万吨植物油生产线扩建工程,因资金缺乏而进展缓慢。据调查,我县现有的124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平均资产仅150万元,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只有3家,年产值过3000万元的只有2家,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十分有限,制约了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对农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明显不足。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不够高。目前,全县仅组建了9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稳定性差,且参与到组织中的农户只占总数的5。2%,大多数农民仍游离于合作组织之外。由于没有健全的科工贸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以及防疫检疫、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在内的服务组织,加上已建立的农民专业组织自身也存在法律不健全、规章制度不规范、工作程序、服务范围和合作程度等不完善的情况,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的要求。

5、农业产业化缺乏长远规划和合理指导,持续发展能力不强。一些乡镇和部门只看到局部效益、眼前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效益、长远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重复建设了一些特色、优势雷同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推广了一些可能加速水土流失的生产经营方式,造成加工企业的恶性行业竞争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并引发了一些工农矛盾。如长城纸业、恒达纸业等企业一度因污染问题而被迫停产。一些地方热衷上项目,重生产、轻销售、更轻服务,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销售市场没有保证。同时,农产品加工业在宏观管理方面存在着“婆婆过多”的现象,更缺乏部门间的必要协调,导致信息不畅,生产、加工、销售脱节,不仅造成了重复引进与建设,还形成了加工企业优质原料缺乏,而一般性农产品原料却大量积压,外销不畅,内销不旺,影响了农业持续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国家“中部崛起”和湘西地区开发机遇,围绕农业结构调整主线,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着眼点,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实现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加工转变、传统作坊式加工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资源消耗向高效利用转变,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化和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优质化、安全化、产加销一体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第一,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一是要加快基地建设。继续做大做强烤烟、蚕桑、“神脐”、辣椒、茶叶、优质瓜果蔬菜、优质稻等七大无公害生产基地。同时借我县申报“广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机,大力发展竹木加工原材料供应基地,逐步形成“一乡一品”、“几乡一品”的各具特色的块状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的商品化、集约化水平。二是要发展和壮大龙头企业。坚持“做优、做大、做强”的原则,大力扶持贤胜油业、恒达纸业、金裕竹业等一批前景看好的龙头企业,再努力打造1—2家畜禽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使之既能带动基地发展,又能拉长产业链条,并在开拓市场、加工增值、打响品牌、技术创新等方面形成更大的优势,以辐射和带动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体发展。三是要努力发展服务体系。根据基地、农户的需要,加强技术、信息、流通设施建设,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农民增加收益和分担风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工贸一体化。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运销服务等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沟通生产与市场的联系,降低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

第二,积极培育市场体系,扩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一是继续扩大大中城市市场。

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准确摸清xx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状况,便于制订科学的产业政策,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步伐。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近期我们对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目前全县产业化经营特点是:优势特色产业在不断扩大,新产业在不断发展,已建立了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涌现了一批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打造了一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精品名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益日益显现,已成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一)商品基地初具规模,主导产业逐步壮大。

全县商品基地面积达139万亩,其中优质稻基地56万亩,优质油基地58万亩,优质棉基地10万亩,水产精养基地10万亩,商品蔬菜基地5万亩。全县基本形成了优质稻、优质油、优质棉、无公害蔬菜、江汉鸡、名优鱼、意杨等七大支柱产业。

(二)龙头企业蓬勃发展,带动能力逐步增强。

目前全县发展乡及乡以上农产品加工、经销龙头企业182家,其中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xx集团、xx有限公司),县市级龙头企业10家,固定资产3.2亿元,带动基地139万亩,发展订单农业面积120万亩,带动农户6万户,从业人数8万人,全县农产品年加工能力粮食达50万吨、油菜达20万吨、原棉达1万吨。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xx公司是今年9月被批准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总资产为10980万元,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年销售收入可达1.2亿元,带动农户4万户;xx公司固定资产460万元,年销售收入720万元,上交税金4万元,利润18万元,带动养殖户512户。

(三)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有xx精米、xx香米、xx龙米、xx色拉油获中国绿色食品认证,其中xx牌、xx牌精米已被评为湖北省名牌产品之一,并已先后通过了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而且xx公司已经取得了自由出口权。xx有限公司的`养殖基地、xx城郊蔬菜基地通过了xx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20xx年,xx大米、xx香米在深圳、广州等地销售供不应求,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彻底改写了当地湖北大米不好吃的“恶名”。

(四)产业化经营模式逐步形成。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靠龙头企业的带动,基础是千家万户,核心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相应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近年来,企业与农户在农业部门的协调下,订单农业发展迅猛。农业部门一方面与科研院校研究品种、加工等,与企业商讨品种、价格、外销,另一方面帮助农户抓好无公害生产,20xx年xx公司与农户签订了优质稻订单10万亩,双低油菜订单5万亩,20xx年xx米业有限公司免费向农户赠送中国香稻种子10000斤,并以高于市场价30%的收购价与农户签下了订单。通过发展订单农业,达到了农企双赢的效果,稳定了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摸索出了科研院校+企业+农技部门+农户的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县农业产业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速度不快,整体水平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名牌产品少,与先进地区比较差距还较大,与市场农业发展的要求和农业大市场资源丰富的实际还不相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不够。

我县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处于成长壮大时期,目前产值能过亿元的企业只有xx公司、xx集团、xx粮油有限公司等,其它一些加工企业产值大多在几百万元至一、二千万元之间,龙头企业的发展与农产品生产大县的实际还不相适应。也就是说龙头企业数量少,类型单一;企业块头小,规模不大;企业实力弱,带动力不强;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低,档次不高;经营分散,竞争力不强。

生产经营情况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维护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乡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

一、责任范围。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目标。

1、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把经济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杜绝死亡事故。

2、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实行隐患整治跟综,落实隐患整治责任人,定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研究安全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4、要加强常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适时开展好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增加安全投入,防患于未然,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安全事故,坚持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对重大事故和隐患的处理必须服从区、乡政府和区乡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6、认真贯彻落实区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整改各项安全隐患。

7、按时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报表及资料。8、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9、各单位要加本单位和职工车辆管理,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

10、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保证本单位全体职工受安全教育面达100%,从而逐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安全生产自党性。

11、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台帐和各种记录,按时报告各类统计报表和书面检查材料。

三、考核办法。

1、目标责任期限为:xxx年1月1日——xxx年12月31日。

2、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乡综合目标考核,年底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考核,并评出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若在一年内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乡政府将取消对其单位的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各单位、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各一份。

涪陵区增福乡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xx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xx月上旬,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深入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工业园区,采取查看现场、专访座谈等形式,就我区国土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区政府始终把国土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全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作、重点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不畏艰难,负重奋进,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为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我区国土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我区正处于“四城两园一山”建设的关键时期,全区增量投入的加快,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先后开工,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将使土地供需矛盾更加尖锐,将对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调整产生巨大压力,出现用地需求与政策取向“两碰头”的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除。二是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当前,我区土地利用方式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还不相符,用地需求紧张与利用方式粗放并存,供地计划不足与存量闲置土地并存。节约集约利用的行政推动力不够,多占少用、批而不供、批多用少、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在各乡镇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批后监管有待完善。项目投资规模的考核仅仅停留在发改局立项的书面批复上,虽然地块上市时对投资强度作了明确要求,但项目建成后,因缺乏有效的实际投资到位核查确认机制,国土部门对项目投资规模是否到位很难核定。此外,清理闲置土地存在闲置认定难、责任认清难、处置到位难等问题,对闲置费的征收、到期土地的收回落实较难。

一是积极争取,加大用地需求保障力度。对有限的用地指标,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那些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支持保障重点建设用地。瞄准上级留控的土地指标,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对接,力争把优势项目、优质项目纳入到上级重点项目盘子,全力以赴争取点供指标和独立选址计划指标。同时,国土部门要积极与上级条线部门加强协调,尽可能加快审批进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是想方设法,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面对国家提高建设用地审批“门槛”,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新形势,面对接踵而至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必须紧紧抓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机遇,全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坚定不移地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要对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限期开发、调整项目、整理复垦、土地回收等多种途径,促进其有效盘活。引导工业用地在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的基础上,走集群集聚之路,共享基础设施。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税收政策,用经济杠杆引导新建项目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投入,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着力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的同时,积极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投资者挖潜或租赁现成的标准厂房投资经营。

三是多管齐下,确保土地经营持续稳定。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布局和比例。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要围绕区政府开发建设的“四城两园一山”重点区域,加快合同收购到土地储备入库的进程,进一步提高储备土地效率。全面摸清城区低效企业用地情况,加大对企业用而不足土地和经济效益不景气企业的收购储备力度。加强上市地块前期策划、包装推荐和后续跟踪服务,全面推进“净地”出让。深入开展土地改变用途清理工作,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继续加大陈欠出让金征收力度,规范有序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四是加强监管,健全土地长效管理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惩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积极探索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全程监管机制及批后土地跟踪评价制度,加强开竣工时间、投资额、容积率等合同条件的监管,对圈地囤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达标及工程迟迟不竣工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明确退出和处罚机制。要组织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努力形成以节约集约用地“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要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监管与用地计划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依法管地、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生产经营情况范文

从**月到现在,我们公司的各项工作均已基本上走上轨道。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就公司现状,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公司将狠抓生产管理,逐步拓展市场、增加经济效益。其主要工作重点抓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生产正常化。

从开业至今由于员工未及时到位、以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种种原因,机器时开时停、断断续续,生产并未保持稳定、正常。另外,由于公司正处于起步状态,仍采用一班工作制,以上两点大大的影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2〉设备尽快完善到位。

由于公司正处于起步阶段,虽说目前车间里生产已基本上能得到保证,日产量最高已达到270支。但距原设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在设备的完善与人员到位方面问题。因此在近阶段的工作首要任务即是完善公司现有的设备,并大力引进新设备,增产、增效。

二、内部管理方面。

〈1〉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降本节支这也是企业增效的一种手段,**公司刚刚创建,各项经费开支巨大,公司各部门应从小到日常办公用品、大到生产原料着手,节约每张纸、每度电、每吨水。这点要从我们企业的每一员做起。那样才能真正提高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以及与外界的竞争力。

〈2〉强抓产品的制成率,把好质量关。

强抓产品的制成率,这一工作要点并非我们润浦型钢的特色,因为这一点是任何一个生产企业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如果产品的制成率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必将增加,生产成本增加,效益自然下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大步提高制成率,并且要严格把制成率控制在90%以上,真正做到每公斤原料都能发挥出它的最大作用。

加强员工培训。

1.思想上的交流。

由于目前公司刚刚组建,员工也都是新引进的。员工之间缺乏默契、缺乏交流、缺乏了解。在这种状态下,很难让企业的内部达到最大的团结化,缺乏凝聚力。近阶段公司的行政事务要把活络公司员工之间的关系作为工作任务来干,公司各层领导应当多深入基层了解员工的需要,让所有员工都能真正感受到自己为润浦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2.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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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工作总结农药工作开展情况

昆明是云南省农药销售集散地和农药使用集中区,做好农药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昆明市在往年工作基础上,20xx年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鼠药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高毒农药实名销售制度,规范管理农药,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制度建设。

20xx年,昆明市农业局召开会议1次,昆明市植保植检站召开会议2次,昆明市14个县(市、区)召开会议17次,传达学习了部、省、市关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暨监管的政策文件精神,各级领导在会上作动员讲话,强调加强农药管理、特别是高毒农药监管工作对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经济贸易的重要作用,要求各级农药管理部门明确目标,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扎实工作,启动高毒农药事件问责制度,完成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暨监管工作任务。昆明市农业局出台《昆明市高毒农药管理实施意见》,昆明市植保植检站制定实施了包括鼠药定点经营和高毒农药实名登记销售的规定,各县相应制定实施了农药管理规定和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农药的制度化管理。

二、完善市、县、乡、村4级农药投入品监管网络。

全市目前已建立市、县、乡、村监管网络,农药监督管理体系较完善,监管网络系统对农药经营、使用进行全面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农残事件和农药药害事件进行追踪处理,全程监控农药投入品。各级主要任务:市级全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与技术指导;县级县域内农药经营单位管理、使用技术推广、农药案件初步处理;乡级乡域内农药使用情况监控、农产品质量监控、技术指导;村组村域内农药使用指导,违规、的报告。

监管层次责任单位。

市级中心监管站市植保植检站。

14个县级监管站县植保站、执法大队。

25个乡级监控站乡农科站。

47个村级监控点村农科员、蔬菜辅导员。

昆明市农药监管网的建立与完善,农药管理措施得以很好地落实,农药经营和使用问题尽快尽早地得以处理和解决,提高了农药管理效能。

三、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在全市、县农药安全经营培训会上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中宣读讲解《农业部关于禁、限用农药品种公告》,已完成对示范实施地农民及经销商培训47场次,直接受训3200人次,辐射人群1.1万人次,进行新闻媒体宣传报导6次,发放宣传资料及挂图1.6万份,其中向全市持证农药经营门店发放《高毒农药及替代产品使用技术宣传挂图》1000份,《如何购买放心农药简明挂图》300份,并要求每个持证经营门店必须进行张贴宣传。

四.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登记购销制度示范。

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全市以鼠药为重心、以高毒农药为重点在8个县(市区)建立经营定点58个。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销登记制度,市、县、乡农药管理网络单位每单位联系5家经销商(占全市农药经销商的约60%)作为一对一联系试点,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农药经营承诺书》,建立购销台帐,要求做到守法、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农药质量,为农民提供合格、安全、放心农药。昆明市宜良县、呈贡县的农资市场已全面实施农药经营登记制度,执法单位与当地的农药经销商共建守法经营农药示范门店;石林县培育的农资连锁企业有连锁门市110个,覆盖面80%,在县植保站技术指导下,以农药、药械配套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结合方式,对农药经营使用实现一体化管理,杜绝高毒、假劣农药。

五、全面清查市场,规范经营秩序。

昆明市14个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实行限用高毒农药管理专项检查计划,组织市场巡查178次,抽查农药样品2400个,全市均未发现公开使用、销售禁限用农药情况,也未发现违规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

目前,昆明市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970份,建立了全市监管网共享的农药经营户电子档案和文书档案。经营单位配备《农药电子手册》60余套,《昆明市农药管理系统软件》70余套,农药经营过程中做到经营户自查、执法人员抽检、监管部门定期重查的农药管理局面。

农药经营管理实行全程追踪管理,守法经营记录入档,与工商联合推出诚信农药店、农药销售放心店的大型宣传活动。对违规的记录入档,年检时将受到农业和工商的严格重复检查,对严重违规者,同时依法取消《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营业执照》。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人员上岗制度,合格者发放《昆明市农药经营上岗证》500余份。建立市内上岗证人员电子档案,上岗人员在昆明市内可自由流动上岗。对上岗人员上岗证的`使用进行检查,对优良者实行信誉记录。

六、普遍调查农药使用情况,建立动态监测网。

全市开展农药使用普查,普查面涉及15个乡镇,涵盖18类76种作物,共300多种农药有效成份,近2000个商品农药,调查方法采用日记式记录,通过农药普查和普查结果的系统分析,对昆明市农药使用情况和问题有一个科学判断,为下一步农药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分作物区域设立农药使用监测点,已建立粮薯、菜、花、果等七类32种作物农药使用情况动态监测点47个,全日记式进行调查,每月统计分析,确定目前防治各种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害使用的农药品种和数量,制定农药控制目标和关键环节,定期发布农药使用动态趋势10期,监控和指导种植户科学应用农药防治病虫害,逐步形成昆明市农药使用监测网。

七、引进、研究和推广应用替代高毒农药的技术。

不断引进生物、物理、农业防治植物病虫害新技术,试验新技术在农田的应用方法,开展示范培训,大面积推广、取代高毒农药,达到控制目标。

建设以村委会为单位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ipm示范村,20xx年昆明市已有示范村54个。每个示范村连片建设1000亩以上,每个村成立ipm农民田间学校,引导ipm学员成立植保合作组织。设立农药销售放心门市,配备农药投入品清查筛选电子设备,杜绝假劣、高毒农药使用。将灭虫灯设施、熏蒸器、防虫网、驱避器、性诱器、粘虫卡等物理灭虫技术设施配套应用于示范区。配备机动、电动施药器械,开展重大病虫应急控制和统防统治。生物农药示范,生物多样性种植诱灭虫害示范,建立灭鼠毒饵站。最佳植保技术规程组配实施,标准化生产,减少农药施用量50%,防病虫效果80%以上。降低成本30元/亩,蔬菜产品农药残留不超标,示范村带动幅射全市无公害农业生产33万亩。建立田间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池215个,防止对环境的再污染。

八、农药事故和农残处理。

强调无公害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无公害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农药、化肥使用日记式记录。县植保站速测结果和国家省、市农残检测结果追踪查寻并严肃处理,逐步杜绝农残。设立举报箱和电话,20xx年处理药害4起,处理举报案2起,全年无农药中毒事件。

农药管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不断学习和努力工作,才能不负众望,达到保障安全的目标。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1、指导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2、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

3、认真做好所经营农资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工作,即做好进货台账、销货台账的填写,并对所售产品签发商品质量信誉卡。

一、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农资经营店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信誉卡、质量承诺书;

三、产品标识明确、质量保证,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宗旨,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或未经审(认)定品种和无登记证号的农资产品,不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资产品。

四、诚信经营,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五、健全农资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不与食品及其它商品同时摆放销售。

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接受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的处理。

承诺店(点)名称(盖章):

承诺店(点)负责人签字(盖章):

质量监督举报电话:4887215   12315

一、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二、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三、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四、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五、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

六、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七、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1999 年4 月27 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20 号发布,自1999 年7 月23 日起施行。2002年7 月27 日,农业部令第18 号修订;2004 年7 月1 日, 农业部令第38 号修订;2015 年12 月8 日,农业部第9 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 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 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 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 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 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七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条件审查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六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 (含30% )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 (含70% )但高于30% 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 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八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 )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农药经营心得体会

农药是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它的使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病虫害,保障农作物丰收,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然而,由于农药的特殊性质和使用方式,经营农药也存在一定的难题和挑战。在多年的农药经营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本文将从产品选择、销售策略、售后服务、与供应商合作以及合法经营等方面探讨农药经营心得。

第二段:产品选择。

选择合适的农药产品是农药经营的第一步。首先,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的种植状况和病虫害情况,选择专业的农药产品。其次,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和效果,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生产厂商的产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要求销售商提供产品的检验证书和合格证书,确保产品没有假冒伪劣现象。

第三段:销售策略。

农药经营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销商的销售策略。首先,要根据当地农民的需求和购买力,选择适宜的销售渠道,包括农药专卖店、合作社、网络销售等。其次,要重视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让农民了解产品的优势和使用方法。此外,要加强与农民的互动,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农民对产品有充分的信任和依赖。

第四段:售后服务。

农药经营不仅仅是产品的销售,还包括对于农民的售后服务。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要注重产品的使用指导和安全防护的宣传。在销售农药的同时,要给农民提供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减少农药的误用和副作用。此外,还要关注农民的反馈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第五段:与供应商合作和合法经营。

农药经营不仅与农民的需求和售后服务有关,还与供应商的合作和合法经营息息相关。在选择供应商时,要看重供应商的信誉和合作历史,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要确保自己的经营合法合规,合理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农药经营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结尾。

农药经营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经营者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素质。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竞争力。只有选择合适的产品、制定科学的销售策略、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与供应商合作并合法经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实现农药经营的良性发展,为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农药工作总结农药工作开展情况

风风雨雨,一年飞驰而过,我们在____这棵大树下默默工作!2019不平凡的一年,中国成功举办百年奥运,一举夺冠,震惊世界!2019艰难的一年,农化行业的整合如同大浪淘沙,中小企业迅速淡出市场,灰飞烟灭!2019丰收的一年,__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驰名全国的品牌,在市场异常严峻的形势下,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19成长的一年,在全国农化格局面临大洗牌的岁月里,我们与__同舟共济,与__一起成长,一起开创新时代!

一年是长长的,又是短暂的。在我加入国光这长长短短的一年里,完成了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从一个很傻很单纯的学生,变成了一个有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不错,我干的是服务工作,服务于广大农民同志,服务于中国第一产业------农业!可以说我们是光荣的,因为我们尽自己绵薄之力为国家做出自己的一点点贡献。

成绩与经验篇。

成绩:在公司大力支持下,在__经理的英明领导下,在精心指导下,在__女士的认真配合下,在__女士的严格监督下,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__年基础销量69.58万,截止20199月9日本年度完成销量105万,增长率超过50%。尽管增量中大部分为大产品,但是基于客户实际情况,也是无奈之举!能多卖就多卖,挖到篮里就是菜。具体原因在后面差距与不足里面阐述。

经验:通过一年的市场打拼,切身体验得出了如下一些经验。

一:客情关系。客情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客户是否进货,及进货量的大小。在产品严重同质化的今天,在价格差别不大的情况下,你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情关系,就是一种无形的服务!让客户感觉到你的热情,以及公司对他的重视。那么,在他销售你产品的同时感到心情舒畅,你的产品就会随之舒畅地流向市场。

建立良好客情关系的办法:

(1),把客户当朋友。你们既是合作伙伴,又是朋友。

(2),让客户把你当朋友。你既为公司工作,同时又帮助他工作。

(3),维护公司信誉!一个强大的公司是你的坚强后盾。

(4),建立个人品牌。比如:诚实,守信,善良,认真等个人品牌。

(5),学习上进。经常学习,不断增长知识,让客户看到你有前途。

(6),作为服务者。做工作的同时,自己又作为服务者的身份,客户是上帝,无论客户的要求或者指责,不要顶撞!通过讲道理,和气解决争端;和气生财嘛!

(7),你不仅仅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在客户门市上开拓本公司市场的同时,你不仅仅是自己公司的员工,你还是客户的伙伴,帮助他分析市场,也分析其他公司产品的市场。

二:市场的开拓。要亲自下到基层去观察,去学习,去体会。和批发商了解整体行情,和零售商了解小区域需求,和农民了解具体需求。及时掌握农时情况:生长情况,病虫害情况,竞品情况,农产品价格。总结种植结构及生长情况,结合公司产品,策划上市。

三:产品宣传。产品宣传的方法也有很多,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我所体会到的一些方法。

(1),随车下乡。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传统的方法。其好处有:节约宣传成本,方便,快捷,有效。随车下乡要带上目标产品,做好目标产品的准备工作:熟悉产品的质量,有效成分,价格,卖点,亮点,宣传画张贴,传单发放等。随车下乡也有许多缺点:受到客户时间的限制;目标对象选择限制;避免不了当搬运工的命运。

(2),单独下乡。单独下乡要受到很多制约:主要是交通限制。可以选择交通便利的基地中心作为单独下乡宣传的重点,运用王良经理提出的“中心造势”理论,带动周边上量。单独下乡所做的工作也有多种:门市讲解;门市建设,包括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货架整理等;挨家挨户发传单;农村街口聚众讲解;深入大棚了解情况,随之宣传公司产品。

(3),做实验。做实验必须亲自动手,否则效果可能不理想。实验目标的选择必须是当地种植能手,管理经验好,名声好的人。实验效果出来,必须邀请零售商亲自观察效果,让他真正体会到你的产品质量,他在销售时才有底气。实验效果出来,必须召开现场会,以扩大宣传。

(4),零售商会。优点: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零售商忠诚度,全面推出新产品。缺点:费用过高,纪念品风行增加了开会成本。零售商会要有针对性邀请有用的人来。

(5),电视广告。其实,目前电视广告仍然是宣传面最广,最有效的宣传炒做方式!可惜费用过高。一般县级主要电视台,30秒广告在黄金时间播出要6000元/月。

差距与不足篇。

我个人感觉与别人的差距与不足主要在于实际经验;由于从业年限短,市场实战经验不足,市场把握不够准确,植保知识有待提高。下面从一些方面具体论述一下我所负责的市场情况。

(1),客户。乐亭县客户孙树明,男,今年58岁,健康状况良好,存款丰厚,没有儿子,两个女儿已嫁人。基于孙树明情况,年龄大了,推广力度有限。后代无人,进去心磨灭,缺乏拼搏精神!年总销量400/500万左右,属于吃老本的客户。今年给国光销售55万以上,主要是大产品,因为他只喜欢销售大路货,大路货销售顺畅,无须费力推广,新产品推广困难,且新产品大都价格高。基于这种情况,一个老客户,大客户,推广不开小产品,实在头疼!只有,我们帮他宣传。他拿钱进货,我们帮助推广,这是唯一的出路!

(2),交通工具。其他厂家基本没有__市场做的细致,他们基本都是业务员负责大区域,很少有时间和精力下乡,城市间的交通非常便利,可是乡下的交通不可同日而语!相对来说,我所负责唐山-乐亭县,秦皇岛-昌黎县两个县,需要下乡宣传,而且公司也要求我们下乡!交通就是一个头等大事!没有工具怎么下乡,凭借两条肉腿就可以下乡吗?只有坐客户的车下乡,这样受到很多限制!曾经写过申请让公司提供一辆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下乡,可是___总经理没有批准。希望公司能够解决交通工具,明年才能完成任务!

(3),宣传工具。当时公司招聘会上承诺的是:工作满一年后,公司提供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投影仪。可是,现在似乎变化了!我是农村孩子,当初上大学带了款,现在必须先还国家贷款,没有经济能力自己买电脑,投影仪等!所以下乡放科技电影及宣传片就受到限制。希望公司能够提供宣传工具!我们是为公司工作,公司希望我们好好工作,那么就完善自己的条件吧!

办法和计划篇。

如果公司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在今年的基础上,明年继续增长50%的销量并不是梦想,是可以实现的。

一:公司必须解决交通工具。

二:公司必须解决宣传工具。

三:制定一套详细可行的个人销售计划!

(1),昌黎市场。其实,昌黎不仅仅是昌黎,下面还辐射了卢龙,抚宁,山海关,北黛河。市场比较大,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客户精力有限;这就需要我们扩大宣传。下面是简单计划:

经营情况专题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是的负责人,今天参加全县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整治大会,深感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双节将至,作为食品企业经营,我们保障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销售合格食品,加强对食品销售的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购买食品安全、放心,积极争做诚实守信的食品经营企业。

谢谢大家!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证本店(超市)经营的食品合格安全,现对广大消费者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依法经营,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不购进不贮存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无qs认证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所售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其退出市场,通知有关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并记录有关情况,同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六、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2年以上。

七、保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销售食品时,保持个人卫生,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八、保证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九、保证本店(超市)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

第92条第1款的限制情形。

承诺人:

农药经营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农药经营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正确的农药使用能提高农作物产量,保障粮食安全。然而,农药经营涉及众多环节,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能。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我总结出了一些农药经营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对广大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第二段:选择合适的农药(200字)。

选择合适的农药是农药经营中的关键一步。在选择农药时,首先要了解自己所要治理的病虫害种类,确定使用农药的种类和用途。其次要做好市场调研,了解不同品牌的质量和价格,选择性价比高的农药。最后要注意农药的有效期和使用方法,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

第三段:正确使用农药(300字)。

正确使用农药是农药经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农民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进行农药的配比和使用方法,切忌超量使用。要注意农药的施用时间和施用地点,以确保农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此外,也要注意农药的储存和保管,防止农药失效或造成污染。

第四段:防止农药残留(300字)。

防止农药残留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施药安全间隔期,避免农药残留超标。此外,施药后应做好洗手洗澡等个人卫生,减少对自身的伤害。另外,要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的剂量使用农药,避免农药过量使用,减少农药残留的风险。

第五段:加强农药管理和知识普及(300字)。

为了保障农药经营的质量和安全,农民需要加强农药管理和知识普及。农民应及时关注农药的最新政策法规和技术信息,了解农药的使用禁忌和安全注意事项。同时,加强自身的技能培训,提高对农药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政府和农业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农药经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结尾(100字):

农药经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合理选择农药、正确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残留以及加强农药管理和知识普及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能够加以重视,掌握正确的农药经营心得和体会,为农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经营农药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近年来,我一直从事农药经营行业。在这个行业中,我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取得了一些成功和失败。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经营农药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农药市场(大约300字)。

了解农药市场是经营农药的首要任务。在市场上,不同类型的农药有不同的使用对象和方法。了解农作物的病虫害情况、农民的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合适的农药品种和销售策略。同时,了解市场的特点和趋势,掌握新产品的开发情况和技术变化,对于农药经营者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段:建立供应链合作(大约400字)。

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合作是经营农药的关键之一。农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需要建立互信的合作关系,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同时,与农药使用者(农民)之间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与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可以提高销售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

第四段:加强市场营销(大约300字)。

在竞争激烈的农药市场上,市场营销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有效的推广和宣传,增加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也需要与农户保持定期的联系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通过市场调研和客户反馈,我们可以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产品组合,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我们还应不断改善售后服务,帮助农户解决农药使用中的问题,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五段: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大约200字)。

最后,作为农药经营者,我们要注重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合规经营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稳定的基础,我们要确保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做虚假宣传、不违规竞争。同时,我们还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农药残留的合理使用,致力于可持续农业的发展。只有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取得长期的成功。

总结(大约100字)。

经营农药需要市场洞察、供应链合作、市场营销以及合规经营等多方面的能力。只有掌握这些要点,才能够在农药市场中立足并取得成功。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学习和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农药经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并分别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药市场,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药经营活动(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下列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市区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五条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填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市直农药经营单位直接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县(市)辖农药经营单位,经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之理由。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副本。

农药经营单位经批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准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以及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蔬菜主产区不准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每年营业执照年审之前,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手续。年审内容主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农药经营条件。

第十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的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转让、涂改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农药,自觉接受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收缴罚没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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