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治理方案(实用17篇)

时间:2023-11-16 06:08:01 作者:JQ文豪 超限超载治理方案(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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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年1月份以来,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兰溪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方案》,我市围绕“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原则,从路面、源头、宣传、治理等方面入手,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在全市打响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联合治超战役,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共检测车辆8990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958辆,卸载货物33412.09万吨,收取罚(没)款484.72万元。

一是联合治超常态化。20xx年12月份兰溪市政府制定《兰溪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方案》,从20xx年1月2日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同时,为更好开展工作,我市专门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沿线镇乡(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从交警、运管、路政等部门共抽调32人作为常态化治超人员,四班三倒全天候开展治超工作。20xx年截至目前,二是源头治理显成效。联合治超以来,我们以治超为主抓手,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结合“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行动,巧借东风,借势发力,进行源头治理。去年开始,对公路沿线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严格规范制砂厂经营,原有黄沙企业160余家,现整合为7家,不仅提升了水环境质量,更为治超工作源头治理加强了保障。此外,加强道路巡查,定点与流动相结合,开展不定期专项整治,促进治超工作点、线、面铺开。

经过一年半的整治,治超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仍十分严峻:

1、治超力量单薄,联合治超,未真正形成合力。

2、硬件设施落后,已不适应当前的治超形势。

3、进出我市的超限超载车辆基本上是固定的、区域性的'运输车辆,执法对象固定。

4、治超环境差。强行闯关、集体冲卡、冲撞执法车辆等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后续处理工作不积极配合,甚至以人身安全相威胁。

5、兰溪治超的处罚标准还需细化,容易造成执法无据。

一要加大投入,形成合力,巩固治超成效。进一步发挥治超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联系,在现有人员配备基础上,继续抽调执法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加大治超设备的更新投入,调配车辆。为治超提供硬件保障。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实现道路路网格化管理。细化《兰溪治超的处罚标准》,为联合治超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恶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加强与周边县市联系,实行违法车辆信息抄送,形成地区间的联合治超模式,通过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同步行动等方式,开展更具成效的集中整治。

二要健全机制,形成常态,抓好治超管理。一方面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治超工作职责,根据实施方案,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另一方面,强化治超工作内部管理,对于治超人员无故缺岗缺勤,随意执法等现象从严处理,优化治超工作氛围。强化治超源头监管体系,各相关职能单位,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严格把关,加强源头管理,加强监管,真正做到源头治理。

【交通方案】区治理整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以及洒漏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596。

号),以及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加之部分沙石及陶瓷泥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严重,给养护工作带来难度,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针对我区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积极发挥交通、公安、公路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坚决打击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

坚持用法律法规手段治两超、治洒漏,全力维护公路基础设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净化道路交通服务环境,提升城市发展形象。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是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一个专责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梁瑞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启雄(区政府副秘书长)。

江仲佳(区交通局局长)。

谭文雄(区公路局局长)。

周勇(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陆镜芳(区交通局副局长)。

黎敬志(区公路局副局长)。

李丹龙(区质监局党组成员)。

杜伟南(荷城街道办副主任)。

林柱文(杨和镇副镇长)。

严海锋(明城镇党委委员)。

陈水雄(更合镇副镇长)。

罗海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主任:陆镜芳(兼),副主任:黎敬志(兼)罗海明(兼),联系电话:

88223553。

2008。

12。

1

日起至。

2009。

年春节前,利用。

1

个月左右的时间,由区交通、公路、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及洒漏的运输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1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治理整顿政策措施众所周知,营造有利于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充分组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整顿行动。

2

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整顿的合力。

区交通局是这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主办部门。公路、交警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在集中开展专项工作期间,相关部门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装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进行执法确认。同时,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区交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划出专门场地,设置专门场所用于装卸货物和执法办公;区政府法制局要围绕治两超、治洒漏专项行动,提供政策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有关释法工作。

3

明确责任,强化路面执法。

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做到不受请托说情,不人为设置障碍,确保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长期有效稳定开展。

1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把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列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力支持与配合治理整顿工作。区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要求,坚决杜绝发生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公的现象。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2

)加强路面监控,实行严管严治。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运输的车辆避查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或洒漏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交警部门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对货运机车超过核载质量的,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同时扣留机动车或引导到指定点实施卸载,直至其违法状态消除。

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及洒漏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进行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卸载的费用由车主负担。

在卸货之前,执法人员要与违章人签订有关协议。所卸载货物可在指定点免费堆放。

3

天,超过。

3

天的,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过。

10。

天并经通知仍不转运的,由交通部门强制清除。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3

)建立和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相关部门要将治两超、治洒漏工作作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保持高压的严管态势。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公安部门要增加执法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执法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实行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执法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实行标本兼治,实施源头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单位签订治两超、治洒漏责任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通过采取查阅出厂记录、在厂矿企业附近路口进行检查等措施,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5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点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执法效果。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治理超限超载稿件范文

严格执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运输办法》及宝鸡管理处文件要求,确保本项目所有运输车辆不超载超限,确保不破坏地方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安全。

二、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治超领导小组,在地方xxx门指导下,负责本项目所有运输车辆的管理。

组长:赵利坤副组长:周宗学刘继文。

组员:邓建伟李志平邓沧海党永彦赵洪杨宾。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源头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及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将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扼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

专人监管,对超限超载车辆不予收料或发料。

2.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建立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限超载的驾驶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对外来货源驾驶员将通知货主给予处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将通知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对无牌无证车辆杜绝进场,同时加强对地方xxx门的联系,依法上报处理。

4.各材料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地方道路管理部门批复路线进行材料运输,杜绝擅自更改路线现象发生。

(二)实行重奖重罚,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发现上路的严重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仅项目部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报送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

项目部将继续加大对治超宣传工作,注重治超工作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重点对超限超载的危害、国家和省市的治超政策及法律法规及重大举措进行宣传,公布违法违规车辆和名单。

项目部将从车辆管理、货运源头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源头环节和行驶公路的禁行环节加大力度,依法严管,切实使违法者受损,守法者获益,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州、县治超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紧扣自身工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立以局长欧阳雨为组长、副局长田宏国为主抓的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明确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局治超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要求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相应成立了治超工作办公室主抓本企业治超工作,为方便直接监管,将管辖的执法中队长纳入企业治超办名单,并明确了局治超办和企业治超办的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制定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确保治理行动不松劲,治理结果出成效。实行每日一统计、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治理工作按步骤有条不紊推进。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我局把加大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超限超载的危害为宣传主要内容,在老司城入口、董家塘等重点治超路段设立了值守点,对过往车辆下发宣传单500余份,在本单位院落拉了1条横幅,及时总结编写本局治超工作信息,积极上传治超信息,被州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2条,在县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5条,被县超办简报采用2条。在局办公楼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本局治超工作宣传栏,及时发布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我局监管的渣土清运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召开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负责人会议2次,明确企业治超工作任务,提出治超工作要求,确定所有各型车辆超载的检查核定标准,给所有渣土车司机每人发放了一张车辆核载标准宣传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对企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建立渣土车辆基本情况摸底表,实行台账式管理,目前,永净、保康两家渣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各类渣土运输车辆78台,并及时将新成立的金图渣土公司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其他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统一标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到我局综合管理股备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举办渣土清运公司所有员工治超工作业务培训共3次,同时责成公司负责人自行开展贴近生产工作实际的超限超载知识培训各2次。5月31日,副局长田宏国再次到永净渣土公司培训现场授课对超限超载进行重点强调。四是强化前置审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专职人员2名,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权限进行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超载。

(四)突出重点开展整治。一是强化内部联合执法。我局综合管理股、各执法中队都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全局合力,形成治超治限的强大力量,通过巡查建筑工地、在主要出入城口设立检查卡点,治街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种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检查打击,对车辆超载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今年以来,全局共出动执法车120多台次, 1100多人次投入治超治限工作。二是建立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的“三查”机制。对县城区内在建规模较大48处建筑施工工地和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进行专项整治,共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渣土、沙石车辆48台,扣押严重超限拖拉机7台,并按规定给予了从重处理,各执法中队根据工作经验,摸准渣土车在夜晚集中运输的运转规律,采取错时执法,对超载车辆“跑冒滴漏”污染街道清洁卫生的,首先责成渣土公司公司自行打扫干净后再对业主进行重罚。三是加大对车辆非法拼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局治超办及时召集全局股所队室长以上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州割“马槽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把整治车辆非法拼改装工作与打击车辆非法营运相结合,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渣土车密闭运输的行业监管标准,把抓扣的私自改装三轮车、摩托车恢复到原始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助长车辆非法营运的土壤,实现了三类车辆的依法依规运行。共割除整改违规改装渣土车12台,查处非法改、拼装三轮车190台,收缴摩托车伞450把,焊除摩托车装伞接头180个,处理执法纠纷32起,全部成功化解。

(一)精力投入不足。我局工作职能众多,日常工作任务重、工作杂、涉及面广,在搞好治超工作的同时每个中队都必须同时履行其它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能,治超工作相对投入不大。特别是从今天开始,我局将抽调大部人员参加为期1个月的芙蓉镇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经费严重不足。开展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重点是源头监管和定点值守,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适当的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我局没有专门的经费购买必要的执法工具,如摄像设备、计量设备、执法安全设备等,还停留在靠人的眼力来执法,在执法标准上就会出现偏差,容易产生执法不公、执纪不严的现象。

下步我局将具体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加强内部团结,大力向主要媒体投稿宣传我局治超治限工作成果,给执法人员鼓劲,对违法违规者形成震慑,争取工作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加强一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点监管,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量化标准,兑现奖惩,保证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和阶段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公路、交通、安监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治理工作统一执法、综合执法的体制和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坚持卸罚并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风纪,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要查清事实,从严处理。

(四)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做好渣土运输、货运场站等源头监管。一要搞好车辆排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监管对象,建立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二要加大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力度。重点是在建规模较大的工地,物流集散中心,对不符合标准运输车辆坚决禁止驶出场站。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我站根据市政府开展“百日三治”的文件精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7个职能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经过全站路政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超限车辆从过去的80%降至20%。并且基本上杜绝了公路抛洒现象。截止xx年11月30日,我站累计上路执法1320人次,共检测货车965台次,其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783台次,卸载车辆182辆,卸载总重量305吨,处罚金额65600元。有效地遏制了超限超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开展治超工作近三个月来,保持了有序、平稳、顺利的发展态势。现将我站治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在全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我们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放宣传单1500份,还在临时检测点公开、公示新的超载认定标准。使广大运输业户对治超新政策、新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保证了治超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为治理超限超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超限运输检查作为交通战线的前沿,个个代表“交通形象”。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以告诫、卸载,消除违法运输行为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向广大车主、司机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同时,考虑到称重设备的误差,严格执行市治超办的通知精神,超限500kg以下的车辆一律教育放行。既确保了治超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基本环节,保证了运输畅通,受到广大运输户的好评。

为了加强路政超限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今年在上级领导的重视下,我站全体超限执法人员参加了市路政支队组织的治超执法培训,并且参加了市公路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合格率100%,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治理超限超载的要求。在治超工作中,为遏制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我们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再学习,制定治理超限的有关制度,重申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五不准”和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十不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和对同一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行为。

自“百日治超”以来,我站超限检查点实行24小时检查,做好超载车辆违章登记,特别是对强行冲岗车辆进行整治,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保证了治超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站在流动检查点,配备了专车和便携式称重设备,有力地促进了治超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超限检查中,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超限车辆,进行宣传和解释,对短途运煤、运沙、石的车辆的治理,我们将此作为重点,加强了地区以及重点路段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已查处严重超限冲岗车辆5台,有效地遏制了本地短途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

我站将继续抓好超限运输的治理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争取在我站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坚决制止超限超载反弹。我站以建设一所固定检测点和一个流动检测点对107国道辖区路段进行不间断的检测与稽查。采取固定设点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处理绕道逃避检查的车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过程中,科学检测、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要求。

(二)执法力度不减,处罚力度加大。目前的治理成效是在强大舆论宣传和路面高压态势下取得的,将来要继续保持,不能减弱。对于严重超限的运输车辆,坚决采取卸载、处罚、赔偿三管齐下的办法,加大管理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管机制。队伍建设要搞好“三抓”,一抓学习和培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抓教育,要以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三抓管理,建立治理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要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考评的规范化管理站点,以制度管人,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我站全体人员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创新思路,用新举措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搞好治超工作。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按照省、市、县治理超限超载“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我中队在政府、运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扎实开展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措施如下:

在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制作广告牌以及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求货车驾驶人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安全驾驶。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到客运站、场教育运输企业人员和客车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客车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广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及危害性,使治理超限超载的重大意义日益深入人心。

为保障广大合法运输业户的利益,认真按照工作要求,对超限超载较为集中的砂石料场、砖厂的负责人从源头宣传,对超限超载车辆都实行依法严管,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出现的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行为,坚决查处打击抗拒治超的不法分子,对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货,达到国家标准方可驶离。从而进一步规范整治行为,完善治超的执法环境。在执法程中严格认真落实执法人员的“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规定,并认真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我中队、运管部门都派出执法人员和车辆组建成立超限超载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载物飘散遗洒、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一系列活动。

今年3至6月,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0辆,出动80人次。通过整治运输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全县境内未发生因超限超载车辆堵车和因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倒塌及恶性交通事故,治超工作的开展使全县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200x年六月,国家八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攻坚战”全面展开,一场以“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的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在全国拉开了帷幕,“治超员”也由此应运而生。我作为“治超员”队伍中的一分子,通过两年多来的治超工作经历,我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治超员,就必须先用全面系统的治超知识武装自己,用规范的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再用“换位思考”的真诚去感动司机。

刚进治超站的时候,我当时认为治超员无非就是在路上拦车和罚款,应该是项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而轻闲的工作。然而,上岗以后才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记得有一次,一位司机向我咨询治超的具体法规时,我却因为对部分具体的'规定不太清楚,而做了模棱两可的回答。事后,我内心非常地惭愧,并暗下决定一定要给自己“充电”。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注意搜集整理国家有关的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加以学习和领会,并使之灵活地运用于治超工作当中,通过一段时间,我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能得心应手地解答司机、货主咨询的各种问题。

掌握治超知识,还只是成为合格治超员的第一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治超员,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在200x年8月的一天,我值晚班,当时我在班上是司磅员,那时用的是便携式的动态磅,很不稳定,而那晚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又很多,大概晚上8:30时一辆本地车的司机由于心存侥幸心理,过磅时不听从指挥故意走偏把磅压坏,当时太晚一时又难以修复,本着对治超工作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站领导决定让那些明显涉嫌超限的车辆去过地磅,站里出过磅费和补偿过磅车一定的油料费。我作为司磅员,带车过地磅的任务自然的就是我份内的事,由于过磅要到离站约一公里远的地方去,超限车辆的司机当然就不愿意去,我就对司机们一个一个地做解释、说服工作,力所能及地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司机们看到我是真心实意地在为他们服务,都很配合我们的工作。可是,整个晚上,我从这辆车跳下来又爬上那辆车,从那辆车跳下来又爬上另外一辆车,直到从最后一辆车上跳下来时已是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看到路人在吃早餐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又渴又累,但看见司机们等待处理时露出焦急的神态时,我满身的疲惫一扫而光,又继续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了。

探析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论文

洪碧华。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1]。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2],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6]。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3]。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5]。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4]。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6]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7],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断,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输车辆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能够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制造大型化车辆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部分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为了逃避国家规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购买吨位标定较小,而实际装载量大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全国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的“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公安交警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注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关,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5]。

”;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三个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巩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两个意识”:增强依法行驶,依法办案的观念,努力建立“一支队伍”: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要严把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2],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联手行动、综合治理。从12月开始,北京及华北5省市联合行动,构筑4道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7]。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执法大队要经常组织、安排人员上路巡查,指定地点设立检测关卡,实行计重收费,基本原则是: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卸载放行。具体做法是:将交通部颁发的货车分类标准按“车辆自重+准载质量+20%允许装载误差=认可总质量”折算为计重收费的分类标准,货车按通行时实际总质量分类后按照该类收费标准及行车里程收取通行费[7]。对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一理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处罚该企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参考文献:。

3、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第7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7月出版。

5、郑一平.《反超限运输,综合治理是上策》[j].《福建交通》年总第96期。

6、吴稳水.《制止超限运输刻下不容缓》[j]福建公路,第6期总第25期。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同志们: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源头治超是省里的统一部署,也是“三车”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超限超载,对道路、桥梁的破坏性很大,同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构成很大威胁。为提高全县道路的完好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抓好“三车”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力推进源头治超工作。县政府业已成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治超措施,研究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当好政府参谋。县公安、安监、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序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三车”整治工作,加大对县城路面的管控力度,决不允许超载车辆从城区道路穿越,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上限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本次源头治超采取向石料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的办法,即向每家石料生产企业派驻3名安全监督员,其中县牵头部门安排2人、所在乡镇安排1人。县牵头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所在乡镇为协同责任单位,由县牵头部门包片或包乡镇负责,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全县现有石料生产企业42家,其中店埠镇15家、桥头集镇12家、长**镇4家、石塘镇5家、包公镇3家、古城镇3家。具体分工是:县公安局负责店埠镇,县交通局负责桥头集镇、长**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石塘镇、包公镇,县农机局负责古城镇(见附表)。县安监局要迅速召开各砂石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砂石企业必须配备称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登记等有关规定。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县牵头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本地本单位工作与源头治超的关系,保证所抽调的`安全监督员能全身心地投入源头治超工作,对参与源头治超的人员要给予必要的车辆和经费保障。6月18日起,县牵头部门和所在乡镇所有安全监督员必须进驻到砂石开采企业,进驻时间暂定两个月。安全监督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流驻守,要重点把好两个时段,即每日11:30――14:30和18:30-次日6:30。所在乡镇要组织村居干部参与监督、协助看守,并为县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安全监督员不仅要在岗在位,而且要履职尽责。要督促石料企业配备计重设备,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督促石料企业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货运企业或黑头车装载货物;负责将企业超装、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情况在第一时间向机动处置组报告。机动处置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见附表),接到安全监督员的情况报告后,机动处置组要迅速赶往现场,对违规企业进行教育、处罚,视情做出停业整顿、公安部门停供炸药等处理决定,同时县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一并介入调查。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督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县监察局(纠风办)、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派员参加,成立3个督查小组(见附表),()分片包干对安全监督员进驻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小组要**度、不定时地进行督查,每天要将督查情况报送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在源头治超专项行动期间,县牵头部门、所在乡镇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机动处置组、督查巡视组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县监察局要制订安全监督员的考核奖惩办法。对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较好、治超成效显着的单位,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出现源头治超失控的单位,县政府将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县牵头部门、所在乡镇要通过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发送手机短信、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砂石企业主、运输企业主、货车驾驶员广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营造“人人支持治超、人人谴责超载、人人讲究文明”的良好氛围。县宣传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大治超工作宣传力度,县电视台对治超工作要进行跟踪报道、现场采访,**报社要开辟“治超在行动”专栏。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传真:7711266)、县“三车”整治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管大队,传真:7737529)要及时收集、汇总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编发简报,通报信息。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制定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下面是详细内容。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6月1日起施行。

【交通总结】张北县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9

月份三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县始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治超工作原则,坚持从路面、源头、宣传、督办等方面入手,采取源头静态和路面动态相结合的措施,多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治超工作力度,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总结如下:

2017。

年整治公路超限超载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细化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治超工作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县治超办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治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建立了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2016]109。

号)文件精神,及省、市关于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张北县交通运输局、张北县公安局《关于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

3200。

余份,开展警示教育。

5

例,悬挂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横幅。

19。

条。为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为强化源头治超的监管责任,县交通运输局与县政府公示的。

5

4

次,严把进场关、开票关、记重关、装载关、出场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场站。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源头和车辆,建立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移送、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

严格按照交办公路。

[2016]109。

号文件的要求,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全面建立车辆台账和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认真落实抄告制度,从严处理违法超限行为。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检测设备,制定了货运车辆入口检测管理工作制度,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按照张北交运字。

[2016]111。

号文件要求,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货运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驳载、绕行公路超限检测站等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机制。对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建立登记台账并进行严厉打击。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货运站场和广大货运司机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24。

小时不间断执法,日均出动治超执法人员。

30。

多人次、执法车辆。

6

台次,对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49。

吨的货车从严治理。同时,加大对绕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我县把。

1

条国道、

6

条省道、

6

条县道和多条乡道全部列入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巡查范围,做到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并适时调整流动巡查路线,封堵超限车辆绕行线路,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2016。

9

21。

日,按照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我县公安交警。

11。

14。

日至。

11。

月底入驻超限检测站,路政、公安交警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以国道。

207。

22。

人,交警。

8

人,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0。

辆,交警扣分。

60。

分,罚款。

6000。

元,路政卸载货物。

84.5。

吨,超限超载治理成效明显。

二是深入开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多部门配合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严控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非法改装车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立即责令运输经营者现场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并予以行政处罚,不能当时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同时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食市监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次在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货运源头整治工作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

4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

140。

辆次。检测货运车辆。

150。

辆,依法查处改装车辆。

5

辆,限期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深入开展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按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工信局、食市局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经排查我县没有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公安机关车管所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车管所不予注册登记,运输管理所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我县辖区道路超限超载车辆明显有所下降,未发生一起因超限和超载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投诉。

企业治理超限超载稿件范文

自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3月下旬以来,我县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原则,从路面、源头、宣传、督办等方面入手,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强有力的治超工作态势,在全县打响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联合治超战役,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一个月内累计出动执法车520辆次,执法人员1130人次,查处“两超”运输车辆120余台,卸载货物600余吨,切割墙板26台。全县碎石企业源头管控到位,公路超载超限运输得到有效遏制。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治超工作。《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出台后,公路治超管理工作已由部门职责上升为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在公路治超管理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认为,治超工作是事关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事关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必须作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来抓。为此,我们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迅速召开了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动员大会,对治超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制定了《孝昌县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公安局长为正副组长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及工商、安监、国土、河沙等部门为源头治理责任单位,交通、公安交警、城管、质监等部门为路面治超责任单位。形成了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同时,县财政根据实际拨付工作经费,全力保障治超工作高效、有序、有力开展。

(三)源头控制,路面设卡,确保治超工作效果。结合我县实际,我们以治理本地沙石料运输车辆为重点,通过路面执法和源头管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双超”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源头治理措施。把源头治理作为长效治超、确保实效的关键,努力把源头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加大了货物源头、车辆源头、车辆装载源头的监控和管理力度,一方面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即:对不符合开采要求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采矿作业的砂石企业一律予以取缔;从现在开始一律停止新的砂石企业审批;对没有达标的碎石厂一律停电、停供炸药和停业;对到期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河沙资源开采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另一方面,加强源头装载行为管理。源头治理专班进驻砂石企业,与砂石企业签订责任状,监督砂石装载行为,确保无“双超”车辆出场。同时,对在路面查处的“双超”车辆,通过倒查的方式,严厉追究企业及业主的责任。对发现超载超限车辆出厂,第一次对企业罚款10万元,第二次实行停业整顿。同时,由所在乡镇与县安监、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对碎石企业实行包保,由一名副科级干部带队,24小时驻厂,发现超载超限车辆出厂的,第一次对包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对包厂干部实行免职,惩戒期延长至一年。此举有效缓解了路面治超工作压力。

二是坚持不懈,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由于我县没有固定治超站,设立王杨线和107国道两个临时治超卡点,对大天线、107国道、王杨线等干线公路进行流动巡查,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采取三班倒方式昼夜卡点值守,每天由一名副科级干部带队,每班10人以上,其中交警2人、路政4人、运管2人,派出所1人、质监1人。同时,安排10名公安特勤随叫随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各卡点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开展治超工作,即所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一律卸载、一律处罚、一律强制切割加高墙板、一律扣分并加盖篷布。具体执法工作中,对“双超”车辆一律过磅称重、卸载、复磅、从重处罚。同时,流动巡查专班负责看守主要路口,严禁“双超”车辆绕行逃避检查。

三是大员上阵,严防死守,坚决杜绝超载超限行为。周巷镇抽调了所有副科级干部对企业实行包保,公安局抽调3名班子成员带队,30名干警参与治超,交通局12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队,50多名干部参与治超,形成了强大的治超声势,对源头、卡口、路口实行严防死守,基本杜绝“两超”行为。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月22日,市政协副主席xx带领提案委部分委员和交通运输行业委员代表,对我市过境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察看了翔宇矿业公司和xx治超站,召开了座谈讨论,听取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关于我市过境车辆治超情况的通报。在座谈讨论和听取通报的基础上,与会委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过境车辆治超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治超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断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部门齐抓共管、提升科技治超水平,全市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在xx市治超考核工作中,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市级治超领导组,明确了部门协作职责,制定了《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了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每年安排100万专项资金用于治超,落实了治超奖惩办法,对落后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二是注重宣传引导。每年都召开《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培训工作会议,通过悬挂标语、散发张贴传单、开展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提高治超认识。3、推进部门联动。建立了联合查处治超工作运作机制,明确了18个治超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了交管站、稽查队、治超站各负其职的监管模式,积极推动路政、运政、公安监管部门的无缝对接。

四是实行严格执法。根据全省联合治超行动部署,先后出动100多名执法人员,集中对全市20多家货源单位进行驻站巡查,检查车辆9800台次,查处违规48台次,尤其是对3辆总重超100吨的恶意超限行为进行严惩重罚。路面治理上,去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多人次,检查车辆3400多台,查处超限车辆105台,卸载2400多吨,抄告非法改装车辆10台。五是探索科技治超。投资60多万在全市24家货源单位安装了视频监控,对货源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远程监督。投入200多万,在郑集、谕兴等关键路段设立2个全天候治超监管点,派驻监管人员,设立专户保证金。完善跨省协作治超互动机制,签订《区域联动治超协议》,明确职责,从源头上强化监管。

二、当前我市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和专业人员缺乏。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不足,现有人员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年龄结构老化严重。特别是交通运输、法律专业毕业人员缺乏,影响了治超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2、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治超取证设备、办公设备、执法车辆亟需更新换代,日常巡查和治超站点运营、设备维护的经费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超工作常态化开展。

3、部门监管措施缺失。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我市过境车辆较多,治超工作面广线长,装载源头无法控制。暴力闯关、肆意阻挠和抗拒执法情况时有发生,执法环境有待优化。

4、监管基础相对薄弱。与兄弟县市相比,科技治超投入不足;部分路段和某些时段超限超载现象严重;部门协作不够密切,国、省道分级管理的体制使治超工作存在较大盲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治超工作的意见建议。

1、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在全市东西南北四个进出口处安装高速预检系统,实施全天候不停车动态检测。据测算,每个监测系统约350万元,4个共需1400万元。虽然看起来数额很大,但与数十亿的建路经费相比不算多,而且建设高速监控系统的经费应纳入公路建设预算,不会额外增加政府负担,建成后可将超载超限车辆堵在境外,大大提高治超水平。二是加大科技治超投入,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统一安装监控设备,确保所有货源地无超载超限车辆流出。三是逐步增加治超经费,建议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2、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现有治超队伍年龄老化严重,迫切需要增加交通执法人员编制,公开招录一些年龄轻、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治超队伍。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市交通、公路等部门要举办专题讲座、理论测试等活动,分期分批加大对现有治超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修订完善《治超考核办法》,市治超办、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启动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督查区域超载超限车辆运输和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责,提升综合整治效果。

3、强化执法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公路等单位,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严格执法。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管;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治超工作追踪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过境超载超限车辆进行分类管理。超载超限的,要及时卸货;运输无法拆卸特殊设备的,要及时登记,发放通行证,指定行车路线;非法改装的,要及时查扣,就地拆除恢复原状。日常治超要盯紧s205天铜路黄沙、g205黄沙、s312碎石、秦官线砂石、关谕路砂石、天郑路砂石等关键路段和散装水泥罐车、集装箱车等特殊车辆。同时,要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坚决打击违规超载超限行为。

4、注重宣传引导。治理超载超限任务重,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宣传超载超限的危害性,普及治理超载超限的法律法规并印发给所有运输企业、运营单位和驾驶人员、管理人员,要在关键地段和重点位置悬挂治理超载超限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广播电视部门要开辟专栏,宣传治理超载超限工作,特别要宣传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和打击超载超限车辆的案件,让那些违法超载超限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不敢违法违规。要通过短信、电视播报等形式公布治超举报和纪委监督电话,设立奖励资金,鼓励群众举报车辆超载超限和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治超行为,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

责任书。

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19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19元罚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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