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工作如何开展(专业20篇)

时间:2024-01-23 21:34:02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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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20xx年,在xxx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和省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紧紧围绕全市系统年初确定的培训目标和培训策略,紧抓新人育成培训,加强营销员的销售技能培训,力推和多产有质量的产品说明会,坚持增员、发展、业务多栖发展,通过抓工作落实,全市系统培训工作得到加强和进一步发展。

一、基本情况。

20xx年,我市系统共举办新人育成、组经理提高等各类培训班19期,培训新人945位。其中新人育成培训班14期,参训新人576位;组经理培训班3期,培训组经理332位;讲师、组训培训班1期,培训讲师、组训37位。举办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7期,培训人数1101位。全市系统有专职讲师2人,兼职讲师17人。

二、20xx年度教育培训的主要工作及措施。

1、以增员为核心,大力促进业务发展。在这个人人都喊增员难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同行业的高薪高佣误导我业务员等一系列情况下,分公司个险部以政策引导和强化增员及新人育成培训为手段,积极落实增员策略和思路,及时、高密度的举办新人育成培训班,从而提高了培训的效果和新人留存率,为今后业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主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主管是销售大军的中坚力量,是整个营销团队发展的脊梁,肩负着基层团队管理和一线业务发展的重任,是个人代理人队伍的核心力量。为了提升中低层主管的团队经营管理能力,我们举办了3期组经理培训班,对全市系统营销团队组经理和部分分处经理进行了系统培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效提升了组经理管理团队、发展建设团队、陪访育成属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促进了队伍建设工作。

3、抓公司激励政策的宣导,推动业务发展。我们紧盯公司发展目标,积极配合市分公司的业务推动政策,制作课件,发挥专兼职讲师的作用,做好不同时期业务推动企划方案的积极宣导和启动工作,提高了推动政策在业务员之中的反响程度,有力促进了业务的发展。

4、加强活动管理工具培训,巩固提高“两个规范”的实施效果。对各级主管进行“五大会报”和晨会经营模式以及经营日志正确、有效利用的强化培训,帮助业务伙伴解决疑点、难点,规范了早会、职场和业务员的活动管理,有效的提高了“两个规范”的实施效果。

5、通过教育培训深入贯彻早会经营、活动管理、基本法考核三个根本机制。借助《基本法》推广实施,对全市系统讲师、组训进行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分职场对业务员进行分层级培训,进一步提高三个根本机制执行实施水平,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6、分类培训与“532”经营策略紧密结合。讲师、组训与团队主管积极配合,对划分的各阶层群体,特别是低绩效群体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训,对有效人力扩充进行宣导和指导培训。

7、以“三个确保”、“三化销售”模式为重点,利用教育培训优化业务结构。讲师、组训对低绩效人员通过销售技能和险种结构分析及讲解,确保他们的销售业绩有明显提升;培训基本法,通过对利益点的讲解来确保有效人力持续增加。

三、20xx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公司业务的发展和队伍的建设在20xx是关键的一年,市分公司对教育培训工作重新提出了要求。根据20xx业务发展和队伍建设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需求,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开展依法经营教育,提高业务员自身素质。要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和总公司关于建设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的要求,对新人开设依法诚信经营培训课程,对其他业务员专门进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的宗旨意识教育和培训,形成全市系统以诚信服务客户为尊、遵章守纪经营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和组织新人参加保险代理资格考试以及新人育成培训的方式,加强新人保险专业知识、相关金融投资知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员的自身素质,不断满足市场和客户对保险业务员的需求。

2、持续不断的加强增员培训,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只有持续不断的反复的加强增员工作才是建设营销队伍的有效途径,也只有教育培训,才是增员工作的有效武器。我们要把增员培训工作作为全年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抓增员意愿、新人育成和销售技能的培训,提高育成留存,不断壮大展业力量。

3、以深入坚持早会经营、活动管理、基本法考核三个根本机制为重点,开展多点多面式的教育培训。

利用早会、结合基本法加强宣导增员利益点,尤其是对主管,通过专题早会和培训使他们从观念上认可增员工作对未来团队的壮大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从提升活动量入手,深入且灵活的开展提升活动量的培训。20xx内举办12期以上增员意愿提升培训班,对全辖人员全面培训一遍,切实提高全员的增员意愿和增员技能。把全员通过《基本法》季度考核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年内计划组织4次以通过《基本法》季度考核为内容的培训,分主管和业务员两个层级,对全市系统所有人员在考核前一个月根据“预警”系统的考核预警提示情况进行培训,帮助全员分析自己的业绩达成情况,促进业务均衡发展,顺利通过季度考核。

4、以深入践行“532”经营策略为重点,对高中低三类绩效群体,分类指导培训,从而实现整体推进。

5、以深入贯彻“三个确保”、“三化销售”模式为重点,对团队和个人的销售职责、销售方式、目标追求、业绩形态在整合调整的同时,充分利用教育培训加强改善靠新险种拉动业务的弊端和人员大进大出的局面,达到解决问题、破解矛盾的目的。

6、积极配合工作,加大主管培训,抓好销售技能培训。积极为各考核单位提供培训支持,分县、分片组织举办新人育成培训班18期以上,为业务发展提供有效的展业力量。加大各级主管的培训力度,一方面配合省分公司做好中高级主管的组织培训,另一方面完善开发课程,利用现有课程资源,做好组经理层级主管的培训提高,不断提升各级主管经营管理团队的能力和水平。抓好销售技能提高的培训,结合公司的政策制度,组织课程开发,做好全体人员的销售技能提升培训,帮助低绩效人员提高业绩水平,改善收入低的状况,促进留存。

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今年,我们要根据营销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以及目前我公司教育培训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加大专兼职讲师队伍的选拔工作力度,充实全市系统教育培训队伍力量。采取派出去和自我学习提高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专兼职讲师队伍自身素质,增强支援和支持服务营销队伍建设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如何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我院自20__年8月3日加入x市医xx点行列以来,历经了3年又8个月的医保服务旅程。

一年来,在市医保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关怀下,我院在保证来院就诊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按照《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就医患者提供了规范、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基础设施完善,基础管理到位。

1、配备、更新、完善了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配套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2、数次培训了专业上岗操作人员;

3、认真按照《医疗保险前台计算机系统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实现了网络畅通、系统兼容、信息共享、交换快速、方便病人的目标。

二、医保管理不断加强。

1、医院董事长(法人代表)亲自兼任医疗保险管理科主要领导。

2、院长、副院长等院务级领导和专职财会人员构成了医保科领导集体。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福利惠泽参保职工。

1、采用宣传页和宣传单的形式,不定期的向来院就医参保人员和就医医保人群宣传医保政策,推广基本医疗服务,把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医保中心协议规定的内容谕告患者,收到了较好效果。

2、根据医保中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拟出了便于理解落实的医保政策汇编,下发给医院每位医生和医院窗口科室,保证了医保政策正确的贯彻落实。

3、在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宣传标牌,对医保职工住院流程、报销流程进行宣传,方便了医保职工的就医。

4、医保管理科在总结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作了方便医保政策的温馨提示牌,提示牌上“如果您是…医保参保人员,请主动告知接诊医生,确保您的权利和待遇得到落实”的寥寥数语,不仅保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体现了国家政策的优越性,也受到了医保就诊患者的交口称赞。

四、设置全程导医,方便就医职工。

1、在不同楼层分设导医台,安排专职导医人员和联系电话,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导诊、个人账户查询、医疗费用咨询、相关政策解释等服务。

2、导医引导病人就医,对病人实施全程服务,是我院为医保病人提供的优质服务项目之一。

五、不断改善就医环境,实现廉价优质服务。

1、在医保病人就医条件改善上,我院花巨资对病人就医环境进行了二次装修,使医院环境焕然一新。宾馆式的优美条件,廉价的收费标准,使我院知名度在短时间内有了长足的提升。

2、在住院病人押金收取上,我院在执行医疗中心规定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和减少医保病人的押金收取数额,受到了病人的赞扬。

3、在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时,我院医保科、财务科人员尽量加快对帐效率,及时结清住院费用,使病人体会到医保结算的快捷性。

4、我院向医保病人推出了药品低价让利活动,目前已推出降价品种60个,有效地平抑了药价,降低了医保病人费用支出。

六、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确保患者规范就医。

1、我院医保科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保就诊规定,对在我院门诊就医、住院的医保患者,都认真地审查病人的医保卡和《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手册》,做到了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价的项项符合。

2、年度内杜绝了病人一本多用、一卡多用、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现象,保证了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

3、在医保病人的管理上,我院指定专门领导负责,建立健全了门(急)诊留观制度,医保病历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分类保管。

七、医xx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年检。

2、年检后的医xx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已到院。

八、医保服务协议的续签。

1、根据医保中心领导的要求,我院对上一年度的医保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回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的管理办法,使我院的医保服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医保协议的续签,是中心领导对我院医保工作的肯定,也是督促我们不断完善和提高对医保职工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新起点。

九、居民医保工作。

1、居民医保工作在我市刚刚起步,我院响应政府号召,主动申请加入为濮阳市城镇居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院行列,自觉接受中心领导的监督管理,自愿成为医保双定医院。

2、中心领导批准了我院的申请,对我院开展居民医保工作给与了关怀和指导,对此,我们对中心领导的信任表示感谢。

3、在为居民医保人员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根据居民医保群体的特点,不厌其烦地解释政策,尽心尽力地提供服务。

十、单病种限价工作。

1、根据医保中心的工作安排,我院从最大限度地让利参保人员考虑,制定并上报了35个限价病种,该病种限价工作正在推开中。

2、单病种限价的推行,使参保人员得到了实惠,减少了医保费用的开支。

十一、医保平价医院工作。

1、医保平价医院的建立,是医保工作的新要求。我院响应医保中心号召,积极组织,主动安排,向中心领导递交了平价医院申请。

2、在医保平价医院的准备和申请工作上,我们一直在努力。

十二、医保体检工作。

1、在20__年度参加医保体检的基础上,我院圆满地完成了20__年度的医保体检工作。

2、我院义务为08年度全市所有医保体检人员印制健康体检袋,为全市参检职工免费送达和邮寄体检结果;在该项工作中,我院尽职尽责、细致耐心,较好地完成了中心交付的任务。

XX县财政局,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自查

xx县财政局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自查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承保、查勘、理赔过程,促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精神,于近日,对全县的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自查。

一是召开会议,明确目标。县财政局和承保公司召开此次农业保险工作检查动员会,县财政局和人保财险公司相关人员分别就检查内容进行了具体详细的业务指导。明确要求自查工作进度,根据检查内容,倒排进度表,保证按时完成各项自查任务。

“三听”就是认真仔细听取乡村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听取广大群众对于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看法,并详细记录。通过“一看、二问、三听”工作法,既可以真正的发现问题,又广泛征求了群众的意见,真正的做到自查自纠。

三是强化协作,保证质量。为保证自查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和承保公司组成调查组,在工作上形成合力,强化农业保险自查的力度。在各乡镇进行自查的同时,调查组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全县各乡镇进行督查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乡镇并要求其立即纠正,从而保证自查结果的真实有效。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城乡统筹、收支平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后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按照城乡居民上年度收入平均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以及国家确定的大病保险总费额度控制在医保筹资总额度5%左右的需求,参照其他省份试点情况,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按照“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我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和不予支付事项,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分段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201x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剩余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再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四)加强保障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互补作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对属救助对象的贫困患者按规定给予救助。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建立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服务平台。

四、承办方式。

(一)承办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二)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保监部门批准的大病保险承办资质;。

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办大病保险,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4.在大病保险开展地区有完善的服务网络;。

5.配备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6.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7.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8.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

(三)公开招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和规范的招标程序,以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开。招标主要包括账户设置、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结余管理、资金监管、保险机构盈利率、结算服务、政策亏损分担机制、人员配备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应向参加招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与大病保险相关的数据,以及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

(四)合同管理。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确定的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信息使用、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严把大病保险信息使用的安全和强化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交换。合同要对承办方配备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团队、工作职责、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参保(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因商业保险机构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大病保险资金损失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合同要对大病保险结余资金使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率。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综合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以内,具体控制比例通过招标确定。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的实际受益水平,应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结余,结余低于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下的,中标保险公司获得所有结余部分;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上的,除中标保险公司获得合同约定综合费率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划转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年度亏损,属政策性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各自承担的比例,属非政策性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六)经办服务。

1.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2.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配合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并对定点医院进行驻点巡查,控制医疗费用。

3.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和业务咨询等工作,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合理设置经办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大病保险报销业务。要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奖惩和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监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卫生部门要依据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措施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三方制约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医疗行为全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当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支出审核发生争议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及时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帮助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改办。

(二)加强部门协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各市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要加强对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真正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内容,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xx〕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城乡统筹、收支平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后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一)筹资标准。按照城乡居民上年度收入平均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以及国家确定的大病保险总费额度控制在医保筹资总额度5%左右的需求,参照其他省份试点情况,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xx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按照“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我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和不予支付事项,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分段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201x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剩余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再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四)加强保障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互补作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对属救助对象的贫困患者按规定给予救助。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建立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服务平台。

(一)承办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二)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保监部门批准的大病保险承办资质;。

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办大病保险,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4.在大病保险开展地区有完善的服务网络;。

5.配备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6.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7.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8.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

(三)公开招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和规范的招标程序,以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开。招标主要包括账户设置、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结余管理、资金监管、保险机构盈利率、结算服务、政策亏损分担机制、人员配备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应向参加招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与大病保险相关的数据,以及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

(四)合同管理。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统一的。

合同范本。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确定的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信息使用、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严把大病保险信息使用的安全和强化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交换合同要对承办方配备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团队、工作职责、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参保(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因商业保险机构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大病保险资金损失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合同要对大病保险结余资金使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率。20xx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综合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以内,具体控制比例通过招标确定。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的实际受益水平,应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结余,结余低于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下的,中标保险公司获得所有结余部分;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上的,除中标保险公司获得合同约定综合费率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划转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年度亏损,属政策性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各自承担的比例,属非政策性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六)经办服务。

1.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2.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配合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并对定点医院进行驻点巡查,控制医疗费用。

3.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和业务咨询等工作,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合理设置经办机构,明确。

岗位职责。

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大病保险报销业务。要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奖惩和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监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卫生部门要依据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措施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三方制约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医疗行为全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当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支出审核发生争议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及时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帮助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改办。

(二)加强部门协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各市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要加强对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真正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内容,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如何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xx保险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xx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xx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神的培育。学习促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帮助经理室全面推进薪酬制度创新,不断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改革。今年,我紧紧围绕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够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

合同范本。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保监会。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实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要加强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各地要科学测算筹资标准,稳定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

三、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托底保障作用。

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强化动态管理,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按要求向委托方相关机构报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

推动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建立“一站式”结算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强化督促落实。

各地要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承办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进展监测,推动大病保险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七、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多种途径,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建立医疗机构对大病患者告知制度,确保大病患者享受政策保障,及时得到治疗与救助。加大对各地经验亮点和群众受益事例的典型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7月26日。

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工伤保险规模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免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县企业和职工打好了“保护伞”,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一)统筹扩面,参保范围不断扩大。

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145个,参保人数达19781人。参保对象覆盖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另外重点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电工程、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其他市政设施工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020年2月至12月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减免了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切实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压力。

(二)规范管理,工伤认定效率不断提高。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依法严格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坚决杜绝违规骗保行为。2020年9月至今,我局共开展工伤认定工作36人次(予以认定35人次,不予认定1人次),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提升工伤认定质效,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善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不重复享受);

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一次性待遇共计支付28人次,金额达1181266.26元;

定期待遇共计支付1人次,金额达4334.87元/月。统一计发办法不断增强了工伤职工的获得感。

近年来,我县工伤保险参保率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区域特点,我县以中小微企业居多,职工多为农民工,自身产业规模小、企业盈利低等因素造成参保积极性不高。个别企业出于成本考虑,甚至存在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不用提缴纳社保费了。个别企业主和职工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保意愿很弱。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存在难度,同时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安全管理很到位,工伤发生率不高,出了事故自己负责,缺乏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主动性。另外鉴于我市实际,我县公务员、参公人员至今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需得到进一步支撑。

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或受伤害职工申请,但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工伤事故发生后,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但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以职工违章操作等为由不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因为一旦认定了工伤,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这就要靠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但企业基本上不愿意主动配合,不提供诸如劳动合同、工资表、上下班签到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给调查取证带来重重困难。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是相辅相成的,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又能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很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的现象。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没有很好都发挥工伤预防的作用。

三、

鉴于以上问题和困难,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全力推进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以取得新的突破。

(一)广泛宣传,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深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让广大职工知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努力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强化协作,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为确保工伤预防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人社部门可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卫健部门、总工会共同研究分析我县工伤预防工作形势,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培训,结合典型案例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点,帮助用人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强化事前预防,切实为职工和企业打好“保护伞”。

(三)加强执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以尘肺病重点行业专项扩面行动为契机,加强与卫健等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密切关注县域内尘肺病重点行业发展动态,多措并举指导其规范用工,持续推进项目参保,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从而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何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一、基本经营情况。

截止至20__年12月31日,__县支公司共实现总保费1956万元(预),其中:首年期缴保费296万元(预),短期险保费266万元,团体年金保费54万元,中介业务保费733万元(预),续期保费607万元(预)。共支付各类赔款、满期(生存)保险金658万元(预),其中:短期意外险赔款20万元(预),简单赔付率为20%(预);短期健康险赔款100万元(预),简单赔付率为84%(预),短期险综合简单赔付率为39%(预)。

二、团结一心,个人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个人业务是我们的核心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稳健发展的基础。20__年伊始,根据省、州公司各个时期的企划,我公司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利用“产说会”、“客户答谢会”等多种销售模式,抓住“金彩明天”等新险种强势上市的有利契机,全体员工斗志昂扬、挥洒汗水,经过辛勤的耕耘,终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__全年我司共实现首年期缴保费296万元(预),完成州分公司下达全年任务的101%(预),圆满完成预定的保费任务目标。首年期缴保费规模达到历史峰。

核心业务的迅猛发展,背后要有一支强有力的核心队伍作为支撑。公司一开始就加大了队伍建设力度,邀请全国销售精英进行技能提升培训、重金聘请北京专家进行增员指导,把展业和增员结合起来,通过增员来推动业务发展,通过业务发展带来的实惠来带动增员。我们各级主管也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自己的属员,帮其解困、助其成长、让其心安,正是他们无私而伟大的博爱精神,让我们的员工感觉到了公司的温暖,做到了有爱留人。目前,全司员工已达115人,为历年之最,并且我们队伍仍然在继续发展壮大。

三、奋勇拼搏,团体业务稳中有升。

团体业务是公司经营成效体现的重要指标,也是产、寿险两类保险的交集市场,因此,竞争尤其激烈。在与多个竞争主体的交锋中,我司以全年团体业务共收取保险费266万元。四季度经营指标重新下达后,我司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率先超额完成了任务目标。

一年来,我们除了维护好已有的渠道外,还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打破前期业务发展低迷的状况,同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得到的支持和帮助,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从而赢得市场。

四、雄踞市场主导,再创中介辉煌。

今年上半年,省公司发出中介全年目标上半年完成的号召,面对巨大的挑战,我们并没有退缩,按照省、州公司的统一布署和安排,我们积极联系各代理机构和网点,加强业务指导和促成。在认真为网点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发动全司员工共同努力,全司一心,加大自营业务规模,做到不等、不靠。通过全司员工和各代理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司上半年共实现保费452万元,虽然这一成绩同州公司下达的任务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但这一成绩已经创造出__公司中介业务历史新高,半年的业务规模是20_年全年的3倍多。这大大稳固了__国寿的市场占有率,体现了中国人寿领军市场的主导地位。

至此,我司全年共完成中介业务保费652万元(预),创造历史成绩。

五、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保险工作大提速。

为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全面落实总、省公司提出的“巩固城市、拓展两乡”战略,我公司增强了发展农村市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深了对“两乡强则县域强,县域强则全省兴”的理解和认识,农村保险工作开始提速。

由于我县经济欠发达,农村群众经济状况普遍不好,而这部分群体又恰恰是最需要获得保险保障的群体。针对这一实际,根据上级公司“乡镇有点,村村有人”的精神,我司积极想办法,探寻出路,并大胆尝试,先后在维摩、阿猛两个乡(镇)设立服务点,培训驻村业务员,把保险服务延伸到农村,极大地方便了当地群众,减少了他们的投保、理赔成本,此举获得了当地群众的好评,并得到了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与肯定。

六、以人为本,诚信服务。

服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还关系到公司的声誉以及未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对于出现重大事故的家庭,我们没有死板地执行规定,而是以最快的时间确定事故性质,然后第一时间将赔款送到客户家中,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而为此增加的理赔成本已逾万元。全年我司客户服务部门已受理各类理赔、满期(生存金)给付案件金额658万元(预)。我们辛勤的劳动,也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认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以快速、专业、高效、准确的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每年的实际筹资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第五条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本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上海保监局负责制定商业保险机构的资质条件、大病保险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过规范程序,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在正常招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年度资金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具体通过招投标合同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制订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上海保监局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势,与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形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在全市开展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通知修改稿

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乳腺癌。

二、如何参保。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参保,不接受个人单位投保。女职工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保,参保人员不少于8人。

三、如何缴费。

(1)保险费每份20元,每人原则上投保2份(40元)最多投保5份(100)元,由投保人一次交清。每个参保单位的职工必须选择同样的份数参保。(2)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乳腺癌20000元)。

(3)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可以由女职工个人出资,也可以由行政、工会福利费用中予以补贴,每年缴费一次。

四、保险年龄。

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

五、保险年限。

保险期间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六、免责和续保。

参保女职工实行90天免责期,这是由于参保时保险公司实行免体检的优惠政策,因此第一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缴费后90天内(即缴费次日零时至第90日的24时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六种疾病,不享受保险给付的待遇。第一年保险期满后,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10天内续缴保费的不实行免责期,10天内未续缴保费的仍执行90天免责期。

七、参保待遇(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五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定后,将每份一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2)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乳腺癌,经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2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终止,且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3)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在全市开展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通知修改稿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厂矿、学校:

国务院于“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提高我市妇女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妇女保险保障机制,促进平安、和谐家庭建设,决定在全市各镇、街道及市直各单位开展女性安康保险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针对女性多发的各种癌症和遭受各种意外伤害而推出的一个花钱少、保险保障高的新险种,深受广大女职工和全市妇女同志的信赖和欢迎。各单位、各镇、村要本着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切实为广大妇女同志解决实际困难的宗旨,积极做好“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的保险意识及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使妇女安康保险工作继续深入的开展。

二、活动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8日。

三、保险的内容及保险申请。

1、保险对象:18周岁—59周岁的妇女;

2、保险范围及给付金额:

(1)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子宫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其中原发性乳腺癌双倍给付,即给付40,000元。(2)在保险期间内做子宫全切除术和卵巢切除术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即给付2,000元。

(3)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

(4)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残疾鉴定等级给付保险,最高给付5,000元。

(5)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本公司最高赔付1000元医疗费。

3、保险形式:以各单位或村委为单位统一集体参保;

四、目标任务分解:全市各个单位和村镇总承保人数要达到10000人,要求市直单位要求按照女职工、干部不低于80%投保。

五、几点说明。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济市支公司为了简化承保程序,使广大妇女能及时参保,决定取消保险前的体检,但参保的女职工必须是健康体。新参保的育龄妇女有90日观察期的限制,即参保90日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条款规定的六种癌症,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在观察期90日内,发生条款规定的六种癌症,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及时续保的不受90日观察期的限制。

2、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责任有所调整。保险责任除负责六种癌症外,增加了意外伤害、意外残疾、子宫全切和卵巢切除术。保险费个人每年60元,最多可保5份,即保险费以300元为限,给付保险金以5万为限。

3、根据条款规定,每个单位的保险单均以团体保单的形式出单。

女职工特病保险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长期的工作,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及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程,抓在手中,放在心上。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投保登记、统计、收费及投保人员资料档案的建立工作。

联系人:柳振峰联系电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公司。

2014年2月17日。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xxx年,大病保险再次纳入全省33项民生工程,为全面落实好此项民生工程,xx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和市医保中心的悉心指导下,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大力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提升经办水平,切实做到即时结算,优质服务,不漏一人,不少一分。1-11月我区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91人,支付基金468.6万元,取得可喜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参保居民政策知晓度。

我们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宣传。

一是把政策交给各级经办人员。在8月份省市属大中学校、9月份城区中小学校和10月初的乡镇街城乡居民医保动员会上,都专门安排了大病保险业务培训。为提高实效性,我们还从大病保险报销凭据中抽出典型案例,一笔一笔计算给参训人员听,简单明了。经办人员熟悉了政策,就成了播种机、宣传员、政策解答员。

二是把政策交给参保居民。通过在学校、居民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地点悬挂大病保险宣传标语,在各乡镇街、村委会的告示栏设置民生工程宣传栏,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彩页的方式,为广大群众解读政策,释疑解惑,普及医疗保险知识。xx社区、xx社区、xx社区利用“文艺进社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编排节目宣传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在10月份民生工程宣传月中,我们认真制定了宣传方案并加以落实。在xx小区设立宣传台,现场散发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问答300多份,解答咨询100余人次。我们还在区医保服务大厅设立大病保险结算窗口,摆放宣传材料以备索取。

三是联合市第四人民医院走进xx小区和xx镇xx村开展送医义诊活动,为大家讲解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介绍冬季常见病防治,引导居民合力安排锻炼和饮食,受到广大居民欢迎。四是利用网络开展宣传,我们在区人社局及区医保中心网站上专门介绍了大病保险政策。我们定期对大病患者进行回访,并做了相应的宣传报道。今年以来,在人民网刊稿1篇,在市级报刊刊稿4篇,在省民生网站刊稿2篇、市民生网上刊稿1篇,在市局、市中心及区民生办、区局的简报及其他网站共刊发22篇(条),以区政府办名义编发《督查通报》二期。

二、夯实统计台账,全力做到待遇即时足额兑付。

今年以来,我区根据大病保险业务需求,依托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了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程序的无缝衔接。在医疗服务大厅设立了大病保险绿色通道,建立了中小学生基本医疗、居民基本医疗、学生意外伤害和大病保险四本台账,随时统计监测,力求不漏一人。省内异地或在统筹区内就医,出院结算时直接就可享受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无需个人二次报销。统筹区外就医的,在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业务时,符合大病保险政策,当场即可享受到大病保险的报销,实现了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目标。

三、强化医疗监管,切实保障基xx全运行。

今年以来,区医保中心注重在医疗监管上下功夫。一是在市中心的支持下,委托市医保中心驻院代表对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并积极发挥基金稽核的职能作用,开展对两定机构的实时监控,对发现异常情况的,进行专项稽查。今年以来,共巡查两定机构巡查102次,专项稽核8次,对12家定点医院下发处罚通知,扣罚违规费用18.6万元。二是建立转外就医大额发票的审核制度,对2万元以上发票必须首先由区医保中心与外地医疗机构核实核准后才进入报销程序。三是实行医保服务医师管理考核机制,开展医疗智能审核系统监管试点。四是加强社商合作,实行优势互补经办模式。由市政府统一招标,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有利于加强对基金监管和对医疗机构管控,规避基金风险。区医保中心积极加强与保险公司协调配合,按时上解保费,即时结算,截止11月底,1到10月的垫支费用已经全部结算到位。

四、加强窗口建设,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今年以来,区医保中心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狠抓了作风建设和工作效能,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政策法规,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特别是认真学习贯彻人社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对照“6个严格”,“20个不准”抓好落实。二是结合窗口单位特点,狠抓“四风”问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实行节假日值班和主任服务大厅带班制。三是结合两保合并,加强效能建设。修订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规范了服务用语,经办人员精神面貌有了新提升和新变化。

作为基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区医保中心连续九年在区政风行风评议中被评为先进单位,还是连续六届的区级文明单位。服务大厅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和区级“巾帼示范岗”等荣誉。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宣传方式,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工作推进,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好参保人员,让民生工程真正成为惠民生、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新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张希敏)记者5日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20年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高度重视防范、化解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近年来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国老龄办牵头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政策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

《意见》要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保保险公司应不断优化产品设计,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率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充分运用现代服务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简便易行、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意见》指出,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意见》强调,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与沟通协调,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

河南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详情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河南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对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xx〕2605号),现就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因地制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20xx年启动试点,20xx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使城乡居民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

二、筹资机制。

(一)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方,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二)筹资标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前三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测算,20xx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的6%左右。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以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起付线分别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及起付线具体金额由省辖市政府确定。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适时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四)政策衔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互补作用。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承办方式。

(一)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地方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明确准入条件。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总公司具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资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三)规范合同管理。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

合同范本。

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保险合同可一年一签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资金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财政部门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商业保险机构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要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五)实行即时结报。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对于参保人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要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也可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并依规、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支付。对符合报销条件而没有及时报销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提供报销服务。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抽查、开辟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监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平稳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河南保监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坚持试点先行。20xx年选择郑州市、新乡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选择洛阳市、安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从4月1日起启动实施。根据试点情况,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xx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试点省辖市要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作推进机制,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河南保监局。非试点省辖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和测算,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险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群众深入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内容和自己应享受的待遇,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要积极宣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成效,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要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庆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2015。

57。

2012。

2605。

2014。

10。

2014。

55。

2014。

387。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

2014。

8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大病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流程。实施公开招标,引导公平竞争,公正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2015。

2017。

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

“三种大病”(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脏器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

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让胡路区、红岗区、龙凤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各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规定执行,可报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县和大同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1.

大病保险的起付线。

2015。

年起付线为。

18000。

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2015。

年起付线为。

12443。

元。

2.

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

新农合参合人员年度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报销。

50%。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20。

万元。

10。

万元的部分,报销。

50%。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报销。

55%。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20。

万元。

3.

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暂分别定为每人。

25。

元和。

20。

元。筹资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划出。

1.

统筹层次。

为提高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为一个统筹单位,大同区、林甸县及杜尔伯特县新农合为一个统筹单位,肇州县及肇源县新农合为一个统筹单位,龙凤区、让胡路区及红岗区新农合为一个统筹单位。

2.

资金筹集拨付。

由市、县(区)财政局在每年的

3

15。

3

31。

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中的。

50%。

8

31。

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中的。

40%。

统一划转到相应商业保险机构的市级总公司专户。大病保险资金中的。

10%。

作为履约保证金,于每年。

11。

30。

日前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市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大病保险保费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签发保费收取凭证(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正规收费发票)。

3.

资金盈亏。

大病保险年度资金结余原则上要控制在大病保险资金的

4%。

以内。结余率。

4%。

以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所有结余;结余率超过。

4%。

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

4%。

部分,剩余部分全部划转到市财政大病保险资金相应专户。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导致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亏损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盈亏有关具体规定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体现。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大病保险工作相关要求,统一采购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结余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服务期限、信息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签订中标合同,并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黑龙江省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

5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地区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具体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七、经办管理。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网络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开发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网络信息系统要与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和对接,为参保患者提供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直医疗机构、企业办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对接。

在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确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负责大病保险金的直接支付;异地就医、大病保险网络信息系统未上线前和其他情况下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合规医疗费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保险的理赔工作。

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采用合署办公的形式,开展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派驻人员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等)。

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商业保险机构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如需核查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招标人参照法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结合实际,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

3

年。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市里建立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大病保险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工作时间安排,牵头制定相应大病保险的配套政策,明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报销范围及报销水平等事项;市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和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市政府提供审计报告;市统计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数据;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经办服务合同,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要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

2015。

1

1

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11。

13。

新华人寿实习报告新华人寿保险工作如何

准备金猜想。

有意思的是,对同样一个问题,各专业人士的反应相去甚远。

新华人寿聘请多年的外部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汪棣称,“普华永道从开始做新华人寿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的全部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然而,被采访的四家寿险公司的财务总监、精算师均表示,成立当年即告盈利,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的确不太正常,“可能与中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有关”。

一家寿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说:“在保监会90号文之前,监管当局没有对寿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比例作出统一的严格规定。”而作为寿险公司的最大负债,寿险准备金提取所依据的评估利率对于财务报表影响巨大。在19(保监发【1998】2号)以后,中国保监会每年下发关于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重要一条是:“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计算保费时的预定利息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而在此之前,“由于准备金提取标准的缺位,从理论上将,存在调控财务报表的空间。”一家寿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称,“准备金占寿险公司负债的80%甚至更多,提取一个百分点的调整,带来的可能是上亿元财务数据的变动。”

除此而外,开办费等科目的核算方法,也是影响最终利润的因素之一。按照1993年《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新设机构开办费可以在五年之内摊销。

相形之下,按照谨慎性原则.国际上一般提倡将开办费等一次性计入当月营业费用。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扩张轨迹。

要诠释盈利记录,投资收益、保费增长、机构扩张等诸多方面,显然都是不可忽略的元素。

新华人寿9月成立于北京,注册资本金5亿元。200o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瑞士苏黎世保险集团、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等四家国际上著名的保险公司、投资机构成为新华人寿的外资股东;增资扩股后,实收资本也增至12亿元。

新华人寿自开业以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19开业当年,新华人寿营业期间三个月、期末总资产不过7.72亿元,投资收益为2743万;而在至增资扩股之前,该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1.99亿元、3.05亿元、1.84亿元和2.38亿元,对应之期末投资余额分别是14.829亿元、15.8亿元、12亿元和20.34亿元。换言之,即使考虑到银行存款等科目中含有协议存款等投资资金的因素,粗略估计,新华人寿1997~20每年的.投资收益也在10%左右。

新华人寿总公司方面肯定了上述估算,“在1997~1998年,公司最高的投资收益率一度达到过18%的水平。”而来自业内的评价也称,新华人寿在同行中向以投资见长。有例为证:即使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新华人寿依然实现2.96亿元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为8.61%。

机构扩张方面,在成立之初的三年多里,手持全国性寿险公司牌照的新华人寿一直局限于注册地北京,除了当地的营业总部外,在北京之外的省市几乎没有分支机构。

1912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同意筹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批复》(保监复【1999】238号)。2000年4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新华人寿天津、南京、成都三家分公司相继开业。

203月,新华人寿上海、广州、杭州、武汉、济南和哈尔滨等分公司相继获准开业,公司分支机构达到十家,初步覆盖了国内大多数重要经济城市。

[1][2]。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出台了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11号)、《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1号)和《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钦政办〔2015〕11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因地制宜,责任共担,保本微利,合作共赢”原则。

第三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

第四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

第五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保费为33元/人,今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表中比例进行分段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50%。

60%。

70%。

60000以上。

80%。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此标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费。

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在建档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孤儿)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报销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九条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自治区外就医发生的超出大病起付线合规费用,大病保险统一支付50%;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条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就医发生的超出大病起付线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统筹地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中的乙、丙类,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大病保险分段支付;住院床位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桂卫发〔〕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商业保险机构应配备专业队伍,并派驻人员与社保部门合署办公,做好费用审核、政策咨询、理赔接待、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成立医疗保险稽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大病保险工作,切实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全市开展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通知修改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表现出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就业形式多样化。这四个“多样化”是我国社会生活众多变化的突出反映,是我国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四个“多样化”,必然带来人们需求的多样化。作为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产物的工会,其作用、职能、工作内容必须、也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以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需要。哈尔滨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自2003年开始,在女职工中开展了“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在拓展女职工工作新的领域方面做了些探索,以下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女职工参保的哈尔滨轴承集团,三年多来已有十多名女职工患病得到了赔付,事实使集团内各分厂行政领导认识了这项工作的重要,各分厂纷纷由行政出资为女职工买了“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000多名女职工参保的哈一百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多来先后已有4名女职工患妇科癌症得到理赔。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所以上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下至企业里的科室、班组、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小组,凡是有工会组织的地方,就有女职工组织,几乎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以我们哈尔滨市总工会为例,全市有近2000个工会女职工组织,覆盖了女职工20多万人,有专、兼职女工干部4000余人,是一支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女职工服务、能战斗的队伍。有这样一支队伍,上下配合默契,没有做不好的工作。

“万事开头难”,在推行“团体女性安康保险”的初始阶段也是如此,很多女职工并不接受这个新鲜事物,经济条件不好的女职工舍不得这20元钱,经济条件好的女职工又认为没必要,还有个别人认为不吉利,真是各有各的想法。我们动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用工会经费,借“三八”节之际,为每人花上20元钱购买1份“团体女性安康保险”作为节日礼物送给女职工,这样才逐渐被女职工们接受了。

首先是各级工会领导人和女工干部对“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认识要到位。“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为女职工办的一件好事、实事。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女职工的一片爱心,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地去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从不被认识、不被接受到被认识、被接受的过程,“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也不例外。由于“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种新尝试,开始并不被广大女职工认识,开展起来很难。工作实践中,我们一是转发省总工会的文件,多次以市总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名义下发通知、通报、召开会议、座谈会。二是充分利用工会系统和社会上的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主管女工工作的女主席带着女工部长逐个单位上门拜访,亲自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面对面地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基层单位党政工领导的支持。三是抓好每个单位第一例患病女职工的理赔工作,按照患病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要求,将保险金送到病房、家中或单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怀着对女职工的一片爱心,把全心全意为女职工服务的宗旨体现落实到“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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