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实用20篇)

时间:2023-11-16 09:06:50 作者:笔舞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实用20篇)

施工需要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指导方针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施工范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弱电工程管理是弱电施工的重要环节,按照弱电工程质量规范要求,包括很多方面,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弱电施工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

弱电工程施工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它的协调和组织的作用,也包含其他专业的管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弱电施工进度管理决定着整个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组织,设备的供应,以及弱电工程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的配合时机,通常必须通过建立工程进度表的方式来检查和管理。弱电施工进度表的建立是在施工顺序的基础上,其施工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即施工安装图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管线施工、设备(进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初开通和验收。

弱电施工各阶段工作如下:。

1)现场安装阶段。

(1)土建施工配合阶段:应依据土建专业图上标注的各系统所需预埋件,预留楼板洞、墙洞的施工,并根据各弱电工程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暗管预埋工作。

(2)机电设备安装阶段:依据各系统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桥架、主干管、支干管等明线的敷设工作。

(3)弱电施工队应对土建专项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进行弱电工程技术交底,现场安装配合,与机电设备供应商共同磋商技术衔接问题。

(4)土建施工单位为弱电施工队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条件,提供高位作业的作业台。

(5)机电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机电设备本体的预留测点位置及连接件规格,提供进入各系统的元件的原理及接线方式,提供智能设备的原理及通信接口等技术文件及图纸,并义务进行技术配合。

(6)设计单位应对弱电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负责。

2)调试阶段。

(1)弱电系统软件进场前联调。

(2)弱电系统硬件进场前联调。

(3)控制弱电设备单体调校。

(4)弱电工程现场软硬件冷态调校。

(5)弱电各子系统调试工作。

(6)机电设备安装单位与子系统现场调试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调试工作。

参与弱电施工的单位主要有弱电总包方、弱电子系统分包方、弱电施工公司,而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安装监理、弱电监理(督导)、装潢总包、建筑总包等单位的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界面管理的中心内容是弱电系统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在其工程施工内容介面上的划分和协调,尤其是智能建筑物管理系统与机电设备和独立子系统的接口界面很多,一般通过各子系统工程负责人开调度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建立文件报告制度,一切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修改、协调措施等。

合理安排整个弱电施工期间的弱电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装工人和调试工程师的人数和这些人员进场的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劳动力浪费,增加人工成本。这种管理需要与施工进度管理密切结合,分阶段组织强有力的弱电施工队,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这个阶段的施工任务。

安全重于泰山,严格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项措施,保证弱电施工队在施工期间的安全。

除了满足上述的弱电施工管理外,对弱电施工更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专业与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

弱电工程涉及土建、装饰、空调、给排水、供电、照明、电梯等专业,在某种意义上弱电工程是配合工种,因此在工程现场必须与上述专业密切配合与协调,尤其在阀门、水管温度传感器、流量计和水流开关及其安装、开孔位置、凸台焊接、风门与执行器的配合等,均须与相应工种协调配合。

(2)、加强工序之间的检查与验收。

由于弱电工程的配管、线、槽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及调试,可能是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因此当每个工序或工种施工结束后,必须填写相应的'施工记录或安装表格,进行单体设备安装和穿线、接线时,必须按照隐蔽工程和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并进行交接验收,做好单体设备的测试记录,提交较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以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止扯皮。

二、工程技术管理。

1.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

弱电工程要在系统设计、提供和安装等环节上认真检查,对照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使整个管理处于受控状态。弱电工程设计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很多,必须严格遵守。根据合同和设计要求,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定弱电各系统之间,以及每个子系统与机电设备、土建、装饰专业之间的工程界面,以及产品供应商、工种承包商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范围,职责界面的确定,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些工程界面的修改调整和再确认工作。

弱电工程是一个技术性、工艺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做好整个弱电工程的技术管理,主要要抓住各个施工阶段安装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凡是遇到与规范和设计文件不相符的情况或弱电施工过程中做了现场修改的内容,都要记录在案,为最后系统整体调试和开通,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和数据。

弱电工程的技术文件是工程各阶段实施的共同依据。这些文件夹主要包括各弱电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说明书、各子系统的调试大纲、验收规范、弱电工程的验收标准等,这些技术文件都有要进行系统的科学管理,为了能够及时向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完整、正确的上述技术文件,因此建立技术文件收发、复制、修改、审批归案、保管、借用和保密等一系例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科学的管理。

三、工程质量管理。

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弱电工程单位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执行iso9001系统工程质量体系,要贯穿在弱电系统的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之中,要确实抓好以下的质量环节:。

1.弱电施工图的规范化和制图的质量标准;。

2.管线弱电施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3.配线规格的审查和质量要求;。

4.配线弱电施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5.现场设备或前端设备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6.主控设备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7.智能化弱电系统的监控参数设定表的填写和枋对;。

8.调试大纲的审核和实施及质量监督;。

9.系统运行时的参数统计和质量分析;。

10.系统的保养和维修的规范和要求;。

11.年检的记录和系统运行总结等。

上述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最重要的是真实性,只有真实的检查监督,才能在弱电施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弱电工程质量。

综上所述,在智能建筑弱电工程中,总体设计是龙头,是智能建筑功能与水平的体现;弱电工程实施是智能建筑成败的关键;弱电施工队的选择,确保以确定的工程界面实施为中心的工程项目管理以及严格按设计、产品技术标准、弱电施工规范施工和质量控制是工程成败的三要素;弱电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是智能建筑历史实绩或成果的基本保证。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咋写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外来人员施工管理制度

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在我公司施工作业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

3. 管理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3.2 设备课与安全员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3.3 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4. 定义

5 工作程序

5.1 公司在对外发包施工项目时,要根据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招用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开工之前到安全员处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以便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5.2 管理部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前,要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5.2.1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5.2.2 企业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5.2.3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2.4 安全负责人设置及配备情况。

5.3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由承包方组织进行教育。

5.4 不具备安全要求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外来施工单位,管理部不准招用,因招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来施工单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5.1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严格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凡发生违反公司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5.2 外来施工单位动土前,必须到安全员处办理《动土作业证》,避免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网,地下电缆损坏事故。

5.5.3 需接用临时电源时,施工单位携带《安全管理协议》到设管课联系,由公司电工接线架设,方可使用。禁止外来施工单位私自接线或架设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源或在临时电源上再向外转接。

5.5.4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需要明火作业时 ( 熬沥清、喷灯、电气焊等 ) ,按规定到安全员处办理动火证。

5.5.5 施工过程中,涉及和影响生产系统的设备、管线等时,必须事先报告管理部,并征得生产单位的同意,根据管理部和生产车间提出的意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由生产单位指派专人现场指导,保证万无一失,未经同意批准而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外来施工单位要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追究相应的责任。

5.5.6 施工现场禁止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工地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拆除的模板、钢丝、脚手架、边角废料要及时消除,禁止占用通道或长期堆放妨碍安全生产。

5.5.7 土建施工周边必须设置隔离网,超过高度,周边必须设置安全网。

5.5.8 施工区域内凡存在可能危害职工安全的部位应悬挂警示牌,在人员出入稠密部位设置遮盖措施。

5.5.9 外来施工单位车辆要严格遵守公司内交通规定,不得超速抢行。

5.5.10 竣工后,因施工破坏的地方要恢复原样。

5.6 作业机具安全规定。

5.6.1 外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 ( 塔吊、龙门吊、汽车吊、手动葫芦等起吊用具 ) 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安全装置、附件要安全可靠,灵敏好用。

5.6.2 进入厂区的'电气焊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氧气瓶、乙炔瓶要经检验合格,有防震圈、安全帽。

为加强我校治安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管理外来施工人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人员系指非本校职工,临时在我校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

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三、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地点、人数),并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持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用工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除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2、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3、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4、不在校园内游荡、逗闹、乱窜乱跑,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5、进出校门、楼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临时出入证》;

6、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施工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一、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三、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四、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五、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六、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七、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八、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九、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十、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十一、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十二、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 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十三、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十四、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十五、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十六、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十七、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十八、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十九、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二十、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二十一、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二十二、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二十三、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二十四、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二十五、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二十六、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二十七、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一、 工资制度

一级管理人员 月工资2000元,加年终奖

二级管理人员 月工资2200元,加年终奖

三级管理人员 月工资2500元,加年终奖

工程部长 月工资3000元,加年终奖

副总经理 月工资5000元,加年终奖

二、 管理制度及奖励制度

1、 管理人员:每个管-理-员要定项管理工程项目,从安全规范

施工,吊兰的合理使用,工程定量用料及质量进度等。项目管理人员看项目大小放管理人员1-2人,年底公司财务结算出利润,按百分平比,发放奖金。

2、 工程部长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长要做到:组织筹划每个工程的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确定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开工、交工时间,材料用量、质量等规范施工,保证安全、优质按时交工。

3、 公司总体目标是,公司针对工程部、工程部针对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针对施工队伍,年底公司以工程部长的管理水平,管理的总工程量大小及综合平分,以百分制发放奖金。

4、 公司不定期到工地查看,安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用

料、规范施工等各项指标。每发现一次,扣除工程部分,管-理-员1分,如有不能按期交工的,每一天扣工程部5分,公司不针对施工队伍。

5、 如有管理人员多次不做好,工程部有权扣发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奖金,奖金以扣分制计算,如有管理造成损失的有工程部负责陪付,工程部针对责任人,工程部长责任不到位,由工程部长负责。

业务员工资及奖励制度

一、 工资制度:

一级业务员 月包低工资2000,加业务提成

二级业务员 月包低工资2200,加业务提成

三级业务员 月包低工资2500,加业务提成

业务主办 月包低工资3000,加业务提成

业务经理 月包低工资5000,加业务提成

二、 提成奖励制度

1、 业务员提成:每个业务员第一步到市、区各级、设

计院、规划局、建委去做工作,了解各大房地产的开发项目,每个业务员跟踪自己的项目,跟踪到的项目给公司填写报备表,谁的项目谁跟踪,合同签订后,协助工程部从材料入场、工程协调、工程款的回收等,到完工结算。每个工程结算完成后,以提成办法执行付给业务员提成款。

2、 业务经理提成:业务经理要做到组织、筹划、带领业务员开展工作,每天监督业务员的工作业绩,每周做一次业绩表报公司经理,监督业务员定项跟踪项目及工程款的回收,完工结算。按业务跟踪项目总量的2%提成,年底结算。

3、 业务主办

每天监督业务员,填写任务表,每天完成当天的任务,每周报业绩一次,提成按业务员每项工程鉴定合同后按合同价位的高低合计提成,完工结算款结算完后按价给付提成款。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每个职工必须热爱自己所在单位,安心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

4、职工之间,班组之间要互敬互爱,团结友好,发生矛盾时,大家都要互相尊重,互相让步,以共同方便施工作业为原则,解决不了时,要及时报请班组长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严禁轻易发生骂人、打人等粗暴行为。打架不论事前因起的先后,是非程度及认错态度好坏,视情处以50-30元的罚款。对团伙性的群架行为,带头闹事者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对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呈报公安部门处理。

5、严禁在工地内赌博,或者说娱乐为借口的变相性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无论赌博程度大小,一律没收其赌博工具、赌资,并视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7、本工地内和生活区的任何临时用电,必须有本工地的固定值班电工负责安装,任何人都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及私装灯头或插座,如特殊情况需临时装用,须经工程部批准后,由工程部派人安装,违者,视情处当事人罚款项20-200元,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都由当事人自负。

8、每个职工都要保护工地和他人的财物,对偷窃工地和他人财物者,处以偷窃价值5-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遂出工地。

10、要保护楼内的清洁卫生,严禁在楼内随地大小便,违者小便每次罚款10-30元,大便每次罚款50元,并清扫所有大便。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态度恶劣严加惩处。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3、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4、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5、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6、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1、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2、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3、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4、团结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5、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扰民。

1、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证,自觉接受工地保安人员的检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4、禁止在施工现场或易燃易爆的地方吸烟、使用电炉。

5、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6、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7、禁止在工作前或工作时间内饮酒。

8、两米以上高度、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如在光滑的地面使用梯子,必须在梯脚做好防滑措施。

9、在调制或喷涂挥发性溶剂油料地段,必须有通风措施,生产人员应戴过滤式口罩,同时严禁在附近吸烟、焊接或生火。

10、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一般照明应采用带安全网罩的行灯,对放有易燃物品的室内应设置防爆灯,并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11、严禁随便在施工现场大、小便,设置专人每天清扫施工现场的垃圾杂物,并按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定期组织外运,消除造成伤亡事故的隐患。

12、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住宿,必须留住工地的值班人员或仓库保管人员,应经发包方的同意并登记备查,同时应注意搞好住宿地的卫生。

13、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夜值班制度,配备足够的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14、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详细检查是否带有隐患的危险孔洞并做好足够的围护措施。

15、存放在现场的施工用料不得随意支出运出工地。必须外运的应向发包主管部门申报原因及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发给放行条方能运出。

1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1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1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19、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20、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21、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3、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4、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5、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英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 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建筑、装修单位,工程部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即时通知安全秩序部。

二、安全秩序部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施工人员办理入园施工手续。

三、施工人员在办理入园施工手续时,必须证照齐全并持有效证件的原本,每人交两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及五元工本费、十元押金。

四、外来施工人员须将消防专业机关认可的建筑材料耐火等级证明交安全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五、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人必须持有经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电工本、电焊本和高空作业证明书方可入园施工。

六、施工现场要设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制度,并接受安全部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应立即解决。

七、施工人员在入园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部门核发的施工证件,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在非施工场所闲逛。

八、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安全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安全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学校要和施工队签定治安和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施工队具体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确学校监督协调安全管理的责任。双方必须遵守安全法律及规章制度。

2、施工队进驻学校内部必须缴验每个队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无身份证明者不得在学校内部住宿。

3、施工人员须在学校内部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保卫干部必须协助他们办理“临时居住证”。

4、保卫干部要回同施工队负责人,依据“身份证”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正。

5、施工单位要给施工队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场所,并要求他们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用火,确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6、施工人员必须凭施工单位发给的出入证进出大门,出入证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必须补办。

7、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指定易名治安人员配合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向队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防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8、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学校有责任全面做好队施工队员的安全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3、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8尽忠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9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10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

11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3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宿舍环境清洁 

3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开除 

4有偷窃行为者。开除并送交执法部门。望机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 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文章 阅读 网:http:// )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 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 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 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 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为了加强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接我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资质证书,由我公司考察、评审。

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治安管理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指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携带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验复印后备案。

四、身份查验合格的施工人员,需参加由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准入证》。

五、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大门时必须出示《上岗准入证》,如无该证,保安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上岗准入证》,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对无证人员予以清除或罚款。

七、施工人员必须完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治安管理协议》的要求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公司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和违反。

八、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带入的设备、工具,必须在警卫室登记,施工结束后,必须经我公司有关人员检查,由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出具《货物出门证》后,警卫室方可放行。

九、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然后把《上岗准入证》交还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十、其它外单位前来工作作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土建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略),编号规则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

(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

(二)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服务时做到礼貌、谦和、热情,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提倡讲普通话,做到语气诚恳、语音清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2、耐心听取客户意见,工作有过失应及时更正并主动向客户道歉;遇有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客户委婉说明,不可与客户发生争执。主动为行动不便的客户提供照顾和帮助。

1、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7、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3、办理居民客户收费业务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办理业务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0分钟。

4、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5、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6、向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方式。

7、为客户提供用电申请办理进程、电费账单、科学用电等信息咨询服务;提供电力法规、供用电业务等政策及技术咨询服务。

1、设置评价器或意见簿,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广泛征集和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建议。

2、对客户的故障报修、高压业扩报装、投诉、举报等做到100%跟踪回访,开展满意度调查。

3、设立“xxx”供电客户服务热线、供电服务网站,24小时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故障报修、投诉举报等服务需求。

4、接受电话、传真、信函等投诉举报。

公司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 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文章 阅读 网:http:// )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 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 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 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 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九、 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外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治安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管理外来施工人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人员系指非本校职工,临时在我校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

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三、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地点、人数),并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持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用工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除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2、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3、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4、不在校园内游荡、逗闹、乱窜乱跑,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5、进出校门、楼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临时出入证》;

6、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为了加强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接我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资质证书,由我公司考察、评审。

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治安管理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指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携带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验复印后备案。

四、身份查验合格的施工人员,需参加由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准入证》。

五、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大门时必须出示《上岗准入证》,如无该证,保安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上岗准入证》,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对无证人员予以清除或罚款。

七、施工人员必须完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治安管理协议》的要求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公司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和违反。

八、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带入的设备、工具,必须在警卫室登记,施工结束后,必须经我公司有关人员检查,由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出具《货物出门证》后,警卫室方可放行。

九、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然后把《上岗准入证》交还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十、其它外单位前来工作作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工程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

企业所属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

1、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予以记录(详见附表2)。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1、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机构对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的治理情况。

2、监督处理

(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信用扣分;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或检查表代签字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道路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 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 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 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 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 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一、市政道路施工安全事故分析 

1、安全事故分类 

(1)机械损伤 

(2)物体打击与高空坠落 

(3)火灾与电击伤害 

2、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知识与意识不足 

(2)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二、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2.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 

2、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4、 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 

5、 强化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 

6、重视道路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 

道路施工企业应形成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制度,做好预防工作。定期检查不仅周期要固定,而且在检察人员的配备、检查手段、重点检查对象方面都是固定的。在检查过程中,要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有效实施,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检查安全施工状况是否正常等。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且将检查和处理情况作记录,作为数据存档备案。

总之,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抱着维护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态度,科学管理,规范施工,统筹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管理者应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把安全生产贯彻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使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从而有利于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进入xx花园的施工员一律凭物业公司核发的。

三、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应按指定路线出入,违者处以50元的违约金。

五、施工人员不得在别墅内留宿,如确为施工需要,需由主管部门批准,人员不得超过1人,并做到每日到保安员汇报并登记。如发现有超编人员或未登记者,将令其出场,并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50-100元的.违约金。

七、施工人员不得到处乱跑乱蹿、大声喧哗,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哐区域,违者处以100元的违约金。

八、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的检查,所有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业主签字认可,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保安核实后方可放行。违者处以100-500元的违约金。

九、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负责人赔偿一切经济捐失。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各施工装修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装修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有序而有效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装饰工程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一章 文明施工 

一:施工前准备: 

二.施工期间: 

12. 妥善保管业主提供装修用料及室内原有须保留设施,对易损件须加以保护处理。

13. 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14. 施工过程中,须关闭施工现场大门,不得干扰邻居日常生活。 

15. 遒纪守法,不参与社会纠纷,不无事生非,严禁闲杂人等逗留于工地。 施工现场不得让非施工人员进入。

第二章 施工安全 

第三章 工程质量 

1. 工程施工前,设计师必须向工程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6.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成品和半成品的防护工作。 

3. 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三天向工程部提交人员需要计划及进场时间。

4. 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天向工程部提交中间验收计划和竣工验收计划。

 

一、现场工地及人员管理 

2、 非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4、 严禁赤脚,穿上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 严禁在电梯井口及楼梯口倒垃圾,扔杂物。 

6、 严禁聚众赌博,严禁观看淫秽书刊、音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7、 对不符合用电要求的电源线要坚决拆除,对影响行人的电线要吊高固定。 

9、 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夜值班制度,配备足够的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成品保护要重视实施“护”(提前保护)、“包”(包裹防污染)、“盖”(表面覆盖)、“封”(局部封闭、防护和污染)。    10、 施工用料不得随意运出工地。必须外运的应向项目部申报原因及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发给放行条方能运出。

二、施工面管理 1、 棚面拆除工程 

1) 按要求棚面尺寸及位置拆除原有棚面 

2) 拆除时做好四周维护。 

3) 使用金属梯子要对每个梯子脚做好防滑措施,保护地面原有瓷砖或地板等原有地面。

4) 电线头要用绝缘胶带封死。 

5) 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运走。

2、碰面恢复 

1)施工范围做好四周维护。 

2)恢复时,有木质龙骨活板材时,需刷防火涂料3遍。

3)恢复时,按原始棚顶尺寸恢复,不得出现接茬。 

3)剩余装饰材料及时清理。 

4、电器安装 

1)接电是注意安全,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

2)注意四周的成品保护。

三、施工区 1、施工区 

3)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 

3、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不得擅自使用明火作业。 

4.、施工人员使用墙壁插座时,严禁用无插头的电源线直接搭接在插座里取电。 

注:如违反规定以上管理制度,出现安全事故(火灾、人人身伤害等),自行负责,事情严重者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施工人员上岗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指示决议。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努力学习和掌握建筑施工专业理论和施工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检评标准,在组织全面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放在首要位置上。

4、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有安全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5、负责具体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计划,一定要在高速、低耗、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工期。

6、负责所属工程的轴线、标高控制、定位放线、沉降观测、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工作。

7、组织和参加主体结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和签署。

8、负责编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质量标准),并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贯彻落实。

9、及时认真地做好所属工程施工技术记录、资料的记载、签署、收集、整理、归档。

10、具体地解决、处理图纸和施工中的难题,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无事故。

11、负责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的使用、保管和检测。

12、针对不同工程结构特点,关键部位亲临现场、检查、落实监督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

质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在验收工程质量的同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回报上级,采取防范措施。

3、会同安保、施工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月、旬的综合大检查工作,同时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5、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互相监督,严于责己,带头执行。

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责任书

1、对施工中的一切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规种制度和上级批指示、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各个环节中去,使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成为科学的全面指导施工的依据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领导安全技术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从技术措施方面提出改进方法。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技术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责任书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月最少召开二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批准的施工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3、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4、严格按照处、项目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5、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6、对所管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符合要求负责任。

7、在“五同时”的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同时贯穿到具体环节、班组中去。

8、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9、组织、参与月度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队、班组限期整改。

材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批示。

2、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必须进行张拉、冲击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使用。

3、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重要物资,一定要送交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购进。

4、对重要物资、机械设备特别是“三大材”“三宝”等物资一定要从质量信誉比较好的厂商购进,并要有厂家的质保书,产品合格书。

5、供应给现场使用的一切扣具和附件等,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保持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6、对负责代购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标准。

7、对领导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供应计划,及时采供。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严格执行企业机械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负责处理机械设备、脚手架的调度、维修、保养,以确保机械设备走运转过程中不发生因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2、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做到内容准确,记录认真。

3、制定、组织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负责组织设备的评比,开展创无事故设备的活动。

5、做好设备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和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则,使设备保持清洁、整齐、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组织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品。

8、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损等工作。

9、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情况,协助领导做好各项材料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试验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指示。

2、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材料、试验标准方法和技术规定。负责工程原材料砂浆、混凝土及原构件的抽样试验,检验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安全无事故。

3、做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配工作,并经常到工地查验配合比使用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无事故。

4、负责各种试验报告的填定、整理、汇总,将试验的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

5、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帮助工地掌握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测定砂石含水率、含泥量,及时做好试块的取样编号,养护送压等工作。

6、维护好试验机械设备,对试模、试验仪器工具等擦拭干净,整齐存放,妥善管理。

7、按标准方法做好钢材抽样复试和各种焊接接头的取样检验。

8、使用商品砼时,做好配合比监测统计、记录工作。

9、运用数理统计法对砂浆、砼强度进行评定,并进行动态控制。

10、送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砼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试验、检测情况,以便及时纠正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

11、认真整理各类检验资料备查。

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以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的指示决议。

2、收集工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工程进展,安全资料收集情况。

4、工程竣工后,做到安全资料齐全,分门别类保管存档。

5、保守机密。

6、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预算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省)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地方补充定额和有关暂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为工程质量创优安全生产无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保证。

3、参加图纸会审,及时提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4、了解工程的施工条件、方法及前后分工的情况,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预算,包括工程量、工料物件、劳动保护、数量分析表及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力求达到预算的准确性。

5、审核工程经营部、队编报的工程预、结算书、设计变更,以便同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6、积累工程概、预算和施工预算的定额资料、编制缺项补项、预算定额的草案,报上级批准。

7、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8、遵守工程处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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