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0篇)

时间:2023-12-06 08:56:26 作者:琴心月

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遵守,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遵守和执行。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标准文本,供大家参考和制定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了解工地现场施工情况,通过对项目巡查质量结果的整改与检审,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高公司项目质量,品质等目标的管控能力。使在建项目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巡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促进各项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适用范围】。

适用于港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巡检组织机构】。

成立工地巡检工作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室分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

组员:各专业工程师。

巡检内容:项目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细则】。

1.工地巡检安排。

1.1公司巡检。

巡检安排视工地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巡检由工作小组组长带队(组长缺席时由副组长带队)进行全面工地巡检,所有组员参加,总包项目部经理和监理公司总监陪同检查。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技术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填写整改意见后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公司签收,安排专人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2日常巡检。

1.2.1要求工程技术部专业人员每个工作日对施工作业点进行日常巡检,日常巡检查上下午各两次。

1.3月度检查。

建设单位组织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文明施工、进度问题等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4季度检查。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发现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进行通报及处罚。

1.5安全巡查。

1.5.1工程技术部安全巡查在每周领导巡检后,由工程技术部人员、安全员带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专职安全员参加,进行工地的全面安全巡检。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1.5.2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安全员填写整改意见并交由项目部经理和监理签收,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针对整改工期较长的部位,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1.5.3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项目安全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工地巡检的主要内容。

2.1了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资料动态,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和资料问题。

2.2对巡检中发现的质量缺陷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工艺、未按标准实施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巡检还对较大或重大问题现场作出处理,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

3.整改单签回和处罚办法。

3.1涉及停工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由此引发处罚的由巡检工作小组组长审批,检查成员签发整改通知单。

3.2日常巡检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检查成员签发。签发后检查成员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直至完成整改。

3.3对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必须设置明确的整改限期,限期内必须有整改的结论。

3.4每周监理例会,统一由监理部总监对整改通知单出现问题要求项目部进行答复。

3.5未按规定整改时限整改并回复整改通知单,作为当月项目部未完成节点,按合同进行处罚。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当工程需要连续作业时,计划安排夜间施工和赶工时,需要夜间加班的工种,由施工人员向项目经理申报夜班施工作业申请表,并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事先对现场施工工作面进行检查,具备夜间施工条件后,方可批准安排夜间施工,并安排施工管理人员跟班负责夜间施工巡视检查工作。

1、现场具备足够的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施工场地要做好落手清工作,不乱堆材料,保持工作面整洁,以防止对施工人员的伤害。

2、脚手架的转角、上人梯口、各层楼梯口等相应安装安全照明设备,保证施工通道畅通。

3、沟、坑、坡等处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围栏。

4、高空作业具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5、浇捣混凝土施工时,每个混凝土振捣手必须配备1kw的照明灯,节点重点部位指定专人负责,楼板下的`楼层内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6、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搭、拆脚手架等高空危险作业,以确保安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工地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7、施工用电线路必须架设,排放整齐,不准乱拖乱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21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上一小节中,我们探讨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安全目标的分解、安全责任明确的方法。这一小节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有人说,作为代表投资单位利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还有必要搞什么安全管理制度吗?

这个问题请稍等,我们晚点再来回答,为了把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方焱想有必要从源头开始,梳理一下。

我们假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方所咨询的范围包括了设计、监理的咨询内容,那么他们的安全责任就理应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且都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找得到明文的规定,我们一起简单回顾一下: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仅仅是一个底线,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如果投资方还有更高要求的话,咱们还得往里加内容。具体加什么内容,就得看项目在决策阶段,投资单位所确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以及投资单位对这个项目安全管理的其他要求了。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切工作都是需要围绕着投资方来开展的,但又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这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根本所在。

知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项目的安全目标。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与项目总咨询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之后,我们项目总咨询师开始着手对投资方的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按照建设项目的工作关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这是我们上一小节文章的主要内容。

但仅仅是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项目上的安全难道就这样了吗?如果一个全过程工程总咨询说出这样的话,建议投资方可以立即把他开排,因为安全管理对于他来说,就像他所表现的那样,一片空白,他只知道把安全责任分解出去,生怕连带到自己,仅此而已。

一个优秀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一定是一个高度注重安全且项目管理经验非常丰富的专家。当他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内部的《安全责任书》以后,他会根据项目的特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其他要求,构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这个方案也是《项目管理规划》或《项目管理实施性规划》的一部分。

这个方案一旦被最终确认后,那就到了真正实施的时候了。怎么实施?

靠每天在工地上用您的大嗓门喊吗?还是靠每次工地例会上的拍桌子,砸手机?我们在一个管理有序、效率极高的工地上显然是看不到这种情况。

他们早在工程之初就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他们靠制度来管理项目。一个光靠嘴巴的管理者,永远成为不了合格的管理者,在这类人眼里,发脾气、摔安全帽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往往在事前就能想到项目所面临的各种可能,把自己高超的管理方案转换成多个管理制度,以此来实现他对安全管理的各种想法。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回答在本文开篇的那个问题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对于项目的安全,同样也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最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领导节假日带班制度》、《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为每个项目都不一样,所以方焱就不再展开了,还是那句话,我们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一切工作一定是满足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相应要求的。

最后,我还想提一下,一切制度只是作为规范项目管理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所有的工作开展并不是非得生搬硬套制度条款,严格按制度行事,如果您真这样管项目的话,我敢保证您管不好!咱们中国人都不好管,原因起源于我们国家的文化,致使我们每个人都太聪明。所以,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应该讲究一些策略。引用曾仕强老教授的一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修己安人”!

我是方焱!每天都会为大家在微头条中分享关于在建筑行业创业的深度话题。同时每三天都会为大家更新关于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项目管理的专业论文,我们大家一起探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方焱非常期望能结识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分享,共同进步。您的鼓励是对方焱创作的最大动力。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工地)应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管安全。工地主任(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技术责任。

2、工地应建立由工地领导成员(包括施工员、工长等)轮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记录。并检查监督班组安全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3、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4、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现简述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安全设施验收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设施要列入任务单,布置落实,责任到人。

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地、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施工现场特别需重视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一是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二是各种气瓶的正确运输、存放、使用。气瓶放置地点应距明火作业点10m以外,要防曝晒,气瓶防振圈、瓶帽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瓶阀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时,不准开启瓶阀;三是对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都必须熟悉其运输、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在运输、保存、使用时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

一、对新入的职工、调动工作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都应进行严格的三级教育。

1、在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学习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如何自报、抢报等,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在工区或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工作地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及疏散车。

3、在班组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了解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学习机具设备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紧急防护措施等。

二、特种作业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2、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准钱库镇独立作业。

3、无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取得操作证,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三、变换工作岗位的工人教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通过减员,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要求职工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工人换岗后应进行从新教育。

1、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2、新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知识。

3、新岗位的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4、该岗位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

经教育后,方准上岗操作。

四、外来务工人员教育。

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走上了生产岗位,他们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生产技能不熟练,在工作时,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疲劳作业,从而引起较多的伤亡事故,因此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璺、政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基本知识、危险岗位及通用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一般职业危害的预防,常见职业伤害的现场急报。

4、交通、用电、消防及日常生活安全常识。

经教育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企业的生产劳动,但学仍需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采用五新作业人员的教育。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学习:

1、“五新”的基础知识。

2、“五新”的性能、特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

3、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

4、为避免事故而采取的防范措施,选用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五新”后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撑敢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文件精神,对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组长: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

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具体会议事项。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具体工作的开展由联络人具体实施,其他成员配合。

联络人负责对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报相关成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

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

三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三是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实记载,是考核监督员工作质量的依据。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做到查有实据。

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建立,应从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完成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止。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监督档案由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按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收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销毁和涂改。如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变动,应认真做好监督档案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结束后,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应对照本站建设工程监督档案目录认真检查、收集所需要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高层档案资料经科长或责任监督工程师整理收集完毕后直接交站领导审核;多层档案资料经科长审核后提出的问题由责任监督工程师负责落实归档,确认符合要求后直接交综合科,由综合科交站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发监督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审查表;

4、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审查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批准书;

6、质监登记有关资料审查表(表一);

7、质监登记有关人员审查表(表二);

1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5、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6、广西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

17、南宁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整改完成报告书;

19、工程复工意见书;

20、工程复工通知书;

22、桩基施工技术资料核查表;

24、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5、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6、地基验槽记录;

27、地基与基础分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9、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0、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31、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32、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33、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4、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35、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6、特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4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表;

4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情况记录表;

4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4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1、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审查意见。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项目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时填写、收集和整理,必须做到记录内容及时、真实、详细、准确,字迹清楚、书写端正、保管整洁,要求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站长或分管站领导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监督员本人,以便及时纠正。

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施工单位、建筑物类型归类整理,每类按其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八、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由档案室负责装订、入盒、贴标签并妥善保管。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一般工程,保存期十五年;重要及特殊工程,保存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存期满后,经站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需要借阅监督档案时,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需要借阅、复制监督档案的,须经站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复制。借阅中不准涂改、抽取、拆散、撕毁。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文明施工根据总公司要求,进行生活区合理布置,确定该工地创市级文明工地的目标,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全员安全教育率达100%。

三、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0.07%。

四、本工程争创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属我市范围内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部门”。

第三条审查程序。

2、施工企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审查;

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工要求的,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是否完好;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拟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抽查。审查或抽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编号:ljth-gh-017-(v1.0)。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隆基泰和集团开发的所有项目。

三、工作职责。

(一)各区域/项目工程管理部工程副总和工程经理为落实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

四、管理要求。

(一)进场材料的报审、验收与封样管理。

1.建筑工程中所用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进场后,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材料报审,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参与验收,进场材料报验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按《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材料封样管理制度》进行封样。

2.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试块、试件,需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且进场材料需按进场批次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存档管理。

42.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部位、分部、分项工程及季节性工程,项目工程部需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指导施工过程;施工单位编制技术交底,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需根据方案、技术交底内容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3.项目工程部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和审批。

(三)样板制管理。

项目工程部贯彻样板领路的方针,对于主要分项工程要先做分项样板、装修样板间和样板套,项目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填写样板验收单,各方签字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公司工程管理部验收合格或同意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质量不低于样板间标准。必须严格按《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样板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四)工序三检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要求施工及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五)隐蔽工程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监督执行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如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及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认可,监理单位出据监理评估报告,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预检及各检验批检查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对施工过程某重要工序预先进行抽检,如模板工程、钢筋绑扎工程、外保温施工、防水工程等,发现不合格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顿。

(七)质量例会检查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组织项目联检,并召开现场质量及安全会议,评比排名施行奖优惩后制度。逐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八)项目廉政管理。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2.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4.外出公务活动中,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用。

(九)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并要求监理每月上报监理月报,监督、参加监理例会,检查监理施工日志及监理旁站记录。对本期工程中监理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监督。材料进场检查、验收和见证取样是否按国家验收规范进行,材料构配件是否有检测报告。监理工作应加强预控和过程检查,每天应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现场监理工程师,要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行动准则,工作认真,一丝不苟,坚持公正、廉明的立场,不接受施工单位宴请及任何礼品,严禁和施工单位串通一气,一旦发现监理单位人员有上述行为,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向监理公司要求,更换现场监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3.项目工程部应按《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五、奖惩原则每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区域项目工程部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未按本制度执行的项目工程部,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项目工程部进行不低于500元的物质奖励。

六、附件。

七、相关文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制度。

八、解释权限及生效日期

(一)此制度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培训。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群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共同保安全,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共建和-谐企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大把安全发展作为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利于发挥广大员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我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控作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和支持。

2、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共同保安全,是完成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两大中心任务,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面对处运管规模的迅速扩大、生产人员的不断增多、管理资源不足、安全生产隐患增多、安全管理难度加大的严峻形势,广泛组织员工参与安全防控,构建群众性的安全防控覆盖网络体系,有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其在生产一线、在作业班组、在重点岗位严查隐患,力堵漏洞,共保安全,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3、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共同保安全,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大举措。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安全管理,既是工会组织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也是工会组织维权的重要体现。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让具有较强责任心和丰富经验的群众骨干时刻紧盯安全生产,引导员工从我做起,珍爱生命,警钟长鸣,帮助员工树立“安全是幸福之本,质量是效益之源”的新理念,有利于企业和员工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采取一切措施,努力确保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

1、要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在现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以及工区安全员的.基础上,在生产一线增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并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2、要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在各段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行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3、要坚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的原则。每个工区应设置1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需填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审批表,见附件l)。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3、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

5、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能有效表达员工合法诉求,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权

5、参与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7、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10、实行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制度,认真做好每天班组安全情况记录。

五、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待遇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在岗履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3、各段每年要对优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在适当时机进行总结表彰,表现突出的向公司推荐先进。

六、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

(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产生办法

按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原则和任职条件,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1、将班组内符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的员工作为候选人;

2、召开工区员工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选出群众安全产生监督员人选;

3、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工会对工区直选出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人选进行考察;

4、考察合格后由段工会和段安技科对各单位审报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培训;

6、各单位的员工代表、安全员具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条件的应优先成为群众监督员候选人。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工作,由工会组织会同安技科、人劳室等部门,加强监督员安全知识培训。各单位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择优聘用、发证上岗。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并持证上岗,任期两年,任期内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岗位培训。“中国中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由集团公司印制、下发。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上岗,必须佩戴“中国中铁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臂章。臂章由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制作,处统一下发,各段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五)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考核

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各段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共同负责;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由各段工会、安技科、人劳室等部门共同负责。

2、各段安技科每季汇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内容包括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和实绩、问题和建议,并报段工会以备检查考核。

3、处将不定期对各段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将给予处罚或解聘,并将不定期组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互检,各段、各级工会组织也要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六)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解聘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2、不认真履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责,不能有效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作用的;

3、不坚守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工作变动,离开原所在生产一线班组工作岗位的。

(七)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处罚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所在班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所在段酌情处理。

面对这种形势,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食品卫生法》已经“升级”为《食品安全法》,奶制品的国标也有了更新,近日国家食药监局还规定农村摆宴席若超过50人聚餐还需要备案,但是,食品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公信力仍然处于低位。那么,食品安全包括药品安全的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1万公众对应1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现实,或许能从一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需要有足够多的工作人员来承担起此项工作,但是质监人员与社会需求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却让农村成了监管的盲区。

然而,更可怕的现实是,1万公众对应1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情况,并非华亭县独有,相反,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先看这样一则新闻。今年8月19日新华网报道了一则《农村有农村的货》的新闻,内容是这样的,记者走访山东省潍坊、莱芜、临沂等地市,追踪农村小卖部、批发市场、生产作坊发现,由于监管缺位等原因,一些“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严重威胁农民尤其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批发商坦言:“进什么货要看小卖部开在哪里,城里有城里的货,农村有农村的货。”以至于一些商品虽然看起来就是假货,但在农村的销路依然不错。

对于这样的问题,笔者也有亲身体会。一次回老家,我抱着两岁大的外甥去村里小卖部买零食,到了小卖部后才发现,在老家根本买不到一样“正品”零食:每块1元的名牌巧克力;胀袋漏水的果冻;霉变的辣条;只有颜色相似的雪碧和可乐;已经发霉的酸梅……面对此情此景,我的感受有两个:一是,在农村想拿食品哄孩子,是个很纠结的事,因为谁也不能认定这些零食是否是健康的;二是,可以肯定,许多农村的孩子已经吃了这样的食品,这不免有些伤感。

据了解,全国80%以上的县均面临着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然而,这仍然不是问题的全部。除了人员配备严重不达标外,整个华亭县县域之中找不到一处具有专业资质的食品药品检验技术机构,也根本找不到快检车和快检设备。将这些所有的问题综合起来就是,我国虽然有成文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质量标准,有详细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也有所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就执行与落实的层面而言,制度的建设并不完备,甚至可算得上严重缺位。

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杨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自办宴席是镇区和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合为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由事主自行负责承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居)委会对本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和宴席承办者具体落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制订自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工商、质监、农业、商贸、公安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

第四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办一定规模家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进行事前申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应及时予以审批: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4天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报审批;

村委会(社区)每月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次月将汇总情况上报镇食品办备案;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举办的整体情况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审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基层干部介入性监督制度。

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应安排专人对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卫生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督办工作,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备案,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第七条  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村委会(居)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的指导服务,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就地销毁。

有冷藏设施的,家宴用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八条  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和村民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九条  落实农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杨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厨师和宴席主办者必须在15分钟内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居)进行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居)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报告。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村民小组和事主要在做好责任范围内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事主举办监管规模内家宴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操办家宴,卫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严肃进行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

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美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范围内或者州与州之间的食品监督执法由联邦政府负责,各州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州政府负责。从联邦政府的角度而言,当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相对集中的体制,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即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的部门管理,该部门负责与该种食品所有活动的监管,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进口等。主管部门主要有两个,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管局(fda)。两部门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达成了执法合作备忘录,并且每个月都要会晤,既分工,又合作,确实能够达到保证食品安全的良好效果。

一、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部门外,还有至少十二个联邦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扮演辅助或者支持性的角色。它们包括:农业部的农业市场服务局,农业部的谷物、打包机和畜栏管理局(grain inspection ,packer stockyard administration, gipsa);农业部的风险评估与成本收益分析办公室(office of risk assessment and cost-benefit analysis);商务部的国家海产品服务局(nmfs),农业部的农业研究服务局(ars),农业部的州际科研、教育合作与延伸服务局(csrees),农业部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aphis),农业部的经济研究服务局(ers),财政部的酒类、烟草和轻武器管理局(atf),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及美国海关。

(一)食品药品监管局(fda)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局(fda)通过其“食品安全与实用营养学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负责监管80%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食品,包括进口到美国的相应食品,并发放除农药以外的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

fda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经费预算和人员,比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少得多。监督食品生产者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加工是一件极其耗费人力的事情,fda并没有足够的人手去监管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因此,fda关于食品的执法不象农业部那样频繁,一年检查企业一次是很平常的事。但是,检查又是fda一种主要的执法手段。fda 监管大约5万家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货栈,但是,其官员只是隔上几年去拜访其中的几家。

fda主要通过颁布食品标准来监管。为了防止食物受到污染而感染有害的微生物,或者因本身生长的原因而产生有害病菌而对人体造成剧烈的毒性危害,fda针对食品的选择、准备、储存以及食品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制定、执行一系列的标准。该机构颁布了所有食品生产者都应当遵守的“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还针对特定的食品制定了相应类别的标准,例如针对低酸的罐装食品的标准。

就国内的食品而言,fda不对食品实施许可,一般是由州政府或者其他地方政府发放许可证,fda只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fda要求所有的食品都必须实施gmp;制定了海产品和果汁的haccp规定。2002年的《反生物恐怖法》要求fda在该法施行18个月以内完成对所有的国内食品企业和进口食品企业的登记工作。

就进口食品而言,fda只对婴儿配方食品、酸奶以及蚝等活海鲜实施许可证管理;fda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每年去15至20个国家进行现场检查;所有的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时,都要在关口接受fda的抽查,未经fda检查并合格的,海关不得放行。

实验室检测是fda一种重要的监督管理方式。fda共有12个实验室,分布在全国5个地区。每个实验室负责为本地区的fda地区办公室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fda的实验室在实施检测活动时,一般会保留同样多的样品,以供当事人再次检测使用。如果当事人不服fda的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的,可以聘请社会上的实验室再次检验,而不得再次请fda的实验室检测。如果两次检测的结果不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fda总部裁决,或者提请法院审查。

为了及时应对食源性疾病,fda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还有密切的合作。fda有cdc的官员常驻,cdc也有fda的官员常驻。双方在食源性疾病的信息方面互通有无。二者都属于“卫生与人类健康服务部”。

fda还通过对兽药和饲料进行监管来保证食品安全,因为有的兽药能够通过控制动物体内的微生物来减少或者避免人感染食源性疾病,有的则产生有害的残留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fda设有一个兽药中心,负责对新上市的兽药进行审批,并与和农业部进行合作,对兽药的使用进行监控以减少兽药残留所带来的风险。

(二)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由负责食品安全的'副部长(under secretary for food safety)负责领导。负责食品安全的副部长是于1994年专门为了推动农业部与农业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而新设立的一个职位。农业部底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负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服务局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标准,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

fsis拥有人数最多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对畜类和禽类食品及其标签拥有绝对的监管权。将88%的人头经费(1998年是3.27亿美元)用于畜类和禽类的加工厂的监管,雇用了7300名全职的监督人员驻在6200个畜类和禽类加工厂。fsis与fda的一个最大的区别是:fda只是不定期地对食品进行检查,而且fsis则要求其监管人员对畜类和禽类加工厂加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fsis负责发放大多数畜类、禽类食品的标签许可,而fda不对单个的食品的标签进行审批。fsis还对肉类、禽类产品的化学物质残留(包括直接投放到有关动物体内的兽药、杀虫剂等化学物质)进行监管。环保局负责制定这些化学物质的残留标准。fsis与fda在畜类、禽类食品的监管问题有分工:前者负责畜类、禽类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后者负责畜类、禽类食品市场流通不节的监管。

农业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还有:农业市场服务局,负责对鸡蛋进行分级的自愿认证体系,用于农业的生物技术产品,以及发放使用转基因杀虫剂的许可证;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监测动物植物疫病;农业研究服务局(ars)和州际科研、教育合作与延伸服务局管理的农业科研活动中包括一部分食品安全相关研究。农业部1998年花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研究经费是六千万美元,比其他部门的要多得多。

农业部还负责对进口的肉类和禽类食品的管理;农业部派官员到进口肉类和禽类食品到美国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达到美国的相关标准与要求;符合要求的,方可允许向美国出口,并将有关企业的名单公布。进口食品在入关前还要进行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关。检测不合格的,进口商召回到出口国。如果在入关后发现不合格的,农业部将予以销毁。

(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联邦政府机构

1、环保局

环保局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污染的伤害。根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药法》的规定,环保局负责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并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fda和fsis负责执行这些标准。此外,环保局还负责制定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

2、酒类、烟草和火器管理局

财政部底下的酒类、烟草和火器管理局负责对大多数的酒精饮料(精馏酒精、葡萄酒和啤酒)进行监管:管理这些饮料的命名、标签,制定相关的标准。酒类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环保局制定,但是由fda执行。fda 还负责监管酒精度低于7%的酒和烹饪用的酒以及酒中的添加剂的管理。

3、联邦贸易委员会

根据1938年修改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广告的管理。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职责有:调查食源性疾病的爆发;维护国家范围食源性疾病调查的体系;设计、采取快速行动、电子系统报道食源性感染;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速率和趋势;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制定公众健康方针预防食源性疾病;开展研究,帮助预防食源性疾病;培训地方和州的食品安全人员。

5、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商业部底下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通过“收费的海鲜检查计划”,检查渔船、海鲜加工厂和零售店是否国家卫生标准,并颁发许可证。

二、各州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有着各自的权力范围。前者负责跨州的或者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务,后者负责本州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务。各州议会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本州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小联邦贸易法”(littl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对州的食品广告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主要以联邦的法律为模版,有的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各州的食品由州的卫生部或者几个州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监管。

一般而言,州政府的卫生部负责对下级卫生部门进行指导、咨询,并培训卫生监督管-理-员以及从事食品服务业的人员。市、县政府的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的食品服务业(food service)(餐馆、单位食堂以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州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的部门与农业部、fda和环保局等联邦机构在各州的分支机构进行合作。例如,目前有28个州制定了肉类和禽类食品监督管理计划,与农业部的官员进行联合执法。联邦机构对州政府的食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

各州的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较严。例如,新哈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没有取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被吊销后从事食品服务业的,将被判为轻罪,罚款不超过100美元,或者监禁不超过90天,或者两种处罚都适用。违法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将构成一个足以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随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世人关注,如何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尽管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虽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协调高效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则为世人所公认。本文结合访谈美国南加州等地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的情况,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进行一些初步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1. “六位一体”、统一管理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卫生、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6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2.立法先行、动态调整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和《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一百多年来,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美国政府共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方面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与时俱进”,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正,动态调整。如,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之一。《食品与药品法》主要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概念不够明确,而ffdca则规定任何不洁的、腐烂的、腐-败变质的或其它方面不适用的食品都属伪劣食品。同时该法还规定,只要是在不卫生条件下制作、包装食品,那么不管有没有污染发生,都被视为伪劣品,这就对加工业提出了“良好操作规范”要求。

1958年美国对该法做了大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商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对人体无害,凡是人或动物食用后会导致癌症,或经食品安全性测试后被证明为致癌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二是在409部分中增加了德兰尼条款(delaney clause),赋予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农药最高限量的权力,即要求所有注册在食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都必须取得epa认定颁发的使用限量规定。

3.风险管理、预防为主

美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实施风险管理和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美国《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要求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是推行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

haccp作为一种控制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体系,主要由7个方面的内容组成:进行危害分析和确定预防计划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监控每个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发生偏离时,可采取的纠偏措施;建立记录保存系统;建立验证程序等。

haccp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pillsbury公司在为美国太空项目服务、提供安全卫生食品时率先使用。1973年,美国fda开始在低酸罐头食品中推广采用。1985年经美国科学院推荐,haccp被行政当局采用。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发展,到1989年11月,由美国农业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水产局(nmfs)、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等机构发布了“食品生产的haccp法则”。1990年至1995年间,美国相继将haccp应用于水产品、禽肉产品、果蔬汁、乳制品、糕点、食用油、餐饮等诸多方面。1999年12月18日美国宣布,对输入美国的水产品及企业强制要求建立haccp体系,否则其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迄今为止,haccp已被许多国际组织如fao/who、cac等认可,为世界范围内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准则。通过建立和健全haccp体系,使得美国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等“从农田到餐桌”等整个过程的安全控制既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了可靠的基础。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4.信息透明、公众参与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美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项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以及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及公众参与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披露的对象来看,主要包括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科学家和研究工作者。例如,消费者可以从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网站上获取大量的信息,包括如何安全备制各类食品、各种缺陷产品的召回信息,如何预防食源性疾病,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科学家和研究工作者可以获得大量的研究报告,新技术趋势、风险评估的信息等。相应地,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教育与培训信息、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则、工作指南、指导方针、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资源信息等。

此外,政府还提供多种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二、几点启示和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职能划分,实行统一管理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前提

保障食品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在明晰划分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管理,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作为主要食品的农产品,按照产业链顺序,其产生污染的环节主要包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受到大气、土壤、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农业生产环节的污染,食品加工环节的污染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污染等4个方面,因而食品安全的监管必定会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如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表明: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多头管理,而在于部门之间是否有合理而明确的分工,以及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统一管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恰恰就在于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时常出现扯皮现象,缺乏齐抓共管,协同共进。

2.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保障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约917部。最主要的有《食品卫生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理》等。近几年来,我国还加强了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中国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框架,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主要存在“食品安全”尚未成为立法的整体性目标、立法内容没有根据食品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进行及时调整等问题。为此,需要加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的步伐,在对“农产品”和“食品”重新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将两者纳入统一管理,改变初级产品和加工品分割管理的局面,确保“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应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实现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和标准管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同时,适应国际潮流,尽快制订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行gmp、haccp等程序化质量管理体系。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与时俱进”,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正,动态调整的有关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借鉴。

此外,建议重视研究如何以法律手段促进农业发展范式的转变问题。当前,在经济全球化、新科技革命和全球气候变化等大背景下如何转变农业发展范式成为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我国农业从以追求高产量、高耗能、高污染为基本特征的发展范式向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新的农业发展范式转变,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这是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应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快建立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3.促进信息透明、扩大公众参与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信息披露是食品安全管理透明化、公开化,提高消费者信任的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等国经验,首先,应该尽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信息披露主体,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力度,保证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全方位性;其次,应加大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尽快制定涉及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理、加工的技术标准,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和使用效率,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再次,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立法中应明确公民拥有“知情权”,政府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和义务,除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任何信息都应及时公布。支持和鼓励公众和大众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将各项目部工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施工项目有序的进行,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质量第一、综合冶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安全、质量、劳资、材料款)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望质量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及各项目部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1、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对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2、质量安全管理部质安员检查工作时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发现工地存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与项目经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质量安全管理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电话跟踪的工作方法。质安员检查工地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检查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检查记录表》,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大问题或事故风险苗头时,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4、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指导的同时,无条件地接受并配合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包括质量、安全、劳资、材料款使用等各方面)。

5、《项目检查整改通知单》实行审批式,并及时发放到联营项目部。项目部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无条件执行,落实整改责任人,按期整改。质量安全管理部必须做好整改的跟踪,以消除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如实以书面报告至质量安全管理部存档。

6、联营项目工程的'首次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如首检不合格,造成再次或多次检查的,检查费用由联营项目部负责承担,费用参照公司有关收费标准。

7、质量安全管理部实行在“春节”、“五一”、“十一”非常时期重点检查制度,项目部必须认真予以配合。

8、质检员必须熟悉拟检查项目的合同、项目概况及该项目实施中的各种情况。

10、所有检查记录表实行编号及有序归档。

11、对多次检查不合格并拒不整改,或存在其它隐患的工地,质量安全管理部有权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督人员首先要学习各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制度,用理论来武装自己,充分认识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条监督人员要维护质量管控中心的形象,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种植期间要不定期到田间实地调查施药、肥料等使用情况,加工期间要到加工厂调查卫生情况,了解追溯产品流程,并检查产品检验报告,最后将调查结果分析后报告管控中心。

第四条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工作,让农户、加工厂、数据采集人员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规范质量安全措施。

第五条对违规者采取劝说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监督人员态度要温和,杜绝粗暴。

第六条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后立即报告质量管控中心,征求意见后,按照管控中心的指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写成报告,提交管控中心。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总则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政方针方面的制度。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工作方针;。

2.明确指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4.明确规定消防安全工作是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五同时”管理规定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运作程序和方法等。

组织领导体系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有关人事安排方面的制度。组织领导体系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3.确定本单位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名单;。

4.确定单位下属班组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名单;。

5.确定义务消防队以及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名单等。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对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规定消防安全职责方面的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还应当包括全体职工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防火安全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2.规定消防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领导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职责;。

4.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以及成员的职责;。

5.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

防火责任制度还应当同本单位的经济承包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工作优劣状况同经济利益和荣誉直接挂钩,把本单位每个人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权、工作义务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传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和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3 职责

第一条xx公司应建立系统内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xx公司工程部是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 规定和程序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1 xx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工程部 。

(1)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保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2)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工器具。

4 工程部由xx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5 xx公司工程部正职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6工程部职责

a)监督xx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以及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

b)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c)组织编制xx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d) 监督xx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g) 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h) 工程部按照xx公司的有关要求,对xx公司所管辖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

i) 工程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工程部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j) 工程部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k) 工程部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7 工程部及xx公司所属其他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条安全监督人员

1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b)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c)熟悉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d)有3年以上较丰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e)身体健康。

2 安全监督人员需由xx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正式认可的人员担任。

3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安监”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4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a) 有权检查了解xx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安全情况。

b)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c)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d)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 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a) 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b) 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c)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d)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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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安全监督工作

1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a)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b) 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c) 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2 安全生产监督的关系

a)xx公司对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xx公司的安全生产除接受xx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b)xx公司在发包工程中,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

一、 工程项目概况

1.1滨海欣嘉园项目

滨海欣嘉园项目位于黄港生态开发区内,占地面积100公顷,规划用地面积约为66公顷,容积率约2.1,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41万平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26万平米,公建建筑面积15万平米。2017年计划启动一期7、8、9、10号地块约58万平米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其中7、8、9号地块限价房工程共计61栋,建筑面积46万平米,10号地块为公用建筑,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与此同时完成在该区域内配套九条主次干道(约7.6公里)及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等市政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目前开工建设的一期8、9、10#地块,原方案建筑面积35.6万m2,其中住宅29.3万m2,公建6.3万m2。 调整后建筑面积为3万m2, 其中住宅25.7万m2,共计34栋,(24层20栋;18层14栋),公建6.3万m2(地下一层,地上三层)。

1.2 示范区工程

示范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13739m2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康体中心及附属用房为三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900m2,由天津鑫裕建设发展公司施工。二标段会馆及展示中心共计9栋,建筑面积总计6839m2,由天津住宅集团总承包公司建设施工。

1.3道路及管网工程

欣嘉园项目区域内道路及管网工程总长7.6公里,施工面积18万平米。分一、二期建设,一期规划总长3.7公里,二期3.9公里,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实施建设。

1.4工程标段划分

欣嘉园8、9号地住宅及10号地公建超市工程共划分为六个标段,其中一标段包括:欣嘉园9号地块3号楼、6号楼、13-16号楼、21-22号楼,施工单位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标段包括:欣嘉园9号地块8号楼、10号楼、12号楼、17-20号楼,施工单位为天津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标段包括:欣嘉园9号地块1-2号楼、4-5号楼、7、9、11号楼,施工单位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三标段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四标段包括:欣嘉园8号地块8号楼、10号楼、13-18号楼,施工单位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标段包括:欣嘉园8号地块1-7号楼、9号楼、11、12号楼,施工单位为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五标段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六标段包括:欣嘉园10号地公建(商业及超市),施工单位为天津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欣嘉园区域内道路及管网综合工程施工单位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国际建设监理公司。

黄港示范区工程一标段包括:康体中心及配套用房工程,施工单位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标段包括:接待中心及1-8号会馆,施工单位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安全管理目标

检查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安全目标的实现,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三、组织架构

四、基本原则

4.1 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在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体系,构筑企业 安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4.3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整改制度、工作报告(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4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4.5 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4.6必须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为重点,须将凡从事项目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纳入安全管理范围,要与施工单位(合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责任书,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五、安全管理职责

重大安全事故,并将处理结果、处理决定并向公司汇报。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规范各单位的安全行为,增加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对员工进行必须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首创置业和公司现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安全常识。

七、安全检查制度

7.1组织成员

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及各分包单位负责人组成。

7.2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各标段实行周检查制,由个标段项目负责人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程部实行月度检查制,由工程部部长牵头组织各标段安全检查组成员参加,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

7.3检查内容

内业部分:1)安全组织架构

2)安全教育培训

3)专业人员资质、特工种人员上岗证

4)专项施工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

外业部分:1)临时用电

2)机具、设备

3)基坑开挖

4)脚手架

5)垂直运输

6)物料堆放

7)文明施工

八、安全整改、安全报告

8.1结合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安全隐患,要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工程施工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进行集中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8.2坚决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工作后要及时作出工作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机制,有效处置,逐级报告;在整改处理完毕后,作出书面报告。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六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载人,不得拖带全挂挂车;

(二)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三)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

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实行定期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实行每6年审验1次。

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农业机械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 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 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 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八) 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农机监理机构发放的农业机械牌证,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检查问题记录:

项目签字:

备注:

3、因每个项目实施阶段差别,在检查前由检查组与项目共同确定检查内容。

安全文明检查明细表。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原则。

检查要点。

合同中安全规定。

一个标段为测区。

总包合同、总分包、监理合同等合同中,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有专章描述;合同条款、合同引用法律、法规和规范等是否是最新版本。

各参建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条款是否满足最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安全专项资质。

项目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安全专项资质;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专项资金。

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实现了安全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各类凭证是否齐全,流程是否规范,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项目开发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章指挥的现象。

土建阶段。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

原则。

检查分项。

检查要点。

防火(15%)。

一个标段为测区。

施工场地。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

材料防火。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可燃物品存放及加工时未采取防火措施;

现场防火。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已失效的;

高层建筑无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无水的;临时消防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用气管理。

氧气和乙炔气瓶使用间距小于5m,或气瓶距明火小于10m又无隔离措施的;

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或气瓶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楼层、库房等兼做宿舍的(库房及楼层住宿超过1人以上);

三宝、四口、五临边(20%)。

一个标段为测区。

安全帽。

不戴安全帽的或佩带不符合要求的(含下颌带);

安全网。

安全带。

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安全带使用不规范;

楼梯口防护。

楼梯临边未防护或防护措施不严的;

电梯井口。

未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固定栅门式防护底部未设不低于18cm高的挡脚板;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少一道平网或硬防护的;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严密的;

防护棚。

通道口无防护棚的;

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的;

基坑周边防护栏杆。

基坑周边无防护措施的或防护措施不严的;

屋面和楼层、阳台临边防护栏杆。

屋面、楼层和阳台临边未设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脚手架及卸料平台(25%)。

一个标段为测区。

悬挑脚手架。

每一悬挑段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20m或超过20m无专项方案及计算的;

型钢悬挑梁未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

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的;

落地式。

脚手架。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立杆底部未设置底座或垫板,悬空的,基础不平、不实的,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的;

剪刀撑设置。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未在外侧全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未连续设置的;

每道剪刀撑宽度大于4跨,且不大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未在45°~60°之间的;

架体防护。

作业层外侧未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

脚手架搭设与结构施工不同步的;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

作业层脚手板不满铺,铺设不符合要求;

脚手架荷载超过规定,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

连墙件。

连墙件设置间距不符合规范或方案要求的;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卸料平台。

卸料平台搭设受力形式与方案不符;

悬挑式槽钢卸料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接点,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的;

操作平台上未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的;

操作平台四周未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

安全用电(15%)。

一个标段为1个测区。

外电防护。

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

配电箱开关箱。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一处;

一、二级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无接地措施的;

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一处;

一、二级电箱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现场照明。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配电线路。

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

线路过道无保护;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的;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机具(5%)。

一个标段为1个测区。

圆盘电锯。

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每缺一项的;

传动部位无防护的;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

钢筋加工机。

张拉设备工作区未设置防护措施;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的;

电焊机。

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m;

电焊机无防雨罩的;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的;

搅拌机。

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

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的;

传动部位无保护罩的;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

机械设备(15%)。

一个标段为测区。

塔吊。

塔吊已使用,但未取得准用证的;

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的;

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

未有日常保养维修记录,或维修记录不真实或不全的;

起吊采用的吊笼材质不符合要求,或吊装过程中存在坠物风险的;

物料提升机。

架高20m以下时缆风绳未设1组,20~30m未设二组的;

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每一处;

使用磨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的;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

施工电梯。

未有检验合格证,施工电梯已使用的;

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防坠或限位装置未设置,或设置不起作用的;

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的;

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

无联络信号的;

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的;

吊篮或高空作业安全绳。

无防坠锁或失灵、超过标定期限;无上限位装置或失灵。

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

配重块未固定;

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未将安全带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作业人员未从地面进出吊篮或未作业时吊篮悬停在空中。

基坑支护(5%)。

一个标段为1个测区。

坑壁支护。

坑槽、管沟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

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

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的;

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的;

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

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2分。

精装修阶段。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原则。

检查项。

工完场清。

每户为一个测区。

垃圾定点存放,设置垃圾收集设备。

垃圾定期清理无异味。

材料堆放。

每户为一个测区。

材料堆放固液分离,干湿分离。

装修材料进户包装完整,无破损。

粉料、木工板、石膏板等无受潮。

防火管理。

每户为一个测区。

易燃材料单独存放,灭火措施有效。

每层设置固定灭火器存放处。

无游烟现象。

用电管理。

每户为一个测区。

严禁使用拖线板,卷线器。

楼层配电箱完整,电气元件有效。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园林景观阶段。

检查分项。

检查标准。

施工用电。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1处扣2分。

箱体内未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无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一处扣2分。

电线老化/破皮/随意拖地/浸水每处扣2分。

安全防护。

现场井洞有有效临边防护和警示,无临边防护措施,每处扣2分。

临边防护不严、不牢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帽及安全带佩戴情况,不按要求进行佩戴,每人扣除2分;

现场照明。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或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扣2分。

配电箱/开关箱。

现场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一处扣2分。

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器损坏或引出线混乱每处扣2分。

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每一处扣2分。

切割机/倒角机/打磨机。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2分。

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每项扣2分。

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扣2分。

电焊机使用期间未配置灭火器扣2分。

每分线一处扣2分。

文明施工评分表。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原则。

检查项。

工完场清。

一个标段为一个测区。

楼内分项。

(权重占70%)。

模板安装后已开始浇筑混凝土,未将模板内垃圾清理干净;

外架上放置材料、外架及兜网上存在垃圾;

外架落架后,外墙空调板、线条等部位垃圾未清理;

已开始二次结构和砌筑施工,主体阶段施工产生的垃圾还未清理干净;

已开始抹灰施工,但主体、砌筑阶段施工产生的垃圾还未清扫干净;

已开始保温、防水、装修施工,但未将前期施工产生的垃圾清扫干净;

地面面层施工完成后,楼内还存在垃圾;

楼内已开始回填土施工,但积水、垃圾未清理干净(大于1㎡);

已开始电梯安装,但井道内存在积水、垃圾;

楼外分项。

(权重占30%)。

楼内每天清运出来的垃圾未集中堆放,垃圾堆放场未进行围合;

场地内(含楼体外墙以外、外架以内的部分)的垃圾未清扫干净,集中堆放;

楼周肥槽(基槽)内垃圾未清理就开始回填土,或用建筑垃圾回填。

地库顶板开始回填土施工时存在垃圾(大于1㎡)。

土方施工时,未设洗车装置并实际发生作用的;

材料堆放。

一个标段为一个测区。

材料种类及堆放要求。

钢筋:未集中堆放、堆放不整齐、无垫放措施、无有效标识,堆放高度超出规范要求;

水电材料:未集中堆放、堆放不整齐、无垫放措施、无有效标识;

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装修材料:未集中堆放、堆放不整齐,无有效标识;

进场设备、部品:未集中码放整齐、无垫放措施;

场容场貌。

一个标段为一个测区。

文字标识:楼栋号牌、楼层号牌不明确、缺失;安全警示牌缺失;

工地出入口管理:工地出入口大门无专人管理;无车辆冲洗设备或无法使用;

安全防护网:存在有明显破损、漏挂、污染情况;

加工区:加工区场地未硬化、未进行封闭、防护不符合要求、标识不清。

扣分项。

户内存在大便的,每一处扣3分,累计扣除。

附件2安全文明检查月度汇总表。

(年月)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评比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最终得分。

排名。

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项目(专业公司)名称: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负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数。

死亡:

失踪:

事故重伤。

人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

其他情况。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附件5。

项目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记录表。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地点。

培训及演练内容。

负责人。

记录人。

备注。

附件6。

保利置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xx项目工程巡检整改报告。

致:保利置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对于2022年x月x日综合检查所提出的问题,xx项目已安排xxx负责安排相关单位落实相关整改。

序号。

整改前图片。

整改后图片。

问题整改。

情况描述。

责任人。

甲方。

责任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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