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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助农网点工作经验篇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xx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银发(xx)45号》要求和我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检查了刷卡手续费标准执行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收费,
三、商户实名制落实按照严格审查并留存三证一表准入制度执行,
四、商户现场巡查和交易非现场检测情况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五、下步按照上级行要求发展“万村千乡农家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银行助农网点工作经验篇二
根据贵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组织员工对照收费标准自查,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
我营业室在各项收费业务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收费状况。营业室员工在业务办理中,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行积极响应,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中间业务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对照《通知》要求免除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项目逐项清理,我行涉及到收费的只有第七类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2、我营业室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整个自查工作中,针对我行收费业务(电汇,购买重要凭证,挂失、补办等)经过层层复查,未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按照结算业务收费情况统计表中的规定执行。
3、保持成果,不断完善。此次的自查活动切实有效,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虽然我营业室未发现收费不实的账务,但仍建议经常性的进行类似的自查与学习活动!
4、下一步工作
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银行助农网点工作经验篇三
根据x银监分局办公室《现场检查意见书》(x监发【20xx】61号)的要求,针对贵局20xx年7月25日至8月19日对我社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联社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整改情况
贵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我社小部分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现象,我社在接到贵局整改意见后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五级分类,办理展期的贷款及时调整为关注类。检查中发现的20已办理展期的正常贷款11笔、余额148.5万元,现已调整为关注类;二是不良贷款仍在正常类贷款反映现象已整改完毕,如文福社刘永东贷款因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现已下调为可疑类;兴福社张晓辉贷款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现已下调为可疑类;三是年底逾期或展期已到期的关注类贷款17笔、余额40.7万元,现已下调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其中调整为次级类的贷款6笔、余额29万元,调整为可疑类贷款11笔、余额11.7万元。
(二)贷款风险分类基础性工作的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各基层信用社依据贷后检查情况按季度对小额贷款进行风险集中分类,按规定及时调整分类结果;二是不断完善信贷五级分类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社、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录入、数据复核等日常操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现场检查中发现x社、x社贷款台账数据信息录入错误问题已及时整改。
(三)落实风险分类责任,对违规分类的相关信用社、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我社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风险分类偏离度问题,根据《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发出《关于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的通报》,决定对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及相关认定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考核得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贵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社进行认真整改,举一反三,杜绝同质同类问题发生。现将我社下一步风险分类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准确分类,真实揭示风险。
(二)加强贷款动态跟踪管理,遵循贷款分类及时性原则,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三)把风险分类工作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完善机制和制度,谨慎经营,不断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夯实经营基础。
银行助农网点工作经验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第八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收单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名称应当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或本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按照收单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在收妥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后至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但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受理终端原则上只能受理银行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符合相关银行卡标准的预付卡除外。
第三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开办、变更或终止收单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三)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除应具备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渠道;(二)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三)与收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偿还能力。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应包括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等。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银行助农网点工作经验篇五
简介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举例
以信用卡为例子,收单通常是指某个银行,你刷卡买东西,签字后走人。商家把你签字的那张签购单留下,然后把它交给发给它刷卡机的银行,这个银行就是收单行。收单行收到你当时的签购单后,按上面的数目给钱给商家。商家就得到商品的应得的钱了。收单行然后再通过银联平台找发卡行要该笔钱。你就还钱给发卡行就可以了。
这中间当然不是这么简单,各个环节都有手续费的,不然银行和银联没有钱赚。其实你刷卡的那一下子整个过程都通过银联这个共享中间环节网络实现了。
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就是我们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
正文
信用卡收单同银行卡收单的过程是一样的。
收单分为:
1)网络收单
2)pos收单 :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
3)atm收单
银行卡收单机构是指经各信用卡组织授权办理特约商店签约事宜,并与特约商店清款时先行垫付持卡人交易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