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 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09-29 19:43:37 作者:温柔雨 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 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大全5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篇一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帐户及交易管理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篇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升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支付。银行卡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对于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银行卡业务来说,自查和评估是确保业务安全、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围绕的相关主题进行探讨与阐述。

,是指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要求,对银行卡业务运作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具有自我监管、协调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对于银行卡业务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确保银行卡业务安全。自查报告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识别并预防各类诈骗和风险事件的发生,有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运营。

(2)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自查报告能够帮助银行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各项业务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3)提高银行卡业务的可信度。通过自查报告的制定和实施,银行能够加强与客户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增强业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信任度和声誉度。

自查报告的制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经营业务实际,充分考虑当前的政策和法规,全面分析和评估银行卡业务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同时,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点:

(1)市场风险自评。对现行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压力和经济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市场风险和可能的成本压力,并制定升级业务的发展计划。

(2)业务风险自评。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技术风险自评。对银行卡业务的技术系统进行自查,强化技术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技术漏洞和风险隐患。

(4)内部控制评估。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控制规范进行评估,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规定。

(5)控制措施整改。根据自查报告的审核结果和管理意见,建立完善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和控制,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和改进。

银行卡业务的自查报告实施应注重全员参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形成内部自查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1)建立自查委员会。各银行可以成立自查委员会,对银行卡业务的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审议和授权,制定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自查报告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2)加强业务培训。针对银行卡业务的业务操作、安全防范等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银行卡业务的稳定和安全运营。

(3)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约束和自律,保证业务规范,防范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4)加强外部监管。加强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发现和处理矛盾和问题。

是银行稳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自查报告实施过程中,银行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强化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控制意识,提高银行业务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通过不断加强自查和自律,银行能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度,实现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篇三

为适应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富秦卡业务管理,规范富秦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了《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业务操作,对富秦卡的开户、销户、挂失、止付等特殊业务进行登记簿管理,实行专人专夹保管。

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篇四

我县联社基本上能按照银行卡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有少数经办人员对富秦卡相关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对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认识不到位。今后我县联社将继续把银行卡业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辖内操作人员进行银行卡业务制度及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各营业网点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银行卡有关业务交易登记簿;加大银行卡业务检查的力度,由会计、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银行卡各业务环节、各岗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认真查处,在对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进行防范控制、预警识别,对已产生的风险进行认定、分析和化解;对各信用社富秦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审查富秦卡业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操作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及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过程中的各种差错,保证业务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及时揭露违章、违纪、违法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在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县联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银行银行卡自查报告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往的现金支付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消费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和高效的方式。同时,由于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性,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维护银行卡业务的.正常运转,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本文对银行卡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提交此份自查报告。

银行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发行的一种金融卡片,用于转账、消费、存取款、查询余额等。银行卡业务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两类,借记卡即储蓄卡,以存款余额为准进行交易;信用卡则是一种消费贷款工具,客户可以先消费再还款。目前,银行卡业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支付手段。

1.内部控制

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保障银行卡业务顺利运转的基础。我们对内部控制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包括制定和执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设定和实施人员权限、监督和检查内部操作程序等,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

经过自查,我们发现在内部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缺陷、权限滥用和操作程序不规范等,我们已经立即采取了措施进行改进。

2.风险管理

银行卡业务涉及大量资金交易,风险管理尤为重要。我们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控进行了自查,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我行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方面还不够完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培训和监管。

3.安全保障

银行卡业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我们对安全保障方面进行了自查,包括卡片安全、密码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我行在安全保障方面做得比较好,但还需完善一些细节,例如密码加密方式和防范社交工程等。我们将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发现我行在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和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我们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我们也将保持对银行卡业务的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和创新,为推动银行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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