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 律师代理离婚协议书(汇总8篇)

时间:2023-10-13 13:08:22 作者:XY字客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 律师代理离婚协议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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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一

  男方:

  女方:

  经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就双方婚生子——___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以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以下共识,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夫妻关系(结婚证号:)

  2、儿子___归女方___抚养,男方___承担儿子___部分抚养费为1600元/月,此费用从____年_月份开始起付,并于每个月_日前,以打账形式支付到女方___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直至儿子___年满18周岁学业结束,并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为止;由___身体疾病等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达到500元及以上的,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均由女方___负责。上述费用,男方___不得以任何理由缓交和拒交。男方___可探望以及接孩子一起玩乐、生活,但是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提前通知女方___。备注:儿子___成年后,可根据自身意愿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男女双方应尊重儿子意愿并配合。

  3、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20__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4、男方___把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公司)30%股权的一半过户到(占公司总股份的15%股权)女方名下,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办理与股权过户相关的合法手续。

  5、男方___把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公司(占公司总股份的5%股权)的一半过户到(占公司2。5%的股权)女方名下,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办理与股权过户相关的合法手续。

  6、男女双方截止____年__月___日之前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

  7、车牌号为______的____车归男方所有。

  8、因故省略……

  9、除男方的随身物品外,洗衣机、电视等生活电器用品等财产归女方属有。

  10、本协议壹式贰份,由男女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盖章)(盖章)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二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协议事项: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三

  甲方:____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如下:

  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__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______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______18周岁。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__),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四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

  (2)房屋:(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元给对方(按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签名)女方:________(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五

今天早上,xx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xx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xx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xx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xx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xx向去写。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xx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xx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xx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xx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xx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甲方:

乙方: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债款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清收债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业务和工作范围是:

3、代理甲方为实现债权而进行的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以及案外和解;

4、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时指派承办律师。

5、针对具体案件及其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标准。

6、若甲方遇有其他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乙方到甲方办理,乙方应尽职尽责的予以协助办理。

三、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须提供相应债权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一般不改派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的唯一代理方。

五、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六、未经甲方书面正式同意,乙方不得放弃对所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以及案外和解案件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

八、代理费支付办法:

1、乙方代理收回的为现金,按回收额的%提取代理费,收回现金进入甲方帐户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经甲方同意收回实物的,以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评估值的%提取代理费。前列收费标准的浮度,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框架内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

九、上述律师代理费包括委托代理的费用和报酬,含代理人报酬及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资料费、翻译费等其他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若因办案需要,须对债务人资产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所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或债务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在上述定义的代理费之内。

十、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收费许可、收费标准、参与人员执业证书等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十一、本协议的期限暂定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如一方没有提出解除,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xx诉陈x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七

审判长、审判员:

中兴法律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大概几个月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尤其大打出手,于2007年5月6日,又一次殴打原告,脖子受伤,身体其它部分也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出于对原告的生命安全考虑,请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赵鑫随被告生活。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殴打造成身体不好,精神状况极差。第二,子女赵鑫目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爷爷年爱感情深,跟随父方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第三,原告没有稳定住处,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态度是对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有利的一方优先考虑。通过上述考虑,与啊高的目前情况对孩子的生活成长不利,请法庭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工作,自己生活还很困难,没有住房,确属于经济困难,请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待原告有经济收入脱离困境时,一定给付抚养费,履行做母亲的义务。

第四、原告不应当返还彩礼。第一,彩礼是被告因为原告统一嫁给给高自愿给付的,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履行了婚约,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才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双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困难的。

原告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一定时期内没有经济收入。婚后一年内生下赵鑫,没有积蓄,生孩子所需要的费用是原告的彩礼钱支付的,并且也都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无法可依,法庭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与原告气受,原告不仅肉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创伤。原告因此吃不下饭精神萎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被告家里的冰箱、电脑、洗衣机等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是原告父母陪送的嫁妆是有发票为证。

要求平分没有法律依据转租赁合同。

七、第一、被告所提出的8000元存折,原告不否认存在的事实,但是这笔钱是原告母亲出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这是民间习俗,符合常理。而且从存款时间来看,是20xx年9月份存的,原告和被告登记时间是20xx年10月份举行婚礼的时间是20xx年12月12日。从20xx年12月份至6月份被告1000/月属于学徒\\,20xx年9月份每个月1500元,这么短的花费根本不可能有8000元存款。不难看出这笔钱不是被告上班挣的,间接证明这笔钱是原告父母挣的。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这笔钱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原告有权处分这份财产,所以,原告有权不返还被告4000元。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人在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被告提出的8000元存折是当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所以,被告提出的返还4000元存款,法庭应支持。

八、被告当庭申请调取银行存款的申请法院也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被告当庭提交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所以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以上是代理人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xx年x月x日

离婚代理词被告不同意离婚篇八

尊敬的**长、**员:

我受原告戴*的委托,作为其**人就戴xx诉陈x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离婚,离婚态度坚决,**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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