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篇一
房地产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除了委托之外还有其他的方式,委托并不是唯一的申请鉴定的方式。
(一)司法拍卖估价。
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
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三)损害赔偿估价。
1、房屋受损,如造成房屋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倾斜、倒塌等;
2、采光、日照受影响;
3、景观、视野受影响;
4、辐射问题,如在附近架设高压线、建变电站等;
5、噪声污染,如在附近建高架桥、修铁路等;
7、绿地面积减少、建筑密度增加等;
8、发生火灾,如世博会后上海发生的火灾;
9、因未能履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12、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定罪量刑估价。
如房地产受贿罪。
(五)其他司法鉴定估价。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1)购买房屋时可能需要房地产估价
交易双方当事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成交价格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明显低于房地产价值,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此外,交易双方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也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
(2)申请抵押贷款时需要房地产估价
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抵押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的担保,银行为确定抵押物的担保价值需要对抵押人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借款人为了证实其拥有的房地产价值,确定其可能获得的贷款金额,也会委托估价机构对自己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3)进行房地产保险时需要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或损失程度评估。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是评估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折建筑物的价值。
(4)遇到征地和房屋拆迁时,需进行补偿估价
(5)发生房地产纠纷时要进行房地产纠纷估价
发生房地产纠纷时,可委托具体权威性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估价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篇二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中涉及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核算(单价以工程中标单价或最终结算单价为准)。
事实与理由:
仅有小部分工程由被申请人施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施工部分工程款业已按照随干随结的方式全部支付完毕,且为证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等以证明工程最终结算价格。同时,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自行施工的工程总量。
申请人主张以《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核汇总
表》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依据,减除申请人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申请人根据该计算方法已确定了被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且该结算数字小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人并不拖欠被申请人工程款。
为查清本案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申请,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中涉及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单价以工程中标单价或最终结算单价为准)予以鉴定核算,并同意预交鉴定费用,该鉴定费用按照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篇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确定物的同一
(二)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三)确定事件因果
(四)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五)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六)鉴定事实程度
2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
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分立式和并合式。
(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无独立称谓的司法鉴定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合并式立法,不区分鉴定人与证人。通常鉴定人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即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为专家证言,而其他证人则称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证据规则适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外延上并不完全相同,专家证人可能是司法鉴定人,也可能不是司法鉴定人,从一般意义上讲,把专家证人理解为鉴定人也并无不妨。
3同一认定理论内容、种属认定内容及其区别
(1)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特征的人,通过自身的能力或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主体、客体、目的、方法、判断活动)
a.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可以或者是否来源于同一整体
种:种属认定侧重比较、评断客体的共性特征,或确定物质的属性,个性特征在鉴定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c.利用客体的差异进行排除的程度不同。
种:不同类型客体的共同属性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在物证鉴定中利用同类物体或物质的共同属性进行排除,然后再依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做出种属认定的结论。
从证据属性的要求来看,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具备证据能力,其二是具备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可采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关联性,即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事实客观真相的能力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有我国的法律,均认定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鉴定结论更加具有可采性。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11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一)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二)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三)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12简述司法鉴定流程(一)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二)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给鉴定中心,如果材料齐备或材料不齐经补充材料后齐备,则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进行鉴定检查,然后出具鉴定书,但鉴定检查期间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检查或住院观察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鉴定检查并出具鉴定书。(三)如果发现材料不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评价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聘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勘验、分析、鉴别,从而对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性判断的人。
第一章 概述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1、鉴定
2、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发现证据
提取证据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证据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秦简《封诊式》 宋慈《洗冤录》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一节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1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3.2 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情况。
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确定事件因果
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鉴定事实程度
(一)“同一”的含义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同一认定的分类
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划分
第三节 种属认定理论以及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种属认定的概念
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 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二、种属认定的分类
根据种属认定客体的性质,种属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单一型种属认定
当需要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来源是否相同而进行种属认定时,就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种属认定的原则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先定性,后定量
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 节约检材
种属认定的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
四、种属认定的步骤 检查检材和样本 明确送检内容和要求 实施检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
对客体特征的要求不同 在鉴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鉴定结论价值不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司法鉴定的分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2、掌握司法鉴定客体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第一节 按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鉴定
3、物证技术学鉴定
5、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4、司法会计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病理状况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二)、什么是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
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有: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人体死亡原因及机理、死后变化的一门科学。其分支有死亡学、尸变征象学、窒息病理、损伤病理(物理与化学因素),以及猝死病理,诊疗过程中因死亡而引起的纠纷等。
2、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活体临床检验及判定的一门学科。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科有广泛的联系,如外科学、眼科学、神经学、妇产科学等,充分运用临床医学各学科的检查方法和诊断技术,主要研究人体各器官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作检验与判定伤害程度,性功能判定、评定伤残等级等。
3、法医损伤学
法医损伤学是研究外力(物理性)作用而发生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损伤形成机理、损伤形态、损伤经过、损伤工具、暴力来源、损伤时间等。其分支有机械性损伤学、机械性窒息学、电伤学、高低温伤害、异常气压伤害、射线等学科。
4、法医中毒学
法医中毒学又称法医毒理学。研究毒(药)物对人体作用而引起中毒反应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作用机理、进入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等。
5、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研究生物学特性与检验、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及其他生物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组织器官的认定、种属来源鉴定及亲权关系,分子生物学dna检测等。
6、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是研究以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及技术方法解决个体认定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检测骨骼和毛发作为种族、性别、年龄、身高、损伤及人体特征识别(人身的同一认定),其分支学科有法医骨科学、法医齿科学等学科。
7、法医遗传学
法医遗传学主要研究以人类遗传的理论解决有关法律上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与判定的科学。主要的分支学科有法医血型遗传学、分子遗传学、遗传疾病与法律的关系、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等有关学科。
8、法医赔偿学
主要研究人身伤害的各种经济赔偿问题的科学。人身伤害赔偿问题,需要制定符合科学的、客观要求的伤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涉及法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关多种学科的综合研究。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又称司法精神医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可疑精神异常的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其和法律的关系。主要研究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被告是否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需要制定监护人。在各类案件中,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所作陈述的真实性。
三、物证技术学鉴定
(一)、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物证技术学以物证和物证技术为研究对象,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鉴定的概念: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物证技术学鉴定的分类
1、痕迹学鉴定
痕迹学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有指纹(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离断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基本方法,是运用痕迹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等理论知识,对痕迹的发现、提取进行检验、比对观察分析,为揭露犯罪、确认罪犯、确定罪证提供科学依据。
牙齿痕迹学鉴定是根据咬牙合关系,下颌牙为主动,上颌牙为被动原理,牙齿印痕主动方向深、别动方向浅,人牙齿印与动物牙齿印之区别,达到判明牙齿印痕形成的原因、方向。
2、笔迹学鉴定
笔迹学鉴定是文书鉴定学的一个重要部分之一。笔迹是书写文字的表现形式,人们书写习惯的反映。笔迹学鉴定主要对象是书写文字、数字和符号等,通过鉴定判明书写人。
主要鉴定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化学组成成份和特征,如各类毒物、毒品、爆炸物、油脂涂料、纤维分离的微细粉末、碎屑、药物、文书物质材料、矿物质等。鉴定任务是确定物质的类别、含量、分清与人或物之间的关联性。
4、司法物理学鉴定
主要研究以物质的物理属性,运用仪器分析方法确定物质的种类、成份、含量。如应用光谱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
司法会计学是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司法会计为对象,研究与解决涉及诉讼活动有关资金案件的事实问题的科学。
司法会计学的主要内容
1、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
3、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五、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其他司法科学鉴定的学科很多,一般是遇到专门性问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作鉴定。常见的有:工程学、机械学、电工学、建筑学、文物古画等科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学科有:测谎技术检验和计算机信息鉴定。
1、测谎技术检验
测谎技术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对被测验人进行检验,以了解被测验人所述事实是否真实。运用的是测谎仪,主要是检测由心理刺激融发的生理反应,主要指标从皮肤电反应、呼吸波、心率、血压、瞳孔、肌肉等变化作出判断。
2、计算机信息鉴定
1、活体(人体)鉴定
3、人体物质鉴定
5、声纹鉴定
7、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鉴定
9、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11、情况类客体鉴定
2、尸体鉴定
4、肤纹类鉴定
6、运动习惯类鉴定
8、枪弹类鉴定
10、物品、物质类鉴定
12、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活体(人体)鉴定
主要内容:a、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检验; b、生理、心理状态检验; c、个体特征检验。
二、尸体鉴定
(一)尸体鉴定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估计死亡时间;
3、判断死亡性质;
4、推断认定凶器;
5、识别身源。
(二)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核对身份;
2、衣着检查;
3、一般检查;
4、头面部;
5、颈部;
6、胸腹部;
7、背腰、会阴及臀部;
8、四肢。尸表检查的基本要求:全面、仔细,凡见异常,应准确记录。
(三)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的涵义:尸体解剖是用来查明死亡时间、致死原因,查明作案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揭露犯罪提供依据的一项侦查行为。
尸体解剖的要求:尸体解剖检验必须按技术规范全面进行,并做好各种记录。尸体鉴定的注意事项:a、尸体鉴定宜早不宜迟;b、详细了解案情。
三、人体物质鉴定
定义:凡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及体内物质,经过专门性检查,查明其本质特异性,提供个体认定依据,明确其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澄清是非等方面的作用,称人体物质鉴定,亦称法医物证鉴定。客体:主要有组织细胞类、体液类、分泌液类、排泄物类。
鉴定的主要目的:查清物质的本质特性及个体特异性,为体源、尸源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肤纹类鉴定
肤纹类鉴定包括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其他皮肤花纹两部分。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有指纹和脚纹两个方面。作为鉴定的对象,通常是它们所形成的相应痕迹,即指印、指节印、掌印、汗孔印。人体皮肤其他花纹如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等的印痕也可作为鉴定对象。
五、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主要以计算机语音分析系统为核心,配有相应的硬件和应用程序而集成的语音工作站,它的应用程序可以由使用者自行拓展,除了具有声谱仪的分析功能外,还可自行创建相应的语音数据库,为语音研究和办案提供信息,还可以进行说话人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验。
六、运动习惯类鉴定
1、书写运动习惯
2、语音习惯
3、行走运动习惯
4、工艺习惯
七、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类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物体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形成的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对象有赤脚印、鞋印、袜脚印、工具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纺织物接触物痕迹、牲畜痕迹。
客体物部分与客体物整体的鉴定,是属于客体物外表形态特征鉴定的一种特殊类型。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的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是否整体物的自身。
八、枪弹类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
枪弹痕迹学,又称验枪学、司法弹道学,就是运用痕迹检验的一般原理、技术方法以及枪支、枪弹、内外弹道等科学知识,对枪支发射后留在弹头、弹壳和目标物上的痕迹、射击残留物进行分析鉴定,一方面可以判断发射枪种、枪支,从而去寻找持枪人;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射击距离,判明案件性质,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一)文书资料类
文书资料检验,也称文件检验,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经济和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
根据文件检验的对象,鉴定的内容可分为:
1、笔迹鉴定;
2、印刷文件鉴定;
3、污损文件鉴定;
4、文件材料鉴定;
5、人相鉴定。
(二)票券类
应用文件检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票券类鉴定范围很广,主要对伪造货币、证券、商标等进行鉴定,判断伪造制作方法等问题。
十、物品、物质类鉴定
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范围极广,主要有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纤维、粉尘、金属物、矿物质、油脂 斑渍、涂料、塑料、粘贴物、书写与印刷物质材料等。
物质成份鉴定是指依据客体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鉴定。
物质成份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种常规鉴定。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的物质鉴定可能确定物质的自身同一。
十一、情况类客体鉴定
情况类客体鉴定属对事实情况的鉴定。情况类鉴定的客体多数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表现为抽象的概念问题,因而一般无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意义上的可供鉴定客体。
情况类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引起法律后果事件的真伪、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原因。
涉及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文书真伪的鉴定、爆炸、火灾、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以及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实际精神状态的鉴定等。
情况类鉴定主要依据的方法:
1、调查了解与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
2、勘查现场;
3、询问有关人员;
4、模拟实验;
5、鉴定结论应用。
十二、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心理状态类鉴定
(二)精神心理状态类鉴定
(三)气味类鉴定
第三节 按鉴定程序的分类 初次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一、初次鉴定
初次鉴定就是第一次鉴定。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一般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地区,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属地进行鉴定。
二、补充鉴定
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补或补充,使原鉴定结论更加完备。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三、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鉴定机构内部的程序,分同级鉴定机构的内部复核和有关规定的机构的分级复核两种情况。
(一)鉴定机构内部复核
(二)分级复核
四、重新鉴定
1、我国法律的规定
2、重新鉴定适用的情形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决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
鉴定指派决定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2)科学原则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
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鉴定意见的出具
补充说明
司法鉴定的受理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审查决定。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鉴定方案。
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
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
3、提取和保存检材。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8、鉴定的质量控制。
9、建立鉴定档案。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一)鉴定人出庭
概念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个现实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
(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概念、主体 质证的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内容是否科学: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内容和对象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思考题: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1、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分类、设置现状、发展 设立条件 资金 人员 仪器设备
继续教育、培训 年度检验 职业保险
权利、义务、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体系
(一)、人民法院系统:其内部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废止)
(二)、人民检察院系统:也设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自行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的鉴定工作。
(三)、公安系统: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
(四)、司法行政系统:(废止)
(五)、教育系统、卫生系统:new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人大《决定》的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的几个条件,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摘自《决定》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1.1.2 两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区别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二、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6.1.2.2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药品检验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6.1.2.3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基本选择
“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6.2.1 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篇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申请人的____银行____支行的帐号________________中取出____________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________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篇五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