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优质6篇)

时间:2023-09-29 09:46:13 作者:XY字客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优质6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篇一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是当今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现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目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中期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制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三)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四)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税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整理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但是国税部门日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指标准确性提高的限制因素。另外,在设计时,部分相对指标也存在着与评估项目相关性不足的问题。

(五)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现阶段的评估工作的对象和方法只限于对增值税的评估。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对增值税异常申报入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恶性蔓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但是国税部门管辖的税种不仅限于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所得税,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这两个税种在国税部门组织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亟需在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探讨对消费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和评估方法体系。

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第三,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二)合理改进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篇二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是当今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现对纳税评估运行初期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目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的中期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制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三)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四)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税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中整理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的效率和成果,但是国税部门日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指标准确性提高的限制因素。另外,在设计时,部分相对指标也存在着与评估项目相关性不足的问题。

(五)评估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现阶段的评估的对象和方法只限于对增值税的评估。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对增值税异常申报入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恶性蔓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但是国税部门管辖的税种不仅限于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所得税,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这两个税种在国税部门组织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亟需在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探讨对消费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和评估方法体系。

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第三,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的“专家”。

(二)合理改进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中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

(三)建立一种机制,理顺两个关系。建立一种机制,明确出三个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

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四)依靠科技手段,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进一步拓展资料的占有领域;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开发软件系统,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四)依靠科技手段,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进一步拓展资料的占有领域;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开发软件系统,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篇三

摘要:本文从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问题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

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整体的系统程序,而目前在我国,纳税机关在纳税过程中,在内部的纳税管理以及纳税机关上下管理级别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无论是纳税机关的内部,还是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之间,都缺乏必要的信息分享,导致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实用效率低下。

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外商企业在中国投资,大多数都是民营的私人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财务不健全,而且其提供的信息也容易失真,导致在对外商投资的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准,数量上也不达标,信息质量不高。

2、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够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商进驻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其纳税评估的法律体系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主要表现在:

(1)目前,我国颁布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节,还没有对纳税评估做出具体的,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也没有直接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导致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环境中。

(2)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中,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和核实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从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法律环境分析来看,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还没有对相关部门以什么程序,如何调查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详细的说明,导致在对其纳税评估中,程序混乱,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约束,弹性较大。

(3)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后的结果处理中,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数只是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的规定,而对其评估结果的处理的法律法规则较少,导致结果处理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反馈和纳税评估工作的改进。

3、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是按照相应的纳税指标来进行的,而这些评估指标则是通过对纳税评估的测算而形成的,这种具体的测算主要是测算行业的内平均值,进而对纳税评估的测算结果和行业峰值进行对比,从而形成我国现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纳税评估规定了评估指标,事实上,这些指标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这些指标并不能真实的反应出纳税评估的结果。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还有待完善。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篇四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的管理工作。当前,随着税收征管的深化和细化,各级国税机关都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强化了税源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了税收风险和成本,减少了税款流失,提升了服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20以来,xx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它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路子,又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科室的精品项目,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及时为稽查提供纳税人动态和征管信息,确保了重点稽查的有效性。据统计,通过对276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6.1万元,调整进项留抵税额169万元,查补税款168.15万元。另外移送稽查立案查处11户,已查结11户,查补税款425607.23万元,罚款212946.89元。通过一系列的评估,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如何采取对策,更好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是我们税源管理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实用操作性不强。一是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时,稽查部门可以据此立案查处,但对不需要移交的,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部门承认,并可以继续对已经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对评估的户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县都制定了评估管理办法,但是文书的式样却不统一,使税管员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三)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催报催缴”干部较多,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些流于形式。

(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对纳税评估工作尚未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出现“笑迎评估,背对稽查”的现象。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对于这些信息,因担心增加纳税人负担,又不能经常地开展案头审核,因此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系统内虽然进行了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防伪税控三大系统整合,但可作为评估利用的信息少,计算机在纳税评估上仍只起到打字机的作用。

二、主要对策

(一)确立评估法律依据和位置。一是建议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将纳税评估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时限,统一评估文书,让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二是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纳税评估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人员,确保纳税评估长期有效地正常开展。三是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消除纯粹的向评估要税收超进度的理念,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

(二)注重评估实际操作方法。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务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主要做法是:1、全面掌握各种涉税评估信息,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入手,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数据测算和分析,进行税负对比。2、对不同的评估对象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即采取案头评估和人机结合或者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3、有计划的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域选择纳税人进行评估,确立评估的各个岗位,及时作出评估结论,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衔接,及时提供案源,提高威慑力。4、加强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不仅要堵塞漏洞,还要有效地防止零申报、负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5、确定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是要求税管员对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的商贸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二是对利用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其余的每月要完成所辖纳税户的20%,而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次月必须进行评估。6、进行评估成果汇总和反馈,税管员将评估工作报告交主管领导进行审理,查找分析问题,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户子转入日常检查,对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转入稽查环节。

(三)增强干部评估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综合业务培训,定期对评估人员通过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有效地带动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二是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案例分析会,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以来的成功案例进行讲评,以达到交流和指导的作用,提高评估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选派评估人员下企业“跟班”学习,让其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和操作流程,提高其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收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应用技术,以及了解与约谈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评估结论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纳税人无法据此“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同时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及时进行反馈。二是健全纳税评估移送机制。对有偷税嫌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拒绝约谈,或虽约谈交待问题,但不及时进行改正的,或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以及少缴税额达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一定数额,应及时移送稽查,不得以评代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纳税评估业绩的考核,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运作,同时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

(五)、拓宽评估信息来源渠道。依托计算机网络,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提高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能力和应用质量。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有选择地补充对纳税评估有用并能反映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的其他辅助资料,如电表数、出勤表、存货盘点表等,使评估的原始资料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同时将纳税人分散于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系统以及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银行等反馈的涉税信息进行整合,通过多方位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等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提升纳税评估质量。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科技手段,减少人工评估的工作量,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

零度先生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篇五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异常情况,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成为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试就纳税评估运行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对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评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实施纳税评估以来,对纳税评估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纳税评估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从而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提高了依法纳税的意识,税源管理得到了加强,异常申报率不断下降;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使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减少了纳税人税收违法被处罚的发生,从而减少征纳双方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也为稽查提供了部分案源。但与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照,尚有明显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评估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仅有一个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43号)的规范性文件,且评估通用的分析指标较为复杂、繁锁,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大,对中、小企业帐务核算不健全的难以适用。正因如此大家普遍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就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对这项重视程度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致使评估流于形式,评估的质量难以全面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不能有效开展。不少人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评估人员对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解决,任凭纳税人自圆其说,评估定性方面评估人员也有主观意断行为,评估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

3、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约束了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通用分析指标还不能充分运用。

4、评估机构建立参差不全,岗责不明确。目前多数县级地税局以下还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分局,只是在各个分局内部设立了纳税评估岗位或股室,但是由于设立时间不长,通用分析指标还未统一,岗位职责不明确,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考试制度仍未健全。

5、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但目前评估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有时以评代查,以补代罚,使得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6、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难道就算真实申报了吗?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税人的“非故意偷、漏税”行为,评估人员应当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机会,即只要是纳税人不是态度恶劣或评估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有异常申报现象而企业拒不承认的除外,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为是自查自纠税款,在评估环节入库后不存在罚款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认为最有亲和力的一种方式,但如何客观判断企业是人为的“偷税”或非主观意愿上的偷税?且是否不论税额多少,一律由评估来入库,免除扰乱税收秩序所应受到的处罚,哪怕是涉及到十万、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都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免于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是否会与《征管法》的有关意图相违背,相关的条款都未明确。

8、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制作,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而且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或与评估关联不大,很容易让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的健康发展。(3)相关文书内容十分单一,审核分析内容不多,与实际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大,不能真正体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我们亟须切实可行的文书或评估软件,真正把纳税评估落到实处。

二、完善纳税评估体系的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纳税评估是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的前奏曲,是日常征管中非常重要的事前、事中管理,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促使纳税人知法、守法、诚信纳税,减少偷税现象的发生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尽快制定正式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预警值指标、岗位职责、执法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也能在正式、规范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指导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规范评估。

2、进一步树立纳税评估的思想理念,明晰与税务稽查的功能差别,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的衔接协调。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足不出户的案头稽核,不实地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将纳税评估定为辅导性评估检查,充分应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一切手段,而不应自我限制、自缚手脚。但是,纳税评估的目的毕竟与税务稽查不同,因此,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等问题的,为了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处理。但同时也不要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只不过税务稽查由稽查局来实施,纳税评估由基层征管部门来实施,仅仅是执行的主体不同。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税务稽查是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不必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可以根据征管的需要开展,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此外,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结果做出评价并做出税务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真正实现征管一体化。

3、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对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加大干部考核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手段。纳税评估其实是一个征管监控过程。而在我们日常税务中监控是无处不在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缴、办理减免退税、报送资料等等都是监控。所有这些监控,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因此,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评估,仅仅是纳税评估的一个方面。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可以是对退税真实性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所得税费用列支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等等。可以这么说,凡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事项,都可以是纳税评估的范围。当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估应该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评估管理要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实行分类评估管理,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2)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3)对个体工商业户或规模较小、未建帐的小企业,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纳税人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使纳税评估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5、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6、简化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7、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适时构建税务数据仓库,开发纳税评估软件。

8、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越来越突出。要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结合征管实际,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大胆创新,相信我们的纳税评估一定会大有成效,更具特色。

税人的“非故意偷、漏税”行为,评估人员应当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机会,即只要是纳税人不是态度恶劣或评估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有异常申报现象而企业拒不承认的除外,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为是自查自纠税款,在评估环节入库后不存在罚款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认为最有亲和力的一种方式,但如何客观判断企业是人为的“偷税”或非主观意愿上的偷税?且是否不论税额多少,一律由评估来入库,免除扰乱税收秩序所应受到的处罚,哪怕是涉及到十万、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都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免于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是否会与《征管法》的有关意图相违背,相关的条款都未明确。

8、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制作,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而且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或与评估关联不大,很容易让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的健康发展。(3)相关文书内容十分单一,审核分析内容不多,与实际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大,不能真正体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我们亟须切实可行的文书或评估软件,真正把纳税评估落到实处。

二、完善纳税评估体系的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纳税评估是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的前奏曲,是日常征管中非常重要的事前、事中管理,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促使纳税人知法、守法、诚信纳税,减少偷税现象的发生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尽快制定正式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预警值指标、岗位职责、执法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也能在正式、规范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指导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规范评估。

2、进一步树立纳税评估的思想理念,明晰与税务稽查的功能差别,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的衔接协调。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足不出户的案头稽核,不实地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将纳税评估定为辅导性评估检查,充分应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一切手段,而不应自我限制、自缚手脚。但是,纳税评估的目的毕竟与税务稽查不同,因此,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等问题的,为了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处理。但同时也不要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只不过税务稽查由稽查局来实施,纳税评估由基层征管部门来实施,仅仅是执行的主体不同。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税务稽查是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不必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可以根据征管的需要开展,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此外,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结果做出评价并做出税务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真正实现征管一体化。

3、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对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加大干部考核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手段。纳税评估其实是一个征管监控过程。而在我们日常税务中监控是无处不在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缴、办理减免退税、报送资料等等都是监控。所有这些监控,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因此,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评估,仅仅是纳税评估的一个方面。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可以是对退税真实性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所得税费用列支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等等。可以这么说,凡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事项,都可以是纳税评估的范围。当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估应该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评估管理要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实行分类评估管理,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2)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3)对个体工商业户或规模较小、未建帐的小企业,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纳税人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使纳税评估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5、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6、简化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7、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适时构建税务数据仓库,开发纳税评估软件。

8、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越来越突出。要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结合征管实际,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大胆创新,相信我们的纳税评估一定会大有成效,更具特色。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篇六

一、纳税评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

由于当前国税系统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人员在获取外部数据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源有:财务信息、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由于这些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完整,甚至是虚假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缺乏信息基础。而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否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国税部门获取的信息渠道窄,数据真实性较低,成为了当前限制纳税评估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二)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值)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不够,很多数据未能及时更新,因陈旧过时而导致疑点失真;评估深度不够,评估方法单一,案头审核大多基于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三)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简单审核等传统手段在各类数据庞杂的今天难以取得实效。并且由于国内税务系统内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并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评估效率并不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纳税评估流程也需进一步优化,如目前省局纳税评估规程规定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实地稽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仅依照目前规程,不足以深层次的发现和说明问题。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要求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从事纳税评估人员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及对策

要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一)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

首先加强国税与金融、工商等部门横向联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域;三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四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纳税评估工作中运用和参考的指标

继续优化评估指标的相关体系,尽量不要一味地依赖已有的过时的指标对最新的目标进行的评析。对已经不能反应实际情况或者不能完整体现评估对象真实情况的指标可以进行删减或更新。并适当添加一定在最新的日常工作中总结出的最新指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仅仅通过对大数据按照一定指标进行测算、比较、归纳之外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若评估的'税务人员能对被评估的行业的背景、公司运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进行定性分析。则评估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分析、使用信息的过程,它离不开涉税信息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信息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信息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评估效应

对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谐和改善征纳关系而弱化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实际上是放纵了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五)加大对纳税评估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培养评估专家。努力培养或引进通晓财会知识、税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发挥好老中青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以评估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从案中来到案中去,摸索分析评估规律、注重评估分析方法与约谈技巧,不断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评估效率。

三、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国各地纳税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缺乏一个切实的整体规划思路。本文从我国税务实际工作出发,通过对国家相关经验的借鉴,并且适应管理成本的相关要求,分四个阶段提出了完善我国今后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

第一阶段:现阶段国内的有效数据来源的渠道较局限、数据处理大多数通过人工的操作来完成。因为处理的数据以及指标的相关算法没有事先在计算机中进行编程,计算机不能按照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所需的处理。所以在当前阶段,数据的录入工作不得不由税务人员人工实现录入。综上所述,评估对象的选取要遵循量少但是高效。对某些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税高度不匹配的公司进行重点跟踪。

第二阶段:数据获取途径仍存在一定程度生的局限性,但对数据的电子处理能力逐步完善。因为可靠数据的不足会造成评估错误率上升,所以建议在评估对象的年应纳税额到达预先设定好的某个标准时再对其进行评估,在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使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成为税务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业务。

第三阶段:逐步地形成有多渠道信息的获取、并构建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化逐步的普及,在政府的统一主导下建立了统一的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传递迅速。在这个阶段,税务机关会不断地修正指标体系,逐渐建立比较全面完善的指标体系,纳税评估对象扩大到全体的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阶段:社会法制环境的逐步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逐步到位。在这一阶段,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纳税管理制度,纳税评估不仅可以针对全体纳税人,而且可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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