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通用5篇)

时间:2023-09-23 20:01:49 作者:LZ文人 最新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通用5篇)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篇二

为促进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加强监督,使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生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将人口出生情况、安排政策内二孩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应查未查对象名单、应落实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象名单版权所有、村干部计生情况、计生政策等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篇三

在街道范围内出现的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

1、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

2、年以后计划生育外生育,区、街道计生部门未掌握的对象;

3、瞒报计划外生育报成计划内生育的;

4、非法收养、送养小孩的;

5、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谎报婴幼儿死亡的;

6、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7、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

9、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及非法接生的。

1、举报人对所举报的人和事必须实事求是。

2、对举报人绝对保密。

3、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每例奖元;对举报计划外生育或瞒报计划外生育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例奖元;对举报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4、区、街计生部门已掌握的,不予奖励。

5、奖励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被查处人所在单位承担。

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篇四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1、时间要求:村计生工作例会,一般应在每月的1-2日召开。

2、参加人员:包村干部、全体村干部及各组信息员。

3、会议内容:(1)包保干部填写《工作手册》,将服务手册上的访视情况填做为上报资料,集中审核本村包保干部填写的'《服务手册》和《工作手册》,并对上月孕情包保服务管理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进行督办。(2)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3)汇报上次例会安排的工作及村服务信息反馈表的工作落实情况。(4)各小组长、信息员或中心户长汇报上月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包括婚姻、生育、孕情、 环孕情监测及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独生子女领证优惠落实、生殖保健服务、死亡、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其它有关情况。(5)对政策外生育、政策外怀孕、未落实节育措施、环孕情监测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讨论,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布置下阶段计生工作任务和下月工作重点。

4、会议记录人员要求在《湖北省计划生育基层工作手册》上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并将例会情况及工作建议向乡镇计生办上报。

乡级计生信息反馈表的工作任务。

计划生育的制度伦理问题篇五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

第五条 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条 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

第八条 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第十四条 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六条 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反映群众要求,认真当好党委(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谋助手。

第二十二条 发动会员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议和综合治理。带动群众发家致富。

第二十三条 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理事会和会员小组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计卫局复审、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九条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获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社区每年发给每个独生子女家庭50元的奖励费。

(二)对当年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20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补贴6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流产的每人补贴68-100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优秀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外来流动人口自觉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自觉做好孕环检,到年底由社区计生协会推荐,街道审核后,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发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居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居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计生办理和交验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证明和已经怀孕的育龄女的《准生证》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和向社区举报无证怀孕对旬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经20xx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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