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模板15篇)

时间:2024-02-24 15:05:02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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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总务室(以下简称总务室)是本钢浦项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派车方式。

第四条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用车制度。

第七条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确保车辆安全、良好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行政部管理的所有车辆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行政部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3.1、公司员工因公务外出或接送客户,可申请用车。如私事用车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2、工作用车推行合派制度,凡两个用车者去相近地域,且用车时间又基本一致,只派一辆车。

3.3、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原因需外借的,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者承担。

3.4、原则上控制私车公用,如公司业务确需使用私车的,需经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每次用车补助10元。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流程。

4.1、部门及员工申请用车时,应到行政部填写《派车单》,然后经行政部领导签字后,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及驾驶员。若行政部领导外出时,可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遇到紧急情况除外。

4.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

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包括出车日期、出车事由、派车人、起至里程、实际用车里程,由用车单位人签字。

4.3、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停车等候过程中,车辆需熄火,不得出现停车开空调现象。公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4.4、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车单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行政部存档。

4.5、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第三章车辆用油管理。

第五条: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监督、控制。第六条:车辆油费管理。

6.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用现金加油,不准用油卡加油,油卡加油一律不报销费用。

6.2、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由驾驶员用现金加油,并及时索要发票。用车单位及人员在油票上签字证明,报销发票时应附行政部领导审签的车辆费用审核单。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支。

6.3、油料实行单车成本核算,核定车辆耗油年平均标准为:桑塔纳1元公里,皮卡0.8元公里。

6.4、车辆用油每月统计一次,年底汇总。

6.5、《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七条:职责。

7.1、公司车辆维修及材料购买实行定点。由行政部与驾驶员共同选择维修点并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

7.2、行政部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7.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7.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部批准,方可进厂维修。维修后由驾驶员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第八条:工作流程。

8.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8.2、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8.3、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8.4、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8.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8.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8.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第九条:定期保养。

9.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9.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9.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由行政部核实后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9.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十条: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部检查---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部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行政部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经行政部、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突发故障处理。

11.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11.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部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11.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行政部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11.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部鉴定、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11.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行政部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出车。

第五章车辆年检、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年检。

12.1、行政部对所有车辆年检日期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安排年检事宜。

12.2、车辆年检由驾驶员办理。

12.3、年检时出现违章信息,驾驶员应详细记录,并报告行政部。12.4、年检时发生的费用,如有非正常收费(如违章罚款等),驾驶员应详细报告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一切费用都应有票据,以便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保险。

13.1、公司车辆保险期限由行政部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十日内安排购买保险。

13.2、行政部根据不同车辆确定需购买险种及保额。

13.3、同一车辆在确定险种及保额后,应至少找两家保险公司报价,并选择价格较低的保险公司。

第六章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罚款管理。

14.1、车辆因违章停车、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不按指向道路行驶、证件携带不齐全、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等责任性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4.2、驾驶员在明显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15.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大队事故科及公司领导。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15.2、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15.3、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至公司帐号。

15.4、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受理单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承担。

16.1、驾驶员违章、酒驾导致的责任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6.2、严格限制公车私用,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16.3、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无本方责任的(含便于处理事故减少经济损失而主动担责的),免于处罚。

16.4、驾驶员私自将公司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驾驶员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专职驾驶员出车按以下标准执行:17.1、驾驶员驾车出差至本市其他县市的,每天(次)补助8元。17.2、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内其他地市的,每天(次)补助15元。17.3、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外的,每天(次)补助30元。17.4、加班补助:节假日、晚上加班补助每天30元。

17.5、节假日、晚上加班期间出车的,超过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8小时的按1天计算补贴。

17.6、节假日、晚上加班驾驶车辆外出的,只能享受加班或出差补助中的一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章奖励。

第十八条:设立安全和节能奖。

18.1、公司设立行车安全奖。全年行车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且没有违章罚款的,年终给予安全奖励500元。

18.2、公司设立节能奖。全年行车达到耗油标准的,年终给予200元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部。第二十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厂(场)参照执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特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经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新区党政办、财政局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机关越野车委托驻在单位管理,并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兰州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各乡镇和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参考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__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提前申请,并如实填写《__县医疗保障局差旅(含下乡)审批表》。股室业务用车的,先报分管领导,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用车申请,办公室根据差率(下乡)审批表及用车审批表派车,司机要服从调度安排;凡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追究司机和当事人责任;凡司机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作人员到湛江市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活动举办方不安排司机食宿的,除特殊情况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外,一律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四)单位组织的参与人数较多的外出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使用公务用车,而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一)司机要爱护和注意保养车辆,经常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特别要在出车前和收车后认真检查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司机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维修厂检查,由司机、办公室人员和修理厂做出维修计划,填写《__县医疗保障局维修计划表》(维修项目、费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维修费超过3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维修。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批准后进行维修。不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组织人员凭《__县医疗保障局车辆维修计划表》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通过转账付款。

(三)车辆修理期间,司机或办公室人员应在现场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维修厂全部按计划表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

(四)车辆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全部带回交办公室保存备查。

(一)公务车辆用油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指定专人持卡加油制度。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持卡人加油时必须如实填写《加油登记表》,司机在表上签名,《加油登记表》由持卡人保管。办公室要对公务用车的用油费用进行登记、统计,定期向领导报告,然后进行内部公示。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二)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根据出车情况进行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必须与派车单相吻合,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派车单的出车情况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四)完成工作任务后车辆应按时返回单位,停放在固定停放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外过夜,如确因工作需要停放在外过夜的,需经局长同意。严禁公务用车在经营性餐饮和娱乐场所停放;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五)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六)司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没出车任务的要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岗;有事请假或休假的,应主动将汽车钥匙交回办公室管理。

(七)司机非工作时间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随时执行出车任务;不服从调度或关闭手机联系不上的,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作停止驾驶公务用车处理。

(八)司机是车辆保管和安全行车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行车和确保乘坐人员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由司机个人负责;年内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不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对司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司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交付他人驾驶的必须向办公室报备,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严禁司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开“英雄”车,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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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会办会研究,制订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我校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所以凡有学校公务活动均为租用合格的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凡学校领导、师生参加上级会议、教研活动、技能竞赛等公务活动需要车辆,必须到校长助理吴宇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具《行车任务单》,方可认定为公务用车。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调度。

三、租用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随时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专心驾驶,并做好车辆的维护及出车前的车况检修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行车安全。凡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用车人要提前计划好,尽量避免向同一地点重复派车,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出发前计划好行车线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绕路。

五、回校后,用车人核准后在《行车任务单》上签字,凭《行车任务单》在学校财务处结账,结算标准:每公里为壹元陆角(1.6元/公里)。

六、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车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保证办公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车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鼓励领导干部购置自备车,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补贴或变相补贴个人购车费用。

鼓励干部职工学习驾驶技术,但不得用公款支付学习费用。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因职务调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调整补贴标准的,应当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条涉改人员领取交通补贴,自行负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下属单位报销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赠送的汽油票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

各单位对交通补贴对象按资金报支渠道,单独建立交通补贴支出台帐;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发票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检查。

第四条涉改人员应当保证和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为节省交通包干费而影响工作;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不得将自备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影响工作。

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除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上缴不当得利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停发1个月的交通补贴;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停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下月起停发交通补贴。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加扣发1-12个月目标奖的处罚。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添置公车;保留公车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保留车辆。

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建立车辆档案,安装gps定位系统,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实行科学管理,动态监控。

保留公车应当统一喷涂交通标识。

第六条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加强管理,不得出租、外借;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建立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到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公车的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或供他人特别是领取交通补贴的涉改人员使用。

执法车辆只能在交通执法工作中使用,除紧急情况外,非执法公务工作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上下班的接送车。

执法车辆应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驾驶,无特殊情况其他人不得驾车,更不能转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七条保留公车应当集中(固定)停放,按时归库。公车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更不能停放在居民区或饭店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

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异地停放过夜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审批,并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申请与批准手续的,应在事后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及时补办。保留车辆的具体停放地点由车辆所属单位确定。

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除按照同期个人租赁公车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扣发1个月的目标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扣发2个月的目标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

第八条个人驾驶自备车辆,应当证照齐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

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扣发责任人全年目标奖。

第十条局监察室建立涉改干部自备车辆档案。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自购车辆上牌后15日内应将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等有关情况报局监察室备案,如有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局监察室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在节假日和日常工作时间之余使用公车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批,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留公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车辆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起始地、终点地、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情况,并每季度统计一次,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台帐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局监察室负责对交通车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

各单位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台帐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调查、处理投诉与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与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等手续和建立、保存相关台帐资料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再次违反的,每次扣发责任人1个月目标奖;一年内累计违反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本单位一年内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累计发生3人次(含3人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75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13号)有关要求,对全市车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一、车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采取标识化管理。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行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不再实施此次标识喷涂。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不得大于现有特殊工作用车的数量且不得超过单位公务用车保留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未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仅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用于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标识要求。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83605111”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分别为8.5*9.5厘米和7.5*8.5厘米,颜色为白色、黑色或蓝色(根据车身颜色确定)。采用喷涂的方式,分别喷涂于车身两侧车前门。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及尺寸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车辆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1.确定实施企业(1月31日前)。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喷涂实施企业,作为市级机关或本区公务用车喷涂标识的指定企业。

2.印发通知,审核确定喷涂车辆(202月20日前)。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将需喷涂的车辆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有保密要求不需喷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明细及相关文件。

3.组织喷涂(年3月31日前)。各单位凭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喷涂车辆明细表,到指定企业实施喷涂。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完成好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3.公务用车在实施标识化管理后,发生标识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喷涂。待处置的车辆,要及时清除标识。

4.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在领取车辆号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

5.市车改办对标识喷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没有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于2017年1月20前将本单位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车辆标识化喷涂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芃,联系电话:83605075,传真:83607895,车数较多的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委市政府院5号楼5537房间),表格样式可在tjgwyczdgg@邮箱下载,邮箱密码为a123456。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将于春节后依次组织各部门实施标识喷涂工作,喷涂实施单位为市政府修理厂,地址:河西区宾馆西路与宾水道交口加油站后院内。

各区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本区公车标识喷涂实施企业,并就喷涂方式及颜色色板等与市政府修理厂进行对接,以确保全市公车标识的一致性。市政府修理厂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13820869486。

车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车改后公务用车派车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5〕13号)有关要求,对全市车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一、车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采取标识化管理。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行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不再实施此次标识喷涂。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不得大于现有特殊工作用车的数量且不得超过单位公务用车保留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未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仅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用于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标识要求。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83605111”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分别为8.5*9.5厘米和7.5*8.5厘米,颜色为白色、黑色或蓝色(根据车身颜色确定)。采用喷涂的方式,分别喷涂于车身两侧车前门。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及尺寸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1.确定实施企业(1月31日前)。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喷涂实施企业,作为市级机关或本区公务用车喷涂标识的指定企业。

2.印发通知,审核确定喷涂车辆(202月20日前)。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将需喷涂的车辆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有保密要求不需喷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明细及相关文件。

3.组织喷涂(2017年3月31日前)。各单位凭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喷涂车辆明细表,到指定企业实施喷涂。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完成好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2.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及我市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公务用车在实施标识化管理后,发生标识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喷涂。待处置的车辆,要及时清除标识。

4.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在领取车辆号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

5.市车改办对标识喷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没有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于2017年1月20前将本单位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车辆标识化喷涂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芃,联系电话:83605075,传真:83607895,车数较多的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委市政府院5号楼5537房间),表格样式可在tjgwyczdgg@邮箱下载,邮箱密码为a123456。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将于春节后依次组织各部门实施标识喷涂工作,喷涂实施单位为市政府修理厂,地址:河西区宾馆西路与宾水道交口加油站后院内。

各区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本区公车标识喷涂实施企业,并就喷涂方式及颜色色板等与市政府修理厂进行对接,以确保全市公车标识的一致性。市政府修理厂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13820869486。

用车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厂内铲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

2.范围:

本规定所称铲车,是指限于公司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铲车。

3.术语及定义:

4.职责:

4.1铝箔厂负责厂区内运输车辆及铲车的管理。

5.程序。

5.1.1保证铲车车辆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全车各部位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5.1.2铲车驾驶人员作业时应穿防砸鞋、戴手套,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5.2.1铲车是特殊设备,由铝箔厂负责预防性的维护保养。铲车驾驶员每天检查铲车的安全状况,如喇叭、刹车、转向灯等安全预防保障附件是否灵活好用。

5.2.2铲车倒车应有报警装置,铲车驾驶员应在专用的铲车通道中行驶,不得驶入人行道路中。如驶入人行通道中造成人员受伤,驾驶员负责。

5.2.3铲车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碰撞消防器材。

5.3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5.3.1在用及新增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部门到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5.3.2铲车驾驶员每天在驾驶车辆前应对其驾驶的铲车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于“设备点检保养表”中。

5.3.3检查发现隐患的铲车,不得进行作业,应由铲车维修专业公司维修,经检查发现使用正常后,才能再次进行铲车作业。维修保养的情况记录于“设备保养记录表”中铲车搬运物品时应反向行驶,搬运物品前应确保物品牢固。铲车严禁驶入厂外。

5.3.4电动铲车在固定的地点充电,废弃的电池应作为危险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厂家集中处理。

5.4人员资格管理。

5.4.1铲车驾驶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应保证持有劳动局颁发的有效的“特种车辆驾驶证”,并定期外训。

5.4.2其他驾驶人员也同样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5.4.3公司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身体健康,不应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等禁忌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倡导建设节约型学校的良好风尚,根据目前汽油价格大幅上涨和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赴扬州、南京及其它路途较远地区,原则上不足二人或人数在四人以上的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打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

三、各教研组教师赴征仪中学、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电大等城区学校参加教研等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前往陈集中学、朴席中学等乡镇学校参加教研活动的.,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打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确因赶时间听课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安排车辆。

四、各部门、处室人员到市政府、教育局和银行等城区单位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尽可能骑车。对拖运书籍等物品或携带巨额现金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安排车辆。

五、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办公室。

公务车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公司各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行为,特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从申请使用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如检查、保养、修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

公务车辆由_______处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公司_______处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转,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的有计划的配车。

2公司业务用车禁止私用或个人专用。除日常为接送公司干部而用车外,用车需经_______处批准。

3.为提高车辆运营效率,_______处和各主管部门部应对驾驶者进行经常性教育与指导。

4._______处负责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护:

(1)每行驶_______km由_______处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一次。

(2)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

(3)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分钟。

一、申请用车驾驶人资格。

1.驾驶人必须有驾驶______年以经历或领执照后每天开车至本公司上下班时间达______个月以上,并经记录取得______处认定资格,方可使用。

2.有以下情况,禁止申请用车:

(1)无证驾驶不携带驾驶证者;

(2)生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

(3)饮酒后驾驶;

二、申请用车流程。

1.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须用车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______申请单交到______处,由______处按其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及驾驶人等,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______以上主管签查核准、方可用车。

2.使用前检查: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______处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______处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况,如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向______以上主管报告。

三、用车过程中注意事项。

1.驾车外出者外出前,必须将目的.地、行车路线、需要时间等报告_____。

2.驾车外出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驾驶者在驾驶时间外,应注意按时休息和饮酒适度。

4.驾驶者应保持车内清洁:物料应放于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运输精密食品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5.借车时间较长时,驾驶者应注意保养与维修使用的车辆。

四、车辆损害修理遗失赔偿。

1.如是因执行公务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写_______单,经_______主管证明并上呈核定。经济损失的_______%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可以分____年逐月从工资中扣还;公司负责部分列为“_____费”或“其他损失”科目。车辆失窃寻回后,也按_______%的比率负担实际支出费用。

2.如是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同一规格牌号的车辆赔偿;如失窃寻回,其费用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五、驾驶人违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1.因超速、超车、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而致使罚款或损失的,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2.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者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公司联系,依据公司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六、用车后交车手续。

1.填写行车登记簿、填里程表,然后交车。

2.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_____处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______以上主管检核。

3._______处检查完毕后,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将开车回车库,会计凭_____处检查后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本规定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_____。

公务车管理规定

根据“机关效能年”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为保障镇机关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现就镇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镇机关工作人员因以下事项可向机关事务办申请使用车辆:

1、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

2、突发性事件处置。

3、上级及镇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

4、其他经机关事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同意用车的事项。

除以上事项,原则上不安排用车。镇机关工作人员在本镇(港区)区域内执行公务,出行应乘坐公交车或自行解决,乘坐公交车费用凭票报销。执行镇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中心工作,由机关事务办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1、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机关事务办统一调度、管理。机关公务用车以使用本机关车辆为主,特殊情况可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

2、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的,由镇机关事务办统一安排,固定若干车辆,并向车主明确相关收费标准及责任、义务。社会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出车证明(含用车时间、用车原因、前往地点),在车主按机关事务办核定的收费标准填写本次用车费用后,签名确认。

1、机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顾全大局,服从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持通讯畅通,按机关事务办安排出车。无出车任务的或完成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均需在驾驶员办公室待命,随时准备出车。节假日期间或有紧急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

2、机关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需请假的,须报机关事务办同意。

3、机关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车辆保修前须报机关事务办审批。

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四)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批准确定的我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机关先行示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加快实行,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改革范围(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鉴于2011年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但不得高于中央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为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改革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级实施方案中确定。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核定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一线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即时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弊:没有想象中好

拿“公车”开刀,在最近一年,渐有“流行”态势。不管是出于作秀,还是应急,其出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换言之,公车采购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销量没有预想中高,因此,自主品牌不能高兴太早。业内专家认为,自主品牌还应苦练内功,最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如奥迪般利用公车市场提高个人消费。奥迪是公认公车采购的最大受益者,但2011年,其个人消费已占到总销量的八成以上。

忧:执行力成疑

政府公车采购首选本土汽车,在全球范围内都有惯例,包括中国。《目录》并非第一份旗帜鲜明支持自主品牌的规定,早在2009年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就已经提出:从当年起,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用车,自主品牌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然而,这一规划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执行,2009年,公务车采购自主品牌不足一成,2010年也仅仅只是三成,2011年则是两成。

汽车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在汽车业内并非秘密,本地车企所生产车型向来是当地公务车乃至出租车首选,即便这一本地车企非自主品牌,也是如此。所以,《目录》不仅要面对执行力不足的挑战,而且要过地方政府这道坎。

利:提升品牌形象

当然,持乐观和肯定态度的人也不在少数。长安相关负责人表示,长安汽车(微博)已经全面准备好迎接《目录》的到来。比亚迪、奇瑞、长城高层在接受采访时也肯定公车采购对于今年销售的带动,“公车采购对销售贡献率不会低于海外市场”。

一服务合资品牌的汽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为国家能出台这样的政策而高兴。他认为,经过多年发展,自主品牌诸多车型品质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准,安全舒适一点也不比合资品牌差,且具有性价比更高的优势,“用作公务用车,肯定不会丢脸”。不少专家认为,《目录》对自主品牌是一大利好,尤其是对品牌形象提升有莫大帮助。

用车管理规定

为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车辆管理,确保科学有效使用车辆,现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车辆使用范围。

业务部门用车,管理部门用车,公司高层用车。

第二条车辆批准原则。

保证高层用车,确保管理部门用车,力争业务部门用车。

1.高层用车。

a.行政主管会妥善安排高层用车。

2.管理部门用车。

b.接到用车申请会根据事情重要程度、申请时间顺序、申请人级别等综合信息合理安排用车。

3.业务部门用车。

a.业务部门用车事先由该部门主管了解用车原因,经其同意后与车辆主管人员申请确认;。

b.该部门主管申请获批后,由用车当事人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时间、路线、乘车人数、拜访对象等信息)。

a.车辆由北京分公司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

b.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如有违反将不予接受今后所有申请;。

c.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用作私用(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审批);。

d.如出京使用车辆,必须事前请示,经车辆主管向相关领导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e.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正确行驶,保证自身及车辆安全,抵达目的地要正确停放;。

h.公司员工因急伤、病、孕去医院用车(原则上优先考虑)。

第四条车辆保养。

a.为了维持车辆、车件使用寿命,确保行车安全,会定期给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

b.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e.车上放置的随车物品(音像制品、香水、摆件等)不准私自带离车辆。

第五条车辆签发。

a.公车离开公司一律凭《用车申请单》,批准后领取钥匙出行;。

c.严厉禁止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审批后;。

d.公车费用(过桥费、加油费等)未经允许私自支付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责任。

车辆使用人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种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的几个关键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由于个人原因疏忽、延误了车辆的维护或者维修,视情况追责。

造成车辆损失在1000元之内的,处罚车辆使用人200元;车辆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处罚车辆使用人500元。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车辆使用人1000元;后果严重的,除加倍处罚外,进行通报并停止半年内的车辆申请。

第七条关于违章及约束。

a.车辆使用人出现违章(以违章产生时间为准),给予100元处罚;累计3次(含第三次)无故违章给予加倍处罚。

b.出现严重违章(包括5次一般违章),停止3个月车辆申请。

c.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申请人应主动向车辆主管汇报,如隐瞒不报,经发现将给予3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据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停止6个月的车辆申请。

第八条行车记录、手续保存。

行政部《用车申请单》、随车《行车记录》等表格的填写,申请人出车前后要认真、如实填写。

第九条关于相关费用的报销。

加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违章、超速、限行罚款费原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说明原因核实后据情给予报销。

第十条特殊情况。

出现紧急用车情况时,可电话提出用车申请,经车辆主管同意出车,事后必须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公务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第十二条涉嫌犯罪的单位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涉案人员。

第十三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侦查部门调整时间,在48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受理。负责审查的部门在受理投诉后5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投诉人不服书面告知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二十条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侦查人员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中止会见。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同时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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