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心得体会

时间:2023-07-17 12:20:58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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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心得体会篇一

针对我镇今年矿产资源工作情况,镇*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镇长xxx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驻镇单位负责人及各村主任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x),并结合我镇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在认真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开采等突出问题,制定并下发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对整顿与规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分解。方案要求,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联动及时制止,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立即依法查处。方案同时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了非法开采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面向全镇公开了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真正形成了*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利用逢圩日,在镇*的`统一组织下,多次组织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各非法矿点开展了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组装宣传车1两/次,悬挂宣传标语9条,重点村落刷写举报电话6处、印发宣传单20xx余份,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通过我镇镇、村干部摸底调查、群众举报共发现非法毁林开采稀土矿点35个,其中xx村xx个矿点,xx村x个、xx村x个。对上述矿点我镇共下达关闭通知书xx余份,检查记录xx份,并多次配合地矿、安监、*、环保、水保等执法部门对上述矿点进行集中取缔,其中xx村xx矿点老板xx现已被刑事拘留,xx村xx组矿点老板xx已被治安拘留,xxxx矿点老板xx已被通缉。全年共砍断水管8000余米、捣毁工棚9处、收缴抽水泵6台,电线3000余米、供电部门拆除电表4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各矿点暂已不在非法毁林开采。

矿产资源心得体会篇二

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下文是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的年度计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计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下达。

第九条矿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国家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由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其探故权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的,应当核减其勘查面积。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避免重复勘查;

(四)在勘查主要矿种时,对共生、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六)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由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七)勘查作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经两年以上勘查,对已完成勘查的含有开采价值矿体的区块,可以向勘查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勘查活动,但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第十四条对有争议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省计划部门裁决,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

(二)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者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在矿区范围批准后,采矿权申请人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未设立企业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不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未取得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已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可不予保留。

第十六条开采小型储量规模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储量规模小型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修正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三年,中型矿山企业二年,小型矿山企业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大型、中型和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不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和五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距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越界或者越层开采。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他人依法采矿,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注意保护各类测绘、勘查标志。

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现象和文化古迹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方式、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等事项的,必须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森林、草原、土地、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对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因地制宜地复垦利用,保护自然景观。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户因关闭矿山或者停办、解散等原因停止采矿的,应当提前编制矿山闭坑报告或者附有实测图的开采现状报告,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销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前,采矿权人不得拆除和损毁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可以复采的和闭坑后的残留矿体,以及不适合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层矿段,征得相关大型、中型矿山企业书面同意,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减少国有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纳入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二十九条在采矿过程中发生采矿权属纠纷或矿界争议的,涉及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的纠纷和争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分别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裁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制度。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整顿,期满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办。

第三十五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设置的地质测量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或者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遣巡回矿产督察员,也可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损失的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自行销售或交换。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谋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期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从应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两个季度不按照规定缴纳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纳数额一至五倍的罚款;仍拒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未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地质矿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矿产的物质组成和结构特点,分为无机矿产和有机矿产;根据矿产的产出状态,分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和气体矿产; 根据矿产特性及其主要用途,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质地属性为金属性矿物,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矿产等。

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钛、钒等22种矿产

有色金属矿产:铜、铅、锌、铝、锡等13种矿产

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8种矿产

稀有金属矿产:锂、铍、锆、缌等8种矿产

稀土金属矿产:硒、镉等20种矿产

非金属矿产

化工原料非金属、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等。如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硫、磷、钾、盐、硼等25种矿产

水气矿产

主要有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6种矿产。

矿产资源心得体会篇三

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同)出资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勘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核发和变更、注销登记,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在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法定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大中型勘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小型勘查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复。

未经审批的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填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国家规划矿区外,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自治区规划矿区方案,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四)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

法律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

第二十三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窿(井)口或者采场张挂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采矿权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xx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xx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六)变更生产规模的。

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二)开采小型规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

第三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十一条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四章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三十三条转让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第三十四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二)进入违法勘查、开采的现场进行勘测;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妥善处理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和废矿,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矿产资源心得体会篇四

1. 防治地质灾害,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治理相结合。

2.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3. 依法保护科学利用矿产资源。

4.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

5. 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6. 实施资源整合,促进矿业发展。

7.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8. 保护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9. 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0. 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1. 全面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管理。

12.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3. 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4.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有偿取得。

15. 保护节约资源,发展绿色矿业。

16. 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7. 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推进资源合理利用。

18. 严格矿产执法,规范矿业权市场。

19. 珍惜矿产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20. 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心得体会篇五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勘查与开发证实。我县具有资源较为丰富,优势矿种比较突出,质量好,资源潜力大等特点。如何合理有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推进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然地理及矿产资源概况

衡阳县位于湖南省中南部,东临衡山县,南靠衡阳市区和衡南县、祁东县,西连邵东县,北接双峰县。地理位置东径1120xxˊ00〞-112045ˊ00〞,北纬26052ˊ40〞-27022ˊ35〞。东、西、北为丘陵、山地,中部和南部为盆地,气候温暖潮湿,有蒸水河及支流武水河两条主要河流。国道107线,省道315线纵贯南北东西,并与各乡镇相连,交通十分便利。

现辖乡、镇26个,行政村893个,面积2557.52平方公里,人口111.48万,境内有岣嵝峰国家森林公园及湘西草堂等名胜。

衡阳县素有“非金属之乡”美称,界牌瓷泥及陶器业享誉海内外,花岗石饰面建材、烟煤、铅、锌、金、铁、钒、铜等的勘查开发自成体系。全县共有矿山企业141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家,集体或集体联营、私营或个体矿山企业138家,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矿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9%。矿业的发展促进了本县城镇化进程,带动了运输业及其它与矿业相关的产业发展。

全县已发现各类矿产40种,其中初步探明储量的有8种,主要矿种有高岭土、钠长石、钾长石、煤、铁、钒、铅、锌、金、重晶石、花岗石、石灰石等,其中高岭土、钠长石、钾长石、铁、钒、花岗石为优势矿产资源。

高岭土:集中分布在界牌—江柏堰一带,中型矿床2处,矿点1处,资源储量327.5万吨,其中界牌矿区大排岭65.5万吨,江柏堰新铺矿区262万吨,其它区域资源找矿潜力大。

钠长石:集中分布在界牌—江柏堰一带,小型矿床2处,矿点2处,资源储量80万吨,其中界牌矿区50万吨,江柏堰矿区30万吨。

钾长石:大型矿床1处,基础储量140.75万吨,资源量746.4万吨,主要分布于岣嵝白石峰矿区,矿点1处,分布在江柏堰。

铁矿:中型矿床一处,小型矿床2处,矿点6处。关市大竹岭铁矿,为祁东对家冲—庙冲铁矿18-22线矿段,资源量3133万吨,平均品位29.33%,演陂黄龙桥铁矿资源量138万吨,平均品位35-45%,杉桥白石坳铁矿资源量232.5万吨,平均品位30-35%。

钒矿:中型矿床一处,分布在洪市礼梓—金溪隆兴一带,资源量约40万吨,平均品位1.02%。

煤矿:小型矿床一处,矿点4处,杉桥煤矿资源储量696.9万吨,矿点分布于演陂桥,洪市泉塘村等地。

铅锌矿:小型矿床一处,矿点5处,关市双溪铅锌矿资源储量4157吨,锌1914吨,平均品位2.02%,锌0.93%,矿点主要分布于曲兰高汉冷水坑,渣江招兵山,洪市增雅村、演陂邱新屋等地。

金矿:小型矿床3处,矿点4处。金兰石荷岭岩金资源储量约28公斤;金溪黄土塘砂金资源量367.5公斤、金溪四桥砂金资源量444公斤。矿点分布为:金溪八卦山、溪江朱家冲、金兰朱子年等地。

重晶石:小型矿床一处,矿点一处,渣江招兵山资源量21.2万吨。

县域内已完成1:2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区域化探测量、区域航磁测量与区域重力测量;部分完成了1:5万地质调查和1:10万、1:5万航滋测量及重力测量;重点区域开展了1:1万-1:2于地质测量及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20xx年以来,我县先后申报了洪市礼梓五氧化二钒普查、曲兰铅锌矿普查、招兵山重晶石铅锌矿普查、金溪庙金矿普查、黑石砣铁矿普查、金兰朱子年金矿普查、静云锰矿普查、白沙峰钠长石普查、团头寨铅锌矿预查等项目,其中由县财政出资近130万元的招兵山重晶石铅锌矿和曲兰铅锌矿普查工作已经完成。礼梓钒矿普查及续作项目由省财政出资近200万元,也已完成普查工作。其余为探矿权出让项目,或正在申报,或正在组织出让,或正在开展普查工作。勘查工作的开展,为采矿权出让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能源矿产

煤:杉桥煤矿(烟煤),小型规模生产,年采量9万吨,产值2420万元,从业人员418人,采矿回采率75%,采矿贫化率7%。

(二)黑色金属

铁矿:关市大竹岭铁矿正在筹建。三安、新雁、尚卿三家铁矿即将投产。

钒矿:洪市礼梓钒矿,储量大、品位高,存在选冶和环境治理问题,正在勘查之中。

(三)有色金属

铅锌:双溪铅锌矿,曾为县国有企业,储量有限,品位偏低且深部伴生铀矿体,后经出让,现为长乐矿业公司,开采铅。

金:储量级别低,大多为砂金,资源量有限,未形成规模生产,金溪庙金矿正在开展勘查工作。朱子年金矿项目正在组织探矿权出让。

(四)稀有、稀土和分散元素

铍矿(绿柱石):白石峰铍矿区,1960年勘探,未开发利用。

铌钽铁矿:储量级别低,未开发利用。

(五)水汽矿产

矿泉水:西渡船山矿泉水,20xx年前作为饮用泉水开发过,现为湘南酒厂酿酒用水。

(六)非金属矿产

高岭土:30多家矿山均为小规模生产,年采矿石量共90万吨,产值5400万元,从业人员1922人。以外销原矿为主,有少量陶瓷业,综合利用率低。

水晶(矿物):因储量级别低,未开发利用。

重晶日:渣江招兵山重晶石矿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开采过。经20xx年勘查,现正在组织采矿权出让。

饰面花岗岩:8家矿山均为小规模生产,年采矿石量1.5万m3,主要用于饰面花岗岩加工,产值1000万元,从业人员180人。以外销原矿为主,综合加工能力低。

紫砂陶土:过去有过民采,现未开发利用.

砖瓦黏土:35家矿山均为小规模生产,年产红砖共47956块,产值7352.6万元,从业人员2553人。

四、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我县矿业开发占用土地总面积14.78km2,其中损坏土地面积12km2,水土流失3.41km2,植被破坏10.2km2。废气78万标m3,废渣54万吨;废水100万吨。土地复垦0.07km2,还绿0.36 km2;废水治理100万吨;废气治理75万标m3;其中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为瓷泥矿、洪市钒矿、关市铁矿,较严重的有双溪铅锌矿、杉桥煤矿。

五、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三废”中的废渣治理率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低,采矿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较严重。

(二)资源量不足

一方面某些矿产后备储量不足,在保有的资源储量中次边际经济储量所占比例大;另一方面,地质勘查投入少,矿业权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窄,大量的潜在矿产地未能变成或开发利用的矿产地,从而矿产资源优势尚未变成经济优势。主要表现在高岭土的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高岭土经济储量仅65.5万吨,按照现有开采规模,保有年限不足3年;钠长石具备一定的资源储量,因勘查程度不高而尚未开发。

(三)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

“小”“小”型矿山企业所占比重大,追逐短期效益,经营管理粗放,产品结构单一,资源开采带有掠夺性。20个矿山开采高岭土,均以外销原矿为主,致使传统瓷业萎缩萧条,能提高资源价值的新举措无力启动。

(四)采富弃贫,采好丢差现象较为严重,全县矿产开采普遍存在采富弃贫,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差的状况,尤以井头石材开发最为显著。界牌瓷泥开采较为突出。

(五)开采方式粗放,经济效益差,除三安、新雁、尚卿、长乐矿业、界陶、杉桥煤矿等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较高,生产水平较好外,全县大多数矿山开采,以人工为主开挖,装备较落后,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不佳。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部分矿山企业已停产或半停产,一些矿山已负债亏损。

(六)地勘工作尚难满足矿山开发建设所需,财政投资有限,勘查矿种偏少,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如洪市钒矿,经普查及普查续作,仍不能出让采矿权,曲兰铅锌矿勘查工作程度更低,估算储量级别仅(334)4658吨。

(七)勘查管理机构力量有限。目前,国土资源局勘查股人员仅3人,且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深入矿区进行野外调查研究十分困难,其它软件如电脑、打印机、gps定位仪、数码相机这些必备工具没有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开展。

(八)矿政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政府引导下的矿业权市场建设起步较晚,矿山准入、准出制度不到位,矿业权市场亟待完善。

六、工作思路

(一)针对采富弃贫,采好丢差,经营方式粗放的矿山。要加强监督管理,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树立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正面典型,强制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合理、有序、高效开发矿产资源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收取并管理好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确保群众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同时也给矿山企业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以保证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一步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法规支持。

(四)切实改善勘查管理。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合理布局,有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管理机构软件建设,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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